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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时间:2022-02-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史在前期基本就是直接或间接受制于社会外部压力的结果。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有更为客观的“二十年”说。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变迁_国家文化安全研究导论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从制度上架构对反映价值观行为的保障机制,以制度形式建构有利于创新传播的软环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即将有利于促进国家进步,推动社会发展的创新的各种要素、机制以法律和政策的方式规范出来,通过明确、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激发创新思维,优化创新资源,鼓励创新活动,支持创新成果转化,保障创新利益回报。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伟大的发明,却未产生重大的经济影响,中国历史上也有很多了不起的学说,却由于重农抑商的产业政策和崇尚儒家的文化思想政策,没有形成有利于发展智力创新的科学传统。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史在前期基本就是直接或间接受制于社会外部压力的结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时间争论不一,有种“百年说”,是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算起的。但即使到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5个发明奖励条例,但所有权归国家,全国各个单位无偿使用的制度并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有更为客观的“二十年”说。这主要是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顺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潮流,适应国内市场经济发展之需求,先后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从而在我国建立起行政和司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虽然起步晚,但却起点较高、速度较快,经常说的就是我国在二十几年时间内完成了一些工业发达国家曾经用了二百多年时间才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在20世纪90年代初和我国加入WTO后,又全面地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颁行了新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我国当时没有或者很少有自主选择的余地,而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演变越来越多地需要来自于社会内部,是国家的一种自主选择和自觉行为,内地政治和经济改革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个体权利的意识逐渐增强。纵观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可以明显看出,它的产生并非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必然产物,在我国尚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壤的时候,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超越了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因而带有明显的外来压力和国家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烙印。一般说来,外源的法制现代化总是和被迫的消极型法律吸收相联系,而内源的法制现代化基本上与主动的国家发展行为相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也概莫能外。自20世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性法律、法规和《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中的相应部分,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加入了包括WTO构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内的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建立起了一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比较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延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这其中也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希望在国际化进程中,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从而能够借此得以较快发展的主观愿望,有着一定的主动性。阿兰·沃森曾经说过,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应该考虑以下因素:面临的压力、反对的力量、对移植的偏见、决定权因素、普遍的因素、社会惯性、心理的需要性、法律的来源和整合法律的律师,其中对移植的偏见、社会惯性和心理的需要性都属于文化的范畴。可以这么说,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相应的行政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架构和协调保护模型均已初具特色,我国已经从历史上贫乏的知识产权保护土壤中结出丰硕成果,这本身就体现了难得的进步和巨大的努力。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之处,但如果将整体的保护状况置放在历史的动态发展中,坚守辩证的立场,那么就会发现,中国已经培育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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