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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交际行为何以能在语境差异的条件下进行

时间:2022-04-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任何交际主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又都是为了与他人进行言语交际而做出的。二者缺一都意味着言语交际行为不可能发生或完成。它并不要求交际双方在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中所采用的环境材料和结构都是一样的或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言语交际行为的具体形态呈现为千变万化的形式。这些关系相互交错使得言语交际行为与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之间呈现为错综复杂的表象。

二、言语交际行为何以能在语境差异的条件下进行

上述分析表明:交际主体之间的语境差异不仅是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而且是言语行为和话语获得千变万化的具体形态的基本条件;交际主体之间的语境差异不仅会对言语交际的效果产生消极的影响,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至此,我们的观察和研究似乎遇到了一个难以解释的矛盾:一方面,言语交际行为的发生与完成是以言语交际环境在交际者之间获得一致的现实构成为基础,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交际主体之间越是一致,言语交际行为的通达也就越顺利,相反,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交际主体之间越是不一致,言语交际行为的通达也就越不顺利。另一方面,现实的言语交际行为又允许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交际者之间出现某种程度的个体差异。如果没有交际主体之间的语境差异,不仅言语交际行为的个性得不到体现,而且一些特别的交际效果也不可能获得。我们不禁要问:言语交际行为与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之间究竟存在不存在相互对应和一致的关系?如果不存在相互对应和一致的关系,那么它们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如果存在相互对应和一致的关系,我们又该如何理解这种关系?怎样的语境差异对言语交际行为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怎样的语境差异又可能对言语交际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如何理清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与言语交际行为之间的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

其实,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与言语交际行为之间表现出的错综复杂只是两组关系交织在一起而引起的一种表象。如果分别来看这两组关系,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与言语交际行为之间的基本脉络就不难理清了。两组关系之一是不同交际主体的话语表达与话语理解之间的通达关系;这一关系的实现是以言语交际环境在不同交际主体之间获得一致或基本一致为基础的。另一组关系是个体的话语表达或话语理解与其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之间的对应和一致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建立是以交际主体的个性特征为基础的,因为不论是话语表达或话语理解,还是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都是交际主体的个体行为和结果。

就个体而言,他(她)的言语行为和话语是因他(她)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而引起的,他(她)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是为他(她)的言语行为和话语而实现的。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相互对应和一致的关系。也就是说,每个交际主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都与他(她)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相互对应和一致。然而,任何交际主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又都是为了与他人进行言语交际而做出的。它们都是言语交际行为的组成部分,有的是以具体的说(或写)的行为和结果(即话语表达)出现,而有的则是以具体的听(或读)的行为和结果(即话语理解)出现。这样就引出了话语表达与话语理解之间的关系和说者(或写者)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与听者(或读者)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之间的关系。

就其内部结构而言,任何言语交际行为的发生和完成都必须包含说和听(或者写和读)两个基本的阶段。二者缺一都意味着言语交际行为不可能发生或完成。如果说者(或写者)的话语不是为了获得听者(或读者)的理解,那么他(她)的话语只能是自言自语,而不是一种交际行为;如果说者(或写者)的话语没有获得听者(或读者)的理解,那么他(她)的话语就没有达到作为交际媒介的目的;如果没有说者(或写者)的话语表达,那么也就不可能发生任何的话语理解;如果听者(或读者)的理解不是针对说者(或写者)的话语,那么他(她)的理解只能是非言语交际性的理解。总之,说(或写)的行为和结果是为了听(或读)的行为和结果而发生的,而听(或读)的行为和结果是针对说(或写)的行为和结果而发生的。二者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言语交际行为的全过程。

