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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梳理

时间:2022-04-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 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理论一直将市场交易视为无摩擦、无成本的交易,从而舍弃了经济学中的制度分析,使得经济学理论范围日趋狭窄,分析解释问题日趋无力。人性特征不仅包括了传统经济人所具有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准则和偏好与能力的多样性,更重要的是指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特征。

三 新制度经济

新古典经济理论一直将市场交易视为无摩擦、无成本的交易,从而舍弃了经济学中的制度分析,使得经济学理论范围日趋狭窄,分析解释问题日趋无力。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包括经济组织理论、产权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其核心思想在于,它提出经济主体之间达成每一项交易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费用,即交易成本,市场配置资源也是有成本的,因此分工所带来的收益能否实现、能实现多少将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而交易成本的高低又取决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即制度是否合理。在不同的制度下,经济的组织形式不同,产权制度不同,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分工受益的实现程度与经济绩效也不同。

(一)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研究在产权既定的条件下,交易是如何达成的,即交易是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组织的。科斯提出,市场配置资源也是有成本的,即交易费用。它包括以下内容:①了解市场价格的信息费用;②谈判、签约所需的费用;③履行交易的费用。显然,在存在市场交易费用的前提下,如果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资本去生产产品或劳务,再参与市场交易,将会使总的交易费用非常高,以致分工和专业化无利可图;而通过把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组成一个组织(企业),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生产过程,就可以以内部市场化的形式减少交易数量,从而节约市场交易成本,使源自分工和专业化的额外收益得以实现。但由于企业组织的运转也是需要成本的(即企业管理费用),因此,企业的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不会完全取代市场的协调功能。企业规模适度的条件是企业管理的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一个有效率的体系,不仅需要有市场交易,而且还要有适度规模的企业内部协调。

威廉·姆森认为有两类因素对市场交易费用具有决定性影响,即人性特征和环境特征。人性特征不仅包括了传统经济人所具有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准则和偏好与能力的多样性,更重要的是指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特征。有限理性是指经济人并非全能全知,若经济人具有无限理性,则交易双方就可以签订一个完整的协议,市场交易费用不可能产生。机会主义是指经济人具有策略性行为,交易双方都可能会以狡猾的伎俩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造成毁约。要避免这个毁约则必然增加额外的交易费用,若经济人不具有机会主义特征,则交易双方的协约可归纳为一个承诺,市场交易费同样不可能产生。

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本身并不足以产生交易费用,它只是其前提条件,只有当它与特定的交易环境结合时才会产生,这一环境同时也决定了交易费用的大小。它主要指资产的专用性和交易的频率。资产的专用性是指某些资产一旦投资形成某种特定的资产后就难以转向其他用途,即使能实现重新配置也将受到重大损失;与之相对的是资产的通用性,具有通用性的资产可转移性强,投资风险较小。一般来说,资产的专用性愈强,市场交易费用越大,越需要确立某种组织结构或保险机制来维持并约束交易的连续性,以减少毁约带来的损失。此外,威廉·姆森还强调交易的数目和频率也是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

市场与组织是两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组织又可细分为企业与政府,大量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间性组织形式,因此交易可分为4类:第一,市场体制,它相当于传统理论中的完全竞争市场,但其交易需花费成本;第二,中间性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交易双方地位保持独立,交易关系借助于某种保障机制,如交易双方组成引入仲裁者后形成的三方规制结构等,因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其稳定程度低于企业的内部交易形式;第三,企业体制,即交易按等级关系在企业内部完成,这种交易没有市场交易费用,但存在管理费用这种交易成本;第四,政府体制,这是比企业具有更强等级性的交易组织形式,其交易完全借助于计划手段的实施,其交易费用表现为计划所需的巨额信息成本,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费用。确定交易形式的原则就是交易费用最少的交易形式最有效率。

(二) 产权理论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资源最优配置的最终结果。但零交易费用是不现实的,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界定、产权的交易都必须花费一定的成本,因此,这里又产生一个成本——收益的比较和选择问题。只有当产权界定和交易带来的收益大于所需成本时,产权的调整才能实现;收益小于成本,即使产权调整带来更优化的资源配置,但因无利可图,也不可能实现。因此,再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不同产权的初始界定将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产权初始界定的状况会对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发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前提下,明确的私有产权和市场机制将不一定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只有所需交易费用最少的产权界定才能导致资源优化配置。

