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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报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解释性报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解释性报道的适用范围。我们常常将解释性报道称作深度报道,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实际上,前文提到,解释性报道或言深度报道这一文体,正是由亨利·卢斯的《时代》杂志率先采用的。解释性报道毕竟是新闻文体的一种,它允许议论,但前提是必须尊重事实。

三、解释性报道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解释性报道的适用范围。

新闻报道是面对整个大千世界的,其报道对象与内容是千差万别的。有的简单,有的复杂,有的单一,有的多元。并非所有的内容都需要深入解释,凡是较为简单,读者通过了解事实与进行思索即可把握其内容与意义者,就无需再画蛇添足地予以解释,否则反而会引起读者的反感。如果事事将读者当阿斗,认为他们的理解力十分低下是不可取的。而只有那些内容较为复杂、读者仅了解新闻事实内容本身即使进行思索亦不易发现其内涵与意义所在者,方需进行解释。应该指出,所谓复杂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个传播过程包括三个要素,即传者、受众与信息。这里的复杂性,当然是对受众而言的。而对于一个特定的媒体而言,又是与其特定目标受众直接相关的,需具体估计目标受众群体的一般情况,他们对某一特定信息的理解能力,依此来决定是否需要作出解释。倘若多数(一般)目标受众难于理解,则有作出解释的必要性。倘若他们并不难于理解,则不具备解释的必要性,即无需解释。我们常常将解释性报道称作深度报道,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有些事实较为复杂,并非浅易地简单地报道就能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深入挖掘、细细道来,非如此,读者不能明白究里。这就是所谓“深度报道”的由来。

——媒体和媒体工作者还要量力而行,估量自己是否具备“解释”的条件。

解释性报道也是报道,是报道之一种。而报道当然属新闻的范畴,而既是新闻,就应在新闻真实性的前提下,顾及时效性。所谓新闻姓“新”,就是这个道理。在这个意义上讲,客观上往往不会给予传者以十分充裕的时间去深入挖掘、去精雕细刻。在不十分充裕的时间范围内,要完成解释性的深度报道而又不损伤其新鲜性与时效性,常常是十分困难的。这对传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他们既具丰富而广博的知识储备,又要具备敏锐而快捷的反应能力,二者缺一不可。他们的大脑以及辅助他们的图书馆和电脑资料库等应该包罗万象、应有尽有,这样才能满足方方面面的检索需求。另一方面,他们的判断力要十分敏捷,对新闻事件有足够的敏感,迅速判断出是否需要作出解释以及如何作出解释。

总之,只有在受众需要解释而传者又有能力解释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解释性报道。为什么要反复强调这一点呢?因为解释是双刃剑,解释作得好,作得准确,使读者在了解新闻事实之外,还了解其内涵、意义乃至趋势。但倘若解释偏了,甚至解释错了,则会误导受众与社会公众,起到误导舆论的恶果。之所以发生解释偏与错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传者素质达不到解释的程度而强行解释,是谓无自知之明。另一方面可能事情太复杂,又受时间限制,不具备解释的客观条件而强行解释,是谓不审时度势。无论出于无自知之明还是不审时度势都是不可取的,都需要媒体与媒体工作者三思而行。当然,还有一种情况也是可能的,就是媒体和媒体工作者出于某种压力或利益驱动,本身就不把误导公众当回事,或者有意用错误解释误导舆论,那当然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对不同的媒体与不同的媒体栏目,解释性报道的采用亦有区别。

一般而言,较之报纸(尤其是其主体的日报),新闻类期刊更适宜采用解释性报道这一体裁。原因很简单,它们刊期相对较长,能较为从容地应对时间限制所形成的压力。

实际上,前文提到,解释性报道或言深度报道这一文体,正是由亨利·卢斯的《时代》杂志率先采用的。当时的《时代》杂志,其办刊策略正是在于以每周新闻综述作为主打栏目,选题立足于最近一周的国际国内大事,通过汇总、参照多家媒体的相关报道,予以改写而成。应该说,《时代》满足了读者对时事择其要、有重点阅读的需要。这中间所谓“择要”与“重点”,实际上也包含着深入了解的成分。《时代》所开创的解释性报道文体,应该说起到了深度报道的作用,满足了公众这方面的需求。当然,还须指出,卢斯在具体做法上,时常带有过分的主观色彩,在新闻主题及材料的选择、处理上,甚至有极其武断的做法。如“二战”期间有关中国战场的报道,便一味偏袒国民党政府而肆意歪曲与攻击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抗日武装力量,其颠倒黑白的做法引起各方愤慨。

卢斯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材。解释性报道毕竟是新闻文体的一种,它允许议论,但前提是必须尊重事实。正如韬奋先生在《萍踪寄语》中引述《曼彻斯特卫报》创造者司各特的话所说的那样:“新闻业的根本意义,实包含忠实、纯洁、勇敢、公正和对于读者及社会的责任的感觉,新闻纸的最基本的一种职务是在采访新闻,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不畏艰险的保全真实,不应有丝毫成见掺杂其间。评论尽可以自由,但是真实是神圣的,歪曲事实以作宣传,这是最可痛恨的。反对者的声音也应有被听取的权利,并不应少于赞助者的声音所能得到被听取的机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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