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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及其分类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头一次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在他看来,言语行为是语言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甚至是唯一的研究对象。例如,说梦话、无意识地胡言乱语等行为是语言行为,而不是言语行为,因为在这类行为中,虽然使用了语言符号,但不具有意向性。塞尔基本上赞同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的这种分类,不过他只保留了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这两大类,而用“命题行为”取代了以言表意行为。

第二节 言语行为及其分类

对于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头一次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他对于言语行为(speech act)这个概念没有下明确的定义,不过,他指出言语行为是话语行为(verbal behavior)的有意义的单位,并认为完成行为式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主要形式。在他看来,言语行为是语言哲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甚至是唯一的研究对象。他说:“在整个言语环境中完成的全部言语行为,是我们归根结底所阐释的唯一现实的现象。”[6]因为,言语行为是意义的基本单位,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体现在人类的大量言语活动之中,“意义或语言用法包含在言语行为之中”[7]。他认为语言意义、经验世界和言语行为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的,语言表现出经验世界中各种现象的联系或区别,不过,语言和世界的联系是间接的、抽象的,必需通过言语行为来实现。因为,从语言使用的角度来看,“语言的功能首先是被用于完成言语行为,言语行为既体现了表明语言和经验世界的关系的意义,又体现了认识的活动”[8]

后来,塞尔发展了奥斯汀的这些观点,他也认为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指号、语词或语句,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言语行为。不过,他又进一步指出,说话者通过说出一个或数个语句来完成一种或数种言语行为,可是不要把言语行为本身与用以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混为一谈。他说:“我们之所以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言语行为,这只是因为一切语言交流都包含有言语行为。语言交流的单位,并不是通常认为的那样是指号、语词或语句,甚至也不是指号、语词或语句的标记,而是在言语行为的完成中构造出这些指号、语词或语句。把某些标记看作一个信息,就是把它看作一个构造出来的或说出来的标记。更加精确地说,言语行为就是在一定条件下构造出或者说出一个语句标记,而言语行为……就是语言交流的基本的或最小的单位。”[9]

按照塞尔的观点,言语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意向性。在这种行为中,不仅使用了语言符号,而且还表达了说话者的意向,语言符号在这里被用作表达意向的手段。在这一点上,言语行为不同于语言行为(linguistic behavior),因为后者虽然使用了语言符号,然而不带有意向性。例如,说梦话、无意识地胡言乱语等行为是语言行为,而不是言语行为,因为在这类行为中,虽然使用了语言符号,但不具有意向性。塞尔强调说,语言交流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具有意向性。我们之所以把人们发出的某种声音或在纸上画出的某个符号看作语言交流的事例,是因为人们在发出这种声音或画出这个符号时具有一定意向,即希望通过这种声音或符号把某种信息传递给某人。我们不会把任何一种自然物,例如一块石头或一棵树本身看作语言交流的事例,因为它们不具有意向,我们不会想到通过它们去传递某种信息,除非我们对它们作了特定的加工。这就是说,一个声音或者符号要成为语言交流的事例,它就必须是语言行为的产物。

奥斯汀还对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他认为语句可以完成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即以言表意的行为(locutionary act),这就是使用语句来传达某种思想;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act),这是使用语句来完成某种行为;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这就是使用语句来取得某种效果。奥斯汀举了许多事例来说明这种区分。例如,他认为下面这三个语句分别属于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一、他对我说:“你不能那样做。”二、“他抗议我那样做。”三、“他阻止我那样做。”第一个语句仅仅表达某种思想,属于以言表意的行为;第二个语句含有抗议的意思,因此在说出这个语句时带有一定力量,属于以言行事的行为;第三个语句还表明它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即阻止别人做某件事,因此属于以言取效的行为。下面,我们将详细地分别阐述这三种言语行为。

首先,我们考察以言表意的行为。按照奥斯汀的观点,以言表意行为就是使用语句来传达某种思想,例如,我们说:“约翰来了”,“天下雨了”等等。我们在使用语句传达思想时,自然要使用某些词,还要按照句法规则把词与词联系起来。在以言表意的行为中,奥斯汀还进一步区别开三种行为,即发音行为(phonetic act)、出语行为(phatic act)和表意行为(rhetic act)。说话要发出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发出的声音名为音素(phone)。说话时说出的词要属于某种语言,词与词之间的联系应符合一定的语法规则,这些词被说出时还有一定语调。这样地发出这些词的声音的行为就是出语行为,发出的声音名为语素(pheme)。此外,说出的词还要有一定意义,指称一定对象,这就是说,说话时要把语素、意义和指称结合到一起,这种行为就是表意行为,所说出来的东西名为意素(rheme)。奥斯汀认为,出语行为包含发音行为,发音行为则不包含出语行为。例如,猴子发出一种与“去”无法区别的声音,这仍然不算出语行为,但可以说它完成了发音行为。他还认为用直接引语说出某个人的话语就是说出他的出语行为,而用间接引语说出某个人的话语就是说出他的表意行为。发音行为、出语行为和表意行为这三种行为合在一起,就构成以言表意的行为,或者说,一个人同时完成了这三种行为,他也就完成了以言表意行为。用奥斯汀自己的话来说,以言表意行为就是“说出某些具有一定结构关系的词,而这些词又都具有某种‘意义’”[10]。在奥斯汀看来,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说话者只想用以言表意行为表达某种思想,并没有意图通过这种行为使听者去做任何事情或者产生任何效果。

