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扩张的理性思考

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扩张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扩张的理性思考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的扩张尚属媒介新生现象,但私密话语的日渐繁盛却是不争的事实。

第三节 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扩张的理性思考

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的扩张尚属媒介新生现象,但私密话语的日渐繁盛却是不争的事实。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样式,私密话语从新闻真实、公共话语空间、新闻写作方式三个方面对传统新闻理念造成了极大冲击;作为一种新型媒介话语策略,私密话语也日渐暴露出媒体商业运作的实质,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作为被媒体广泛关注和读者热捧的一种新的媒介现象,私密话语的生存空间让人产生隐忧,道德边界模糊、法律意识淡薄日渐成为私密话语发展的瓶颈。

一、大众传媒私密话语的积极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媒发展的一个重大变革便是传播视点的下移,媒体一改过去高高在上的姿态,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渴望改善自己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平民百姓,以人为本、崇尚人文关怀成为大众传媒的普遍诉求。大众传媒私密话语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注弱势群体,彰显人文关怀

前文已经提及,大众传媒的叙述主体多集中在弱势群体,因此,大众传媒私密话语栏目的开设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弱势群体更容易向媒体倾诉,包含多种动因。首先,由于社会的急剧发展,人与人之间封闭、戒备心理的日渐增强,很容易造成大众情感的断裂、缺失与饥渴以及由此引起的个人情感迷惘。由于弱势群体自身知识储备不足,他们更加缺乏对生活中所遇到的难题做出理性判断分析的能力。于是,通过记者向社会倾诉往往成为他们的首要选择。其次,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发达的电子媒体和各类声光技术使人们摆脱了自然物理空间的限制,人们有机会参与几乎全球范围内所发生的事件,但却对身边的人和事日渐疏远,人际交往成为人们“最近的却又最远的爱”。弱势群体在这一过程中日益被边缘化,众多的自由职业者更是被抛弃在人际交往之外,甚至没有朋友和同事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再次,弱势群体更容易相信媒体,依赖记者。事实上,倾诉人面对记者的诉说并不仅仅是将记者当作交流者,而是用自身对媒体的信赖试图借助于记者向社会寻求帮助。

《武汉晚报·百姓讲述》栏目通过记写弱势群体的人生故事,把人们的关注引向社会生活中那些最普通的人和事。这些生活故事中包含着生命中最普遍、最真切的情感形式,它们既投射了讲述人的情感,让当事人的情感得到宣泄,同时也是媒体在社会转型期间给这个人心浮躁、人情淡薄的社会充当润滑剂,顺应社会需求的一种人文关怀。

《武汉晚报·百姓讲述》栏目的《我想要风流老公回家》一文的讲述者桃子带着哭腔给记者打电话,说她老公不见了,久寻不着。记者支招说,那你来找我们“寻找”栏目的主持人吧。就在记者要挂电话的那一刹那,桃子却大声地说:“我就是想找你们讲述记者倾诉一下。”倾诉虽然不能帮桃子找回丈夫,但是倾诉却是让说话者身心放松和纵情宣泄的方式。民众对媒体的利用,是把它作为一种情感宣泄的渠道,他们既希望把自己的烦恼告诉大家,从别人那里得到安慰,也希望从别人的经验里找到一种平衡,来确认自己。《他一年半载都不碰我让我想逃》一文讲述的是一个婚姻困惑的故事。倾诉者遭遇家庭冷暴力,想离婚对方又不同意,面对丈夫的冷漠,讲述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拨通了记者的电话。讲述人的第一句话是“能不能帮我找个婚姻方面的专家?”讲述者不仅仅是为了找记者倾诉内心的困惑,更是希望借助记者的帮助解决自己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媒介报道关注弱势群体,了解他们的生存故事,进而帮助他们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毫无疑问有益于社会道德秩序的建设,冲淡了都市化进程中的负面作用。

