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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成果及努力方向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个成果就是习总书记2014年1月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下一步我们还需要作如下努力。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成果及努力方向_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高压态势,反腐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和取得的效果之好,是我们党执政六十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前所未有的,大大提振了党心、军心、民心。“治标”是要为“治本”赢得时间,最终我们的反腐工作要落到“治本”上。

一、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如下成果:

第一个成果就是中央八项规定的颁布实施。中央率先垂范,狠抓作风建设,压力层层传导,这是过去没有过的,效果很好。中央明确提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这是一个庄严承诺,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第二个成果就是巡视制度职责定位的明确。2013年,习总书记明确强调了巡视工作“一个中心”“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一个中心”即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四个着力”是指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指的是巡视组要善于发现问题,发挥震慑力,遏制腐败蔓延势头。2014年,又强调了“两责任、一纪律”,这是对中央巡视组巡视监督内容的拓展,指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和执行组织纪律情况的检查。

以巡视这个异体监督为先锋,让巡视组独立观察发现并汇报各地或各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去解决,效果很好。异体监督是监督当中一个核心视角。历史证明,同体监督通常是一种低效甚至无效的、成本很高的监督,而异体监督较高效且成本很低。

第三个成果就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这就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都成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习总书记提出了“两为主”的要求,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两个为主”是从工作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创新做法,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要实现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就必须要解决这“两个为主”,不解决,成功不了。

第四个成果就是习总书记2014年1月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第一次提出了“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论断。2013年,习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将其称为反腐败的决心;而“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我将其解读为反腐的目标,甚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这说明我们党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下定反腐的决心到明确反腐的目标,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

第五个成果就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的“两个首先”和“两个最”:“两个首先”是指,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两个最”是指,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的特征,是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这“两个首先”和“两个最”说明,我们党坚持依法、依宪反腐,坚持在反腐败过程中体现党的领导。

以上这五个方面,就是在反腐败当中我们所取得的制度成果,或者说,是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方面所取得的明显的、长足的进步。由权力反腐逐步转向法制反腐、制度反腐,才是我们的根本去向。只有这样,才能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倒逼我们的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走出一条新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在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我们朝依法治腐、依规治腐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反腐制度建设方面,下一步我们还需要作如下努力。

第一点,我们要切实推进法治,做到反腐败工作“全覆盖”,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去我们的反腐工作主要是以党政机关为主要领域,现在还包括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就比较全面了。应尽量避免在打击行动上有明显指向,把一部分作为重点而忽略了其他一些领域。同时,要解决我们过去存在的选择性查处、选择性办案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会严重抵消反腐败的威慑效应。如何推进法治,我认为关键在于加快权力的结构化改革,也就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体系。

第二点建立在第一点的基础上,就是推进反腐败机构的建设。反腐败机构行使的是监督权,必须保证执纪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保证司法机构的廉洁和专业化。如果在这些方面能够有实质性进展的话,就能为法治建设奠定重要的基础。推进依法治腐、依规治腐,立法层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完善,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执行层面,也就是我们的反腐败机构能不能把法律、纪律明确规定的内容不折不扣地执行。

第三点,就是处理好党的纪律和法律的关系。目前,承担反腐职能的纪检系统、司法部门对贪腐的处理都有各自的依据,纪检部门是依据党内法规查处贪腐;司法部门是依据宪法刑法来处理腐败。在加强依法反腐中,怎样处理执纪与执法的关系、如何增强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我个人建议,应逐步探索完善监察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的模式,让执纪与执法并行,让纪检与司法更好地协同。这种模式能够促进各个反腐败机构在职能上的优化配置和资源整合,也能够提高我们依法反腐在程序方面的规范性,从而提升反腐败的威慑力。实践证明,联合专案组办案比先后办案效率要高、效果要好。这个举措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使各机构相互制约,防止单方面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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