塞尔基本上赞同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的这种分类,不过他只保留了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这两大类,而用“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取代了以言表意行为。在《奥斯汀论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1968)一文中,塞尔主张取消“以言表意行为”这个概念,认为它不过是以言行事行为的一个类。他说:“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确实不同,正如‘犭更’和‘狗’这两个概念不同一样。但是,概念的不同不足以确定各类行为之间的差别,因为正像每只犭更都是狗一样,每个以言表意的行为都是以言行事的行为。”[11]

后来,塞尔在《言语行为》(1969)一书中把言语行为分为四类:一、发话行为(utterance act);二、命题行为;三、以言行事行为;四、以言取效行为。与奥斯汀不同,塞尔提出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这两个新概念。所谓发话行为,他指的是通过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来完成的行为。所谓命题行为,他指的是通过作出指称或断定来完成的行为。要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同时完成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不过,他指出,发话行为和命题行为跟以言行事行为的关系,并不像买火车票、登上火车跟乘火车旅行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毋宁说,这类似于在选票上画上“×”或者“○”这样的符号与投票的关系。发话行为只是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而命题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则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定的条件下并且怀着一定的意图来说出某些词、词组或语句。因此,我们可以完成一种发话行为,而没有完成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也可以用完成几种不同的发话行为来完成一种命题行为或以言行事行为。

关于命题行为,塞尔举出下面5个例句来说明其中包含的命题行为:

一、约翰将离开这个房间吗?

二、约翰将离开这个房间。

三、约翰,离开这个房间!

四、但愿约翰离开这个房间。

五、如果约翰离开这个房间,我也就离开。

在塞尔看来,这五个语句包含有一个共同的内容,这就是约翰离开这个房间,每个语句中都提到约翰这个人,并提到离开房间这个活动。塞尔把这种共同的内容称为“命题”,命题所完成的行为叫作“命题行为”。他认为命题不同于断定或陈述,因为断定或陈述属于以言行事的行为,而命题则不是。

其次,我们考察以言行事的行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是这三种言语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奥斯汀对之作了更多的研究。他列举了一系列这类行为的事例,例如,他说:“提出问题或回答问题;提供某些信息、提出保证或者提出警告;公布一个裁决或者显示一种意图;宣判;任命、起诉或者提出批评;辨认或描述;以及如此等等。”[12]所有这些事例都表明,说出一个语句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行为,换句话说,某种行为正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例如,我任命你为校长这个行为正是在我说出“我任命你为校长”这个语句时完成的。我命令你走出去这个行为正是在我说出“我命令你走出去”这个语句时完成的。可以看出,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所说的这些表达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就是他在《记述式和完成行为式》一文中所说的“完成行为式话语”,这两种语句都是被用来完成某种行为。

按照奥斯汀的观点,表达以言行事的行为的语句有一个重要特点,这就是这类语句中都包含有完成行为式动词(performative verbs),如“答应”、“命令”、“任命”等等,它们表现出一种“以言行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奥斯汀的这个观点可能受到弗雷格的著作的启发,因为弗雷格在《算术的基础》等著作中讨论语词的意义时,提出一个语句在被说出时具有某种力量的论点。弗雷格说,当我们作出一个论断时,我们不仅是说出一个具有一定真值的语句,而且还或者正确地、或者错误地表示这个语句是真实的。如果我们想利用语句达到交流思想的目的,我们就需要了解语句在被说出时所具有的特征。弗雷格把语句在被说出时所具有的特征称为语句在被说出时产生的“力量”,它是被说出的语句的意义的一部分。弗雷格强调语句具有一定真值,在这点上他与奥斯汀有所不同,因为后者强调的是语句被用于完成一个言语行为,而不是语句的真值。但在强调某些语句在被说出时产生某种“力量”这一点上,他们的观点则是相似的。后来,塞尔继承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这个观点,他认为表达以言行事的行为的语句具有一个典型的逻辑形式:F(P);在这里,P是以言行事行为的命题内容,而这个内容是与一定的以言行事的力量(F)相伴出现的。他说,在绝大多数用以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标志命题的成分和一个标志以言行事的成分。例如,在“我答应我要来”这个语句中,后一部分“我要来”标志命题成分,前一部分“我答应”标志以言行事的部分,即标志这个语句具有怎样的以言行事的力量,或者说,说话者在说出这个语句时完成了什么样的以言行事的行为。在他看来,标志以言行事的力量的手段,除了许多完成行为式动词外,还有语调、语序、重点、标点符号以及语气等等。

