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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制度下干群关系的再探讨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研究试图从这一点出发,借助于对一个农村社区的研究,探讨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干群关系。关于人民公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社的体制和公社发展史,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关系的研究则十分有限。本文以东村田野调查为基础,从文化迭变的视角出发,探讨公社制度下的干群关系。
人民公社制度下干群关系的再探讨_乡土的力量

传统的延续:人民公社制度下干群关系的再探讨

陈 纳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一、引论

社会的变迁,可以从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两个层面来认识。在本文中,所谓“社会制度”,是指包括政治经济体制在内的社会结构层面上的制度,例如,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及其相关的政法制度,又如,中国农村曾经存在过的人民公社制度;所谓“文化制度”,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并共享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方法等制度性存在,例如,在一定社区内形成的礼俗制度,以及人们社会交往的行为模式等。(1)本研究的主要关注点属于后者———社区成员对待权力的态度,以及人们维持社会关系的互动过程和方法。在社会变迁过程中,这两个层面的制度都会发生变化,然而,两者变化的方式和过程有异。相对而言,社会制度的变化通常是显性的、明确的、即刻的,而文化制度的变化则更多是隐性的、迭变的、缓慢的。本文提出“文化(制度)迭变”的概念,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当社会结构性制度发生变化以后,其文化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传统的延续,并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逐步演变以适应新的现实。如果用图示法对这种文化制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分析,则每一阶段都与其前一阶段有大量的叠合,呈现为迭变的过程。(2)因此,在一个社会制度业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社会中,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的时候,借助文化迭变的视角,能够更好地透过表象,在更深的层面上认识传统与现实的关系,反观现实社会中的事件和社会关系之实质。本研究试图从这一点出发,借助于对一个农村社区的研究,探讨中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干群关系。(3)

关于人民公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社的体制和公社发展史,(4)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关系(尤其是基层干群关系)的研究则十分有限。(5)海外曾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发表过一系列文章,直接或间接探讨了人民公社干群关系的问题。在这些研究中,许多学者借鉴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中乡绅的研究,指出公社制度下农村干部的双重身份———既有“国家代理人”(the“state agent”)的身份,又有“乡绅”(the“rural gentry”)的身份。(6)然而在具体分析中,多数研究主要从当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制度出发,更注重农村干部作为所谓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在公社体制中的作用,而较少关注他们作为农村基层社区的成员或所谓乡绅的角色;而在有些研究中,后者几乎被完全忽略,农村干部基本上成了意识形态的化身。(7)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多半强调“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关系,(8)将农村干群关系的研究置于这样的框架下,大体预设为一种干群对立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这类分析呼应了西方学界在中国研究领域中的意识形态视角,强调农村干部作为上层意识形态在基层的代表之角色,干群关系则体现为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国家—社会”间的冲突。

本文认为,尽管人民公社体制是意识形态的产物,但若以上述预设视角来分析农村干群在社区层面上的互动关系,则生硬而牵强。从文化迭变的意义上来看,当时中国上层的意识形态与农村基层的社会现实之间有很大差距。(9)就农村干部而言,虽然其职位是体现上层意识形态的一个社会环节,但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农村干部首先是农村社区的成员,是社区文化的实践者。所以,只有在认识农村社区文化制度变化的基础上,才能弄清农村干部在社区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角色,进而探讨干群之间的社会关系。

本文以东村田野调查为基础,从文化迭变的视角出发,探讨公社制度下的干群关系。研究认为,尽管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改变了中国农村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但就农村社区的文化制度而言,公社时期的中国农村仍是传统农村的延续和变体,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传统农村社区的文化制度,人们对待权力的基本态度、人们在社会交往和为人处世方面的基本方式与社会变革前并无实质性区别。本文借鉴“传统农村庇护主义”(traditional rural clientelism)理论的框架,构建“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理论,依据对东村情况的分析,探讨在公社制度下农村干群关系的实质、特点及其文化意义。

