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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贸易商品的禁止与限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对贸易商品的禁止与限制清政府除海禁和迁海期间严格禁止一切对外贸易以外,康熙统一台湾以后就允许了对外贸易,但清政府却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许多商品不允许进出口,最令人发指的莫过于清政府并不限制外国奢侈品进口,反而严格限制中国传统出口商品出口。因此,清政府对于军器类商品及可以打造成军器类的原料和材料则严格禁止出口。

第二节 对贸易商品的禁止与限制

清政府除海禁和迁海期间严格禁止一切对外贸易以外,康熙统一台湾以后就允许了对外贸易,但清政府却规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许多商品不允许进出口,最令人发指的莫过于清政府并不限制外国奢侈品进口,反而严格限制中国传统出口商品出口。禁止出口的商品并非全部从一开始就完全禁止,而是有一个逐步严禁的过程。也并非一直禁止,有时禁止与允许交替,有的先禁止后允许,有的先允许后又禁止。情况复杂,不可一概而论。

一、禁止军器军需类商品出口

历朝历代统治者均惧怕人民的反抗,由于满汉比例悬殊,由东北一隅的满族的统治者建立起来的清政权对人民的反抗尤其惶惶不可终日。因此,清政府对于军器类商品及可以打造成军器类的原料和材料则严格禁止出口。《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明确规定军器严禁出口。附例680规定:“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每船炮不得过二门,火药不得过三十斤。其鸟枪、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康熙五十九年覆准:“沿海各省出洋商船,炮械军器概行禁止携带。如地方官不严查禁止,致商船仍行私带者,照失察鸟枪例罚俸一年”(13)。雍正六年覆准:“商船、渔船不许携带枪炮器械。至往贩东洋、南洋之大船,原与近洋不同,准其携带。鸟枪不得过八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洋商投行买货,即同牙人将应带军器数目,呈明海关给票照数制造,錾书姓名、号数。完日报官点验,填入照内。守口官弁,验明放行。回日如有短少,即行讯究。果系遗失,取通船甘结存案”。雍正八年覆准:“往返东洋、南洋大船准携带之炮,每船不得过二位,火药不得过三十斤”(14)。嘉庆七年奏准:“出海贸易船只,分别梁头丈尺,以定携带炮械多寡。如船户领换照票时领配炮械者,验明梁头丈尺,专案通详,移令附近营分,监督制造,深凿某州县某号船只姓名,制造年月,工竣由州县验给,即于照首盖用携带炮械戳记及名目件数,沿途验放”(15)。按《大清律例》第225条的规定,可以打造成军器的铁货也不许出口。后来又在例中无限扩大禁止铁货出口的范围,不但铁斤不能出口、铁货不能出口,就连废铁、铁锅(16)等均不能出口(17)。这项规定开始于雍正年间,雍正九年议准:“嗣后有将废铁潜出边境及海洋货卖者,照越贩硝磺之律科断”(18)。同年又规定:“嗣后铁锅应照废铁之例,一概严禁,无论汉夷商船,均不许货卖出洋,违者照捆载废铁出洋之例治罪”(19)。焰硝是弹药的主要原料,所以也一并禁止出口,康熙十四年覆准:“贩卖硝磺者,俱令呈明出产地方,取领府州县官印票,于经过府州县关津隘口,将印票呈明各官,填注验讫字样,用关防印记放行。若无印票出境卖与贼寇者,照卖与外国边海贼寇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俱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康熙二十三年开海贸易时特别议准:“凡违禁将硫黄、焰硝、军器等物,私载在船出洋贸易者,仍照律治罪。共防守该管官员知情故纵者,亦照律处分”(20)。满族是典型的马上民族,之所以能够以少胜多、破关而入、定鼎北京、征服全国,主要就在于依靠骁勇善战的八旗铁骑。因此,清政府严格禁止马匹出口,进而禁止可以用于运输的牛出口。奉天将军达勒当阿奏:“本朝自盛京开基以来,不准卖与朝鲜大马,相沿百有余年,边口照例严查。”(21)最为严重的是《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规定严格禁止军需物资出口,什么是军需物资?可以狭义解释也可以广义解释,这对清政府限制、阻遏出口留下了更大的空间。

