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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言语行为中施事行为的类别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1.4 分析了言语行为中施事行为的类别在叙事行为、施事行为、成事行为三者中,奥斯汀的研究重心是成事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成事行为理论。而成事行为到底有哪些类别是奥斯汀关心的一个重要话题。当一个许诺时,他就承担了实施所许诺行为的义务。他以英语动词为例说明行事行为,也使人觉得不好接受。

2.1.4 分析了言语行为中施事行为的类别

在叙事行为、施事行为、成事行为三者中,奥斯汀的研究重心是成事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成事行为理论。而成事行为到底有哪些类别是奥斯汀关心的一个重要话题。他在《怎样用词做事》中一开始引进“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等例句时,就加注说“这样做不是没有意图的,这些都是‘明确’施为句,而且是将被叫做‘行使职权型’(Exercitives)的那个重要的一类”(1975:5)。他用典型的施为句形式(即采用第一人称单数主语、现在时制、直陈语气、主动语态的句子)为测试框架,把英语动词放到其中,看看它具有什么行事语力,并以此为根据将成事行为分门别类。在《怎样用词做事》的最后一章,奥斯汀呈现了他的初步结果,成事行为有以下五个类型:

A.裁决型(Verdictives)

所谓“裁决”是指由陪审团、仲裁人、裁判等根据证据或推理对某些事件的性质作出裁决、判定、估量。例如,陪审团宣告某人无罪时,他们就是根据他们听到的证据作出了一种裁决、判定。用于这一类型的英语动词包括“acquit,convict,find(as a matter of fact),hold(as a matter of law),interpret as”等。(1975: 153)

B.行使职权型(Exercitives)

行使职权型涉及权力的使用。“这是一种决定——某事应该如此,而不是判断——某事是如此;是倡导——应该如此,而不是估计——是如此;是判决,而不是估量;是宣判,而不是裁定”(1975:155)。

重要的动词有“appoint,degrade,demote,dismiss,name”等。

C.承诺型(Commissives)

“承诺型的要点是使说话人承诺某种行为”(1975:157)。当一个许诺时,他就承担了实施所许诺行为的义务。用于这一类型的动词有“promise,covenant,contract,undertake,bind myself”等。

D.表态行为型(Behabitives)

表态行为型跟社会行为有关,如对别人的行为、时运作出反应等。重要动词包括“apologize,thank,deplore,resent,welcome,challenge”等。(1975:160)

E.阐述型(Expositives)

“阐述型动词用于阐述性行为中,包括说明观点,展开论证,澄清用法和指称”(1975:161)。这样的动词有“affirm,deny,tell,ask,testify,agree,argue,conclude by,define”等。

奥斯汀自己对这个分类也不满意。“最后这两类我觉得尤其棘手,它们很可能是不清楚的,或交叉的,甚至可能需要一个全新的分类。我这些意见丝毫不能算最后意见。表态行为型比较棘手是因为它们似乎太杂乱无章。阐述型则是因为数量特别多,而且重要。它们似乎既能包括在其他类中,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而我自己还不清楚到底是什么。很可能的情况是,所有这些问题在五个类型中都存在”(1975:152)。

奥斯汀的感觉应该说还是比较客观的。他对前三类比较有把握,是因为这些是比较常见的用语言做事的场合,最接近他最初提出的施为句。而后面这两类却很难概括剩下的所有行事行为,所以让人觉得杂乱。他以英语动词为例说明行事行为,也使人觉得不好接受。很多词都是多义词,同一个词会出现在不同的类型里。如,“understand,describe,analyse”既属“裁定型”,又属“阐述型”;“swear,agree”既属“承诺型”,又属“阐述型”;“favour”既属“承诺型”,又属“表态行为型”。有的词用法稍有不同,归属不同的类,如“interpret as”在“裁定型”里,“interpret”在“阐述型”里;“mean to”在“承诺型”里,“mean”在“阐述型”里。另外,“interpose,doubt,know,believe,emphasize”这五个词被打上问号,放在了“阐述型”里,看来他有些犹豫。这涉及上文提到过的对“I know”句式的看法。奥斯汀曾经把它跟“I promise”归为一类,都可以用来做事。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的。一个人说了“I promise”,就作出了一种许诺;说了“I know”,却不等于就“知道”了。他把“shall”作为主要动词,放在“承诺型”里,也被认为不合适。总之,这个分类主观随意性太强,缺乏比较可靠的可鉴定的标准。因此,接受的人不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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