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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新闻的报道对象及类型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偏差、误解,需要典型报道、跟踪报道等形式予以启发;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各部门出台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土”政策需要农业报道的舆论监督;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农业政策类报道向上反映情况,以便政策部门对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做出正确判断,修订、出台新的适应农村实际的农业政策,推动农业发展、农村进步。

第一节 农业新闻的报道对象及类型

农业新闻的报道对象主要是与农业、农村相关的事件、现象及农业从业者(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的各种事件和现象。根据这些事件、现象涉及的主题,可以将农业新闻大致分为农业政策类报道、农业科技类报道、农业经济类报道、农村法制类报道四大类型。

一、农业政策类报道

农业政策是党和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社会、经济及农业发展目标,对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面及环节所采取的一系列有计划的措施和行动准则的总称。(1)由于农业与农民和农村的密切关系,一项农业政策通常涉及到农民利益和农村发展。农业政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强制性以及法律效力,对农业生产具有指导、协调、激励、调控、约束、规范等作用。农业发展“一靠政策”已被我国农业发展的历史所证实,科学的农业政策是农业发展之福,错误的农业政策是农业发展之祸。要让农业政策发挥积极的正面作用,推动农业发展,除了制定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农业政策,还应不折不扣地落实农业政策,了解政策落实后的效果。这需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传播农业政策,检查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反馈政策落实后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新情况、新趋势,促使社会管理层修正原政策或出台新政策。

这种信息的上传下达、下情上达的上下沟通主要依靠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前者是指政府的各级农业部门、机构、团体等农业管理层,按照各种组织程序、以文件、会议等形式一层一层从上往下传达的信息流通方式。农业政策制定部门出台的文件,是传达农业政策的基本载体,在传达的同时,往往还附有口头解释与要求。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准确性强、权威性强,有一定的保密度,缺点是传播范围有限,传播速度较慢。后者是指依靠新闻媒介以新闻、公告、法律等形式向社会广泛散播的一种信息流通方式。这种方式传播速度快,覆盖面较广,无任何机密限制,力求让社会成员全部都知晓。但相对组织传播,也有准确性、权威性不够的缺陷。由此可见,那种带有一定的阅读级别、带有机密性质、向社会传播可能会引发混乱的农业政策比较适合组织传播,而没有任何机密,力求让社会成员完全知晓的农业政策则适合新闻传播渠道。

现代农业政策,除了政策本身有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下,一般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即组织内部传达和新闻媒体报道互相结合、各尽其长、互为补充。农业政策类报道是农业政策的大众传播渠道的主要载体,它是根据社会管理层的报道要求,对那些无保密要求的农业政策,力求准确、形象、具体地向社会广泛撒播的一种报道形式。对无保密级的农业政策、有保密级但损害农业发展的农业政策的曝光是农业新闻传播的重要职责。这主要因为:(1)农业政策是促使农业系统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因素,是主要的农业新闻源,对农业政策的报道是满足人民知情权的需要。(2)政策是对人们利益的重新调整,重大的农业政策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税费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等农业政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农民群体所关心。农业政策类报道亦为农民所关注。(3)我国新闻媒体是党、政府、人民的喉舌,向下传达党和政府的农业政策、检查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向上反馈农民对党和政府的农业政策的意见、态度是其职责所在。我国农业报道发展史也证明农业政策是农业报道的主要对象。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政策和策略,毛泽东曾告诫全党“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自实行工农联盟以来,共产党高度重视农业政策,并通过一切渠道向农民宣传党的农业政策,从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打倒地主斗恶霸,减租减息,到40年代的土地改革,50—6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以及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90年代的农村税费改革、免征农业税,以及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央一号文件等农业政策的出台,新闻界均对此做了大量的报道,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需要系统的梳理。目前党和政府已确定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小康化的发展道路,农业新闻传播面临着艰巨的宣传报道任务。

如何让一项农业政策让最大多数公众知晓、理解,进而把握其政策内容,形成对政策的认同感,是农业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也是检验农业政策类报道是否成功的标准。对于农业政策的宣传报道,要回答公众如下问题:颁布这项政策的背景、政策出台的必要性、政策的具体内容、政策的意义、公众该怎么做等。由于政策的抽象性,使得公众在理解上必然各不相同,农业政策类报道应该运用各种报道手法来消除分歧、形成关于某项政策的正面的舆论环境,以达到广泛、准确传播农业政策的目的。