(二)粘合社会群体

社会群体是指社会一体化的状态,指在社会集团内部取得一致性和凝聚力的组合,这类组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持续性,不是简单松散的、临时性的组合。人从一出生就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之中。在传统社会中,个人所处的社会群体含义比较明确。根据不同的范围和影响力,社会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家庭、工作群体、社区和社会圈等。这种社会群体内部存在着强大的相互影响力,个体的态度、自我评价和行为常常是由他所属的群体塑造的,而不是由个体的选择决定的。因此通过帮助各类社会群体塑造参考群体往往能起到粘合社会群体内部的不同个体以及调和不同群体的矛盾冲突的作用。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社会进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决定了社会群体的含义不再简单直白。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契约性的、疏远的和个别的,相互之间缺乏任何有意义的或者道德上的紧密联系。尤其是电子社会中,当人的身体不再有效地限制主体的位置时,这一现象更为突出。即使是被组织起来的人们,他们往往也不是作为某一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而相互联系——他们彼此间只是某种临时的聚合。曾经可靠的群体身份遭到了侵蚀,昔日参照群体的“参照范式”受到质疑。个体越来越少地受到社会群体仪式的牵绊、越来越多地自行其是。伴随着个人自由充分解放的同时,道德失范成为一种社会症结。民众在变革中不知所措,“找不着北”成为人们普遍的心灵郁结。“口述实录”栏目通过讲述他人的故事,帮助人们反观自我,促进人的道德压力与社会原则之间的协调,从而趋向于社会认可的价值体系。当今倾诉类报道,多是当事人讲述自己由于“畸情”而招致的困惑、苦恼,每段“畸情”几乎都以悲剧结束。尽管此类报道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批判,认为“媒介在鼓噪”以迎合受众的窥私欲,但正是媒介透露的这种悲惨“畸情”在警觉世人,让“迷情”的人不再“迷情”,让“真情”的人珍惜“真情”。媒体忠实地记载着普通人的情感历程,不作任何道德伦理评判,但讲述人的悲情人生却隐含着事件本身所具有的道德伦理评判。真情的诉说能够引发读者的理性思考,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促使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多一分理性认识,多一分清晰的理解。“口述实录”栏目以反讽的姿态塑造了美好家庭生活的文化标准,成为社会群体的“粘合剂”。

(三)社会的减压阀

“口述实录”栏目不但给普通人提供了一个倾诉、交流的平台,为受众与受众,受众与媒体之间提供了一个相互了解、相互认识的途径,而且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来说更安全可靠的环境,让人们可以发泄他们的愤怒、失败或是不安的情绪。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制度改革到政府结构的调整,各种变革在导致人们生活发生重大改变的同时,也制造了民众心理上的动荡不安。现代社会各种竞争、需求、欲望加重了人们的工作压力与心理负担,要想在变化中保存自己、提升自己,就要不断地奋斗、挣扎。“情感讲述”为公众交流提供了一个通气口和渠道,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时代的减压阀。当事人经过倾诉交流,有利于缓解消极情绪,正确面对现实。从社会传播效果看,这种大众化说故事,透析过程,疏导阻塞,缓和冲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化解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起到稳定人心,为社会解压或减压的隐性调节作用。

《武汉晚报·百姓讲述》栏目的《嫂子被人强占坐牢的哥哥想越狱》一文中,讲述人的哥哥因为犯事坐牢,嫂子在监狱外遇到无赖男子纠缠。哥哥听说嫂子的事后想越狱教训那位男子,弟弟知道这事后,决定替哥哥“修理”那个男人,但又觉不妥,于是拨打了《武汉晚报》倾诉热线。在向记者倾诉完后,弟弟接受了记者的建议,放弃了粗暴的处理方式,改用法律的办法解决。当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种种压力,又没有合理的疏导渠道时,常常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媒介通过提供让民众述说、检点、反省、忏悔的机会,达到人们缓解压力,发泄愤懑,进而进行理性思考的目的。

二、大众传媒私密话语存在的问题

私密话语以全新的话语姿态进入大众传媒公共空间,给传媒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给受众带来了莫名的惊喜。但从其实践效果来看,私密话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私密话语在商业化逻辑支配下,日益出现媚俗化、低俗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报道猎奇,语言媚俗

曾经被人们当作个人隐私深埋于心间的个人情感问题,不再是小小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是一种普遍的心灵郁结和症结。当事人讲述自己的情感故事,多是因为心灵郁积不得化解,希望通过向记者倾诉,缓解内心的压力。但记者在采写报道时,往往对当事人正常的心理状态视而不见,对于反常事件却过度关注。因为这种猎奇心理,有些记者甚至主动寻找事件当事人,要求讲述人讲述自己的故事。如2006年8月7日《武汉晚报》的“百姓讲述”便是记者听说讲述人的故事后主动联系讲述人的。文中记者写道:“她是我一个朋友的朋友,听说了她的故事,我打电话询问能否将她的故事见报,她笑了笑说,有什么可写的,但随后她很平静地讲述了她的那段婚姻。她的声音很温柔,从她的讲述中能感受她内心的坚强。”当事人对此事已然平静,记者却在悲天悯人,“感受”到对方的坚强。此事还不止一例:2006年9月19日的《背叛面前有种感情比爱情更长久》一文中记者对当事人的态度深感诧异:“从没听过,有哪个老公有婚外情还可跟老婆商量的,而她,竟也没有心怀深仇大恨,他俩倒更像朋友和亲人甚至还是同盟。”此时,记者的“偷窥”心理昭然若揭。

报道语言媚俗也是“情感讲述”类栏目存在的突出问题。记者为满足受众的偷窥心理,刺激受众眼球,在采写报道时往往刻意渲染、耸人视听。如上文所提到的《嫂子被人强占坐牢的哥哥想越狱》一文,其内容只是弟弟希望帮助哥哥解决家庭困难,但标题却夸大其辞,故意制造令人“惊悚”的效果。至于讲述人所言的隐情、私情,更是被记者无限放大。如“透过蛛丝马迹我侦破了老婆丑事”、“疯狂报复尽在一夜情后”等标题,语言低俗,令人不快。

