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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言语行为中产生的以言行事行为的责任后果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我试图指出,言语行为在开始的时候尽管可能具有策略性,但它只对交往行为具有构成意义。言语行为中的行为力量表现为一种要求,而言语者是在言语行为中用完成行为式的动词提出这个要求的。从言语者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的接受条件与其以言行事结果的前提是一致的。

根据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我试图指出,言语行为在开始的时候尽管可能具有策略性,但它只对交往行为具有构成意义。交往行为不同于策略互动的地方在于:一切参与者都毫无顾虑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以此来达成共识,而这种共识是协调不同行为计划的基础。此外,我还想说明的是,通过交往达成的共识,要想履行协调行为的功能,必须满足怎样的前提。我所依据的是一些基本的命题,它们都是由一个言语者的言语行为和一个听众的肯定立场构成的。比如下述命题:

(1)我(特此)向你保证,我明天会来。

(2)请你戒烟。

(3)我向你坦白,我觉得你的行为是可恶的。

(4)我预先可以告诉你,假期里会下雨。

从这些命题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肯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所明确的又是怎样的互动结果:

(1’)对,我相信……

(2’)对,我愿意听你的……

(3’)对,我相信你……

(4’)对,我们必须考虑到……

听众用“对”(Ja)来表示他接受了言语者的言语行为,并证明了他们之间已经取得共识。这种共识一方面涉及表达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涉及言语行为内在的保证及其对于互动具有重要意义的约束力。言语行为中的行为力量表现为一种要求,而言语者是在言语行为中用完成行为式的动词提出这个要求的。由于听众认可了这个要求,因此,他也就接受了言语行为所提出的内容。这种以言行事的结果对于行为之所以十分重要,是因为有了这种结果,言语者和听众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协调一致的人际关系,能够对行为的活动空间和互动结果加以规整,并为听众提供不同的行为,让他们有多种理解的可能性。

但问题是:如果言语行为,比如制度中的言语行为,没有直接从规范的社会价值那里获得其权威性,或者,比如命令式的意志表达,没有获得偶然性的惩罚力量,那么,言语行为又是从哪里获得其协调行为的力量的呢?从表达所针对的听众角度来看,对于(认真对待)言语行为所产生的反应,我们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听众理解了表达,也就是说,听众把握了表达的涵义。

(2)听众对言语行为中所提出的要求采取了“肯定”或“否定”的立场,也就是说,听众接受或拒绝了言语行为。

(3)在最终达成共识的时候,听众把常规的行为义务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具有协调作用的共识属于语用学层面,它把意义理解的语义学层面和进一步深化共识的经验层面结合在了一起。因为,在一定语境中,进一步深化共识对于互动的结果有着深远的意义。我们可以用意义理论来阐释这种结合是如何取得成功的;当然,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拓宽形式语义学,因为它一直都局限于对命题的理解历史过程中,具有想象力的自我在互动关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的交往参与者所发挥的潜在作用,对于思想或想象的意义始终具有构成意义。只是,这种孤立的思考不仅仅在转换意义上具有话语特征。一旦命题的有效性和判断力出现问题,孤立的思考者就不得不从结论转向寻找和衡量前提,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孤立的思考所具有的话语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思考者会发现,有必要把正反两方面的论证角色当做一种交往关系吸纳到他的思想当中,这就好比白日梦者,当他沉湎在日常情景中的时候,他实际上是采用了类似于言语者与听众关系的叙事结构。" class="calibre10">[1]

形式语用学的意义理论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理解一个交往命题,即一个表达究竟意味着什么。形式语义学在概念层面上严格区分了命题的意义(Bedeutung)与言语者的意见(Meinung)。言语者把一个命题运用到言语行为当中,他可能另有所指,而不是像这个命题字面上所显示的那样。但是,这样一种区分不能进一步延伸成为对命题意义的形式分析与意见表达的经验分析之间的方法论划分,因为,离开交往的规范前提,命题的字面意义根本无法得到阐明。当然,形式语用学也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以便确保表达的涵义与表达的字面意义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偏差。因此,我们的分析将集中在规范条件(Standardbedingungen)进行的言语行为,并以此来确保言语者的意图就是他所表达的字面意义。