二、田野调查与理论框架

“东村”是作者从事中国农村研究的调查基地的别称。“文革”期间,作者曾在东村插队;1996年,作者回到东村进行了一年的田野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博士论文;近年来,作者数次到访东村,跟踪东村的发展和变化。东村地处苏北平原,以一个有两百年历史的“自然村”为主体。东村最初的居民是一户王姓的农民,移居至此开荒,逐步发展出一个独立的村落。至20世纪末,近百分之八十的东村人还是王姓。王姓人口虽占多数,但因村落发展时间较短,加之清末以来人口流动较大(多到江南城市谋生)、社会动荡频繁,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宗族势力。20世纪40年代,东村的大户是20世纪初迁入的朱姓,朱姓两兄弟各有五六十亩地,土改时定为地主成分。当时,东村四十户人家,有几户给朱姓地主帮工,另有几户自耕农,其余的农户或多或少租种非本村的崔姓地主的地。人民公社化使得东村及其周围散住的农民组成一个生产大队,分为四个生产小队,其中第一小队是原东村的主体。整个人民公社时期,大队书记始终是一位精明能干的耿姓农民(人称老书记),王姓在大队领导班子中始终没有形成主要力量。在第一生产队,王姓占绝对多数,队干部以王姓为主是顺理成章的事。总体而言,宗族问题在东村并不突出。(10)改革开放以前,东村居民一直以农耕为主业。东村大队共有耕地约七百亩,人口最多时有六百多人。东村距公社所在地(距离最近的集镇)12华里,距县城30华里。根据当时的政策和交通情况,东村无法借助集镇或城郊的便利发展经济,始终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区。作者进行田野调查的基本方法是参与观察和访谈,并结合文献研究。

本文以庇护主义(clientelism)理论作为分析框架。该理论最初见之于人类学研究,后广泛地应用于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研究,尤其流行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相关文献多为对“发展中社会”的研究。学者发现,在许多这样的社会里,“个人关系比那些基于阶级、职业或意识形态的认同而构成的组织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使这一类组织存在,其运作过程中也往往围绕个人关系进行,而并不那么依据组织纪律[或原则]进行。”(11)就社会地位而言,这种建立于个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纵向的,也可以是横向的。理论构建者借用英语中的patron和client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个人关系的两个方面,所以将理论称为clientelism。英语单词patron的基本意思是保护人、赞助人;client的基本意思是顾客、客户。然而,仅仅从词典基本定义来简单理解这两个单词是不够的,例如,作为client的饭店顾客也是饭店的patron,因为顾客为饭店带来了生意,有“上帝”的身份。而在clientelism的理论当中,这两个单词的意义就更为复杂了。Scott曾对patron-client的关系作出如下定义。

Patron‐client的关系是不同社会角色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可以定义为一种主要以工具性友谊(instrumental friendship)为基础的特殊的二人关系;在此关系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一方(patron)利用其影响和资源,为地位较低的一方(client)提供保护或(和)利益,而后者,作为回报,则为前者提供一般性的支持和帮助,包括个人服务。(12)

由此可见,所谓patron‐client的关系强调的是一种双方共生互惠的交换关系。中文文献中多将clientelism译作“庇护主义”,这显然不足以表达原意。然而,在没有更好的中译术语的情况下,本文将采用“庇护主义”一词,同时采用“庇护者”和“被庇护者”指代庇护关系的双方。Scott指出,这种庇护性关系几乎见之于所有的文化,尤其盛行于前工业社会的国家。在诸多关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研究中,学者们认为,地主与租户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典型的庇护性关系,并将这种关系称为“传统农村庇护主义”(traditional rural clientelism)(13)

三、传统农村庇护主义

研究显示,所谓“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广泛存在于前工业化的农耕社会,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方式,而在传统封闭性村落表现得尤为典型。(14)这种关系的基本特点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关系涉及地位不平等的两个方面,形成双方在诸多层面上的互惠互报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面对面”的个人关系。第三,一般说来,这是一种比较持久稳定的关系,有些甚至可以是跨代的关系。第四,在“理想”状态下,这可以是一种包含人情意味的忠诚关系,庇护者可能显示出一定的仁慈关怀之心,而被庇护者则会有顺从敬重之情。第五,这种关系通常会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弥漫性,超越单纯的土地租赁关系而涉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第六,作为被庇护者的租户对作为庇护者的地主有相当强的依附关系。(15)

