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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言语行为的定义与分类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指令言语行为的定义(一)指令行为以及指令言语行为的定义“任何言语行为在根本上都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同时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塞尔提出的指令行为与其他言语行为的四个区别条件有其不足之处,不能涵盖所有的指令言语行为。

一、指令言语行为的定义

(一)指令行为以及指令言语行为的定义

“任何言语行为在根本上都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同时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因此,指令言语行为在根本上是指令行为的一部分。而任何行为都有其本质特征,同时“任何行为的规则都是由其这一行为的本质所内在地规定的”,“要分析一种言语行为的类聚系统,首先就要从分析这一行为的规定性开始” [2]。因此,要想研究指令言语行为,我们首先搞清楚什么是指令行为和其规定性要素。

通常来说,在指令行为中需要有两个行为主体,指令行为是由其中一个行为主体发出的,目的是让另一个行为主体实施某种行为。指令行为不一定都是以语言形式发出的,比如用眼神“要求关门”是指令行为,再比如食指放在唇边表示“不要说话”也是指令行为,但大部分的指令行为是以语言的形式出现的。综上所述,指令行为是“某一个具有特定意图的行为主体发出的要求另一个行为主体即指令接收者在未来实施某个合乎其意图的行为”的行为。

奥斯汀认为人们说出一句话就是完成了一个行为,即言语即行为,言语行为就是用语言来做事,如陈述、命令、提问、承诺等等。胡范铸认为:“言语行为指的是人类行为中使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行为,具体而言是人类行为中使用语言完成交际的一个最小事件,亦即在一定的语境中,言语主体出于某种意图建构并发出一段话语,另外的言语主体接受并自以为是理解了这一话语,从而做出与发话者意图相关联的反应这样的一个事件。”[3]即我们可以认为言语行为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个言语主体发出的基于某一特定意图的话语,并期待另外的言语主体理解接受,同时发出与其意图相一致的反应。

那么指令言语行为就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个言语主体发出的,要求另一个言语主体在未来实施某个合乎其意图的行为的言语行为”[4]

(二)指令言语行为的规定性要素

1.塞尔关于指令言语行为规定性要素的论述

塞尔曾经依据四个条件——前提条件、诚实性条件、命题内容条件和实质条件,对指令言语行为和其他言语行为加以区别:(1)前提条件:听者有能力实施行为A;(2)诚实性条件:说者要听者实施行为A;(3)命题内容条件:说者断定了听者的一个未来的行为A;(4)实质条件:说者让听者实施行为A的企图。

这一区分具有很大的意义,得到了普遍认可,但是,依据这几项条件是否就一定可以准确和完全地将指令行为和非指令行为区分开来呢?

塞尔提出的指令行为与其他言语行为的四个区别条件有其不足之处,不能涵盖所有的指令言语行为。那么,指令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规定性要素到底有哪些?这是本节所要探讨的要点所在。

2.对指令言语行为规定性要素的重新分析

我们都知道人类的行为是人对外界刺激产生的积极反应。人类的行为包含有意识的,也包含无意识的。无意识的行为则是受习惯、生理因素(如遗传、疾病等)、心理滞结支配,常常表现为最充分最直接的应激反应,比如做梦。有意识的行为具有逻辑性、功利性、现实性和目的性,比如写博士论文,再比如演讲。我们所进行的言语交际的活动无疑是有意识的具有目的性的活动。而这个目的性活动的出发点和回归点,都是——意图。众所周知,语言的意义同语境有着非常直接和密切的关联,在不同的上下文语境中,在不同的语气中,同一种语言形式完全可以表达若干完全不同的意义。因此,表达同一意义的语言形式是丰富多样的,而在背后支持这些语言形式的意图却是有限的。由于意图是言语行为的核心概念,意图实现是判定言语行为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因此本文把指令言语行为的意图作为研究其规定性要素的首要目标。

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意义的角度对人际交往的研究,他对言语行为的规定性要素的分析中也把意图作为非常重要的判定标准。但塞尔对意图的分类是经验性的而不是逻辑性的,我们在修正功能语言学派韩礼德将人类语言交际的任务分为给予和求取(索取)的基础上,将语言交际中的交流物分为“行为”、“信息”两种。

那么从意图的角度来说,人类的意图可以分为给予的意图和索取的意图,进而分为给予“行为”的意图、给予“信息”的意图、索取“行为”的意图、索取“信息”的意图四大类。从前面对指令言语行为在言语行为中坐标和位置的寻找的过程中得出,指令言语行为的意图是索取,进一步讲是索取“行为”。比如“把门关上”要求听话者马上去执行关门这个动作,“闭嘴!”则要求听话者立刻停止说话,指令求取(索取)的听话者的行动这一事件将会引起的是物质世界或者是精神世界的改变。

