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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以言取效行为

时间:2022-09-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哈贝马斯将自己创立的语言哲学称为“普遍语用学”,用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 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5页。普遍语用学有别于传统的经验语用学,后者认为,言语的意义由其所在的特定语境决定,因而致力于对语言使用的上下文关系进行分析,而且这种分析只能是经验性而非规范性的。

哈贝马斯认为,分析哲学那种纯逻辑分析和技术论证的研究方法并不适用于语言研究,因为人们在交往活动中使用的并非固定的、既定的语言规则,而是自然的、活生生的言语,因而我们应当将言语,即现实的使用句子的行为作为研究的对象。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与以卡西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语言哲学家有着很深的默契,他们都认为应当将语言置于广阔的生活世界的背景之下进行语用学分析。这一语用学的转折使研究者突破了句法学和语义学的解释框架,将关注点由语言的表达功能转向其交往功能,致力于研究符号与符号的使用者之间的联系;而由于语言不再是个人意愿与情感的表达工具,而是达成主体间交流和理解的中介,这就将语境由私人性扩展为公共性,让人们不再囿于分析单纯的语法规则,而是更加关注人是如何借助语言达成相互理解的,这一交往行为有何目的,同时又要遵循哪些规范性的条件等问题。哈贝马斯将自己创立的语言哲学称为“普遍语用学”,用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 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5页。普遍语用学有别于传统的经验语用学,后者认为,言语的意义由其所在的特定语境决定,因而致力于对语言使用的上下文关系进行分析,而且这种分析只能是经验性而非规范性的。与之不同的是,普遍语用学认为: “一个言语所表达的意义,并非决定于语言使用的特殊情景,而是决定于语用学规则所构成的言语的一般情景的规范性质,从而主张对言语行为进行规范分析。”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4页。 它并不关注某一具体言语行为的展开,而是更加注重主体间为了达成共识和理解所进行的真实的、可理解的和有效的言语行为。

哈贝马斯接受了奥斯汀和塞尔对于言语行为所作出的划分,并对其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释: ①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即陈述某一事件的断言行为,它用以表述某一事件或客观现象,并不考虑言说者的态度和言说的语境,因此并非语用学意义上的完整命题,我们应以真实性来检验它是否与事实相符;②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指言说者通过言语行为与另一行为者形成沟通,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共同完成某一事件,其核心在于建立一种人际关系。哈贝马斯是这样解释这一行为的: 如果言说者与听者之间产生了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是由言说者引起的——并且,听者在该内容被表征的意义上(作出一次诺言、一种主张、一个建议等等)能够理解并接受言说者说出的内容,这个言语行为就获得了成功。因此,衍生性力量存在于这样的事实中: 言说者在实施一个言语行为时,可以通过使听者与他发生某种人际联系的方式影响听者。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 译,重庆: 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5页。

③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指言说者通过言语行为达到自己预先设定的目标,它是一种需要加以控制的行为,因为在这种行为中,他者只是作为言说者借以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而存在着的。也就是说,言说者将言语行为作为控制和操纵对方的手段,同时也将交往的另一方作为自己实现目标的工具,这是一种道德中立的行为。在这三种行为之中,以言行事行为就是交往行为的具体形式,也是最让哈贝马斯感兴趣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都是主动的参与者,而非不介入其中的旁观者;主体交往的背景是生活世界,因此主体与外部自然界是共生共在的关系,而非主客对立的关系;主体是在了解对方的立场和判断的前提下,形成了自己的判断和认识,因此这里的主体并非中心主体,而是交互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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