显然,这一理论忽略了农民与地主间的阶级对立,在对地主与农民关系的分析中没有强调前者对后者的剥削。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关系不仅局限于阶级对立,而这一理论确实为我们从文化层面上认识传统农业社会中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视角。(16)根据韦伯的理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可以定义为一种权力关系(power relationship)。(17)地主掌控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从而掌控着农民的生活机会(life chances),在两者的关系中处于更有权力的庇护者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在一个封闭的传统农村社区中,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不仅仅是单纯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逐利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双方首先都是同一村落或社区的成员,而且经常是祖辈数代人延续居住于此(甚至双方还可能有着宗族关系)。所以,双方的行为势必受到当地社区文化传统(包括某些出于社区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传统)的制约,从而使得两者之间基于租赁而形成的关系既是经济关系又是特定的社区文化关系。这种复杂的情况,在一个“理想典型的”(ideal‐type)封闭性村落里,就是形成Scott所谓的“道德经济”(18)的基础。而在这样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上述互动关系,就体现为所谓的“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关系。

根据田野资料,土改前东村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传统农村庇护主义的理论。然而,这种印证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方面,东村的情况与理论构建者所说的封闭性村落的情况有所不同,例如,东村的土地是可供自由买卖的特殊商品;东村具有相对较高的开放性(19),人口流动也相对自由,尽管外来户要融入当地社区并确立本村身份需要一定时间;当地的主要赋税也不是共担的,作为农村基本税收的土地税要由土地所有者承担。这样,东村就不可能像一个“理想典型的”封闭性村落那样,使社区成员具有出于高度利害关系的身份认同或向心力,因而,人们实践和维持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关系的内在动力也就相对要弱。另一方面,与许多中国农村社区相似,东村居民是以同宗同族的人为主体的,由于宗族关系和儒家传统价值观的影响,社区成员之间重视人情、面子、亲缘,追求和睦的邻里关系,这些对于实践和维持传统农村庇护主义有着积极作用。

土改时,东村有近80%的农户成分定为贫下中农,此前在不同程度上依靠租种地主的土地生活。当地老农说到新中国成立前的情况,普遍认为地主和租户农民之间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契约租赁关系,作为同村的邻里或族人,地主与农民低头不见抬头见,在诸多方面体现了传统农村庇护主义意义上的关系,在农民依附于地主的大前提下,这种关系不无互惠色彩和人情味。(20)许多佃户提到,家庭生活有难处时,可以求助于东家(地主)。有一甘姓农户两代给一家朱姓的地主做长工,两家日常往来就格外密切。然而,这一切是有限度的,它受制于作为庇护者的地主的根本利益。据老农回忆,遇到一般歉收的年份,地主通常还能讲情面,愿意削减租额,帮助租户渡过难关;但遇到真正的大灾之年,地主(包括本族的地主)往往就顾不上情面了,甚至连高利贷也不愿放给那些失收的农民(担心他们无力偿还),任由他们外出逃荒。对此,老农也抱着理解的态度,“人家(地主)自己也没了来源,要吃老本了,怎么来帮助你呢?”

说到底,传统中国农村仍是一个突出个人、家庭、家族和社区关系为基础的礼俗社会(Gemeinschaft),东村也不例外。在强调“和为贵”价值的中国式的礼俗社会中,传统农村庇护主义无疑有着丰厚的文化土壤。

四、公社制度下的农村干群

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前的东村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传统农村庇护主义”,这对本研究尤具意义。首先,“传统农村庇护主义”是东村既有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即使在社会制度改变以后,传统的地主农民关系不再存在,但传统的人与人交往的基本模式和特点还在延续,社会生活中权力关系的互动机制仍受传统惯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传统农村庇护主义”作为一种惯有的思想方法会继续发挥作用。其次,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村落生存方式并没有改变,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体现为“差序格局”的基本特点并没有变。再次,人民公社的制度,尤其是“队为基础”的体制造就了一种特殊的乡村单位———作为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农村单位;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种新生的乡村单位,从整体上来说比起新中国成立前东村那样的村落更接近传统封闭性村落(详见下面的讨论)。上述三点构成“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在新的制度下得以延续并且有新发展的基础,本文称这种存在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新版庇护主义为“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下面分别讨论公社时期集体制度和干群关系的基本特点,以便更好地认识“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

