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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概念与政治生活现象之理解的内在根据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对“人性”的经验论解释,我们得到了“常人”概念。理解政治生活现象,就是理解在具体的政治情景中的人何以会有那样的政治行为,而形成这样的理解的内在根据就是“常人”概念。但是,不仅人之常情和人的常态行为取向依然是这种推断和想象的不可或缺的根据和基础,而且它也是我们理解和解释政治生活现象的内在根据。
“常人”概念与政治生活现象之理解的内在根据_论证与解释:政治哲学导论

通过对“人性”的经验论解释,我们得到了“常人”概念。而“常人”概念告诉我们的,就是“人实际上是怎样的”或者“人实际上如何行事”的“事实”,或者说,“常人”概念的含义就是我们对人之常情和人之行为的常态取向的领会和体悟。那么,在我们对政治生活现象的理解之中,“常人”概念又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在“上篇”对政治哲学的论证性概念框架的讨论中,我们曾经说明和论证了,作为“事实”的“人性”,不可能成为政治哲学的合理性思考和论证的充分根据,从“人实际上是怎样的”不可能合乎逻辑地推断出“人应该怎样”,也不可能合乎逻辑地推断和论证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是合理的。但是,“常人”概念却是我们理解政治生活现象的内在根据,因为,从一个侧面来看,政治生活现象就表现为人的政治行为,而人的政治行为的内在根据不就是人之常情和人之行为的常态取向吗?

不过,读者在这里可能会发现一种思路上的“循环”。“常人”概念是我们在直接间接的行为感知和动机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当然这里感知和解释的行为无疑包含着人的政治行为,而我们的行为感知和动机解释不就是对行为的理解吗?不也包括对人的政治行为的理解吗?如果是这样的,那么我们不是在理解包括人的政治行为在内的行为的基础上形成了“常人”概念,然后又反过来以“常人”概念为依据来理解人的政治行为吗?是这样的,这是一种循环性的思想,但却并非一种逻辑循环或者循环论证,这种“循环”乃是生活的实情,是日常的政治行为的理解和政治哲学的解释中蕴含着的“循环”,是我们不断进入的“循环”,而我们正是在这样的“循环”中,拓展和深化了对人的理解和对“政治”的理解。脱离了对人的政治行为和非政治行为的感知和动机解释,我们又怎么可能形成对人之常情和人的常态的行为取向的体会和把握呢?而没有对人之常情和人的常态的行为取向的领悟和体会,我们又怎么可能理解人的政治行为呢?

理解政治生活现象,就是理解在具体的政治情景中的人何以会有那样的政治行为,而形成这样的理解的内在根据就是“常人”概念。对于纷繁复杂的政治行为,我们通常并不感到奇怪和费解,我们作为常人,通常也能想象和理解处于具体政治情景之中的人们,何以会有这样那样的政治行为。比如说,依据“常人”概念,我们就能够想象和理解,在中国远古的部落联盟时期,何以会出现尧、舜、禹前后相继的“禅让制”,而“禅让制”又何以不可避免地会被王位的世袭制所取代。也能够想象和理解,在西周建立之初,周公为什么要大分封,又为什么“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也不难理解和解释,汉高祖刘邦为什么不得不封异姓王,又为什么迅速地消灭了异姓王,并同时大封同姓王,但是同姓王的大分封为什么没有消除祸乱的根源,后继的皇帝又为什么要千方百计地消灭同姓的诸侯国,而以郡县制取而代之。面对诸如此类的政治生活现象或者政治行为,我们并不感到怪异和惊讶,并不觉得不可思议,而之所以如此,不就是因为诸如此类的政治生活现象或者政治行为,合乎人之常情,是人的常态的行为取向的表现吗?在远古的部落联盟时期,“禅让制”就是不可避免的,换句话说,“禅让制”乃是部落之间能够形成联盟的前提和条件。因为,会有哪个进入联盟的部落甘愿无条件地出让自己的领导权呢?又有哪个进入联盟的部落会不希望领导联盟的是公正无私的“圣王”呢?但又有哪个联盟的“圣王”不希望独占这一领导权,并将之传给自己的子孙呢?所以,“禅让”乃是不得不如此,或者说,“禅让,非圣人之意也,势也”。而当传子的条件成熟、机缘出现,又有哪个“圣王”不会这么做呢?大禹不是最终传位于自己的儿子启吗?而启最终能够坐稳这一王位,不是也经过了一番血雨腥风吗?我们似乎也不难想象其中的运筹帷幄和阴谋诡计,启不是最终杀掉了那个传说中“被(禹)禅让”的益吗?而周公和刘邦分封异姓的功臣,不是因为异姓的功臣通常渴望得到回报吗?而尽其所能地分封同姓的诸侯,不是因为自家人通常比外姓人更靠得住吗?同姓的诸侯也会变成祸乱的根源,不就是因为对更大的权力的欲望也是一种人之常情吗?权力的争夺不是通常也会扭曲血缘亲情的“自然情感”吗?