上面谈到,以言行事的行为是在完成言语行为之中完成的,说出一个语句这件事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而且,表达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在被说出时,还具有一种以言行事的力量。除了这两点以外,奥斯汀还强调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符合约定俗成的惯例。换句话说,这里的以言行事的力量可以用“完成行为式的公式”(performative formula)表现出来,因为这种以言行事的力量基本上是约定俗成的。例如,牧师在教堂举行婚礼时说出“某男与某女正式结为夫妇”时,他就以此宣布这两人结为夫妇。他说出这句话之所以能起这样的作用,是由于他是以牧师的身份充当证婚人,并在教堂举行婚礼这种特殊场合下说出的,符合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也就是符合于一套约定俗成的规则。因此,奥斯汀认为,要通过说出一句话来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说话者必须遵守一定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奥斯汀看来,可以说这三点构成了以言行事行为的标准。

奥斯汀认为,在大多数场合下,当一个语句被说出时,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要完成一个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通过完成一个以言表意的行为。例如,要表示“祝贺”这个以言行事的行为,必须说出一个表示祝贺意思的语句,即必须完成一种以言表意的行为。不过,他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在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这两者之间划一条界线,因为许多以言表意的行为并没有同时起以言行事的行为的作用。

塞尔在用命题行为取代以言表意行为之后,对命题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的关系也持与此类似的看法,即认为命题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结合在一起的。他在前面解释命题行为时所举的那五个例句,每个例句中都包含有命题行为,而每个例句又都同时是以言行事的行为。第一句表示疑问,第二句表示陈述,第三句表示命令,第四句表示愿望,第五句表示假定。无论表示疑问、陈述、命令、愿望或者假定,这五个语句不外表示不同内容的以言行事行为。不过,他又补充说,在个别情况下,也有一些表示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不包含命题内容,例如“万岁”这个表示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就没有包含命题内容。塞尔还从语法特征方面对表示这两种行为的语句进行比较,认为:“作为以言行事的行为的特征的语法形式是一个完全的语句(它也可能是只有一个词的语句),作为命题行为的特征的语法形式,则是语句的若干部分:语法上的谓语表示所断定的行为,专有名词、代名词以及其他种类的名词性短语,则表示指称。”[13]

最后,我们考察以言取效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奥斯汀下了这样的界说:“对某件事的说出往往——或者甚至通常总是如此——对听话者、说话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我们把完成这种行为称为完成了以言取效的行为。”[14]奥斯汀把以言取效的行为分为三个部分:(一)说话者说出某句话;(二)对听话者、其他人或说话者本人的感情、思想或行动产生某种影响;(三)在(一)和(二)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完成以言取效的行为,就是某个人在说出某句话时对听话者、其他人或说话者本人产生某种效果,不管说话者对此有意或无意。产生以言取效的效果,并不需要完成一个以言行事的行为,以言表意的行为也可以成为以言取效的行为的原因。

塞尔基本上赞同奥斯汀对以言取效的行为的看法,他也认为通过言语行为使人信服、使人烦恼、使人高兴、使人害怕等等的行为,都属于以言取效的行为。塞尔说:“与以言行事的行为相联系的是这样一个概念,即这种以言行事的行为在听话者的行动、思想或信念等等上产生某种后果或影响。例如,通过论证我可以说别人或使别人,通过警告我可以使别人感到,通过请求,我可以使别人,通过告知我可以使人确信(受到启发感悟)。以上这些加重点的词都表示以言取效的行为。”[15]

既然以言行事的行为也可能产生一定效果,那么如何把以言取效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区别开来呢?奥斯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虽然以言行事的行为也可能取得一定的效果,可是这种效果不同于以言取效的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我警告旅客不要穿越铁轨”这个语句所表示的以言行事的行为,也可能产生“警告”的效果,即旅客听到这种警告后加以考虑,但并不包含旅客一定接受这种警告而不穿越铁轨等意思。与此不同,“我阻止旅客穿越铁轨”这个表示以言取效行为的语句,则包含了实际达到使旅客不能穿越铁轨这样的效果。因此,奥斯汀说:“……以言行事的行为与效果也有联系,可是,这完全不同于作为以言取效的行为的特征的那种效果的取得。”[16]塞尔赞同奥斯汀的这个观点,他也认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本身并不保证取得预期的效果,因而不同于以取得效果为特征的以言取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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