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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三、对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人民解放军是我国的钢铁长城,担负着保卫祖国,保护人民生活的和平、安定之神圣职责,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别的保护,是符合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的,但是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里服役的拥有军籍的人。现役军人不包括已经复员、退役、转业的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在军队中工作的没有军籍的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仅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或未婚妻或仅有恋爱关系的人。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配偶为非军人而言。如果双方均为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这条特别规定,应按一般的规定处理。

(3)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姻感情都比较好,军人的配偶没有提出什么重要理由的,法院应该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改善和军人的关系。如果调解无效,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军人配偶反复提出离婚要求,坚持要与军人离婚,法院在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政治部门做好军人思想工作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4)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2.在法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条是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给予特殊保护的特别规定。但是适用本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限制的主体是男方,但是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在受限制的特定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诉权;(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确有必要受理”主要是指在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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