既然言语交际行为的发生与完成是由说(或写)的行为和结果与听(或读)的行为和结果这两个阶段构成的,那么就意味着它所对应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也是由两个阶段构成的。第一个阶段是说者(或写者)实现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第二个阶段是听者(或读者)实现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为了完成言语交际行为的全过程,说者(或写者)的话语表达要与听者(或读者)的话语理解之间建立相互一致的关系。这也意味着交际双方所实现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也要建立相互一致的关系。所谓话语的表达与理解之间的相互一致指的是,说者(或写者)意欲传达的话语意义得到了听者(或读者)的理解,而听者(或读者)所理解的话语意义也正是说者(或写者)意欲传达的;说者(或写者)意欲获得的交际效果在听者(或读者)的行为或心理反应中得到了体现,而听者(或读者)的行为或心理反应所体现的也正是说者(或写者)意欲获得的交际效果。所谓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说者(或写者)与听者(或读者)之间的相互一致指的是,交际双方所实现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都应有利于话语意义的表达和理解之间的通达,都应有利于交际目的的实现。它并不要求交际双方在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中所采用的环境材料和结构都是一样的或一致的。只要双方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都有助于话语意义的传达和交际目的的实现,二者之间不论是在环境材料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可以,有时还必须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双关语的交际效果就离不开说者与听者之间的语境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言语交际行为的具体形态呈现为千变万化的形式。从交际主体的关系看,有面对面的二人交谈,也有非面对面的二人交谈;有面对面的多人交谈,也有非面对面的多人交谈;有一对多的交谈,也有多对一的交谈。从话语形式看,有口头的话语,也有书面的话语;有短到一句的话语,也有长到篇章的话语。这样,言语交际行为的内部结构和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就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关系:有说者(或写者)与听者(或读者)的话语关系,也有不同说者(或写者)之间的话语关系,还有不同听者(或读者)之间的话语关系;相对地,有说者(或写者)与听者(或读者)之间的语境关系,也有不同说者(或写者)之间的语境关系,还有不同听者(或读者)之间的语境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交错使得言语交际行为与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之间呈现为错综复杂的表象。概括起来,它们主要是下面四种关系:(1)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不同交际主体之间的一致或差异的关系,(2)不同话语表达者之间的一致或差异的关系,(3)不同话语理解者之间的一致或差异的关系,(4)话语表达与话语理解之间的一致或差异的关系。

在这些关系之中,每一交际主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都与他(她)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保持着相互适应和一致的关系;而话语的表达与理解之间的对应和一致的关系是交际双方,或者说至少是说者(或写者),所追求的交际目的;为了实现这个交际目的,说者(或写者)与听者(或读者)之间需要在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上建立对应和一致的关系,也就是说,话语的表达与理解之间的对应和一致的关系是以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表达者与理解者之间的对应和一致的关系为基础的。从理论上讲,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说者与听者(或者写者与读者)之间越有对应和一致性,话语表达与话语理解之间的通达就越流畅,而话语表达与话语理解之间的通达越流畅,言语交际行为的发生与完成也就越容易获得成功。

然而,在现实的言语交际行为中,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不可能在表达者与理解者之间建立完全对应和一致的关系。这是因为:交际主体对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都是他(她)的人格结构和知识结构与外在的环境因素发生认知作用的结果。由于交际主体在彼此的人格结构和知识结构之间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即使面对同样的外在环境因素也不可能作出完全一致或相同的心理认知,所以也不可能实现一致或相同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更何况不同交际主体所面对的外在环境因素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样,话语的表达与理解之间就可能出现不对应或不一致的偏差。这一偏差有时可能表现为表达或理解的不准确或不全面,有时可能表现为说者(或写者)与听者(或读者)之间的不解或误解,有时还可能表现为他们之间的曲解。无论是哪一种表现都会影响甚至破坏言语交际的效果。

不仅如此,不同说者(或写者)之间、不同听者(或读者)之间也都在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上存在个体差异。于是,在同一言语交际行为中,即使对于相同的话题,不同的说者(或写者)的话语表达也可能彼此存在差异;即使对于同一段话语,不同的听者(或读者)也可能作出彼此有差异的话语理解。这样,在多人参与的言语交际行为中,交际主体之间、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之间和话语的表达与理解之间都呈现为非常复杂的关系。那么,言语交际行为何以能在交际主体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语境差异的条件下发生并完成?是什么使得说者(或写者)的话语表达与听者(或读者)的话语理解能够克服语境差异而获得通达的?我们的观察发现:是下面两个方面的因素为言语交际行为克服交际主体之间的语境差异提供了帮助。

