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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

时间:2022-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长久以来,由于我国新闻伦理规范的建设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媒体机构的充分重视,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也随之遭到忽视。中国新闻学界对新闻伦理的判断,无法形成公认确定的标准。这些争论均触及到我国新闻评论的伦理判断标准、伦理责任、伦理意识等诸方面的问题。其中“忠告”、“主一”集中体现了新闻评论的伦理原则。

第一节 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

长久以来,由于我国新闻伦理规范的建设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媒体机构的充分重视,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也随之遭到忽视。中国新闻学界对新闻伦理的判断,无法形成公认确定的标准。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但正像新闻报道和新闻编辑中存在伦理问题一样,新闻评论中也存在着伦理问题。并且,一些问题已经引起了评论工作者们认真热烈的讨论。如2004年,人民网刊发了《丑陋的时评圈》一文,这篇文章引发了关于时评工作者是否可以一稿多投、是否存在“观点垄断”的时评圈等问题的争论。这些争论均触及到我国新闻评论的伦理判断标准、伦理责任、伦理意识等诸方面的问题。伦理学就其本质内涵来说,“就是人们对于行为规范或者说正当性的反省。”[1]

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媒体内部的评论操作制度、评论工作者的个人行为规范和具体的新闻评论作品这3个方面。

放眼古今中外,几乎每一家注重自身形象和影响力的媒体组织或机构,都是相当重视言论的伦理责任的,它们从不同侧面、程度不同地对新闻评论的伦理操作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就国外而言,日本新闻协会1944年制定的《新闻伦理纲要》对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作出了这样的解释:“撰写评论,故意违反事实以党同伐异,实在违反优良的报业精神。”它还从伦理角度对“评论原则”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评论应为撰写个人信念的直率表现,而非阿谀取媚的言辞。更有甚者,撰写人在写评论时,应秉持服务公众的精神,成为那些没有机会发表意见者的代言人。”[2]

反观中国,早在1911年,梁启超就在《国风报叙例》中提出了报馆应具备的“八德”,即:“忠告”、“向导”、“浸润”、“强聒”、“见大”、“主一”、“旁通”、“下逮”。其中“忠告”、“主一”集中体现了新闻评论的伦理原则。所谓忠告,即“对于国民言之,无论政府国民,敬其举动有不轨正道不适于时者,皆当竟吾才以规正之而不可有瞻徇容默,不可有所袒庇假借,而又非嬉笑怒骂之谓也”。这是要求报社的言论要公正,不能随意偏袒某一方,也不能以沉默或玩笑的方式回避之,而应拿起言论之剑,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哪怕这些言论不容于时,不容于统治者,甚至会因言惹祸,但报社有义务通过言论向全社会公众发出警告。所谓“主一”,指的是评论者自身的基本立场观点要保持稳定和统一,不能人云亦云,或是见风使舵,追捧社会强势集团,任意改变自己的主张,前后矛盾,这样才能使言论具有社会公信力,评论者个人才能得到民众的信赖与拥护。即“凡所论述,百变而不离其宗,然后入人者深,而相孚者笃也。若乃阛阓杂报专务射利,并无宗旨,或敷衍陈言,读至终篇不知所指,或前后数日持论矛盾,迷于适从,则等诸自郐,可无讥焉”[3]。换句话说,新闻评论的伦理底线在于不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论是媒体组织还是评论者个人,都要抱着一定的宗旨,坚持一定的立场去发言,否则不仅言论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还会惹来别人的讥笑。梁启超作为中国早期的新闻评论工作者,不仅提出了这样的准则,并且用自己百万字的言论实践着这些准则,为后继者,如邵飘萍、张季鸾等人做出了令人景仰的榜样。

在当前中国新闻评论领域,无论是在业界操作层面,还是在理论探讨层面,伦理问题都正在逐渐受到关注[4]

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的部训明确宣示:“加入新闻评论部是我们自愿的选择,我们愿意为中央电视台的荣誉和尊严尽职尽责,在这里我们崇尚求实、公正、平等、前卫。(着重号为笔者加)”在此部训基础上形成的部律又有10条:“不违反政治宣传纪律;不以任何借口影响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不以任何理由违背节目审定意见;不向外界泄露内部工作秘密;不擅自向外界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不擅自从事新闻评论部之外的工作;不破坏团结,影响工作;不在工作中盛气凌人,违背公德;不在采访中接受任何形式的资助;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中宣部一位负责同志在总结“焦点访谈”经验时指出,“焦点访谈”的“八不要”是他们取得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不要包打官司当法官;不要当信访办主任;不要当所谓的‘包青天’;不要把个人的情绪好恶和地区部门的利益观念带进节目之中;不要借节目之名去谋私利,徇私情,帮私忙;不要讲哥们义气为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不要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当裁判;不要好心办坏事,给党和政府添乱帮倒忙。”[6]