人民公社制度下的生产队是一个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和行政单位。生产队的土地是集体财产,原则上不容许流动,这与Scott所讨论的传统封闭性村落的土地不流动的情况很相似。作为一个集体经济单位,生产队的公共利益是队里成员分享的,其责任(包括交售公粮、完成农业税等)也是集体共同承担的,这一点上生产队也与传统封闭性村落相似,甚至更加接近于理想化的“道德经济”。在严格的人口管理制度和生产分配制度下,生产队的成员(社员)有明确的归属意识和身份界定,这与传统封闭性村落也很一致。由于当时严格的户口制度以及国家控制的粮食配给制度和就业制度,人民公社时期农村人口的不流动性是空前的,(21)在这个意义上,生产队甚至比传统农业社会中“典型”的封闭性村落的封闭性更强。

就东村而言,人民公社制度使得一个曾经相对开放的村落变成了一个高度封闭的农村社区。在这个社区里,人们在属于集体的那片土地上“找生活”,集体生产是社员生活的根本来源,社员在生产队干部的组织领导下,从事集体劳动,参加集体分配。虽然在落实《六十条》的过程中,取消了集体食堂等“社会化的服务”,社员各家各户开伙吃饭,有了更多各自的家庭生活,但与传统的乡村生活相比,社员的生活还是高度集体化了———集体的劳动、集体的分配、集体的开会和学习、集体的社会活动,等等。从理论上说,社员是集体的主人,然而,作为“主人”的普通社员对集体的掌控是非常有限的,更确切地说,社员处于别无选择地依附于集体而生存的境地。在中国当时的制度下,一个普通社员如果离开他所附属的农村集体,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走投无路,因为他不可能找到其他的地方和途径得以生存。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员在集体的高度掌控之下,形成一种特殊的依附性的权力关系;集体的权力通过干部得以实现,从而使这种权力凸显于干群关系之间。

人民公社制度是当时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是一场自上而下的社会工程。那种“国家—社会”二分法的视角,认为人民公社代表了“国家”的意识形态,农村“社会”是与“国家”对立的存在,所以,农村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是站在农民对立面的。(22)然而,这种关于干群关系的观点,将认识中国整体意识形态的理论概念过分推向了社会基层,缺乏现实依据的支撑。为了理解公社制度下的农村干群关系,需要从多方面弄清农村干部的背景和他们的现实处境。

首先,农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主要有两大类干部:国家干部和集体干部。前者为脱产干部,后者为不脱产干部。国家干部在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之内,持城镇户口,通常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即“脱产”),其收入来自政府财政拨款的工资,享受国家定量供应食品和其他福利,收入和福利并不与其辖区的农民以及农业生产的情况直接发生关系。一般说来,在农村的国家干部只在公社一级机构任职。另一方面,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则是不脱产的集体干部。集体干部来自农民,除了少数例外,通常都在自己家庭所在的生产队和大队任职,原则上要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职务工作折算一定的劳动量),收入来自当地生产队和大队的分配。实质上,集体干部就是农村社区中的成员,在当时的制度下,他们的基本处境与普通社员并无二样———离开其所附属的农村集体,他们同样走投无路。

其次,关于集体干部的政治性。有些强调集体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的研究者,尤其强调农村干部的意识形态背景,认为他们是出于政治信仰而担任干部的。(23)但东村的情况显示,农村基层干部对意识形态的认识主要表现在对“大道理”(24)的复述,说不上是内化了的政治信仰。在20世纪60年代末,全大队四个生产队的队长中有三个不是共产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阶级路线,即要求集体干部候选人的家庭出身是贫下中农。(25)然而,贫下中农本来就占人口的大多数。事实上,干部人选的主要条件还是在于个人能力和群众基础———要有农业生产知识和某些基本技能(诸如初步的识字能力和算术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说到底,能够胜任集体干部的人一般都是乡村里的“能干人”,或者说“地方精英”。(26)在那特定的历史时期,面对一个高压控制、不可抗拒的体制,这些精英分子担任农村基层管理者,可谓是取得了当时条件下最佳的“生活机会”,是“人往高处走”的体现。毕竟,干部掌握集体的权柄,有一定的地位和实利。所以,从东村的情况看,担任集体干部的主要原因既是体制对能干人的需求,又是能干人的“理性选择”,并不主要是出于担任干部者的意识形态追求。