(一)交际主体的认知环境所具有的一致性

按照斯波伯和威尔逊的关联理论,某一个体的认知环境是由对于这一个体具有易识性的所有事实构成,其中不仅包含个体从自己的物理环境已经意识到的所有事实,而且包含个体从自己的物理环境能够意识到的所有事实(D.Sperber,D.Wilson, 1995:39)。它是个体所处的物理环境与个体的认知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的。仅有个体所处的物理环境而没有个体的认知能力与之发生关系,或者仅有个体的认知能力而没有个体所处的物理环境与之发生关系,个体的认知环境都不可能形成。所谓的“个体所处的物理环境”应该包括外在于个体的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而所谓的“个体的认知能力”就是个体的人格特质与知识单元(或者人格结构与知识结构)的整合。需要指出的是,个体的认知环境反映的只是在个体的成长历程中,他(她)的心理机制对外界环境因素的认知反应所积累下来的结果,或者说是外界的环境因素对他(她)的心理机制的刺激作用所积累下来的结果。它可以说是个体相对于外界环境的一种心理状态,也可以说是外界环境相对于个体的一种存在状态。它不是针对个体的具体行为而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却为具体行为的具体环境条件提供了基础。一旦个体需要为具体的行为构建具体的环境条件,他(她)的认知环境便会积极地参与其中。对于具体的言语交际行为,尽管交际主体的认知环境并不就是他(她)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然而却是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获得结构成分的主要来源。应该说,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是交际者的认知环境与具体的言语交际行为发生具体化作用的结果。

由于每一个体的物理环境和认知能力都与其他个体的物理环境和认知能力存在差异,因此他(她)的认知环境不可能与其他个体的认知环境完全一样或一致。这也是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交际主体之间出现个体差异的一个原因。但是每一个交际主体都是人类社会的一分子、民族生活的一成员,彼此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一些共同或共享的东西。从人类社会的角度看,每一个体之所以成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分子,最根本的是他(她),不论是在机体的生理特征上,还是在智能的心理特征上,都是人类性质的,而非其他物种性质的。每一个体都是人类的物种进化和文明发展的产物。从整体上说,人类生活的物理环境是一样的,人类的认知能力也是基本相同的。因此,人们的认知环境存在一致或相互交叉的部分,即人类共享的认知环境。否则,人类的思想文化、科学技术都无法形成和存在,也无法发展和传承。从个体的角度看,生活在同一社区的人们所处的物理环境基本一样,在同一社会文化背景形成和发展的认知能力也基本一样。这样,他们的认知环境就存在着相互交叉和重合的部分,即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否则,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共同生活都是不可能的。

“共享的认知环境”(shared cognitive environment)这一概念也是斯波伯和威尔逊(D.Sperber,D.Wilson, 1995:41)提出来的。他们把在不同个体的认知环境之间相互重合的部分称做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按照他们的定义,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是由对于不同个体都有易识性的环境因素构成,其构成要素是相同的物理环境和相似的认知能力。只要某一相同的事物或现象存在于不同个体的认知环境里,即对于不同个体都具有易识性,那么他们的认知环境就出现了重合,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出现了共享的认知环境。斯波伯和威尔逊(1995:41)指出:共享的认知环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拥有共同的物理环境和相似的认知能力,然而人们生活的物理环境不可能完全一样,人们的认知能力也在很多方面存在个体差异,所以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绝对的共享的认知环境,而且它们只是在人们的认知环境之间相互重合的部分,并不能改变认知环境的个体差异性的基本特征。

我们认为,就整体而言,个体之间的认知环境不可能完全一致或相同,即彼此之间具有绝对的差异性;但是就其中的具体成分而言,个体之间的认知环境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重合或相同的环境因素,即彼此之间具有相对的一致性。每个人的认知环境都与别人的认知环境处于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关系。所以,在关注认知环境的个体差异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认知环境的相对一致性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的作用。人们的社会活动就是在彼此之间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的认知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的。共享的认知环境不仅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前提,而不同的认知环境则是人们个性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从言语交际的角度来看,没有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人们便失去了进行言语交际行为的基础,而没有个体之间不同的认知环境,人们也就失去了进行言语交际行为的必要。在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的基础上,人们彼此之间有了沟通;在个体之间不同的认知环境的条件下,人们形成并体现出了各自的言语个性。

