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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但是,修改章程要经由成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制定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节 组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开展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载体,已成为降低农业市场风险、提高农业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已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不仅关系到全体社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活力和农业产业化的长远发展,因此,合作社的组建必须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定位,抓住组建中的关键问题,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选好合作社领办人

选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人,是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合作社的价值观和特殊性,要求合作社领办人,不仅要具备当前村级党组织负责人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为民办实事,热心公益事业,有凝聚力和感召力,而且要具备较强的开拓市场的能力,开发品牌的能力,以及经营理财能力,即要具备一般企业主的素质。

二、选好合作社发展的优势专业

当前,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合作社定位在“专业”层面上。因此,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选好切合自身实际的“专业”。这个“专业”可以是某一个行业,也可以是某一个产品,但一般选某一产品为宜。选的这个“专业”,一是能参与一般市场竞争的;二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名优特等优良潜质;三是有广阔的市场开发空间;四是有较高的经济收益;五是有较大的规模效应。

三、制定好合作社共同章程

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必须定好“社规”即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制定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该法规定,需要章程作出规定的事项共有11项,该法条文中,需要章程作出明确规定的达29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宪法”。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特别重要,农业部于2007年6月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的章程,在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务任期及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及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中,需重点研究的应当是成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及亏损处理两大事项,特别是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一般情况下,合作社要求成员出资有利于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也是合作社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信用担保基础。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部分农民缺少资金,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约束。成员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资本,可以是设施设备资产,可以是承包的耕地、林地、水面,也可以是品牌等无形资产。成员的出资额度,既要考虑注册的资本规模在商务活动中有足够的实力,又要考虑成员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便于监管等。

在制定合作社章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章程的制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合作社章程所规定的内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矛盾,这样的章程是无效的,不仅如此,还会给合作社的发展、成员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2)章程的制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形成。章程应当是全体设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制定章程过程中,每个设立人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条每款必须取得一致意见,不能违背自己意志人云亦云。任何未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都不能称为章程,也就不能发挥章程的作用。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对每个成员起到约束作用,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循,才能调动各方面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与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合作社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全体成员的参与,把章程制定的过程当成体现全体设立人民主意志的过程,实行民主管理的过程,培养锻炼成员形成民主管理意识的过程,增强成员办好合作社信心和积极性的过程。

(3)章程的内容要力求完善。合作社如何设立、设立后如何运作、如何实现民主管理,该规定的事项应该尽可能规定,这样,才可以防止出现问题后无章可循,才可以防止将来合作社一个人说了算而违背其他设立人的意愿。强调合作社章程的完善,并不是强调章程要事无巨细地做出规定,而是就重大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也应当尽可能简明扼要。还需要注意,章程的完善也有一个过程,可以在发展中逐步完善。

(4)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也就是说,少数设立人不能代表全体设立人认可合作社的章程。为保障全体设立人在对章程认可上的真实性,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每个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在合作社的存续期间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逐步完善的。但是,修改章程要经由成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做出严格的规定。

(5)章程的生效日期。章程制定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基本准则的规定,对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等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严格遵守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规章,其效力仅限于本社和相关当事人;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当出现违反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就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解决。

四、开好合作社设立大会

开好设立大会,重点是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确保物色的领办人能被成员认可。

五、搞好合作社注册登记

要按照《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要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准备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及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及理事的身份证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等资料。合作社注册登记资料不仅量大而且全面,应认真组织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一是报农业主管部门的备案。《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二是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需要办理备案的事项有:成员发生变更;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办理备案不需要核准人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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