第三,关于集体干部的双重角色。在公社体制下,集体干部在最基层为贯彻和落实上级的方针政策而工作,使公社得以正常运作,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是“国家代理人”,是整个国家机器从中央一层一级向地方延伸的末梢。但另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编的国家干部,他们不能从国家财政中得到工资,也不能享受国家定量粮油供应和其他福利,他们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资源直接来自他们所在的生产队和大队的集体经济,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是身为社区管理者的社区成员。他们被比喻为“乡绅”,是因为他们与传统中国农村社区的乡绅有某些相似之处,都起着联系地方社区与国家机器的中间环节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两面人”(犹如希腊神话中的Janus)———面对社区的成员推广上级方针政策的时候,他们扮演国家体制代理人的角色;面对上级政府机构接受任务或汇报工作的时候,他们则扮演本土社区代理人的角色。究其根本,本土性是他们的根本属性。

第四,集体干部的本土性。尽管农村集体干部与国家体系有着直接的关联,甚至他们职位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来自国家体制,(27)然而,作为社区成员,他们的现实利益还是在社区。因为,如前所述,集体干部是不能脱离本土的地方精英。一般而言,在公社体制中,农村集体干部不能改变身份成为国家干部。(28)同时,集体干部因为失职或犯过而被解职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下台,他们只能回归为本社区的普通社员。(29)此外,集体干部的家属几乎一无例外地都是本社区的成员,参加集体的生产和分配以谋取生计。说到底,无论集体干部的个人身份认同还是其个人和家庭的根本利益所在,都落实于社区。这也是为什么扮演“两面人”角色的集体干部的根本立场是单一的———维护本社区的利益。(30)

第五,集体干部和群众之间的权力关系。前面说到,集体干部职位的“合法性”来自国家体制———国家制度的法定权威支持人民公社制度,使得集体干部的职位得到法律依据。然而,一个人能否谋到集体干部的职务,社区的民意还是一个重要因素。《六十条》规定,大队和生产队的集体干部必须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31)尽管当时农村民主制度不够完善,但选举过程中群众的基本选票还是不可少的。集体干部除了要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还必须服众,即为群众所接受。这不仅是民主程序的问题,而且是十分现实的问题,因为在一个封闭的农村社区中,一个不服众的人是无法有效组织和指挥集体生产的。如果由于指挥乏力而搞糟生产,口粮配额和工分值降低,干部的日子不好过,大家的日子也都不好过。同时,社员作为集体成员,有参加集体生产谋生的权利,这是底线,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在这方面,集体干部不能与过去的地主同日而语,地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租地给农民,干部则不能剥夺社员的基本“生活机会”。此外,公社制度设有对干部的监督机制,包括民主理财、社员大会等,而不定期进行的社会运动(诸如社教运动等)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机制。至于某些群众直接向上级反映干部情况(诸如来信来访等)则更是干部所无法限制的。所以,集体干部对于社员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力,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妥协和制约的关系。

综上所述,在由上而下形成的公社制度下,集体干部和群众别无选择地生活于同一个高度封闭的农村社区,形成不可逃避的社会关系;尽管集体干部在国家和社区民众之间充当着中间环节,但干部无论在身份认同还是根本利益上,都立足于本土;同为集体成员,干群之间有权力的差异,但干群关系在根本利益上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正是建立于这样的大背景之下。

五、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关系的基本特点

从文化迭变的意义上来看,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是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中的翻版。也就是说,人们在传统农村社会中形成的处理社会权力关系的庇护主义的观念和方法,在社会主义农村中以一种修订版的形式得以延续和发展。同样为庇护主义,两者维持权力关系的基本方式是一致的———都体现为高度个人化的交往,通过互惠互报的方式形成相对稳定持久的社会关系。然而,与传统农村庇护主义相比,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又有一些新特点。