因此,我们首先明确的是:发出指令言语行为在意图上和其他言语行为区别开采的要素是:指令言语行为是一种求取(索取)行为,并且指令言语行为发出者的意图是求取(索取)听话者的某种行为。

第二,指令的言语行为中说话者求取(索取)的听话者的行为(或者行动)必须是还未发生的。

第三,存在于发话者意图中的这一行为不但是尚未实施,并且,如果说话者不发出这一指令行为,说话者不会主动去实施的。也就是说,这个指令,有发出的必要性。

第四,实施指令行为者是在认为听话者有实施这一行为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才会发出指令,即指令的发出者认为听话者有能力实施其指令。

第五,发出指令为认为自己有权利发出此指令。即他认为自己发出指令是合理、合法、合情或者合乎逻辑并且有实现的可能性的。

我们说,实施一种言语行为一般来说一定有一个言语行为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即言语行为需有两个行为主体。指令行为是由希望别人做事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领导,可以是孩子,可以是长辈,可以是爱人,也可以是素不相识的路人,对象是有可能会按照他的指令做事的人。而指令行为的目的或者实施意图是通过这个指令的行为,让听话者做出某种行动,从而对现实世界产生某种影响。

在指令言语行为主体之间最突出的关系是:话语权关系。话语权是话语权力的简称,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话语本身对客观世界的解释力和说服力”[5],是“人们通过语言表达自我、实现话语者意图、维系自身利益的能力”[6]。第二层是指人们为了充分地表达思想,进行言语交际而获得和拥有说话机会的权利。本文中作为指令言语行为必要条件之一的话语权是第二层面的意义,我们将其作为一种权力关系来看待,“话语是一种权力关系。它意味着谁有发言权,谁无发言权,一些人得保持沉默(至少在某些场合下),或者他们的话语被认为不值得关注……尽管它是一种隐蔽的,表面上无行为人的控制系统,然而它在社会中是一种真实的权力” [7]。影响话语权的因素有很多,如年龄、身份、社会地位这些固有的社会角色。一般来说,年纪大的人较年纪轻的人有话语权,身份地位高的人比身份地位低的人有较多的话语权,这类话语权可以简称为规约性的话语权;除了社会角色,话语角色对话语权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就是在某一个话语交流中,在特定的语言情境中的特定的话语角色,如在医院中医生和病人,我们把这种语境赋予的话语权称为临时构建的话语权。

不管是规约性的话语权还是临时构建的话语权,只要是发出指令行为的人,他都觉得自己具有发出这个指令行为的权力即具有话语权。不仅仅是发出命令的人具有话语权,发出请求和哀求的人也具有话语权,即,发出请求和哀求的人认为自己有权力这么做,如下属对公司老总发出请求,意味着公司老总有义务帮助自己的职工,即职工有权利得到老总的帮助和爱护。

二、指令言语行为的分类

(一)制约指令方式选择的因素

言语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指令行为也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社会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语行为作为人类交际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人际功能的作用非常之大,居于其功能的首要位置。Poynton(1985)曾对语言的人际功能作了深入的研究。她具体化了支配这人际功能的情景因素——话语基调。她认为,“话语基调包含三个因素:权势、接触和感情投入,其中每个因素都是一个连续体”。[8]

1.主体之间的关系

(1)主体的权势、话语权的关系

具体来说,权势就是两个行为主体的权势以及话语权的倾向。我们在前面提到过话语权包含规约性话语权和临时构建的话语权。规约性的话语权我们就不再赘述。临时构建的话语权则是在某一个话语交流中,在特定的语言情境中,如在医院中的医生和病人,尽管这个病人可能是一个政府官员,但在医院这个特殊场合,医生对话题的控制、话题的起止等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又如在法庭上,“控告人或证人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规定哪些言语行为或体裁是他们可以用的;有时只允许回答问题;个人经历只能在被要求说时才能说;当然较有权势的被告人在此情况下可能有更多的自由。争辩或辩解要减到最小的程度,因为它们属于辩护律师或起诉人的话语权势范围”[9]。由于“说话者的权势可以通过对轮番说话的控制表现出来,比如,偏向于选择自己为说话者,打断别人的话,以及使用更微妙的语调、音高、流利度、果断程度等标志”,[10]以便在局部的语境中维护这种权势的存在从而实现自己的指令意图。由于对话语交流的行进过程具有更大的控制力,因此拥有话语权的人更容易也更倾向使用更加简洁的,具有更强指令意味的,不容批驳和否定的指令言语行为。