(二)内容雷同,真实性受到质疑

私密话语的讲述者多数是为情所困的失恋者、婚姻失败者以及第三者。这类报道不仅故事雷同,细节都有相似之处。《武汉晚报》近170篇文章中,讲述婚外情、第三者的故事多达40%,而且这些婚外情几乎都是因为手机短信而曝光的。这些从形式到风格都近似的故事叙述,使得事实和虚构之间严格的界线日趋消失,减弱了新闻传播最为本质的真实性,媒体公信度受到质疑。“口述实录”报道虽是“发布私人生活故事”的领域,但是由于它倡导“真情实录”,强调真人真事,因此真实客观地记录不同个体处于时代变迁中的丰富的心路历程应是这类报道的基本诉求。注重细节真实、个性特色,才能使读者信服。目前“口述实录”报道编造痕迹非常明显,令人生疑。如2006年8月8日《武汉晚报·百姓讲述》的标题为《孙欣专找年轻情人折磨我》,可是读遍全文,却不知孙欣为何人。该文的讲述人郑家惠,讲述自己的丈夫专找20岁的女孩做情人,文中郑家惠的丈夫却名为王成,与标题中的“孙欣”显然不符。这也许是由于编辑不慎所至,但这类失误极易给人“抄袭”、“编造”之感。在收看节目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心灵花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真实性频遭质疑。《心灵花园》故事性很强,比较注重情节的冲突与发展,因而频频呈现情节与小说或电视剧撞车的现象,让人怀疑故事的真实性。如节目中吃红烧肉的情节,与畅销小说《双面胶》有相似度。对这一点,制片人杨晔的解释是:“吃红烧肉是来自生活中很常见的细节,只是《双面胶》用了,我们也用了,仅此而已。”[24]但这种说法实在牵强,因为《心灵花园》强调讲述真实的人和事,而不是对真实的人和事进行加工。讲述者只能对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事进行讲述,而不是对常见细节的随意借用。这种撞车还不仅限此一例。《婆婆住到我家来》中媳妇在控诉婆婆时谈及的补丝袜一例,与电视剧《婆婆、媳妇、小姑》里的情节如出一辙。这种并不常见的细节也有雷同,不能不让人质疑节目的真实性。

(三)话题窄化,局限于情爱樊笼

私密话语的一个突出问题表现在:话题窄化,而且主要限于对情感话题的关注,尤其是对负面情感话题的关注。这极易造成一种“强刺激的虚拟现实”——让人认为“婚外情”、“三角恋”是一种普遍的情感方式;让人认为在这个世界上好男人都消失了,好女人都在受难;让人认为国家一直在努力消除的城乡差别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呈现扩大趋势。这类消极信息过多必然带来两个不良影响:一是造成媒介的真实与社会客观真实的不符,不利于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如果受众经常处于情感的狂轰滥炸中,就会被其所涵化,形成自己头脑中的观念现实——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待情感的态度似乎都是随意的,不负责任的。二是雷同的题材和相似的内容易产生审美疲劳,天天面对这些毫无新意且雷同得近乎不真实的情爱故事,受众在解读时就会产生冷漠心理或抗拒心理。长此以往,媒介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将会大打折扣。

三、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扩张的边界

大众传媒承载着舆论引导的功能,有责任强化正向的社会价值观念。私密话语通过记写个人情感反映社会变迁,记者应以严肃的人生态度和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来对待此类报道,使这种探测具有社会意义。讲述栏目开创者安顿认为此类报道“有一个非常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我写下来的这些东西从头至尾看下来不仅是一个展览,这当中会有很多的主流意识,也会有很多作为记者的非常朴素的、被我们说烂了的社会责任感”[25]。正是鉴于这种责任感,此类报道应注重理性剖析,避免触犯道德乃至法律底线。

(一)私密话语扩张的道德边界

私密话语是事关家庭、私人生活的言说,是对通常发生在伦理关系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言说。伦理的关系都是个别的、独特的、以感情为主要纽带的关系,这类关系通常依靠道德规范来约束,因而,媒体在进行私密话语报道时必须严把道德之关,方能张弛有度。当下,私密话语在向当代中国大众传媒的扩张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道德边界模糊,这与道德观念本身的发展有关,也与媒介自身素养有关。

道德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形态中其内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道德是一种典型的理性道德,它强调集体主义道德观念。表现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传统的道德观念强调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强调婚姻应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在对美满婚姻的评价问题上,人们更注重家庭关系(包括血亲、姻亲关系)是否相处得和睦融洽,而不是婚姻中的感情含量和精神文化含量。在传统社会中,道德主体是一元的,道德评价是绝对的,道德舆论是严厉的,因而,道德边界是清晰的。是非、善恶、好坏不言自明。但是,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个人主体意识开始显现,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道德体系逐渐形成,道德观念日趋多元化。在婚姻家庭道德观上,婚姻家庭道德的评价标准从一元转向了多元化的状态。多元标准的家庭道德评价导致了道德选择的冲突,也带来了道德边界模糊。“在这种道德评价系统中,任何一种选择似乎都可以获得某种家庭伦理观念的辩护,但同时又会受到另一种家庭伦理观的否定,从而造成道德选择的矛盾与冲突,使人们普遍对自己所承担的家庭角色丧失信心和诚心,家庭道德失去昔日的稳定性。”[26]