首先,权力关系的构成基础不同。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某一方(即使在其他方反抗的情况下)能够实现其意志的可能即为权力。在诸多的社会关系中,如果一方直接掌握另一方的“生活机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权力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属于最有力度的权力关系。(32)在传统农村社会,拥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权力关系就是这样一种最有力度的权力关系。作为被庇护者的佃户对于作为庇护者的地主的高度依存关系,是“传统农村庇护主义”的基础。而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都属于集体,社员依靠参加集体劳动和分配谋取生计。从理论上说,社员是集体的成员和主人,但实际上,普通社员对于集体的制度和运作几乎是无能为力的,他与集体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依存关系。而且,在某种意义上,社员对集体的依存关系之强更甚于佃户对地主的依存关系,因为地主与佃户之间存在着一种带有市场性质的双方寻租和互相选择的关系,而社员与集体之间则是一种不容选择的强制性依存关系。从理论上说,民主产生的农村基层干部作为集体的管理者是为社员服务的公仆。然而在现实中,社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监督机制都很薄弱,干部如何扮演公仆的角色主要取决于其作为农民的智慧和良心。尽管干部不拥有集体资源的所有权,但干部是集体资源的管理者和事实上的操控者,在这个“家长制”和“县官不如现管”的文化环境中,公权力的个人化或私有化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所以,集体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掌控着社员们的生活机会。在此基础上,干部作为庇护者,社员群众作为被庇护者,形成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关系。

第二,跨越公私界线之间的互惠关系。在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中,公权力的介入使之与传统农村庇护主义之间形成巨大反差。在传统农村,地主与农民之间的交往主要是一种个人关系,也就是说,双方互换的好处主要出于双方的个人,无论是有形的,诸如土地、地租、借贷等,或是无形的,诸如信息、情面、信誉等。在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中,干部和群众之间的交往既是个人关系又是职务关系。一方面,干群本是同一社区的成员,有些还是同宗同族的乡亲,对于这样的个人关系,双方会依据传统差序格局的一般原则,加上对干群之间身份的考虑(33)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干部在庇护关系之间利用公权力,以职务的或公共的资源作为筹码,在与群众交往中形成互惠互利的交换关系。在这种交换中,群众给干部提供的好处通常是出自个人的,而干部给群众提供的好处则主要出自其职务,即所掌控的集体资源和其他职务性资源。这种公权力的个人化(或私人化)和由此形成的跨越公私界线之间的互惠关系是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最重要的特点。(34)

第三,形成庇护主义关系的群体。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关系的群体由某一特定地主与向其承租土地的佃户构成,他们通常是某一特定社区中的一小部分人。形成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关系的群体则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即在某一特定的集体单位中,干部与整个社区的成员共同构成庇护主义关系的群体。当然,在此庇护主义群体中仍体现出差序特点,即干部与某些亲近者或有利害关系者形成更深层的庇护主义交往。(35)认识该群体的整体性是探讨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大前提。这种结构性的现象是由封闭的人民公社体制所决定的。

第四,集体制度下庇护主义关系的弥漫性。由于人民公社时期政府部门对农村社会生活实行了全方位的干预,干部手中权力格外膨胀,转变成多种可利用的资源,从生产分配、行政管理、政治把关,到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在这种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干群之间的庇护主义关系弥漫于整个社区生活之中,比在传统社会中更为广泛和突出。结果,集体干部作为庇护者的地位得到格外的强化,而在群众方面,与干部尽可能维持一个良好的(庇护主义的)关系也就格外重要。

第五,制度的架空和管理的相对随意性。人民公社的发展伴随着一系列管理制度的产生。然而,这些管理制度多半不够完善,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往往是架空的。传统熟人社会所讲究的“做人原则”,与现代科层化管理所强调的“制度原则”在诸多方面是难以相容的。农村生产、生活的管理本来就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制度架空更增加了干部在管理中的随意性。所谓随意性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容许有较大的余地进行“变通”,(36)其结果就是为庇护主义的互动开拓空间。

第六,贫困化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总体而言,人民公社时期的中国农村普遍处于贫困状态。尽管东村的经济情况在当时的苏北农村可算是中等水平以上,但贫困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社员的住房几乎全都是土墙草盖,家中徒有四壁;多数农户口粮配给仅仅够吃,部分人家每到青黄不接就要断顿,“不挨饿”就是一种奢侈。对于这样一群在生存线上艰难度日的农民来说,通过庇护关系得到的每一点小利都格外有意义。

六、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干群互动关系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以“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为特点的干群互动关系呈现为多样化,存在于集体生产和社区生活中。根据东村调查的情况,大致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集体生产和管理中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

在公社制度下,社员的生活主要靠参加集体的生产劳动和其他活动挣工分。干部作为集体生产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掌握着安排农活、事务以及决定工作量的权力,干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在庇护主义关系中使用这些权力。