而在话语模式中,“权势说话人期望人们用正式、尊敬的文体与他们对话,不允许无权势说话人用常用的或口语化的特定词汇” [11]。而无话语权者只能比较被动地说话,因此无话语权或者话语权比较弱的人在需要实施指令言语行为的时候通常会选择建议性的言语行为或者请求性的言语行为,此外除了核心话语,还常常会额外增加一些辅助性的话语结构,以帮助实现其指令意图。

以上是以往研究中研究者们更加关注同时普遍认可的部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具有话语权的人对下属或者下级说话时只用到高语力的指令方式,尤其是在这个处处彰显平等和权利的时代,如果权势者和具有话语权的人时时刻刻都用高语力的指令行为,恐怕难以次次实现其指令意图。我们会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本身具有话语权的人对指令方式的选择范围更加广泛些,如领导可以选择用命令的方式让下属做事,也可以使用建议和请求的方式使下属做事。

话语权还是客观存在于那里,只是发话者没有强调它而已,但这并不代表听话者会真的忽略掉话语权的存在。

而本身不具有话语权的人,则通常情况下选择的范围会比前者小很多,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选择与自身权势不相符的形式来进行指令行为,这点我们在此就不详细展开讨论。

(2)主体之间的社会距离

简言之,主体之间的社会距离是指两个行为主体的熟悉程度,正如Poynton所说的接触,这是一个连续统,但主要包括熟悉、不太熟悉和陌生三个量变到质变的点,在这三大聚集点附近的社会距离的人在采用指令方式时会有不一样的倾向。根据礼貌的准则,不熟悉的人之间往往优先选择语气比较缓和的,带有礼貌性质的建议类和请求类言语行为,除非发出指令者认为对指令接受者只有用命令的方式才能达到其指令目的。

而熟悉的人之间选择何种方式的指令行为则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有可能会采取比较随意的指令行为,而较少考虑到礼貌的问题。冯光武的研究表明在家庭指令行为中,并不存在哪种语力的指令行为更为优先的情况,说话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和情绪来随时调整指令的形式。

如果说在熟悉的人之间会有影响指令形式选择的因素的话,那么首要因素是场合因素,而不是社会距离和话语权的因素,如在庄重的婚礼、葬礼、宴会、大型会议等严肃的场合选择的指令方式与轻松的日常生活有所不同。

2.事情外部状态

发出指令者选择何种语力的指令行为时候还会受到事情状态的影响,包括场合的正式程度和事情的紧急程度及事情执行的难易程度三个方面。

(1)场合的正式程度

场合的正式程度是指这个言语行为发生的场合是正式的场合还是非正式的场合。一般来说,在正式的场合、公共场合、非正式场合和私人场合对指令言语行为的实施方式的选择和表达也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在正式场合和公共场合,指令言语行为的发出者一般会采取严肃的语气、正式的口吻、公事公办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都是拥有话语权的人发出指令言语行为,而对于无话语权的人或者话语权比较小的人来说,默认状态是无发话权而只有执行的义务,如在法庭法官要求证人出示证据这一指令言语行为。

(2)事态的紧急程度

事态的紧急程度是指实施言语行为的过程当中,事态是否为紧急状态和事态的严重性如何。在非紧急的状态下,发话者的话语权、熟悉度、心理状态会对指令的方式具有比较大的影响;而在紧急的状态下,可以忽略掉发话人话语权的强弱,忽略掉发话人和听话人的熟悉度,而以处理紧急发生的事态为首要任务。

在场合的正式程度非常高的时候和事态非常紧急的时候,言语行为发出者使用语力较高的指令行为具有非常高的合理性,即具有充分的理由来采用高语力的指令行为。

(3)事情执行的难易程度

事情执行的难易程度即在话语权双方的关系、心理因素等其他因素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指令行为的发出者和接收者是友好关系,那么如果事情执行起来越难,则指令行为的发出者越倾向于采用语力较低的指令行为。

3.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是指发话者愿意用什么样的感情色彩来表达其指令。发话者的感情色彩,包含了发话者与听话者本身的情感状态,也包含了发话者当时的情绪状态,还包括了指令行为发出者的心理期待值。

(1)情绪状态

首先情绪状态会影响到指令言语行为的使用方式,如人在愤怒的时候和心态平和的时候说出来的话有可能会截然不同。这点不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只对指令行为发出者在情绪可控的情况下所发出的指令情况。