我想把对表达的理解还原为对条件的认识,因为,有了这些条件,表达就能为听众所接受。我这样认为,和真值语义学的基本立场稍微有些相似。如果我们认识到,是什么使得一个言语行为能够被接受下来,那么,我们也就理解了这个言语行为。从言语者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的接受条件与其以言行事结果的前提是一致的。我们不能从观察者的角度,在客观主义意义上来定义言语行为是否可以接受,而必须把交往参与者的完成行为式立场当做我们的出发点。因此,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接受”,也就应当意味着,它满足了必要的条件,从而使得听众会对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肯定”的立场。这些条件不能片面地加以完成,也就是说,不但单纯由言语者或听众来加以完成;相反,它们是主体相互之间承认语言要求的条件,并用典型的言语行为,依靠对互动的约束,奠定了具有特殊内容的共识的基础。

从社会学行为理论的角度来看,我首先关注的必定是:对言语行为的协调机制加以阐明;因此,我将着重考察促使言语者提出言语行为的前提条件,当然,我们也应当设定,言语者所应用的语言表达在语法上是完整的,它满足了言语行为类型的必要条件汉堡,那么,语法完整的条件就受到了破坏;相反,如果“S”根据下述前提表达了准确的命题(1),即“H”本来可以想到“S”会来访,那么,遭到破坏的就是承诺所特有的语境条件。" class="calibre10">[2]。一个听众,如果在语法的完整性和一般语境条件[3]之外,还认识到了言语者促使他采取肯定立场所依据的核心前提,那么,他也就理解了一个表达的意义。这些严格意义上的接受条件,涉及“S”在常规情况下用完成行为式的动词所表达出来的以言行事的意义。

但我们还是先来看一看符合语法要求的祈使命题,在一定的语境条件下,这种祈使命题被用作命令式:

(5)我(特此)要求你把烟戒掉。

根据以言促效的行为模式,命令式通常被认为是行为者“S”的一种尝试,也就是说,“S”试图促使“H”作出一定的举动。由此看来,只有当“S”把他的如下意图与表达联系起来:即“H”从表达中应当能够得知,“S”试图让他去完成行为“H”,“S”才完成了一个祈使命题[4]。但是,这种观点忽视了祈使命题所具有的以言行事的意义。言语者通过表达命令,说出了他想让“H”完成的事情。这样一种直接的沟通形式也就省略掉了言语者用来间接促使听众完成一定行为的言语行为。相反,祈使命题的以言行事意义可以这样来加以分解:

(5a)“S”对“H”说,他可以操心一下“P”的进展情况。

(5b)“S”告诉“H”说,他应当完成“P”。

(5c)“S”所说的要求可以理解如下:“H”应当完成“P”。

其中,“P”表示客观世界中的一种状态,大概在表达的时候,这种状态还处于未来时,但是,如果所有条件都保持不变,那么,经过接受者的介入甚至悬隔,这种状态也就可以成为现实,比如:“H”掐掉了香烟,实现了不许抽烟这样一种状态。

听众接受祈使命题(5)所提出的条件,为此,他采取了肯定立场:

(5’)好,我将按照要求去……

如果我们仅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接受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就分解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听众应当这样来理解祈使命题的以言行事意义:他可以用命题(5a)或(5b)及(5c)来分解以言行事意义,并用向他发出的祈使命题,来解释“戒烟”这样一种陈述的内涵。事实上,如果听众认识到“p”得以实现的条件,如果他知道,他在一定情况下应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这样才能满足条件,那么,他也就理解了祈使命题(5)。要想理解一个命题,首先必须认识其真值条件;同样,要想理解一个命令,也必须认识命令的有效性条件。这些必要条件(Erfüllungsbedingungen),最初是用语义学表达出来的,但在语用学的意义理论中,则应当根据对于互动具有重要意义的约束力来加以解释。听众如果知道他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才能实现“S”所理想的状态“p”,这样,他也就理解了命令,进而也就知道,他怎样才能把自己的行为与“S”的行为衔接起来

我们只要把视角拓展开来,从互动关系的角度来把握对命令的理解,就会清楚地看到,认识到“必要条件”,还不足以知道祈使命题何时才能被接受。我们还缺少第二个内容,即对共识前提的认识,因为有了共识,才能确保约束力在互动过程中得到贯彻。听众要想充分理解祈使命题的以言行事的意义,他就必须知道,言语者为何会期待把自己的意志灌输给听众。言语者在他的命令中提出了一种权力要求(Machtanspruch),听众如果接受了这个要求,他也就服从了这个要求。命令的意义包括:言语者为了贯彻他的权力要求,而提出一个有着充分根据的期待;但前提是,“S”知道,他的接受者有足够的理由去服从他的权力要求。由于祈使命题在开始的时候被认为是意志的实际表达,因此,这些理由不能建立在言语行为自身的以言行事意义之上,而只能依靠与言语行为有着外在联系的认可力量。因此,必要条件必须要由认可条件来加以补充,这样才能使得接受条件充分起来。