不过,在斯波伯和威尔逊看来,共享的认知环境还只是环境因素相对于个体的一种存在状态。也就是说,它们只是分别存在于不同个体的认知环境之中的一些相同或一致的环境因素,至于谁和谁共享这些环境因素、彼此之间的共享是否处于易识(manifest)的状态,还不能从“共享的认知环境”这一概念看出来,因此也就无法清楚地解释个体之间在认知环境上的关系。例如,“百货大楼将在‘五一节’期间推出大酬宾活动”可以作为一个环境因素存在于不同个体的认知环境之中,然而具体哪些个体的认知环境中存有这一环境因素、认知环境之中存有这一环境因素的这些个体能不能意识到他们共享了这一环境因素,“共享的认知环境”这一概念就不能表示出来。为了清楚地表示出个体之间在认知环境上的关系,斯伯波和威尔逊提出了“相互认知环境”(mutual cognitive environment)的概念。他们(D.Sperber,D.Wilson, 1995:41-42)指出:如果不仅某一认知环境是两个个体之间共享的,而且谁和谁共享这一认知环境也是易识(manifest)的,那么这一共享的认知环境就是这两个个体的相互认知环境。在他们看来,环境因素要构成个体之间相互的认知环境,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它们必须同时存在于不同个体的认知环境之中,即对于不同的个体同时具有易识的性质;二是个体之间能够意识到他们的认知环境之中同时包含这些环境因素,即他们之间的共享关系对于这些个体来说也同时具有易识的性质。斯波伯和威尔逊把后一种易识的性质称做相互易识性(mutual manifestness)。相互认知环境里的所有环境因素都具有相互易识性。

对于不同的交际主体来说,同一环境因素是否具有相互易识性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共享的认知环境。只有在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之中,某一环境因素才可能同时对不同的交际主体具有相互易识性,而具有相互易识性的环境因素才能构成不同交际主体之间的相互认知环境。可以说,交际主体之间的相互认知环境是以环境因素的相互易识性为条件的,环境因素的相互易识性是以个体共享的认知环境为条件的,个体之间共享的认知环境是以个体的认知环境为条件的,而个体的认知环境又是在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既然大家同处一个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那么各自的认知环境必然包含一些彼此相同或一致的环境因素,各自对彼此共享的认知环境也必然有着一定的意识。尽管这一意识起初并不那么准确,但是人类的进化赋予了个体极强的思维能力,因而能够不断地调整这一意识。这样,个体之间的相互认知环境不仅能够存在,而且会随着个体之间的交往不断加深而不断地丰富。

从其结构成分的来源看,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是从交际主体的认知环境获得了环境因素的支持,其中一些是不同主体之间共享的认知环境中的环境因素,有些甚至是他们之间的相互认知环境中的环境因素。不论是主体之间共享的认知环境,还是主体之间的相互认知环境,都为言语交际环境在不同主体之间实现一致或基本一致的现实构成提供了一定的材料保障。而且,在实现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的过程中,交际主体能够判断什么环境因素是对方易识的,什么环境因素是双方相互易识的。从对方易识的环境因素,说者或听者可以推测对方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会是怎样的;而从双方相互易识的环境因素,说者或听者又可以推测对方如何识别自己这一方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知道了对方可能实现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有助于理解对方言语行为和话语的具体含义;而知道了对方对自己的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有着怎样的预期,有助于自己实现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尽管这些判断并不一定是结论性的,甚至需要不断地调整,但是它们有助于避免不同的交际主体之间出现太大的语境差异。即便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最终还是在交际主体之间出现了较大的个体差异,交际主体共享的认知环境或他们之间的相互认知环境还是会从环境材料的角度为消除或减弱现实构成的语境差异带给言语交际行为的消极影响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语言系统的文化内涵所提供的惯性力量