(2)心理期待

心理期待值也会对指令言语行为方式的选择造成非常大的决定性作用。如一个拥有话语权的领导在心理期待值非常高的情况下会采取比较客气的或者是拉近距离的方式和下属说话,以便让下属更加愉悦地高效地去完成其发布的指令行为;而对于没有话语权的人来说,则可能会倾向于采取恳求或者是哀求的方式来充分表达自己的需求,达到实现其指令行为的目的。

(3)指令行为发出者与指令行为接收者的情感关系

指令行为发出者与指令行为接收者的情感关系也会影响到指令方式的选择。如果指令行为的发出者和指令行为的接收者是敌对情感,那么通常会采取高语力的指令方式。

而如果是非敌对情感,则会有多种可能性。我们为什么将情感状态放在心理一栏中,而不是放在主体关系中,是因为,主体关系是交际双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熟悉的还是陌生的,在此情此景下谁具有话语权,这些都是客观的东西。而感情因素中的情感状态,则不能等同于社会距离,情感状态包括敌对的情感状态和友好的情感状态,社会距离近的两个行为主体之间可能具有的是敌对的情感状态,也可能具有的是友好的情感状态,可能此时具有的是敌对的情感状态而彼时具有友好的情感状态,而指令发出者对指令接收者的情感状态是什么对指令行为的发出者采取的指令形式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我们将其独立地列为一点。

(二)制约指令方式选择因素的优先级别

我们知道指令言语行为的实施会受到各种各样条件影响,而这些条件也不是单一地起着作用,它们一起对言语行为的实施起作用,它们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下面我们来做进一步的分析:

1.情感状态

我们认为最先制约指令言语行为选择的因素是心理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情感状态,如果情感状态是负面的,也就是说交流双方处于敌对的情感状态,则通常来说会采用语力级别高的指令行为方式,如间接命令——威胁、直接命令。

2.事件状态中的事情紧急程度和场合正式程度

如果交流双方处于非敌对情感状态,那么对指令方式选择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事件状态中的事情紧急程度和场合正式程度,其中事情紧急程度的优先级别高于场合正式程度。在事情发展状态为紧急的时候,可以只考虑怎样最简洁有效地发出指令,即用高语力的指令形式。

3.场合条件的重要性

在非敌对情绪状态非紧急状态下,场合条件的重要性则凸显出来。在正式的场合中,一般来说发出指令言语行为的人是具有一定话语权的人,话语权较弱的人则几乎没有实施指令言语行为的权力。而由于正式场合的严肃性,以及场合和社会状态赋予拥有话语权的人说话的合理性——“除日常的会话外,他们(指具有权势的人)控制正式的对话和书面的公众传播话语。他们参加重要的政府讨论、国会辩论……他们拥有报纸、电视台、出版社和技术手段……新闻价值从意识上被固定,以使精英及其行动成为优先话题……”[12]因此正式场合中的指令行为都是只有较高语力的指令行为。

4.主体之间的社会距离对指令方式选择的作用

在非敌对情绪状态非紧急状态下同时场合是非正式的情况下,主体之间的社会距离对指令方式选择的作用则凸显出来。主体之间的社会距离越远,通常情况下会采用指令语力较低的指令形式。

5.事情执行的难易程度对指令行为的制约作用

在非敌对情绪状态非紧急状态,场合是非正式的情况并且主体之间的社会距离比较近情况下,事情执行的难易程度对指令行为的制约作用如上面所述,事情执行起来越难,则指令行为的发出者越倾向于采用语力较低的指令行为;事情越容易,则容易采用高语力的指令形式。

(三)指令言语行为分类的基本依据及指令言语行为的类别

1.“话语权”和“对话语权的处置”

(1)“话语权”是指令言语行为的核心概念

在前面我们讨论了制约指令方式选择的要素和这些要素的优先级别。在这些制约要素中,指令言语行为的主体间的关系尤其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在“指令”的行为意图确立之后,具体的形式到底如何选择?这时最主要的参数应该就是基于主体之间关系而形成的“话语权”。

虽然任何言语行为都有一个话语权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与阐述言语行为、提问言语行为、招呼言语行为等比较,在指令言语行为中,话语权的参数具有特别重要的位置:问几点开会、打招呼、和别人谈论写论文的经历、答应对方一件事的时候,话语权并不作为一个凸显的因素对这些言语行为起作用,并不是只有具有话语权的人才可以提问,也不是没有权势和没有话语权的人不可以打招呼,阐述的方式也并没有因为这个人具有或者不具有话语权有什么差别。而指令言语行为则不同,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发现“说话者的权势可以通过对轮番说话的控制表现出来,比如,偏向于选择自己为说话者,打断别人的话,以及使用更微妙的语调、音高、流利度、果断程度等标志”[13],以便在局部的语境中维护这种权势的存在从而实现自己的指令意图。而在话语模式中,“权势说话人期望人们用正式、尊敬的文体与他们对话,不允许无权势说话人用常用的或口语化的特定词汇”[14]。而无话语权者只能比较被动地说话。因此话语权对指令有着非比寻常的作用,这种作用对如何实施指令、指令是否能够成功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指令性言语行为的核心概念。