另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之常情和人的常态行为取向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多元的人之常情和人的常态行为取向之间也会存在一种“常态的”相互作用,基于这种“常态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政治行为或政治生活现象,也是“常态的”,而不是“反常的”。比如说,血缘亲情是人之常情,对权力的欲望也是人之常情,但权力欲常常会挤压和扭曲血缘亲情的人之常情,而由此产生的政治行为或政治生活现象,也是“常态的”,而不是“反常的”。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生活之中,王族或皇族内部骨肉相残的故事可谓源远流长,文人墨客对此似乎也不乏兴趣而喜欢津津乐道,骨肉相残无疑背离了血缘亲情的人之常情,但在权力的争夺和斗争之中,这种对血缘亲情的背离和扭曲也几乎是很难避免的“常态”,所以,这样的故事也表现着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常态”现象。

当然,有些政治生活现象有时也会使我们感到困惑和不解,但这种困惑和不解,通常并不是因为这些政治生活现象背离了人之常情和人之行为的常态取向,而是由于我们对这些政治生活现象或者政治行为出现的具体情景,缺乏更为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而历史学家的研究为我们提供的这些政治行为出现的具体情景的丰富细节,或者我们对相关的具体情景的全面了解和把握,通常就足以消除我们的困惑和不解。同时,在日常的政治生活之中,人们自己的政治行为及其取向,通常与人们对其行为的相关者的政治行为及其取向的想象和推断联系在一起,而对自己行为的相关者的行为及其取向的想象和推断,也是以自己对人之常情和人之行为的常态取向的体会和领悟为前提和依据的。当然,这种想象和推断并非准确的预测,而是会出错的,这不仅是由于人通常并不能对相关的情景了然于胸,也是因为人之常情和人的常态行为取向之表现存在多种可能性,而不是普遍的必然。但是,不仅人之常情和人的常态行为取向依然是这种推断和想象的不可或缺的根据和基础,而且它也是我们理解和解释政治生活现象的内在根据。

契合人之常情和常态的行为取向的政治行为,可以说是“常态的”,或者说,是“常态的”政治生活现象。不过,不容否认的是,偶尔我们也会遇到使人惊异的政治行为,这种使人惊异的政治行为,可以说是“反常的”。比如说,《三国演义》第二回讲到的,大将军何进为了诛杀宦竖采取了征召外兵进入都城的方法,而给何进出这个主意的人就是袁绍;《三国演义》的第二十四回告诉我们,恰恰就是这个袁绍,由于被自己最宠爱的小儿子的病情所困扰,而错失了一次攻击许昌和打击曹操的难得机会。这里所说的何进和袁绍的行为确实有点反常,而《管子》中记述的管仲临终前对齐桓公的以下忠告,也给我们讲述了三个人的“反常的”政治行为。但这种“反常的”政治行为也并非不可理解,而且我们只有以人之常情和人之常态行为取向为参照和依据,才能理解这种“反常的”政治行为,以及它们何以是“反常的”,正如管仲对齐桓公的忠告所呈现出的那样。管仲说:“臣愿君之远易牙、竖刁、堂巫、公子开方。夫易牙以调和事公,公曰:‘惟烝婴儿之未尝’。于是烝其首子而献之公。人情非不爱其子也,于子之不爱,将何有于公?公喜内而妒,竖刁自刑而为公治内。人情非不爱其身也,于身之不爱,将何有于公?公子开方事公,十五年不归视其亲,齐卫之间,不容数日之行。人情非不爱其亲也,于亲之不爱,将何有于公?臣闻之,务为不久,盖虚不长。其生不长者,其死必不终。”(《管子·小称第三十二》)在管仲对齐桓公的这一忠告中,人之爱其子、爱其身、爱其亲都是人之常情,而易牙、竖刁、公子开方都做出了背离这种人之常情的事情,这样的政治行为无疑是“反常的”,这种反常的行为无疑也使我们惊奇。但是,这三个家伙之所以会做出这样反常的事情,不是因为他们渴望从齐桓公那里得到更多,或者他们的权力欲太过强烈了吗?不是因为他们太过强烈的权力欲压倒和扭曲了他们的人之常情了吗?当然,权力欲也是一种人之常情,但过分的权力欲则是这种人之常情的畸变或者“反常”,而正是这种畸变了的权力欲,扭曲了这三个家伙身上本来具有的爱其子、爱其身、爱其亲的“人之常情”,从而导致那种“反常的”政治行为。袁绍之所以会由于所宠爱的小儿子的病情,而宁愿错失打击曹操的一个难得机会,不就是他对自己小儿子的常人之爱有些过头,从而压倒了他打击曹操的常态愿望了吗?何进之所以会招外兵以谋宦竖,不就是由于他没有认识到外兵或者地方军阀的常态行为取向吗?短视和无知也实在是人之常态,只不过何进的短视和无知有点过头。

最后,应该说明的是,“常态的”政治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反常的”政治行为也不一定就是不合理的,“常态”与“反常”的区分与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并不是对等的。我们可以说,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是合乎人之常情的,是一种“常态的”政治生活现象,但却并不等于说这样的做法就绝对是合理的。在中国传统君主专制的政治生活状况中,海瑞和包公这样的官员,无疑是“反常的”,或者说,是难得一见的“反例”和“例外”,但我们当然不能说这两位青天大老爷的政治行为都是不合理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生活经验也反复告诉我们,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的情况下,官员的腐败就会蔓延成灾而几乎变成一种“常态的”政治生活现象,但我们当然不能说这种“常态的”政治生活现象是合理的。

【注释】

[1]弗朗西斯·克里克:《惊人的假说》,汪云九等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第3页。

[2]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75—76页。

[3]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41页。

[4]“常人”作为一个哲学概念,首次出现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之中,在该书的第四章,“常人”(das Man)是核心的概念和分析的主要内容(参见该书中译本,陈嘉映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131—152页)。不过,我们这里所使用的“常人”概念,其含义和指向与海德格尔的“常人”分析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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