这些部训、部律以及“八不要”纪律,讲到底,均是一些伦理规范,它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却是新闻评论业界乃至新闻评论工作者个人操作的伦理守则。

言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社会形成公正合理秩序的中介。作为这一中介的载体,乃至这一中介本身——新闻传媒机构,就像一个收放闸,为引导言论发挥良好社会作用起到了调节功能。因此,在言论表现多样化的现代社会里,在不同观点思想的交锋过程中,新闻传媒机构不仅要规范自己内部职员的伦理态度与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言论本身采取科学合理的伦理态度——平衡与包容,这样的态度可以从媒体对言论的选择与编排过程中集中反映出来。

2003年底到2004年初,以《新京报》为首的首都媒体开展了一场是否要在北京对乞讨者划定“禁讨区”的讨论。参与这次讨论的,除报社发表社论外,还有普通市民、学生、学者以及政府公务员等来自不同社会群体与阶层的人们,可以说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度。唯一遗憾的是,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乞讨者自身难以发言,但记者通过街头采访,直接引用他们的语言,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

这些发言者的观点角度不同。有从法律角度来讨论的,如《“乞讨三次就刑拘”有悖于法理》;有从公民权利、人权角度来分析的,如《乞讨权是乞丐的基本人权》;还有从社会道德角度观照的,如《“禁讨区”能体现“社会公平”》;一些参与讨论的受众还针对争论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如《设“禁讨区”不如设立“乞讨区”》[7]。同时,即使从同一个角度讨论该问题,也有赞同与反对两种不同的声音。《新京报》编辑将它们在版面上反映出来。所有的参与者基本都能公平、平等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讨论的过程中没有出现人身攻击现象,争论双方彼此保持着可贵的理性精神。经过大约5个月的公开讨论后,社会最终形成了大体共识——不赞成在北京设置“禁讨区”。此后,北京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没有提议设立“禁讨区”,而是采取了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措施——在乞讨者聚集的地方设立指示牌,提供救助站的信息,给困难者以真正的帮助。

这场严肃认真的公众广泛参与的讨论,在《新京报》这个平台上,得以公开而理性地展开。公众意见在讨论过程中越辩越明,也越来越具说服力,最终形成能够被社会广泛接受的意见,这样的意见化为行动,从而推动了我们社会的进步。应该说,《新京报》言论版采用平衡选择、平衡编排的手法,让各种观点交锋辨析,在辩论过程中通过社论表明报纸自身的立场,是值得推崇的一种方式,虽然这种方式目前在国内媒体言论编排中不占主流,但它反映了中国未来言论发表的趋势,尤其是它所展现出来的伦理勇气与伦理精神,无疑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宝贵品格。

评论工作者个人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业界目前并没有对此形成公认的准则,但从学者和从业者争论的焦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新闻评论者是否应该用真实姓名发表言论。

这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信息获取渠道的限制与信息获取数量的严重不对称,新闻评论工作者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媒体内部的工作人员,写评论是他们的日常工作内容。而一篇评论的完成,从选题到文章的最后润色审定,往往凝聚着整个编辑部同仁的心血,是集体劳动的结晶。即使个别人承担了主要工作,但由此要求个人署名终究不那么顺理成章。况且,经过“文革”10年因言惹祸、因文获罪的惨痛教训,个人署名,就意味着文责自负,风险较大,大多数评论工作者是不愿意个人署名的。