(2)指令行为的发出者对“权势”和“话语权”的三种处理方式

在前面我们分析了影响选择不同指令方式的要素,并对这些要素作用于指令言语行为选择中的优先程度作了进一步分析,在所有的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是话语权要素。

我们在绪论中提到过,意图是言语行为的核心概念,人们之所以实施某一种言语行为是为了实现其根本意图,也就是说“意图——实现”原则是交际的最高原则,人们在交际的过程中根据这个最高原则来选择自己的交际策略。基于这一原则,虽然有权势的人具有权势带来的话语权,他可以运用其话语权来实现其交际意图即用高语力的指令方式来实现其意图,正如钱冠连“运用权威”策略提到的“用足了权威也可以使说话更有效果,达到说话目的”[15]。但钱冠连没有提及的是,具有话语权的人并不是无时无刻在用命令的指令方式来行使指令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这样单一指令方式只能显得发话者飞扬跋扈而对指令的实现毫无益处,因此他们同样也会采取其他方式来实施指令,即他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其如何运用话语权进行策略性的调整。也就是说,“运用权威”(权势)或者说对“话语权”的处置是一个可以调节的策略性的行为。

我们说,事物的位置都是相对的,降低自己的话语权就相当于提高对方的话语权和强调对方的话语权,提高对方的话语权可能是出于对对方表示礼貌和尊重的目的或者出于有求于对方目的,以此策略性的行为来达到实现指令的根本意图。

2.基于“对话语权处置方式”的指令言语行为类别的划分

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对指令行为的发出者如何根据自己的意图对“话语权”这一条件进行策略性的调节。

(1)“强调自身话语权”的指令言语行为

强调自身话语权降低对方话语权的指令行为,即命令。在本文禁止作为命令类的下位出现,即命令类言语行为包含命令和禁止。

(2)“模糊彼此话语权”的指令言语行为

模糊彼此话语权的指令言语行为即建议、商量等。劝阻作为建议别人不做某事被我们在本文归入建议类言语行为的下位。

(3)“突出和强调对方话语权”的指令言语行为

突出和强调对方话语权,降低自身的话语权的指令言语行为,即请求以及以请求为一点延伸扩散出来的连续统,如乞求、祈祷,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众多纷繁复杂的各项制约因素中,话语权是制约指令方式选择的核心因素,采用什么样的指令形式,取决于说话者在对各种情况进行过权衡之后采取的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强调与否的态度。越是强调自己话语权力和权势,指令的语力则越高;越是弱化自己的话语权力和权势,指令的语力则越低。因此,对话语权力和权势的强调程度,是众多指令言语行为实施条件和因素中最具提纲挈领作用的一个因素。

[1] 胡范铸著,《基于言语行为分析的法律语言研究》,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1)。

[2] 胡范铸著,《试论新闻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载《修辞学习》,2006(01)。

[3] 胡范铸著,《基于言语行为分析的法律语言研究》,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01)。

[4] 樊小玲著,《指令言语行为的重新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55。

[5] 徐国民著,《话语权力与社会价值》,载《求索》,2008(07)。

[6] 陈开举著,《论语言的力——语言的哲学、文化学与语用学本质》,载《学术研究》,2009(12)。

[7] 文贵良著,《话语与生存——解读战争年代文学(1937—1948)》,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8] 樊小玲著,《指令言语行为的重新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70。

[9] Tenu A. Van Dijk: Social cognition, social power and social discourse,载《外语言学》,1991(03).

[10] Tenu A. Van Dijk: Social cognition, social power and social discourse,载《外语言学》,1991(03).

[11] Tenu A. Van Dijk: Social cognition, social power and social discourse,载《外语言学》,1991(03).

[12] Tenu A. Van Dijk: Social cognition, social power and social discourse,载《外语言学》,1991(03).

[13] Tenu A. Van Dijk: Social cognition, social power and social discourse,载《外语言学》,1991(03).

[14] Tenu A. Van Dijk: Social cognition, social power and social discourse,载《外语言学》,1991(03).

[15] 钱冠连著,《汉语文化语用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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