所以,一个听众要想理解祈使命题,就必须:

(a)认清接受者在实现理想的状态(不要吸烟)时所能立足的条件;

(b)认清“S”所立足的条件,因为,由此出发,他有充分的理由期待,“H”自觉地迫使自己服从“S”的意志(比如,以破坏安全条例为理由,以惩罚加以威胁)。

只有在认清上述两方面内容(a)和(b)之后,听众才会知道,要想对祈使命题(5)采取(5)意义上的肯定立场,他必须要满足那些条件。他认清了这些条件,也就知道了表达之所以会被接受下来的。

如果我们从严格的命令或简单的祈使命题转向规范的祈使命题或命令,并把祈使命题(5)与命题(2)加以比较,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而且,从中我们会有新的发现:

(6)我(特此)提示你把烟掐掉。

这一表达的前提是公认的规范,比如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规定,和一定的制度框架,它赋予一定职位上的人以权力,比如乘务员,在飞机开始降落的时候,根据有关规定,提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这里就是乘客,把烟掐掉。

相反,以言行事的意义,首先可以用(a)中所说的条件加以明确;但是,在提示时,以言行事的意义不仅指明了必须用行为语境加以补充的条件(b);而且,这些用于接受语言要求以及在“S”和“H”之间达成共识的条件,是从以言行事行为自身当中产生出来的。在命令式的意志表达中,“S”只有在掌握了用以威胁或引导“H”的认可权力之后,他才有充分的理由期待“H”会服从他的意志。只要“S”没有依靠规范的有效性,他也就没有区分开认可权力的基础是在法律当中还是在现实当中。因为,“S”在表达一种命令的时候,也就是说,在仅仅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时侯,通过威胁或诱导,永远都是在经验层面上对“H”的动机施加影响。接受意志表达的理由涉及听众的动机,而言语者只能在经验层面上用暴力或利益影响听众的动机。规范的祈使命题,比如命令或提示,则不是这样。与命题(5)不同,言语者在命题(6)中所依赖的是安全规定的有效性,因此,他在提示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提出一种有效性要求,并不是具体意志的表达;对有效性要求的肯定,也不是单纯依靠经验所作出的抉择。提出有效性要求和承认有效性要求,这两种行为都受到规范的限制,因为,这样一种要求只能通过批判而予以拒绝,或者,通过对批判进行反驳而加以捍卫。谁如果不服从提示,人们不会立刻就告诉他不服从所导致的惩罚,而是告诉他相关的规定。谁如果对基本的规范表示怀疑,他就必须拿出相应的理由来,无论是针对规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针对其社会意义的法律依据,还是针对规定的正当性,也就是说,针对在道德实践意义上是正确的或真实的要求。有效性要求与理由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因此,接受提示的条件,可以从言语行为自身那里获得以言行事的意义;它们无须用附加的认可条件来加以完善。

因此,一个听众如果想理解提示(6),他就必须:

(a)认清接受者在实现理想的状态(不要吸烟)时所能援引的条件;

(b)认清“S”所立足的条件,因为由此出发,他可以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祈使内涵(a)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是有规范依据的。

条件(a)涉及行为义务,它们[5]是从共识当中产生出来的,而这种共识的基础是主体间承认了针对祈使命题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条件(b)涉及对这个有效性要求本身的接受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区分开行为和基本规范的有效性、满足其有效性前提的要求以及对于有效性要求兑现,也就是说,对于如下事实的证明:一个行为或基本规范的有效性前提得到了满足。但是,我们可能会这样认为,言语者可以用合理的动机,去促使听众接受他所提出的言语行为,因为他可以从有效性、有效性要求以及对于有效性要求的兑现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在必要的时候,保证能够给出让人信服的理由,并经受住听众对于有效性要求的批判。因此,言语者并不是从表达的有效性那里,而是从保障的协调效果那里,获得了以言行事效果的约束力。而言语者提供保障,是要在一定的时候兑现他在言语行为中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认可权力与言语行为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它所发挥的是经验层面上的动力。但是,只要以言行事作用表现出来的不是权力要求,而是一种有效性要求,那么,保障有效性要求所具有的合理动力就会取代这种经验动力。