中国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出现了较大转型,新闻评论工作者队伍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出现了职业撰稿人。这些人不是新闻媒体机构内部的正式工作人员,但却以撰写新闻评论为生,或至少以此为副业,他们活跃在各大媒体的言论版面,甚至电视台的评论节目中。这就使得一些评论人员以多个笔名专门写作符合某个特定利益集团的评论,并且接受稿费以外的报酬成为可能,而且这些被收买的文章表面上看起来还颇像正常的观点论争。这明显有违新闻评论伦理。所以有学者提出:“既然,学术界对新闻的客观性都提出了疑问,那么,新闻媒体上的言论更是有偏见的。有偏见不怕,怕的是大众媒体把这些有偏见的言论使用匿名或笔名发表出来,使读者看不出作者来自哪一个利益集团,误使公众相信作者代表了全体公众的利益。事实上,在中国迈进市场化的今天,中国的公众可能是一个比美国的公众还要复杂的混合体,任何一个个人的言论都不能被视为公众整体意见的代表。”由此他要求每一位评论工作者在发表言论时都必须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8]

客观地说,这是一个矫枉过正的要求。因为我们无法判定一个作者用笔名或者匿名发表言论时就肯定是在为某个利益集团说话。相反,由于这样的担心而要求必须实名制,则有可能损害言论自由表达的权利。20世纪30年代,鲁迅先生就曾用多个笔名在上海各类刊物上发表言论,揭露当时国民党政权的黑暗与腐败,某些知识分子的虚伪与无耻。他以一颗悲天悯人之心,时刻关注着人类的日常生活与精神内质,并且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都在与各种扭曲人类心灵、破坏人性美好的丑恶势力战斗到底。他的这种精神和意志,是决不能为任何利益集团所收买和利用的。因此,鲁迅先生对笔名的偏好[9],既反映了一个文人对文字所怀有的雅趣,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的表达权利。欧洲启蒙主义运动时期,像伏尔泰、狄德罗这些伟大的启蒙思想家,都曾匿名出版过各类言论小册子,抨击教皇专制的残暴与恐怖,反映了欧洲大多数公民的思想与愿望,因此也受到了他们的热烈欢迎。

故而,匿名制,虽然的确会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但它同样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宽容以及改正我们自身一时尚未认识到的缺陷提供了最后的可能性。虽然新闻评论工作者使用笔名或匿名的确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利因素,甚至丑陋、无聊的现象,但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我们相信,只有真正反映了公众利益和代表公众意见的言论才会为公众所接受,而那些打着公众利益幌子的骗子言论或许能在短时间内蒙蔽一些人的眼睛和思想,但人民的眼睛毕竟是雪亮的。古往今来,没有一个骗子的言论能够始终站住脚,不被历史戳穿的。谎言重复一万次终究仍只能是谎言。

二是评论工作者是否可以一稿多投。

从伦理的角度看,一稿多投当然是一种应该遭受人们谴责的行为。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这或多或少导致了“一稿多投”成为当下中国评论界,特别是时评领域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目前,由于国内多数报纸的发行是区域性的,即使中央级报刊,在一个个省域范围、市域范围的覆盖面内也难以超越本地强势媒体。因此,一稿多投现象是在法律并未禁止的条件下对作者作品见报概率极低的自然调整。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时评作者为了获取更多的稿费,利用媒体竞争激烈、区域性强等特点,故意将已经得到用稿通知的稿件乃至已经发表过的稿件改头换面后再次发往其他媒体。这样的行为和现象,如果不从新闻评论行业内部产生有效的管理机制,如组织评论工作者协会等等,仅仅希望依靠评论工作者个人的道德自律是难以杜绝的。

在现有条件下,我们也应该看到,一稿同时多发,如果不涉及同一城市平面媒体,一般并不会造成损害受众和媒体利益的后果。因为投稿、发表是作者与媒体之间的一种合同要约行为,时评作者就是否允许一稿多投与媒体编辑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如果违约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评论工作者,其中主要是电视评论工作者,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舆论监督节目的制作过程中,是否可以采用偷拍暗访等手段。

1997年“焦点访谈”记者偷拍暗访的《“罚”要依法》节目已经成为了揭露交通乱收费的经典节目,其中交通警察横蛮罚款的嘴脸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具有强烈的说服效果。另一期《咸宁工商取财有“道”》则通过隐性采访方式让观众看到了官员在普通群众面前骄横跋扈的一面,在面对记者采访时温文尔雅的另一面。如果这些镜头采用“明拍”方式,不仅效果会大打折扣,而且还很有可能根本就拍不到。在《见证〈焦点访谈〉》[10]一书中,不难发现,许多记者的“得意之作”大多与暗访相关。如吕少波的“关于暗访”、曲长缨的“秘拍乱想”、法展的“将‘偷拍’进行到底”等经验之谈,都表明“偷拍暗访”在当今电视类舆论监督节目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实,偷拍暗访并不是中国新闻工作者的专利,在新闻操作实践更加专业化的一些“发达”国家,在一些揭丑式的调查性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同样采用这一手段。诸多案例显示了记者采用偷拍暗访方式的基本原则:“1)新闻工作者偷拍的动机如果是为了揭露严重危害社会和公民的不法、不良行为,如果他们是在充当人民的耳目喉舌,履行巡视社会、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定职责,便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2)这些暗访偷拍获得的真相通过正常的明访明拍是无法获得或者难以揭示的。也就是说,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采取暗访偷拍的正当性在于——他们是出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他们揭露了事实或真相。”[11]这也正是偷拍暗访成立的理由。