农业政策的落实、巩固需要一段时间,在落实、巩固阶段,农业政策类报道一要宣传农业政策的作用,以强化公众对农业政策的认同感;二要宣传各地落实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落实过程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实施农业政策的舆论氛围,以督促农业政策的落实和巩固;三要监督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农业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常常发生偏差,导致政策变形、走样,甚至出现有违政策导向的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农业政策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农业政策类报道对农业政策的检查主要包括农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农业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地方部门对政策理解的偏差等情况。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偏差、误解,需要典型报道、跟踪报道等形式予以启发;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各部门出台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土”政策需要农业报道的舆论监督;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农业政策类报道向上反映情况,以便政策部门对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做出正确判断,修订、出台新的适应农村实际的农业政策,推动农业发展、农村进步。

总之,农业政策类报道是联系农业政策与农民的桥梁,二者关系密切。如何让二者相互促进,促进农业发展,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农业科技类报道

农业科技是推动农业领域“变动”的重要力量,农业发展“二靠科技”已是社会共识。自然,农业科技是农业新闻传播的报道对象之一。对农业科技的大量报道,对于普及农业科技、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及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积极的作用。农业科技类报道是对农业科技领域发展的新近事实的一种广泛传播的报道形式,也称“农业科技新闻”。

我国十分重视农业科技的推广工作,健全了较完备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全国目前有1100多个县级以上农业类科研单位,12万多职工和7万左右从事农业科研活动的人员,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农业科研队伍,人员是美国及前苏联的2倍(2),初步形成了农业科研创新体系。他们的科研活动、科研交流、科研成果构成了农业科技类报道的主体。若按其主题分类,农业科技类报道分为农业科技成果类、农业科技人物类、农业科技推广类、农业科技政策类等报道类型。这四种报道类型,除了遵循农业科技报道科学性、知识性、规范性等一般要求,不同的报道类型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农业科技成果类报道是指对农业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的报道。农业科技成果是为解决农业领域某个问题,经研究、实验、考察、综合分析而得出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评审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理论价值)的结果或重大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农业科技成果有多种分类标准,如按成果的使用价值,可分为理论性科技成果与实用性科技成果;按成果存在的形态,可分为论文性科技成果与实用性科技成果;根据成果的创新程度可分为突破性科技成果与继承性科技成果,等等。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报道,不仅为了让受众知晓科技成果,最重要的是让公众了解农业科技成果的潜在的市场价值。由于科技成果的抽象性以及农民科技素养水平低等原因,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的报道不能抽象地讲解成果本身,而是着重突出这些成果的市场价值,解决农业科学领域的难题,以及推广后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农业科技人物类报道是指对以农业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科研人员的报道。这些科技人物既有农业高校、科研机构的理论工作者,也有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实际工作者。一般而言,他们以农业科研为主要任务,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农业科研能力,是农业科研活动的主体和攻坚队。马克思曾说,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艰难、勇于攀登的人才能到达光辉的顶点。每一个在农业科研中取得进展的人都付出了辛勤的汗水,背后有无数感人的故事。对于他们的报道,能向社会彰显一种科学的精神和气质,对于激励农业科研工作,教化社会风气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典型人物是以其精神感染人,对于农业科技人物的报道不能拔高、不能贬低,应实事求是地选用不同的细节、着重突出主人公内在精神气质和可贵的品质,让人物真正“立”起来、“活”起来。

农业科技推广类报道是用新闻的形式向某一地区的农民传播先进的农业技术、可推广的农业科研成果、先进的典型等。这种形式常常与依靠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的农业推广体系结合起来。农业科技推广不仅要求农民知晓、理解,产生认同感,还要求农民能够准确掌握农业技术(或成果、经验),并实行之,其实质是用新闻的力量改变农民的原有态度,形成支持新生事物的新态度。因此,对于农业科技推广类报道宜采用典型示范的形式,侧重知识的普及、精确;报道要说明农业技术(成果、经验)适用的范围、各种技术指标、应用前景、增产幅度、注意事项等,以便于采用。

农业科技政策类报道,是农业政策报道与科技报道的一个交集,它是指对农业科技政策的相关报道的总称。对其报道要求与农业政策报道要求相同,不再赘言,但其读者对象大多为农业科技人员,应从满足读者对象的角度出发报道农业科技政策,说明农业科技政策出台的原因、背景、内容、意义和价值。

农业科学技术是改变农业形态的主要力量,虽然我国农业科学技术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大量的科研成果被推广,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农业科技报道,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尚未完成,农业领域还存在着许多未解之谜,亟待农业科研人员的攻关,也需要农业科技类报道为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推广。

