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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个体行为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积极行为是指个人对于政府投资行为存在个人维持既有利益或获得增值的期望,从而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消极行为和防御行为多发生在政府机构内部的个人身上。通过对政府投资中个人行为分类研究发现,政府机构针对政府投资行为的考评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要落实对个人的消极行为与防御性行为的考评与问责制度。从“个人”这一最为基础的层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

通过前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政府投资的微观层面,个人行为共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和被动防御行为(见表5-1)。

表5-1 政府投资微观层面中个人行为分类解析

首先,积极行为是指个人对于政府投资行为存在个人维持既有利益或获得增值的期望,从而对政府投资施加影响。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积极行为具体包括:贪污行为、挪用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侵占行为、受贿行为、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行贿行为、索贿行为、截留行为、套取行为、多支付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

其次,消极行为是指在政府投资对个体无影响或仅有增益的前提下,个体放弃个人利益诉求或期望,并不积极地实施不当影响。但却因过失造成履职行为的失当。个体的不当消极行为也造成了政府投资决策失误或实际损失等后果,所以消极行为在此也应是一种失职行为。

最后,被动防御行为通常发生在政府投资对个体利益有减损的情况下,个人虽然放弃了个人的利益诉求或增益期望,但在经济人的本性驱使下,仍希望维持既有利益。在这一前提下,个人不会采取实现自身利益增值的积极行为,但仍会实施积极的作为(积极行为)或纯粹的不作为,其实质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即防御行为,目的是维护自身的现有利益不因政府投资而减损。

结合本研究目的,对于政府投资的法律保护需要以上述三类行为为规范对象。针对积极行为,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等”等可以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消极行为和被动防御性行为,现有制度中缺乏对它们进行规制的依据,因此,政府投资法律制度应补充对个人的上述两类行为的监督和规制。

针对消极行为,我们发现其主要表现为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因此在政府投资法律制度中,应明确当事人勤勉与忠实义务及具体责任形式。被动防御行为,通常发生在政府投资行为对个人利益有减损的情况下,个人虽不采取实现自身利益增值的积极行为,但仍会实施自我保护行为(即防御性行为)来维护自身的现有利益不受到影响。消极行为和防御行为多发生在政府机构内部的个人身上。以往对政府内部个人的监督与制约一般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考评。但是在行政系统中对消极行为或被动防御行为缺乏具体问责的依据,大多数情况下仅给予批评或警告。这样的处理并不足以明显增加个人的行为成本,因而无力防范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可见,消极行为或被动防御行为往往是导致政府投资中政令不行、“三超”工程、质量问题等主要原因。

通过对政府投资中个人行为分类研究发现,政府机构针对政府投资行为的考评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要落实对个人的消极行为与防御性行为的考评与问责制度。从“个人”这一最为基础的层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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