产权依据其主体的特点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3种基本形式,各种产权形式的效率主要取决于它为其所支配的经济主体提供的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一般而言,在明确的私有产权下,生产成本完全由自己承担,外部性问题完全被内在化了,这种产权形式是最有效率的;而在共有产权内,若对某个人使用这一权利的监督和谈判成本不为零,则其生产成本就会为他人来分担,由此而导致较大的外部性,其效率比私有产权低。但事实上,在正交易费用前提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都必须花费一定的成本,而且对某一特定产权而言,产权界定费用与产权交易费用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产权界定费用高意味着产权更明晰,产权交易所需费用则低,反之则相反。因此必须根据产权界定与交易所需费用之和最小化原则来进行最佳产权安排,而并非一味的产权私有化,各种产权形式都有其最佳的活动领域。

(三)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的运转是通过各经济主体的具体操作而实现的,在正交易费用的情形下,每种操作均需一定费用,这一费用之和便构成了制度成本。另一方面制度的实施也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它表现为因顺利合作而使生产成本下降,从而实现源自分工和专业化的收益。通过比较制度的成本与收益就可以确定制度实施的效率状况。

制度成本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制度与相应的技术及社会环境的匹配状况,若匹配合理费用就低,反之则高。若制度与相应的技术和社会环境达到了最佳配置,此时的制度费用最低,人们对既定的制度结构或制度安排感到满意,便无意也无力去改变现行制度,这就是制度的均衡,反之则为非均衡。

制度变迁指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求的过程,也就是一种新的有效率的制度(即目标模式)对原有的低效率制度(即起点模式)的替代,亦即制度由非均衡状态达到新的均衡状态的过程。戴维斯和诺斯认为,当特定的技术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如生产技术发展、市场规模扩大、价格上升等,但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厌恶风险或政治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制度未能发生相应的变化,制度与其环境的匹配不再是最优状态,此时便产生了新的潜在的收益,这一收益在原有的制度内不可能被内在化,而若实现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就能获取这种利润,这样在原有制度支配下的人中,总有部分人或组织为获取这一潜在利润而率先起来去克服困难,提供新的制度供给,实现新的制度均衡。拉坦发展了这一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原因不仅在于对新的更有效的制度的需求,而且也是人们有关社会与经济等知识供给增加的结果。当原有制度产生非均衡时,新的有效率制度能否立即实现,主要取决于制度变迁的净收益(制度变迁收益与成本之差)。通常来讲,制度变迁收益等于新、旧制度收益之差,而制度变迁成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度变迁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费用;②消除旧制度的费用;③消除变革阻力的费用;④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及其他一些随即成本。影响制度变迁成本大小的因素有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在一个复杂的制度结构中,由于各种制度安排的约束条件不同,因而其变迁成本也不同。制度变迁一般从制度的非正式规则的演变开始,因为其变迁成本较低,然后向制度变迁成本较高的正式规则扩散,由制度安排的局部均衡达到制度结构的全面均衡。

诺斯和戴维斯将制度创新分为个人、团体和政府3种制度创新(变迁)形式,并认为各种创新形式所需成本与所带来的收益各不相同,制度决定者会选择一种能实现最大净收益的创新形式。林毅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创新),并强调意识形态和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

诱致性变迁是指一个(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起的潜在利润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变迁会碰到外部性或“搭便车”问题。因此,可采取两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由制度创新者(制度企业家)来直接分割潜在利润,二是利用成功的意识形态作用来减少或弱化“搭便车”的动机。但仅有这两方面的措施是不够的,因此,“如果诱致性变迁是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即制度供给不足,这就需要采取国家干预来弥补这一不足。这种通过国家干预,由政府合法引致的制度变迁就称之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并不是一旦出现制度供给不足,政府就采取强制性措施。林毅夫在把国家的统治者视为一个同样具有经济人特性的行为主体的前提下分析了政府的可能性行为,认为是否采取强制性变迁取决于统治者对采取这一措施和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比较,只有收益大于成本,强制性变迁才能被推行,反之,强制性变迁不可能被实施,此时,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持续性的制度非均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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