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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处理国有广播电视事业内部的关系时,应坚持国有广播电视事业的所有权与具体播出业务操作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在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的所有权和具体播出业务操作权适当分开的条件下,广播电视事业机构尽管享有直接的运营权,但国家仍然拥有对广播电视事业的最后决策权。

二、国有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

(一)国有广播电视事业实体

对于广播电视业来说,人们一直把它当做一种事业,几十年来一直按照事业的标准来要求它、发展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先从理论界开始,后发展到实业界,普遍认为它是一种产业,而且是信息产业群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产业。怎样科学地辨析广播电视产业和事业呢?广播电视具有二重性的理论,这是辨析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的一种最佳理论。正是依据这一理论,在分析广播电视产业所有制结构模式问题时,必须把广播电视事业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来研究。本章的题目用产业所有制结构模式,是为了强调广播电视的基础作用,是从广播电视整体的角度提出的。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分析是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角度作出的结论,它是服务于广播电视产业的,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力量对广播电视业的影响或制约作用。

在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形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所有资产和劳动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部门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占有属于国家的资产和劳动产品,只有国家的政府才能够占有、支配和使用这些资产与劳动产品。

(2)除新闻节目可由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制作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全部市场化。市场是实现其资源配置的,特别是广播电视节目配置的主要手段,计划只是市场的一种补充手段。

(3)在广播电视事业机构内部,实行国家对事业机构管理的原则,改变目前“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不规范化的做法。

(4)从生产的角度来讲,国有广播电视事业机构可以直接生产新闻节目。这类新闻节目是一种狭义的新闻,不是指新闻性节目;国有广播电视事业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以外的其他业务,但是决不能经营具有播出权的电台和电视台

根据我国多层次和交叉型的生产力状况和多层次的行政区划,广播电视事业机构也应该是多层次的,绝对不能搞“事业型垄断”,允许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形式的多样化,更好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

在处理国有广播电视事业内部的关系时,应坚持国有广播电视事业的所有权与具体播出业务操作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国有广播电视事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为了使各个广播电视事业的宣传活动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总体要求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物质的、精神的管理手段,对广播电视事业进行必要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调节。这是国家所有权的集中表现。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国家已把执行广播电视事业任务的资产交给各个电台、电视台分别使用,已表明国有广播电视事业是一个个独立的事业性实体,它必须拥有自身的权力和利益。又由于社会受众需求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广播电视事业条件千差万别,广播电视事业间的联系又错综复杂,任何国家机构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和迅速适应这种情况。基于这些原因,广播电视事业实体在接受国家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应当享有对电台、电视台直接的运营权,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有权调节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等。在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的所有权和具体播出业务操作权适当分开的条件下,广播电视事业机构尽管享有直接的运营权,但国家仍然拥有对广播电视事业的最后决策权。

(二)国有广播电视产业实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实行制播分营制以后,在我国广播电视系统内部将出现两个实体:一是广播电视事业实体,它除了继续制作新闻节目外,主要任务是购买节目、播出节目,并实行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广播电视产业实体,它除了没有节目的播出权外,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生产)权以及全部经营权,这种经营权可区分为三类,即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营权、相关产业的经营权和其他行业的经营权,并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广播电视事业实体和产业实体的关系,若从市场的角度分析,是一种买与卖的关系;若从两个实体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分析,是一种互动的基础和保障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若从国际竞争的角度分析,是一种合作的关系。

所谓国有广播电视产业实体主要是指由国家财政投资组建的大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比如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还有一些是由国家所有的大型的广播电视产业实体收购的各类媒介产业公司,不管收购前的所有制形式如何,收购后都应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广播电视产业实体的特点如下:

(1)资产和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但是广播电视产业实体具有支配权和使用权。

(2)经营和管理活动已全部市场化,市场机制是广播电视产业实体的主要调节机制,其产品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3)广播电视产业实体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广播电视产业实体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可以由国家独资经营,也可以采用资产国家所有,其经营由民营广播电视产业部门代理。

(5)在经营机构方面可以采用股份制的形式组建广播电视产业集团,但由国家控股。

(6)凡是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能力的国家所有制单位即可生产广播电视节目,然后以交换的形式由电台、电视台播放。

关于国有广播电视产业实体的特点,目前还在探讨中,根据国家对民营电视产业的政策来推断,对于国有广播电视产业实体应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以保证更充分地利用属于国家的资金、资产来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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