首先,劳动分工。任何一个生产队都有一些相对更好的工作,诸如做农机操作手,或是从事副业生产等。这些工作有一定的技术,而且受季节性变化(农忙或农闲)影响较小,所挣工分也相对较多。干部有权决定由谁从事这些工作。

其次,分派农活。农忙季节,人人忙于干活,但有一些活,或是相对轻巧而又不少挣工分,或是同样劳累但可以略多挣工分,一切由干部作出安排;农闲季节,社员们常常闲而无事,但在一个几十户人口、数百亩地的集体,总还能找出一些杂活,干部可以决定让谁得到这点额外的工作机会。

第三,工分评估和质量控制。多数农活要进行严格定量评估十分困难,即使在定额包工的情况下,对同样一份农活的工分评定也可以有相当大的灵活性。例如,同样一份工,可以定为五分,也可以定五分半,甚至六分,全在干部一句话。至于质量控制,更是由干部灵活掌握了。如果你的一份活干得不好,被干部查出,他可以让你返工,但也可以只给你一个警告———“下不为例”,放你过关。

第四,非生产性派工。在公社时期,社员参加一切与集体相关的活动都是要付给工分的,包括开会、排练和演出文艺节目、刷标语、出公差(例如送一份材料到公社)等。与田间劳作相比,这些活动被认为是“巧工”,具体派谁去做当然由干部决定。(37)

第五,社员与集体之间还有种种特殊的往来。例如,社员要将自家的肥料(草木灰和粪肥)卖给集体,一年下来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每次出肥的价钱通常由干部评估,估多估少在于干部一句话。

在公社体制下,干部用权的随意性相当大,这既是集体生产和管理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人们的文化期待所决定的,因为在以差序格局为特点的乡土文化和庇护主义传统中,谁都不指望干部真正“一碗水端平”。然而,干部手中的权力就是社员的现实利益。在无法改变集体生产和管理制度的现实面前,社员在谋求生计的过程中必须长年地面对这种权与利的随意性,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关系的根基所在。另一方面,一个会“做人”的干部懂得如何在各种关系之间平衡,要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将“好处”适度地洒向不同的人。(38)

(二)集体分配中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

集体分配一年仅有几次(主要是夏分、秋分和年终分配),通常都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不便发生庇护关系。但有一种情况往往导致典型的庇护主义。集体分配是按人口的定额配给,社员以其劳动工分所得支付集体的实物分配(最主要是口粮),如果仍有结余,则可分得现金(39)。但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情况下,经常会有一些农户,由于缺乏劳力、因病负债、天灾人祸等原因,一年忙到头的工分所得还不够支付集体的口粮钱。这样的情况,就要吃返销粮,即由生产队将额定的口粮卖给国家,农户凭粮本到国家粮站买粮食吃。这是社员最不愿意面临的情况,因为吃返销粮的弊端太多———粮站距离远,返销粮(比集体分配)价钱贵,粮站只售成品粮,因此就失去了可以用作饲料的麸糠等粮食副产品,而且到粮站必须付现金。一个面临吃返销粮的农户与干部之间往往会构成一个典型的庇护关系,尤其在社员的亏欠数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干部可以利用权力,允许农户缓一段时间交钱给集体,或者暂时以一张欠条冲账,先领取口粮。这样做当然是违反制度的,然而正因为违反制度,其中的“人情味”才格外重。

东村有这样一个案例:20世纪60年代,一位朱姓的农户因年终结算时欠集体五元钱要吃返销粮,他向生产队长求情,但当时正在搞“四清”,干部也不便违规操作,结果生产队长从自己腰包里掏出五元钱借给朱某解决问题。朱某对此感激涕零,而生产队长则漂亮地扮演了人情味十足的庇护者角色,尤其是他动用了自己的钱。尽管朱某第二年还了这五元钱,还附上了一份谢礼,但这样一笔雪中送炭的人情债并非一来一往就结清的。

(三)集体行政事务中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

公社制度给予集体干部的行政权力之一是管控农村的人口流动,包括人口的迁徙和社员的日常外出。前者是由严格的户口制度控制的,后者则是由干部掌控,有高度的随意性。“如果人都走了,谁来从事集体生产呢?”在问及这个问题时,当年一队的老队长这么说。然而,他顿了一下又说:“不过,我们队有近二百人呢,总会准一些人的假。”至于准谁的假,则全在干部一句话了;而对急于请假办事的社员来说,尤其在农忙季节,准假是一个很大的人情。