这一点不仅适用于像命题(1)和命题(2)这样的调节式言语行为(regulative Sprechakte),同样也适用于像命题(3)和命题(4)这样的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akte)和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 Sprechakte)。言语者用命题(1)为他的下述意图创立了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自己去把理想的状态付诸实现;用命题(2)为他向“H”发出的下述祈使命题提出了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H”应当把“S”的理想状态付诸实现;同样,言语者用命题(3)为他流露出来的意向性经验提供了一种真诚性要求,用命题(4)为陈述提供了一种真实性要求。命题(3)是对一直都处于隐蔽状态的情感立场的揭露,命题(4)则提出了一种断言,言语者通过坦白或预言,来确保其有效性。因此,如果一个听众满足了如下前提,他也就理解了命题(3)中的坦白:

(a)认清可能会让一个人讨厌“p”的条件;

(b)认清“S”在表达自己心声时所具备的条件,因为,由此“s”才能确保他后来的行为与他的坦白是一致的。

同样,一个听众如果满足了如下前提,他也就理解了命题(4):

(a)认清使预言获得成功的条件;

(b)认清“S”提出有力理由所立足的条件,因为,由此“S”才能认为一个命题的内涵是真实的。

当然,也会出现很大的偏差。比如,(a)中所说的条件在表现式言语行为和记述式言语行为中就和命题(3)以及命题(4)一样,所涉及的就不是源于主体相互之间对各自有效性要求予以承认的行为义务,而只是对经验命题乃至陈述命题的内涵的理解,因为,对于这一内涵,言语者提出了有效性要求。而在调节式言语行为中,比如命题(1)和(2),(a)中所说的条件尽管同样也涉及对于意向性命题乃至祈使命题的内涵的理解(对此,言语者提出或要求具有规范有效性);但是,在这些命题中,内涵同时也明确了影响互动结果的约束力,而且针对的是接受有效性要求的听众。

一般而言,行为义务从表现式言语行为中产生出来的方式只能是这样的:即言语者十分专一,以确保他的行为不会出现什么差错。言语者要想让人相信他言出心声,就只能用他的行为后果来加以证明,而不能依靠给出理由来加以证明。因此,接受了真诚性要求的接受者,也就期待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具有明确性;但这种期待所依据的是(b)所给出的条件。当然,在调节式言语行为和记述式言语行为中,保障有效性要求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这些义务对于有效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规范或命题加以证明;但是,只有在元交往的层面上,它们才对行为产生意义。对于互动的延续性具有直接意义的,只有言语者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所承担的保障义务;其中包括这样一种前提,即听众可以根据言语者的行为是否明确,来检验言语者是否言出心声。

一般而言,在记述式言语行为的意义中,不会出现特殊的行为义务;而在满足(a)和(b)中所给出的接受条件的时候;要想发挥直接影响互动结果的约束力,言语者和听众就必须相互保证,他们的行为是建立在对语境的解释上的,而且与被认真接受下来的命题之间没有冲突。

我们会遇到真正意义上的命令,言语者用它们提出的是一种权力要求,因此,它们和言语者用以提出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言语行为截然不同。有效性要求与理由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并且必须赋予以言行事角色以合理的动力;而权力要求必然会依靠一种制裁的力量,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得到贯彻。当然,祈使命题在经过次要的规范化之后才能得到理解。这点可以用意向性命题(Absichtssätze)和意向性解释(Absichtserklärung)之间的关系来加以说明。意向性命题和构成命令的祈使命题属于同一个范畴;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意向性命题理解为言语者向自己提出的、带有一定意向的要求。不过,祈使命题是以言行事行为,而意向性命题要想获得以言行事的力量,就必须转变成为意向性解释或预告(Ankündigung)。命令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以言行事的力量,尽管它可能需要由制裁来加以补充;而意向性命题一开始似乎失去了其以言行事的力量,它要想重新获得以言行事的力量,就必须与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而且要么表现为一种表现式言语行为:

(7)我向你坦白,我的意图是……

要么表现为一种规范的言语行为:

