首页 百科知识 人格的可改造性和主观恶性

人格的可改造性和主观恶性

时间:2022-02-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人格的可改造性和主观恶性内容提要:我们从“罪因论”的角度阐明了罪犯的人格缺陷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后,所面临的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罪犯的人格能不能得到改造?因此,在探讨人格改造这一系统工程之前,我们应当对罪犯人格的可改造性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进行探讨。
人格的可改造性和主观恶性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第五章 人格的可改造性和主观恶性

内容提要:

我们从“罪因论”的角度阐明了罪犯的人格缺陷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后,所面临的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罪犯的人格能不能得到改造?在服刑期间,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有多大?服刑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人格类型和犯罪原因千差万别;改造的过程和结果也必然不同;那么,其改造的可能性大小和效果主要取决于什么因素?这不仅是人格改造的基础理论问题,更是监狱罪犯改造的实践问题。人格具有稳定性,但人格是终身发展的,是变化的;因而,罪犯的人格具有可改造性。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现代人格心理学、文化人类学和教育学都阐明了人格的可改造性。至于一个具体的罪犯,其人格在服刑期间是否能得到改造,则取决于诸多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其中,罪犯的主观恶性是最为主要和关键的因素。罪犯的主观恶性越深,改造难度越大;主观恶性越浅,越可能得到改造。这就抵达到了一个更为深入的基础理论问题,即人性的善恶问题。人格的善恶,源于人性的善恶。人格善恶是人性善恶的现实化、具体化和个性化。人性的善恶两重性,决定了人格的善恶两重性。任何个体人格的善恶两重性不可能改变,但是善与恶的比重大小和倾向大小是可以改变的。人格的善恶问题,属于伦理学范畴。对罪犯的人格善恶比重大小和倾向大小的分析,就是对罪犯道德人格的分析。

值得关注、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卡特尔人格特质理论使我们认识到,人格改造首先必须承认罪犯人格的稳定性。人格特质与人格改造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预示:无论怎样改造,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承认和肯定罪犯比较稳定的人格结构。对于许多人格特质,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改造它。但是,在承认罪犯人格特质稳定性的前提下,我们能够改变其行为倾向。因为,特质是指人的行为倾向,而人的行为倾向与环境的变动密切相关。所以,即使是强调人格特质稳定性的心理学家也不否认人格的可变性。

2﹒文化决定人格。犯罪是罪犯对于生活于其中的各种文化施加给自己的种种限制、种种压抑、种种诱惑、种种引导、种种影响的一种反应。

3﹒对于病人来说,其治愈和康复的可能性大小主要取决于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对于罪犯来说,其人格得到改造的可能性大小主要取决于其主观恶性程度的深浅。而主观恶性,使罪犯道德人格状况的体现。罪犯的主观恶性是人格改造实践的主要矛盾。

4﹒人之初,作为自然的产物是无善无恶的;人性之善恶,只能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形成和存在,但并不因此否认人性中具有天赋的善恶倾向两重性,即每个个体同时存在向善和向恶两种潜在的趋势和可能性,这是生而有之的;但是,每个个体人性中的这两种潜在的情绪、趋势和可能性的比重和强弱程度是不同的;尽管个体之间在人性中天生的善恶倾向存在着大小差异,却并不是凝固不变的;社会环境的各种因素极大影响着人格中善恶倾向的此消彼长。

5﹒罪犯通过犯罪,把自己从常人中分离出来,异于常人;但罪犯毕竟来自常人,而且必然恢复到常人,与常人具有同一性。这是我们对罪犯进行道德人格分析的两个视角:一方面,我们从犯罪史、犯罪过程和被害人分析罪犯的道德人格,因为罪犯不同于常人;另一方面,我们从劳动、两性关系、受教育情况分析罪犯的道德人格,因为罪犯也是常人。

6﹒罪犯的道德人格分析是罪犯人格分类的基础。从道德人格上分类具有总体性、稳定性和概括性,它不是行为的分类,而是人本身的分类。因为道德人格所标示的,不是人的某一方面的行为,而是人的道德性、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总和。从道德人格上对罪犯进行分类,使我们能够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人性的深刻性和人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丰富性上去认识和评价罪犯,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对罪犯的人格缺陷与犯罪之间内在关系的研究,使监狱人格改造的意义、价值和必要性建立在犯罪学的理论基础上,而且,由于从罪因论的角度对罪犯的人格缺陷所作出的分析从而能使监狱明确人格改造是怎样一个系统工程,正如病因学为医疗学提供了探索和发展的方向。医院在治疗前,应当事先诊测病人病情之严重程度并对治愈康复的可能性大小进行分析。因此,在探讨人格改造这一系统工程之前,我们应当对罪犯人格的可改造性及改造的可能性大小进行探讨。在宏观上,我们坚信毛泽东所说的“人是可以改造的,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并由此确立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行刑战略,树立人格改造的理想。在微观上,我们又必须看到,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种种差异,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罪犯主观恶性程度深浅不同,人格状况和特征千差万别,人格缺陷的内容及深浅各异,因此其改造的可能性大小也是各不相同的:有的罪犯能得到深刻的、脱胎换骨的改造,有的罪犯只能得到初步的改造,而有的罪犯却难以得到改造。我们应当承认人格改造在不同的罪犯那里所体现的在最终效果上的这种差异性。这样,在认识人格具有可改造性的基础上,对人格改造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能作出充分的、实事求是的估计,并由此设计监狱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不同的改造和监管处遇的行刑战术。

我们应当怎样认识人格的可改造性及改造的可能性?对一个具体的罪犯来说,监狱应当如何认识其主观恶性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人格改造的可能性大小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这正是本章要探讨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