对于个体而言,具体的言语交际行为都是对语言系统的具体运用,都是对语言系统的现实体现,因此在具体的言语交际中,不仅是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对个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产生着作用,而且语言系统本身也会发挥自己的规范作用。离开了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语言符号则不可能回归它的话语形态,抽象的语言系统也不可能获得言语的具体体现。然而,在具体的言语交际行为中,语言系统并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对它所施加的具体化作用。语言一方面欣然接受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对它施以具体化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又对这一具体化的过程和结果发挥一定的规约作用,以免交际过程中的具体言语行为和话语出现混乱。

语言之所以能够对自己的具体化过程和现实体现发挥规约的作用,是因为作为一个结构系统,它的内部具有很强的惯性力量。这一惯性力量是语言维系自身稳定的根本,也是言语交际行为得以进行的基础。试想,如果语言没有一股惯性力量来维系自身的稳定而无时无刻地变来变去的话,那么人们之间的交往怎么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性的媒介?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语言性的媒介,人们之间的言语交际行为又如何进行?说到底,言语交际行为是一种以语言为主要媒介的人际行为。具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既是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的作用结果,也是语言系统的惯性力量的作用结果,更是两种力量相互协调的结果。

语言系统的惯性力量来自语言的内部结构,其中包括两个子系统——词汇系统和语法系统。从外在形式上看,语言的这两个子系统都有自己的物理存在。它们或者表现为听觉的声音,或者表现为视觉的文字。但是,决定某一语言存在的不是声音或文字本身的物理属性,而是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人们发出的声音或书写的线条,只有在社会或民族意识的条件下,才能成为语言的语音结构或文字结构。怎样的声音是语言性的,怎样的声音不是语言性的,或者怎样的线条组合是语言性的,怎样的线条组合不是语言性的,这些都取决于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因此,语言的生命本质在于社会或民族意识。

语言的词汇系统不是词典的词语总汇。语言的语法系统也不是语法书籍上的条款。无论是词典还是语法书籍都不是语言的词汇系统或语法系统的所在。它们只是语言工作者为了便于人们学习或研究语言而对语言现象的整理和记录。它们不是语言存在的全貌。词典之间或语法书籍之间的差异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再者,语言通过个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而得到现实体现,但是存在于个体认知系统的不是语言系统,而是个体对语言的知识和由此而形成的能力。一个人不可能完全掌握一门语言。个人认知系统的词汇和语法结构只是语言的一部分,不是语言的完整系统。所以,语言系统也不存在于个体的认知系统。语言系统不在词典里,不在语法书籍里,也不在个体的认知系统里,那么它到底在哪里?

语言系统存在于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之中。是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决定了语言的系统结构,也是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提供了语言系统的家园。来自具体言语行为的话语,例如,一个词语、一个词义或一个结构,只有得到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的认可,才能成为语言系统的一个结构成分。一旦成为语言系统的结构成分,个体对这个词语、这个词义或这个结构的运用就要符合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也就是说,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不仅决定了语言系统的结构形态,而且为社会或民族成员使用语言设立了约定俗成的规约。

例如,汉语中的“狗”一词原本只是指称一种动物,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狗”这个词渐渐被赋予了贬义的文化内涵。虽然我们无法说清“狗”这个词获得贬义内涵的具体过程,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原来仅仅指称一种动物的“狗”是在人们的日常言语行为中,经过个体话语的不断重复,它的贬义内涵逐渐被汉民族的集体意识接受了,这才在汉语言的词汇系统里有了“狗急跳墙”“狗仗人势”“狗头军师”“狗血喷头”“狗胆包天”“狗皮膏药”“狗吃屎”“狗屎堆”“狗腿子”“狗咬狗”等词语。这样,在中国人的思维活动和思想观念中,“狗”这个词指称的可以是一种动物,也可以是一类人和这类人的行为。尽管中国现代社会的不少百姓把狗当做宠物来饲养,有人甚至把狗当做自己的一个家庭成员,左一声“宝贝”右一声“宝贝”地叫着它们,然而一旦用于具体的言语交际行为,“狗”一词以及包含它的词语也会难逃贬义的厄运。可见,社会或民族的历史文化留给词语的痕迹是不容易抹掉的。这些痕迹一定会随着词语的具体化过程而渗透进具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之中。在同一文化社区,它们是不同交际主体之间的共同信息,对于克服语境差异的消极影响肯定有着一定的作用。