媒介自身素养不高也是导致私密话语道德边界模糊的一大诱因。这里所言的媒介自身素养与新闻职业道德有关。新闻职业道德存在着两种不同视角下的道德评价,“新闻职业道德是存在于意识形态框架下的一个重要社会规则,它反映了新闻专业本质所叙述的话语权问题”。[27]因此,新闻职业道德具有一个社会视角。同时,新闻职业道德还有自身的职业视角。社会视角要求媒体从业人员注重社会效益、社会公德,职业视角要求从业人员忠实地记录事实,尽可能深入地获取新闻信息,满足受众需要。两种视角既有同一性又有冲突。新闻从业人员应注意构建职业视角和社会视角的和谐统一。目前在有关私密话语的报道中,由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记者或编辑往往急功近利地迎合社会上一些过激的或极端的时尚潮流,更多地是从职业视角去挖掘情感新闻,热衷于炒作同性恋、变性人、婚外情等现象,猎奇、刺激、窥私是他们选择报道素材的主要标准。在这种标准下,媒体过分夸大情理、道德的冲突或矛盾,甚至故意模糊道德的界限,认为并不存在基本的道德标准,道德教化的意义已不复存在。其结果是以私密话语为主体的情感报道在整体上呈现出道德边界模糊甚至缺失的趋势。

私密话语中道德边界模糊的趋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倾诉者道德观念模糊。倾诉者利用媒体表达心声,倾诉心结,释放自己的情感积累,本无可厚非,但是,释怀毕竟是一种个人情感的宣泄。私密话语中的倾诉人往往失去理智,其倾诉常常泥沙俱下,无视一些社会道德规范。例如对婚外恋的评价,改革开放前,由于受传统伦理思想的束缚,人们将婚外恋中的插足者称为“第三者”,视为多余的人,对其不加分析地大力指责;而现在,很多倾诉者并不认为婚外恋违背社会道德。二是媒体道德倾向日渐模糊。随着道德主体由一元转向多元,道德评价标准由绝对转向相对,道德舆论由严厉转向宽容,媒体在道德倾向上日渐模糊。私密话语的内容多为不正常、不健康的情感经历,这些故事,貌似隐私实际却毫无意义,有些甚至还被冠以“真挚的爱情”之名,造成媒体道德导向上的混乱。如《楚天金报》的一篇题为《前妻再婚只为给我留下二十万元遗产》的倾诉文章,是一位男士讲述自己和前妻之间的故事。这位男士的前妻在少女时代患上了一种罕见的高血压病,随时都可能因为脑出血或者脑梗塞引起死亡。在认识这位男士之前,其前妻是抱定主意不结婚的,爱上这位男士后就隐瞒病情和他结了婚。婚后,两人相处并不好,妻子因受不了丈夫的冷暴力提出离婚。离婚后,这位男士的前妻迅速找到一位家里经商,小有积蓄的男士成家,目的是将来自己遭遇不测时,为前夫留下二十万元遗产,以作为对其隐瞒病情的补偿。故事乍看之下,令人感动,实则经不住推敲。女士对第一位丈夫隐瞒病情就不符合道德规范,迅速寻找第二位丈夫的目的更是动机不纯。如果说倾诉者对自己前妻的行为感动不已,那又怎么看待另一位无辜男人所受的伤害?这样的故事,不是什么值得叙述、称道的爱情故事。

道德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固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如通过真实记录社会转型期人们多样化的情感状态,引发人们对婚恋道德观更深层次的思考,促使人们对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合作婚姻向现代情感型婚姻过渡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但是这种道德边界模糊的趋势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加不容忽视。媒体大量报道偏离正常轨道的情感故事,极易形成与现实不符的媒介拟态环境,使人们误以为“婚外恋”、“包二奶”、“情人潮”等丑恶现象实乃社会的普遍状况,给大众创造出“社会本来如此,道德就是这样”的假象。随着时间的流逝,容易传递给大众,特别是年轻一代极不健康的信息,一方面,引发人们不健康的窥私欲、婚姻观、爱情观和道德观;另一方面,这种“强刺激的虚拟现实”也使人们对情感缺乏信任,形成婚姻、爱情恐惧症,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情感类节目对女性在社会身份的建构中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情感类节目的当事人多为受难女性,这些受难女性或是因为自己缺乏道德观念造成的,如陷入婚外恋或充当第三者等;或是因为自己的无能或无知造成的。对于缺乏道德观念者,人们认为其受难是“咎由自取”;对于无能无知者,人们常常“怒其不幸,哀其不争”。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社会对女性的同情,取而代之的是认为其自作自受,活该。这类形象的建构不仅偏离了社会真实,而且还贬损了情感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形象。