新闻评论作品所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是公正评论。“公正评论”是每一个评论工作者都应该时刻铭记在心的伦理准则,也是每一篇评论作品必须坚守的伦理底线。因为坚持这一准则,不仅是言论促进社会进步的保证,也是使评论工作者个人免于各种责难乃至诉讼的保护伞。

当前中国新闻评论所面临的种种批评指责,归根到底就是能否公正评论。上面我们提及的作者署名问题、偷拍暗访问题,如果真正做到了公正评论,均不会成为问题。

还有就是由假新闻带来的判断与论点尴尬。由于目前中国评论工作者中业余选手较多,他们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就所评论的新闻事件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因此只要新闻事件报道出错,针对该事件所发表的意见自然免不了错误荒谬。而当前一些新闻报道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压力下,过于强调时效性,再加上少数新闻记者缺乏责任感与求实精神,导致某些新闻报道本身不客观不全面乃至虚假。此时,唯一能够使评论工作者免责的同样是“公正评论”这一原则。只要评论所持观点立场的确是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出自公心公德的,那么它就可以不承担因假新闻而带来的言论后果。这个问题我们在“新闻评论的法律问题”一节中还将深入探讨。

但是,某些评论作品不是出于公正评论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只取新闻中的一点而不顾及其余地长篇大论做文章,还有的则在事因并不明朗的情况下想当然地乱下主观臆断,则是有违伦理道德的。这样的例子在我们日常评论实践中并不鲜见。

2005年5月,广东中山市发生了“5·18”雇凶伤人案,两名报社记者被突然闯入房间的一群陌生人殴打伤害。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由于受害者特殊的身份背景,引起了不少评论工作者想当然的猜测与判断。他们聚焦于中国的舆论监督环境,纷纷谴责社会黑势力对正常新闻报道活动的破坏干扰。但警方最终调查的结果证明这不过是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嫌犯伤人动机出自感情纠纷,与被害人记者身份及其平时所从事的新闻报道工作毫无关联。这对那些信誓旦旦、信口开河的评论作品来说,应该是个不小的教训。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说,这是归类心理造成的偏差。

新闻评论作品的确需要新观点,但这种新观点并不是建立在对新闻事实的断章取义上,更不是建立在写作技巧的花样翻新上。有少数评论工作者,习惯或更善于争论及标新立异。只是这种“标新立异”并非源自他们思维活跃、善于创新的个人素质,而是来自玩弄写作技巧后的为新而新。长期的写作经验使一些评论工作者总结出,与别人不同的观点更容易得到编辑的青睐,更容易被录用。也就是说,他们更多的是把不同观点当作一种写作技巧,而不是有话非说不可。甚至有的作者还结成观点创作对子,专门为媒体提供成对的不同观点。这样的观点必然是空洞虚伪的,甚至有时连作者本人都未必相信他自己的观点。这就离“公正评论”的伦理底线相去甚远了。

总之,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受众理性水平的不断提高,都将促使评论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的伦理道德修养,逆潮流而行者,或许一时得意,但终将被飞速发展的中国新闻评论界淘汰。

◇ 思考与练习:

1.中国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请密切关注你所在地方报刊的言论版,并结合具体事例分析新闻媒体如何在观点论争中保持平衡。

3.针对当前评论写作中的具体现象,试述评论工作者个人应该遵守哪些伦理规范。

4.密切关注电视上的新闻评论栏目,并结合一期节目主题,试述偷拍暗访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5.讨论:“公正评论”为什么是评论文章的基本原则?

6.访问某个在报刊媒体工作的新闻评论工作者,请他谈谈对当前评论界伦理准则和评论工作者个人伦理行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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