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三十九条

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三十九条

时间:2022-03-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发布,也标志着由此开始在全区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并依法对人口生育实行有计划的调节和管理。2003年7月,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更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改革发展历程_宁夏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史研究

1.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健全阶段(1978~1991年)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指导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

宁夏人口的快速增长,引起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切实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1982年8月,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2年9月2日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至此,宁夏城乡有别、民族有别、山川有别的“一、二、三孩”和“间隔4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初步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发布,也标志着由此开始在全区全面实行计划生育,并依法对人口生育实行有计划的调节和管理。

1983年7月,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厅级),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

1986年,由于受到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的强烈冲击,全区育龄妇女和生育旺盛期妇女人数大幅度增加,使全区人口出生率明显回升,总人口增长速度加快。面对十分严峻的人口形势和控制人口增长的艰巨任务,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进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在1988年12月召开的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次同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1989~1991年》,在全区普遍实行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了由总人口数、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超计划生育率为指标体系的人口计划控制指标和奖罚办法。全区各级政府也通过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极大地调动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真抓实干,确保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到实处,对有效控制宁夏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缓解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对宁夏人口控制形成的压力和影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90年12月,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宁夏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宁夏计划生育工作在依法管理上进入了新的阶段,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促进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管理依据。

在自治区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时期宁夏人口增长速度明显减缓,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人口发展目标。

2.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阶段(1992~2000年)

1993年,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转了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意见》,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994年,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全区统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征收证,从而使宁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1995年,自治区积极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工作,把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正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根据宁夏山川有别的实际情况,确定永宁县、固原县为全区计划生育“三结合”试点地区。并于1998年提出了深化“三结合”,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以往就计划生育问题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确保2000年基本实现“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目标。

2000年,自治区坚持不断改革创新,在“突出重点,明确导向,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指导下,本着有利于推动“三为主”方针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山区实现低生育水平和川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逐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估机制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签订方式上,由一签一年改为一签三年;在考核方式上,将“面对面”改为“背靠背”,实行分线考核、分级考核、分类考核和“三个不确定”(不确定时间、不确定地点、不确定内容)相结合,同时增加了现场公示环节;在考核内容上,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内容的不同,对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及时进行调整。考核制度的完善,体现了考核的导向性,使考核更加科学规范,增强了透明度,充分调动了上下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阶段(2001~2005年)

随着全国和部分省市低生育水平的实现,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宁夏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01年9月做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01〕54号),提出了21世纪前10年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方针;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措施,提出新时期宁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并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003年7月,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更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宁夏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在认真分析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政府于2005年5月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05〕22号),进一步明确了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对加强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这一时期,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既要抓紧,又要抓好”的要求,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着力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健全法制、稳定政策、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区人口增长速度明显减缓,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也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人口发展目标。

4.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2007年12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8年12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又提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基础上,提出了全区2010年和2020年人口发展目标。

为了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要求。2009年11月,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次修订,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全面提高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宁夏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200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于2010年12月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区各市、县(区)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工作战略部署和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安排部署,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初步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格局。

“十一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区上下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中心任务,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2014年5月,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这标志着“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宁夏落地。同年9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实施多年的宁夏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正式取消了生育间隔。

这一时期,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三为主”和“三结合”工作;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和新体制;开展全方位宣传教育活动,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和婚育文化;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提升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水平;创造性地实施了“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体系,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三无”“一无”乡(镇、街道办)活动;着力构建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为全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注重家庭发展。

2015年12月,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宁夏户籍育龄妇女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免费分娩;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