私密话语向大众传媒扩张引发的道德问题,是媒体在竞争中迷失方向的一种表现。具有导向功能的媒体如果自身都偏离了道德的轨道,那么对整个社会则是道德的灾难,后果不堪设想。因而,在进行以私密话语为主体的情感报道时,媒体应保持一种清醒的理智状态,避免私人情感肆无忌惮地公开宣泄,把握道德边界、守住道德底线。这不仅要求报道文本“见不到过于露骨的描写”,读者“也没有读过不合时宜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媒体应张扬一面道德的大旗,面对受众的倾诉,一方面编者要进行道德选择,去芜取菁,另一方面要进行恰当的引导。

首先,在题材把握上,情感报道应不以猎奇、窥探隐私等来选择故事,而是着力于弘扬情感之美,人性之美,甚至帮助读者挽救濒危的婚姻。如在对女性形象的建构上,注重建构女性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现代性别意识。题材选择应多关注女性群体经历中常态的“恋爱问题”和“婚姻问题”,女性群体形象再现为进行常态的恋爱、婚姻,为恋爱和婚姻中的问题困惑。情感倾诉中的女性群体应更多的是具有独立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具有正常地道德价值观念,在情感生活中虽遇到一些问题但能够正常地把握生活的理性女性群体。激烈的矛盾冲突固然吸引眼球,但能从平淡真实中提炼出人生哲理况味的作品更令人回味无穷。

其次,在道德倾向上,情感报道应协调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道德的时代性和继承性。任何道德都是时代的产物,是时代的道德,同时道德又有历史的继承性。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社会转型期的情感道德重构,必须立足于转型期婚姻家庭的现实基础。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这种过渡转型反映在家庭上,也就是正在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合作婚姻向现代情感型婚姻过渡。以往婚姻的稳定有其外在纽带的制约,如经济原因、政治原因、文化传统特别是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的支撑。而新的靠情感纽带来维系的婚姻,与以往多重外在纽带来维系的婚姻相比,其要求不是更低了,而是更高了。现代家庭所负荷的是满足心理、情感的需求这样一个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媒体在进行道德引导时,应把建立在现代婚姻家庭观念之上,反映现代婚姻情感需求的男女平等、情感和谐、性爱美满、婚姻应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等伦理观念作为道德构建的基础。同时,在道德引导中,媒体不应该割断历史,将以往历史时代创造的优秀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诸如夫妻互相忠诚、家庭责任意识、尊老爱幼传统等置入脑后。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忠诚精神。婚姻中的忠诚精神强调的是婚姻中的夫妻都必须忠实于对方,不能欺骗对方的感情。传统忠诚精神有其糟粕之处,如单方面要求女性的忠贞等,但它还具有肯定的价值,它是爱情和婚姻的前提和基石。媒体大量报道婚外恋(情)是对忠诚精神的最大挑战,值得警惕。二是道德的主导性和多样性。不可否认,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正在出现多样化价值取向同在、多元性道德观念并存的局面。但是一个时代,毕竟还有其主导性的道德观念。因此,媒体在报道时既要注意到道德的多样性,也应该兼顾到主导性道德观念。目前,在婚姻、家庭道德观上,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忠于家庭,对家庭负责的婚恋观仍是社会的主导性道德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对中国公民家庭道德观现状的调查报告显示,当问到对于婚外恋的态度时,仅有极少数人持“认同”态度;有26.35%的人给予了“理解”;还有15.07%的人把婚外恋划属于“个人隐私”,认为“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接近一半(46.75%)的人认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坚决反对”[28]。也就是说,对婚外恋这种现象,大多数人还是持不赞成态度。在当代中国,这仍然是极不道德的行为。媒体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坚持并提倡一种积极向上的主流公共道德。三是道德的民族性和国际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西方一些婚恋思潮大量涌入,在打开国人视野的同时,也带来一些不适应中国国情的婚恋观念。媒体在进行情感报道时,应充分考虑到具有我国鲜明民族特色的道德体系及其社会大众的心理习惯和审美情趣,弘扬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姻道德观念,如孝慈伦理意识、家庭责任意识等。

(二)私密话语扩张的法律边界

尽管私密话语是事关家庭、私人生活的言说,是对通常发生在伦理关系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言说,但由于以真实的人物和事件作为基本素材,情感类节目的制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法律上的难题,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对未成年人和犯罪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在介入当事人冲突时扩大或激化矛盾,对第三人的伤害,等等。因此,情感类节目在报道人物、事件及过程时,应时刻高悬达摩克纳斯之剑,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僭越法律底线,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拟从媒体自身的侵权行为、倾诉者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媒体在情感报道中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来探讨私密话语向当代中国大众传媒扩张中的法律边界问题。