不论是词语意义的具体化,还是词语关系的具体化,都不能避免社会或民族意识约定俗成的文化内涵和语言规范。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基因总是要通过语言系统渗透于具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之中。任何人的言语行为和话语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这一规律。例如,尽管现代的中国社会已经实现了男女平等,但是每当一位男子向一位女子求婚的时候,他往往是说“嫁给我好吗”“请嫁给我好吗”之类的话。很少有男子用“请和我结婚好吗”这样的话语来求婚的。而女子在说到自己的婚事的时候,也是常常使用“嫁人”“出嫁”之类的词语。她们之间开玩笑的时候,也会说到“小心嫁不出了”,甚至“小心没人要了”之类的话语。回到家里,父母谈论子女的婚姻大事,也是“儿子娶媳妇”“女儿出嫁”之类的话。即便有人说出“我要结婚了”“我儿子要结婚了”或者“我女儿要结婚了”之类的话语,人们也会按照传统文化分别地赋予“结婚”一词以“娶”或“嫁”的含义。这体现出了传统文化的顽固特征。这一特征却不仅为语言系统的稳定提供了基础,也为不同的言语行为和话语提供了共核。这一共核对于克服语境差异的消极影响有着一定的作用,因为任何具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都是在这一共核的基础上体现各自的独特个性的。

话语的修辞形式也是这样。汉语的“壮如牛”和英语的“as strong as a horse”之间的不同已经反映出了不同传统文化的惯性力量。再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说出诸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以法律为武器”之类的话语。这是把法律比作武器。然而作为语言系统的一个成分,“武器”一词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与现实的社会环境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就其历史文化内涵而言,武器尽管可以用来保护自己以免受到伤害,但是这种保护更多的是通过伤害对方来实现的,而且它的主要用途是伤害对手。《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所收“武器”一词有两个意思:(1)“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方作战设施的器械、装置,如刀、枪、火炮导弹等”;(2)泛指进行斗争的工具。前者显然是“武器”一词的本义,而后者则是它的衍生义。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一目了然。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只能是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彼此关系的规范或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的行为只有守法与犯法之分;在法律面前,人际关系也只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法律不可能是进行斗争的工具,更不可能是伤害别人的工具。这样,当人们把法律比喻成武器的时候,现实的社会环境因素往往试图过滤掉“武器”一词所承载的传统文化的内涵,同时赋予它以新的现实含义,然而传统文化却深深扎根于“武器”一词的语义结构之中,并不轻易地让位于新的现实含义。这样“武器”一词在言语行为和话语中的具体化就会出现这样的情景:无论它表达怎样的话语意义,其中都必然或多或少地包含传统文化的沉积。仔细观察一下现实的言语行为和话语,哪一个人在说到“拿起法律的武器”或者“以法律为武器”的时候,不是更多地希望借助法律来战胜诉讼对方的?法律本是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的手段,却经常被人们用作保护自己、战胜对手的武器。所以,尽管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难免交际主体之间的个体差异,由此“武器”一词的话语意义也会出现个体差异,但是其中的传统文化内涵毕竟会在个体之间搭起一座桥梁,有助于克服语境差异对于言语交际的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语言系统的惯性力量,就其根本成因而言,是源自社会或民族的集体意识。不过就其具体形态而言,语言系统的惯性力量存在于语言的词汇系统和语法系统。分开来看,词汇系统的惯性力量主要表现为词语选择要受到语言系统的规约作用,而语法系统的惯性力量则主要表现为话语结构要受到语言系统的规约作用。二者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或民族意识所约定俗成的文化内涵和语言规范。于是,个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不仅要符合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提出的相互适应和一致的要求,而且要符合语言系统的惯性力量所体现的规约要求。具体的言语行为和话语是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与语言系统的规约作用相互作用的结果。不仅如此,语言系统的规约作用还以话语系列的环境因素的形式参与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尽量减少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交际者之间出现个体差异,尽管它不可能完全避免语境差异的出现。而一旦言语交际环境的现实构成在交际主体之间出现了可能阻碍言语交际行为顺利进行的个体差异,语言系统的惯性力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甚至消除)语境差异的消极影响,帮助交际主体实现自己的交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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