(8)我(特此)向你解释,我的意图是……

像命题(8)这样的预告,让言语者接受的是一种微弱意义上的规范要求,对此,接受者可以像对待承诺一样提出诉求。

根据意向性命题的上述规范化模式,我们也可以把简单的祈使命题转化成规范的祈使命题,或者,把简单的命令转变成规范的命令。祈使命题(5)一旦带有规范的有效性要求,也就变成了提示(6)。这样,在接受条件中,(b)所说的内容也就发生了变化;附加在命令式权力要求当中的制裁条件,被用于接受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合理条件取而代之。由于这些合理条件可以从以言行事作用当中推导出来,因此,规范的祈使命题也就脱离了单纯的命令,赢得了一种自主性。

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到,言语行为只有与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并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且要把沟通过程中的语言交往当做有效性的基础,才能促使听众接受所提供的言语行为,进而作为机制把行为有效地协调起来[6]

经过上述考察,现在我们有必要对随机导入的交往行为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我们所说的交往行为,主要是一些互动,其中,参与者在通过交往达成的共识基础上,把他们自己的行为计划毫无保留地协调起来。有了“毫无保留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这样一个标准,我们也就把潜在的策略行为给排除了出去,因为,在策略行为中,言语者不动声色地把以言行事效果变成了以言取效的目的。但是,命令式的意志表达是以言行事行为,依靠它们,言语者明确宣布他的目的就是要向对方的抉择施加影响,为此,他在贯彻权力要求过程中肯定会附加上制裁条件。因此,言语者使用真正的命令或非规范化的祈使命题,尽管追求的是以言行事的目的,但还是具有策略行为的特征。

对于交往行为具有构成意义的,只是那些与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的言语行为。如果出现下述情况:言语者用以言促效行为追求的是一些潜在的目的,对此,听众根本无法表明自己的立场;或者,言语者追求的是以言行事的目的,对此,听众就像面对命令一样,无法表现出有理由的立场,那么,语言交往中一直潜藏着的认识理由进而发挥约束力的潜能也就被闲置了。

注释

[1]意义的应用理论是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便是这种意义的应用理论也还仅仅停留在对命题的孤立运用上。和弗雷格的意义理论一样,意义的应用理论也把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的应用当做范例;它忽略了言语者与听众之间的人际关系,因为言语者和听众依靠交往行为,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了沟通。图根哈特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证明这种语义学是有其自我局限性的:从交往的角度使用语言,只对特殊的语言表达,特别是对完成行为式的动词以及由这些动词完成的言语行为具有构成意义;而语义学在它的核心内容中把语言用于独白式的思考。实际上,关于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关系的初步思想,与实际的人际关系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而且,这种差别我们不难发觉。在想象历史过程中,具有想象力的自我在互动关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的交往参与者所发挥的潜在作用,对于思想或想象的意义始终具有构成意义。只是,这种孤立的思考不仅仅在转换意义上具有话语特征。一旦命题的有效性和判断力出现问题,孤立的思考者就不得不从结论转向寻找和衡量前提,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孤立的思考所具有的话语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思考者会发现,有必要把正反两方面的论证角色当做一种交往关系吸纳到他的思想当中,这就好比白日梦者,当他沉湎在日常情景中的时候,他实际上是采用了类似于言语者与听众关系的叙事结构。

[2]如果承诺具有这样的形式:即(1+)我向你保证,我昨天在汉堡,那么,语法完整的条件就受到了破坏;相反,如果“S”根据下述前提表达了准确的命题(1),即“H”本来可以想到“S”会来访,那么,遭到破坏的就是承诺所特有的语境条件。

[3]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著作和语言学著作所探讨的主要就是这些条件。D.Wunderlich分析了塞尔在其理论中提出的言语行为类型“建议”。

[4]奇怪的是,塞尔的观点也接近于意向主义语义学的观点。

[5]在命令和提示中,义务主要由听众来承担;在承诺或通知中,则主要由言语者来承担;在协商或契约中,义务由双方共同均等承担;在(具有规范内容的)建议或警告中,义务尽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并不均等。

[6]施瓦布很少区分简单的要求和规范的要求(指令和命令),也很少区分独白式的意图命题和交往式的意图命题(意图和意图的解释),因此,他在命令和意图的解释之间做了错误的类比,并通过瓦解它们之间的关系而把二者同记述式言语行为区别了开来;通过建立等级秩序而把二者同有效性效果和现实效果区别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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