1.情感类节目中媒体的侵权行为

情感类节目中媒体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为人所知的事情。隐私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为“隐”,即秘密而不愿为他人所知;二为“私”,即纯粹为私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隐私权是基于保护个人的隐私而产生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个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内容包括隐私保有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公开权、隐私支配权等。因此,自然人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秘密都应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应该是情感类节目的编辑、记者必须明确的原则。目前,此类节目在让隐私见诸媒体时,做了不少技术方面的处理,如用化名、私人图像进行马赛克处理或让当事人佩戴面具等;有些媒体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还别出心裁地让倾诉涉及的双方面对面倾诉。这些措施对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媒体在某些问题上的处理不当或者对隐私权的认识尚不清晰,当下情感类节目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

首先,媒体对非倾诉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情感类节目采取口述实录的方式,由一名当事人向记者或现场观众讲述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各类情感故事,如爱情、亲情、友情、婚外情等,这类情感故事必然涉及其他当事人。其中的隐私,特别是生活隐私,从来都不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势必由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共享。一个人选择公开自己的隐私,同时也就将与此相关的人的隐私曝露于众目之下。因此,倾诉者单方公布此类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对其他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媒体在大量传播涉及非倾诉人的私人信息时,同样将自己置入了侵权者的境地。

判定新闻媒介能否公布个人隐私信息主要依托两个原则,一是权利人同意原则,二是新闻价值原则,即传播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是否能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

权利人同意原则是指,权利人同意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隐私加以公布,由于其事前的同意,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得以免除责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介意新闻记者采访并报道其隐私,如在娱乐圈的人物,“花边新闻”的曝光往往会有助于提高知名度,有的还主动“自曝隐私”,如名人自传和前些年流行的“╳╳隐私”出书潮。新闻媒体的一些栏目也为普通公民倾诉个人隐私提供了舞台,如征婚、交友、心理咨询等节目。上述情况,只要能够证明得到了权利人的同意,就可以免责。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权利人在向新闻媒介公开自己隐私的时候,如果涉及其他公民的隐私,比如家庭成员、前夫(妻)、过去的恋人、非婚生子女等,除非为公共利益之必要,在没有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仍不能公布。这里,有必要提到婚姻内部隐私权的问题。对于婚姻内部是否存在隐私权的问题,理论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因为无论从隐私权的特征角度来讲,还是从人的个体性来看,婚姻并不必然排斥隐私权。首先,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即生存于社会的任何公民均享有自己保有其秘密的权利。公民的这一权利是其作为人而自然享有的权利,与其身份的变更无关。因此,在婚姻中,虽然男女双方通过自然结合,由法律承认而获得了夫或妻的身份,组成了一个独立的社会单位,但其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隐私权仍然存在,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配偶身份而揭露、刺探甚至干涉另一方的隐私,进而侵犯他方的隐私权。其次,婚姻的缔结、家庭的成立,从某种意义来讲,可以说是一种独特的缔约方式,是由男女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一种“终身契约”。在这一契约中,男女双方各自让渡一部分权利,从而组成一个新的社会单位——家庭。夫妻双方均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夫妻双方的此种配偶权并不当然对抗夫妻各方作为自然人个体所享有的隐私权。因此,只有享有隐私的当事人才能决定隐私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他人无权干涉,每个公民只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而无权公开他人的隐私。涉及共同隐私,不能以某一权利人同意公开作为抗辩事由。媒体在制作情感类节目时,在不经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包含非倾诉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其他当事人的侵权。

新闻价值原则是指媒体在披露他人隐私时,由于其传播内容具有新闻价值,与公共利益有关或者能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得以免除责任。在情感类节目中,倾诉人讲述的信息只是情感双方的事情,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这类生活细节与公共利益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此类信息只能刺激和满足部分公众的窥私欲。因此,情感类节目内容完全属于个人隐私,不具备新闻价值,也不属于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因而不具备限制隐私权的合理理由。媒体公布此类个人信息,不经当事人同意,是不能以新闻价值为由免责的。如果构成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媒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其次,媒体逼视造成对倾诉者隐私的侵权。香港凤凰卫视《鲁豫有约》和内地《夫妻剧场》的总策划阿忆,在主持《谁在说》时,每次进棚前,总要对嘉宾说一句话:“请您给我一个权利,允许我问任何问题;我也给您一个权利,您对我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拒绝回答。”应该说,这个精神遵循了权利人同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嘉宾的权利和隐私。但这似乎还不够。这种说法弱化、忽略了编导和主持人的自律,而把保护嘉宾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嘉宾本人。事实上,在大庭广众之下,主持人紧追不舍地让受访者说出原本属于个人的生活隐私,这种过分挖掘隐私的做法已然违反了权利人同意原则。试想,在咄咄逼人的镜头和演播厅强灯的照射下,嘉宾、当事人相对于媒体而言是个弱者,更何况很多情感类节目的当事人还是身份、地位低微甚至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人。面对媒体的紧紧追问,面对无数观众,又有几位嘉宾能有清醒的保护意识呢?其结果,常常是这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嘉宾,不得不和盘托出自己难以启齿的私密情感,以满足作为媒体挖“猛料”、“卖点”之需。这种诱逼套供般的做法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了对当事人的直接伤害。情感类节目应该紧绷法律之弦,使普通人自愿走到幕前向专家讲述自己的情感历程。这样既解除了当事人的顾虑,又避免节目因过分挖掘隐私而引发侵权争议。