二、禁止丝绸丝斤纺织品出口

丝绸丝斤等纺织品均为禁止出口的商品。缎疋、绸绢、丝绵均属于《大清律例》第225条“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所明确禁止出口的商品。丝斤后来也成为《大清律例》明确禁止出口的商品,附例695规定:“丝斤违例出洋,过一百斤,照米石出洋例,发近边充军。不及百斤,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枷号一个月,杖一百”(22)。丝织品及原料向来为我国出口的拳头产品,为世界各国所喜爱,禁止出口,也直接损害养蚕业和蚕丝业的发展,因而遭到的反对声浪极大,在地方督抚尹继善、庄有恭等人的强烈奏请下,清政府对丝斤的出口禁令进行了一些变通。乾隆二十九年覆准:“浙江省往东洋办铜商船,每船准带绸缎三十三卷,广东省外洋商船,每船准夹带粗丝二千斤,至本港商船,配带土丝二蚕丝共一千六百斤”(23)。后来,乾隆帝自己也认识到丝斤出口并非涨价的根本原因,禁止出口并未使价格回落就是明证。徒立出洋之禁,“是无益于外洋,而更有损于民计,又何如照旧驰禁,以天下之物供天下之用,尤为通商便民乎”?于是乾隆帝下令:“所有出洋丝斤,即着驰禁,仍遵照旧例行。其中各省情形或微有不同,应作何酌定章程及设法稽查之处,俟各该督抚奏齐时,该部详悉妥议具奏”。寻议:“采办洋铜之官范清洪、额商杨裕和等,每年出东洋额船十六只,应请海船准配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按照绸缎旧额每一百二十斤抵绸缎一卷扣算;如愿照旧携带绸缎者,亦听其便。其非办铜商船,仍不得援例夹带。其由江苏省往闽、粤、安南等处商船,每船携带糙丝,准以三百斤为限,不得逾额多带。闽、浙二省商船,海船准配上丝一千斤,二蚕粗丝一千斤;其绸缎纱罗及丝棉等项,照旧禁止。至粤省外洋商船,较他省为多,其配往各洋丝斤,亦较他省加广,请令每船于旧准带丝八千斤外,再准加带粗丝二千斤,连尺头总以一万斤为率。其头蚕湖丝缎匹等项,仍严行查禁,不得影射夹带滋弊。从之”(24)。《大清律例》并没有禁止棉花出口,但到乾隆四十二年便谕令禁止出口:“昨据李侍尧奏称,在粤省时,见近年外洋脚船进口全载棉花,颇为行商之累,因与监督德魁严行饬禁。嗣后倘再混装棉花入口,不许交易,定将原船押逐”。乾隆禁止棉花进口的理由是“内地处处出产棉花,供用极为宽裕,何借取给外洋,与之交易,致滋弊混”。所以,“著传谕凡有海口之将军、督抚设法严行查禁,如有装载棉花船只,概不许其进口,务令实力奉行,勿以空言塞责”(25)

三、禁止米谷豆麦等粮食出口

《大清律例》明确禁止米谷、豆麦、杂粮出口,“奸徒将米谷、豆麦、杂粮,偷运外洋,接济奸匪者,拟绞立决。如止图渔利,并无接济奸匪情弊者,米过一百石,发近边充军。一百石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石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为从及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谷及豆麦、杂粮,每二石作米一石科断。所有奸徒偷运米石及船只货物,俱给拿获之员弁充赏。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例议处。如有得贿故纵者,即行参革,以枉法计赃治罪。倘有不肖员弁,奉委之后,并不亲身出口,以妄拿商船额带食米论诈者,一体严参。其有得赃者,照恐吓取财律治罪”(26)。康熙四十七年,都察院都御史劳之辨奏请申饬海禁,暂撤海关,一概不许商船往来,清政府没有批准其奏请,但清政府决定:“除商人所带食米外,如违禁装载五十石以外贩卖者,其米入官;文武官弁有私放者,即行参处”(27)。为使这一道禁令得到更好的执行,清政府还规定了出洋贸易商人及船夫等人所携带的用于自己食用的米粮数。康熙时规定出洋船只按道里远近、人数多寡、停泊发货日期,每人一日准带食米一升,所带食米不得过五十石,多带出洋照例治罪(28)。雍正以后屡次重申这道禁令,乾隆十三年严禁杂粮麦豆偷运出洋(29)。(嘉庆十四年)“又定: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若有多带米谷以及麦豆杂粮,即系偷运”(30)。为了严禁米粮出口,福建巡抚周学键酌定章程时规定,船户牙行连环取保,船户食米比照村民,文武官员一体堵截。“福建巡抚周学键又奏:闽安海口,商渔船只出入络绎,透漏米粮,不特为省会民食漏鮐,且非慎重海防之道。今酌定章程,实力查办,务使永除积弊:一、出口船只,分定地方,切实查验。一、查验各口,轮派文武监察,以杜贿放。一、南台江面,派员巡查,船户牙行,连环取保,以绝私买。一、船户食米,与闽安口外村民食米,定数给照,以杜影射。一、水道小港与陆路捷径,令该地文武,一体堵截,以防透越”。对此,乾隆的批示为:“有治人,无治法,尚在实力行之”(31)。为了限制米粮出口,清廷一次又一次地发布上谕,形成泰山压顶之势,使地方官百般迎合最高统治者的心意,采取的限制措施无所不用其极。

四、禁止其他类商品的出口

除前述三大类商品外,由于红黄铜器、铜斤关系清政府铸造铜钱,所以严禁出口(32)。乾隆时云南巡抚张允随奏请严禁黑铅出口,乾隆予以批准(33)。《大清律例》第225条附例707还规定禁止牛角、史书等商品出口。船舶、苏木、胡椒也严格禁止出口(34)。还有许多商品,按清朝成文法并不禁止贸易,但皇帝可以随时宣布禁止贸易。当然,即使成文法明确禁止贸易的商品也并非绝对禁止,高高在上的皇帝可以随时“皇恩浩荡”特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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