三、农业经济类报道

农业经济类报道是对农业经济行为(活动)的各种报道形式的总称。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农业经济的根本特点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作为国民经济的第一产业,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是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源的重要来源。传统农业经济是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生产单位本身需要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经济单位常常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生活单位,同时又是消费单位,因此传统农业经济变动少,对其报道亦少,没有构成农业报道的主要报道对象。随着农业进入市场经济,特别是市场农业的出现,各种农业经济行为亦为受众所关注。在农村受众对农业经济信息需要的推动下,农业经济类报道逐步增多,农业经济行为、现象、活动亦成为农业报道的主要报道对象。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短短几年间,就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领域面临着体制转型,不得不走向市场。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农业经济形态,逐步打破了传统的小农村庄经济形态,农业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也被逐步纳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受市场供求的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对各种农业经济信息,特别是致富信息的需求日渐强烈,出现了致富信息、服务信息报道的高潮。90年代后期,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农业经济也逐渐纳入了世界农业经济体制,对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市场农业、世界农业的报道形成新的报道高潮,并延续至今。预计在21世纪,农业经济类报道依然是我国农业报道的重头戏。

农业经济类报道包罗万象,主要包括对农产品的价格变动、需求与供给的变化、农产品的国内外贸易的报道;对农资价格、质量、流通、农用资金、农业劳动力、农作物、土地等农业资源的报道;对农业经济政策、农业经济行为管理、农业收入分配等经济行为的报道;对粮食作物经济、经济作物经济、畜牧业经济、渔业经济、林业经济等各农业生产部门经济的报道,以及社会其它领域对农业经济领域的影响的报道等。

农业经济类报道,有利于培养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信息意识、规则意识等市场经济所需的各种观念意识;有利于农业资源的最佳配合,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应充分发挥农业经济类报道的社会作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而充分发挥农业经济类报道的传播效果,必须克服农业经济类报道中存在的罗列数字、经济术语满纸飞的枯燥感;见物不见人、重事不重人、只见结果不见过程的呆板感;农业经济报道等同于农业经济的抽象感等缺点,增强农业经济类报道的形象化、具象化、平民化,贴近农业经济类报道的受众阅读心理。另一方面,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国家安危、人们的生存。因此,农业经济类报道要注意把握报道的范围与分寸,既要监督农业经济的良性运行,又要营造农业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同时还要防止泄露农业经济情报。

四、农村法制类报道

“依法治国”是我国既定目标,党的“十六大”又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又是一个农民众多的国家,有数亿农民在农村,从事各种农业活动。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这是实现“依法治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随着农村法制建设活动逐渐展开,可以预计,农村法制类报道将是农业报道的一座富矿,正等待记者去开采。

农村法制类报道是对发生在农村领域的各种法制案件、有关各种农村法规、农业政策以及农村各基层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育等内容的报道。当前,农村法制报道还未受到农民类媒体所重视,但在各类法制栏目中也零星出现了不少,这些报道多以个案为例,解剖发生在农村的法制案件,以案件启发教育农民,帮助农民树立法制观念。但是,随着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加快,农村法制类报道的内容会有所扩大。

加强农村法制类报道,办好各类农村法制类节目,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农村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农民树立法制意识,改变传统的“人治”观念;可以缓解农村各种矛盾冲突,减少农民过激事件发生的频率;还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形成农民学法、护法、用法的农村法制建设的舆论环境。

由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相当滞后,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民法制建设任务艰巨等因素,农村法制类报道要根据农民的法制接受心理,以发生在农民身边的法律案件为典型,通过深入解剖案件本身,普及法律知识,告诫农民要学法、用法,不可以身试法;也可以通过农村法制建设的先进典型,通过报道典型,让典型说明农村法制建设的光明前途,以鼓励落后地区的农村法制建设。

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报道对象及类型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具体到某篇农业报道,可能同时涵盖上述一种或两种以上报道对象。而且这四种类型仅是依据事件的主题划分的,依据其它标准,比如农业生产类型、生产过程等标准划分农业报道对象和报道类型,因此这四种报道对象和报道类型不具备标准的唯一性。但是,上述四种类型的报道对象几乎涵盖了农业新闻的大致分布情况,遵循这四条路径,农业记者可以寻觅到丰饶的农业新闻源,有效地把握农业新闻发生的概率,继而采写农业新闻;同时,这四种报道类型大致涵盖了所有的农业新闻报道,勾勒了农业新闻报道的整体图景。正如任何分类都有缺陷一样,上述划分也不例外,也存在着有所遗漏的问题。对此,农业新闻从业者和研究者要有清晰的认识,不能用僵化的思维看待上述分类标准而遗漏重大的农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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