媒介对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是可以适当规避的。英达主持的《夫妻剧场》曾经披露过郝爱民的婚外情。这是郝先生主动提出,要好好讲讲那段婚外情,讲一讲他对妻子和孩子的愧疚,讲一讲为什么会浪子回头,幡然悔悟。对此,郝太太和子女非常支持,希望广大观众能汲取其中的教训,也希望大家分享破镜重圆的喜悦和经验。至于郝先生的那位婚外恋人,节目几乎把属于她的相关隐私都虚化掉了。在这档情感节目中,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种经验,值得情感类节目借鉴。

媒体侵权还涉及公开权的问题。公开权是一项不被人注意的权利。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姓名、肖像、角色拥有保护和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与隐私权相比,公开权是公开私人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开的方式有许多种,撰写自传,出版写真集,公开日记,召开有关个人信息的发布会等等,都是行使公开权利的方式。媒体在制作用于商业开发的情感类节目时,应该注意尊重当事人的公开权。情感类节目多为当事人“口述实录”,不可否认,当事人自述自己的私人信息时,也部分将公开权让渡给媒体使用,但这种让渡是有限的,媒体只对倾诉人自愿公开的信息有使用权,对于当事人尚未承诺公开的信息,媒体不应擅自使用。如在有些情感节目的制作中,当事人为让记者更好地感受自己的内心世界,将自己的日记交给记者阅读,但是有些记者却擅自将当事人的日记在媒体上公开。这种擅自公开当事人私人信息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对当事人公开权的侵害。另外,对于情感故事中非倾诉当事人私人信息的利用,也应尊重其公开权。公开权的客体主要是具有识别性的人格因素,如姓名和肖像,但又不止这些,只要是自然人所独有的他人能将其与此人联系起来的因素都可成为公开权的客体,如声音也可以是这样的人格因素。在情感类节目的制作中,尽管节目对当事人的某些私人信息如姓名、肖像等做了一定的技术处理,但是仍然有很多当事人在节目中被人识别出来,与此同时,相关当事人的信息自然也具有了可识别性,这种对非倾诉当事人可识别性的人格因素的利用也要求媒体尊重其公开权。

公开权是美国法律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目前在世界各地还没得到普遍推行。在我国,公民的公开权还没有作为法律条文单独出现,相关权利尚隐含在隐私权之中。如有些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这一定义实际上是将公开权等同于隐私权。有鉴于此,本书对私密话语与公开权的关系不作深入论述。

2.倾诉者对其他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倾诉者对其他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倾诉者对其他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二是倾诉者所实施的夫妻侵权,这种侵权行为只出现在配偶之间。

倾诉者对其他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是指倾诉者单方发布事关其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从而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权。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每个公民只有权公开自己的隐私而无权公开他人的隐私,而且这种公开的方式甚至不必经过媒体公布。只要披露行为足以被公众了解,那么,就构成提起诉讼的充分条件。在这里,如果被公开的事实对一个理性人来说是极具冒犯性的,而且也不是属于公众正当关注的问题,发布者就要承担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私人生活事实的责任。实务界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据中国法院网2006年7月6日发布的消息,一男子在多种场合称曾与一女士同居,并用了一些不雅之词来形容该女士,后被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向该女士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因此,倾诉者在作为公共领域的大众传媒单方发布他人私人信息必然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倾诉者所实施的夫妻侵权,指出现在配偶之间的一种侵权行为。所谓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夫妻侵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配偶权的侵犯。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若干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发挥,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目前,私密话语在向大众传媒扩张的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倾诉者对配偶权的侵害。如很多倾诉者在倾诉自己的婚外情时,就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显然,忠实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如果一方在媒体上大谈自己对第三者的爱慕和依恋,甚至把现实生活中夫妻的隐私通过媒体向公众倾诉,这种行为当然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公然违背,构成当事人对婚姻关系中配偶权的侵害。

