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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农业生产者转入耕地经营权进行准入限制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提高粮食总产角度来看,对这类经营主体转入耕地经营权,需要谨慎对待。尽管目前工商企业租赁耕地的绝对面积不大,但增长势头较快。对粮地被租以后的非粮化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对工商企业租赁耕地的问题,在基本面上不能鼓励,要抓紧研究准入门槛和监管制度等问题。在没有具体政策措施的情况下,还是要慎重起见,不支持工商企业租赁农产承包地直接组织农业生产。
对非农业生产者转入耕地经营权进行准入限制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转入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农户。这类转入主体虽然也追求获取更大经济效益,但基本经营业务在农业领域,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结合得非常紧密,经营者自己就是生产劳动者。投入能力不会很强,经营规模一般也不会太大,转入耕地经营权后不会也很难轻易改变经营范围。一类是资本主导型的经营主体。凭借资本追逐最大利润,经营范围很宽,经营过程与生产过程往往是分离的。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第一类主体转入土地后,不仅能够解决谁来种粮的问题,而且能够提高粮食生产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和经济效益,因此对粮食生产是有利的。第二类主体在转入耕地经营权后,在粮食生产效益较好、监管制度严格的情况下,能够依托资金优势打造技术优势,形成规模经营效应,也会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械化生产方面投入下功夫。但在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不高、监管又不严的情况下,改变粮地利用方向的倾向性较强。而且由于这类主体的经营过程、生产过程分离,往往需要雇工,这不仅会增加成本,而且由于劳动过程和劳动成果不挂钩,容易产生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这类主体转入耕地经营权后,容易出现多元化利用的现象。为获得经营权,这类主体的租金也是比较高的。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客观上也需要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从提高粮食总产角度来看,对这类经营主体转入耕地经营权,需要谨慎对待。

尽管目前工商企业租赁耕地的绝对面积不大,但增长势头较快。作为典型的市场主体,工商企业的基本动力来源于追逐利润,在种粮效益并不高的情况下,种粮积极性自然不高。工商企业租地后,一般只种一季粮食。虽然经营效益可能提高了,但粮食总产却下降了。对粮地被租以后的非粮化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对工商企业租赁耕地的问题,在基本面上不能鼓励,要抓紧研究准入门槛和监管制度等问题。在没有具体政策措施的情况下,还是要慎重起见,不支持工商企业租赁农产承包地直接组织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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