3.媒体在情感报道中法律意识淡薄

媒体在进行内容传播时,要有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不仅意味着媒体要尽量避免新闻侵权,也意味着报道内容不要违背国家法规,以及面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时,媒体不应置身事外,视而不见。纪实的情感类节目以展示人类各种情感为主要内容,如夫妻情、恋人情、父子情、婆媳情、兄弟情等。人的情感是多样化的,生活中的情感是极为丰富复杂的,但情感的表达与满足不仅因人而异,而且要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在某些场合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媒体在报道各类情感故事的私密话语时,应尽量避免展示构成倾诉者对他人侵权的倾诉内容。如倾诉者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其配偶权的侵犯等。同时,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媒体也应有法律意识。如面对倾诉者遭遇家庭暴力或被遗弃的情形,媒体应从法律角度提醒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因为这种行为已然构成了法律伤害,媒体仅仅安慰甚至力求化解这种伤害实在有违法律精神。如江苏卫视《超级调解》栏目的一期节目中,讲的是一对夫妻,丈夫对妻子经常施以暴力,酗酒之后尤甚,妻子百般哀求也无效果,一直屈辱忍受。孩子上初中后,妻子提出离婚。节目现场夫妻双方都是真情流露,丈夫痛哭流涕地承诺再也不打妻子了,并让孩子求妈妈不要离开他们父子俩,其心也诚,其声也哀。但妻子决心已定,义无反顾,指着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伤痕凄楚地说:“他已经答应过无数次了,但没有一次当真啊。”但是这位妻子的控诉并没有引起主持人和现场观众的同情,主持人和现场观众反而百般调解,希望妻子不要离婚。最后,当妻子仍然坚持离婚时,很多观众甚至认为妻子不近情理。整个节目当中,主持人和现场观众几乎都对丈夫的暴力行为视而不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媒体这种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正在或将来有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很难有警醒和警慑的作用。另外,在很多情感节目中,当事人明显涉及重婚罪、诈骗罪,媒体也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提示,实在匪夷所思。如很多当事人(以女性居多,间或也有男性)倾诉其配偶或未婚同居对象不辞而别或发生变故移情别恋,等等,来报社倾诉就是希望对方回到自己身边。在记者眼中,很多当事人往往被评价为“痴情”。但在旁观者的眼中,当事人已然在感情上遭遇到“情感骗子”,因为很多当事人连对方的工作单位、个人身份都不知道。然而记者在采访报道时,连起码的提示都没有,既不提醒当事人交友要谨慎,也不提醒有损失的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有些记者甚至还对当事人失去这份情感给予同情,让人费解。至于涉及的“婚外情”、“第三者”,不仅有违道德,甚至不同程度地犯有重婚罪,记者不是去劝说当事人尽快结束“这段畸情”,停止违法行为,而往往是避开问题的实质不去说穿,似乎对失误乃至失足的人予以关怀与包容,才是“人性化”的彰显,殊不知这种“彰显”已然触犯法律底线。

【注释】

[1]徐丛青:《论“私人话语”适当回归私人领域》,《现代传播》,2002年第3期。

[2]童兵:《未来十年中国地市报走势展望》,《新闻战线》,2001年第10期。

[3]都市化引发的新的社会问题,很早就引起了西方社会学家的关注。本章所言三个动因主要是沿用了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齐美尔(Georg Simmel)和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the Chicago School)的都市社会学家沃思(Louis Wirth)的社会学理论。理论资料转引自叶中强:《从想象到现场——都市文化的社会生态研究》,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

[4]戴锦华:《陈染:个人和女性的书写》,《当代作家评论》,1996年第3期。

[5]周燕芬:《英雄主义及其反动——20世纪崇高文学风格概观》,《唐都学刊》,2003年第2期。

[6]戴锦华:《书写文化英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7]戴锦华:《书写文化英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8]戴锦华:《书写文化英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页。

[9]戴锦华:《书写文化英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10]戴锦华:《书写文化英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11]秦志希、刘敏:《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现代传播》,2002年第1期。

[12]布尔迪厄:《关于电视》,许钧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13]何志武:《“隐私倾诉”兴起的理性探讨》,《新闻界》,2002年第3期。

[14]沈浩:《新闻理念与市场理念——两种新闻制作理念在当代美国的交锋》,《新闻大学》,2002年夏季号。

[15]迈克·费瑟斯通:《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刘精明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16]何志武:《“隐私倾诉”兴起的理性探讨》,《新闻界》,2002年第3期。

[17]威尔伯·施拉姆:《传播学概论》,陈亮、周立方、李启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18]吴飞、沈荟:《现代传媒、后现代生活与新闻娱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2卷。

[19]瓦尔持·本雅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见胡经之等编:《西方二十世纪文论选》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4~272页。

[20]王卉:《“市民体”:一种重要新闻表现形式》,《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12期。

[21]吴海浩:《〈孤山夜话〉的语境分析》,《现代传播》,1998年第6期。

[22]尹鸿:《公共情感家园》,《中国电视》,2005年第4期。

[23]《〈心灵花园〉直面“期中考”》,http://tieba.baidu.com/f?kz= 247347497.

[24]《〈心灵花园〉直面“期中考”》,http://tieba.baidu.com/f?kz= 247347497.

[25]转引自高卫华:《媒介化社会的情感倾诉及其传播效果——报纸“倾诉类”栏目的内涵与价值取向分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11期。

[26]禹芳琴、李红梅:《试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家庭道德观的变迁》,《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

[27]景刚:《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专业主义》,《当代传播》,2004年第4期。

[28]完颜华:《中国公民家庭道德观现状调查报告》,《中州学刊》,2006年第1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