公社制度对社员另一方面的限制,是从事集体经济之外的经济活动。这一点在“文革”时期被提到路线高度予以强调,把从事集体以外的经济活动说成是搞资本主义。然而,对于极度贫困的社员来说,任何一点额外的收入都是有意义的。东村地处水网地区,社员中不乏捕鱼高手,即使在农忙季节,社员旷一两天工去捕鱼挣钱的事也时有发生。只要上面不是压得非常紧,集体干部则一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只当没看见,或简单地批评两句了事。与此类似的是干部处理社员“顺带”的情况,(40)只要有可能,干部也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凡此种种,干部以地方“现管”的权力默许地方人违规的做法,在当地被称为“瞒上不瞒下”。从Scott的视角来看,这是典型的农民文化中以“弱者的武器”(41)抗拒来自上面压力的表现。而对农村干群来说,这正是发展和强化庇护主义关系的重要途径。

集体干部的基本职责(也可以说是权限)之一是对集体财物的管理,包括大型农具(如农船、农机等)和其他资产。社员在生活中常常因为有具体需要而求诸于干部。例如,社员家的猪养肥了,需要运到公社食品站去出售,就得向集体借一条船运猪;社员修建房屋需要木料或毛竹搭脚手架,也需要向集体借。凡此种种,遇到这类社员有所求的情况,干部没有不开绿灯的。虽说社员是集体的主人,但集体的财物并非社员可以随意动用的,所以,由干部经手借出集体的东西给社员无不带上人情的色彩。

更微妙的是社员向集体借钱的情况。公社时期,社员没有按月发放的工资,现金收入要等一年几次(主要是年终)的集体分配,日常零用主要靠非常有限的家庭副业收入(42)。遇有急事要用钱,往往十分为难。当时的民众普遍贫困,通常只有集体会有一定量的现金,但那是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有时集体还要向银行贷款,且不易贷到),不容随便出借。但作为“现管”的干部常常还是可以灵活掌握,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前提下酌情借予少量的钱(往往只是几元钱!)以救急。无论所借多少,社员都同时欠下了两笔债———欠集体的现金债,欠干部的人情债。

在公社制度下,社员的生存离不开集体,社员必须与集体发生关系,而干部则充当其中不可或缺的媒介。在中国农村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共处于同一社区的干群之间的庇护主义关系是油然而生的。出于“农民的智慧”,(43)一个懂得人情世故的干部自然会扮演好庇护者的角色,无形之中将公仆的服务化为个人的给予,而身为被庇护者的社员对这种高度个人化的关系当然心知肚明,也自然会遵循“报”的原则,(44)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回报。

(四)社区生活中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

在讨论庇护主义干群关系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关系:一方面,他们是由人民公社制度所产生的干部和社员关系;另一方面,他们是同一个村落或社区的乡里乡亲的关系。就其历史而言,后者先于前者。后者是建立在传统文化根基之上的,是建立在若干代人共同相处而发展起来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矩和共识(即“文化制度”)之上的,这种关系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惯性。当公社制度把东村人引入一种新的生存体系并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干群关系)的时候,这种新的关系只能在融合于传统社区关系的基础下得以实现。尽管我们在分析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讨论,但事实上,两者所涉是同一个群体,两方面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所谓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现象,也必然同时体现于这两方面的关系之中。如果说,前面关于社员与集体互动的讨论更多体现了作为庇护者的干部给予作为被庇护者的社员以便利和好处的话,那么,下面关于在社区生活中双方的互动过程则更多体现了种种“便利和好处”的“逆向流动”。大致归纳为四点。

第一,敬重。在讨论传统农村庇护主义时,Lande指出,理想的庇护关系应是一种带有个人情感和忠诚的关系;而且在传统文化环境中,庇护关系倾向于带有亲情色彩,其中庇护者仿佛是家长,而被庇护者则显示出敬重;表现在语言上,则常常使用与家族亲情相关的字眼。Lande所说的现象同样见之于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集体通常被称为“大家庭”,干部则是集体的“当家人”。在家长制和权威主义突出的传统农村社区中,权柄在握的“当家人”受到特别的敬重是理所当然的。在公社时期的东村,传统规矩礼数的影响犹存,尽管经过土改等一系列的社会运动,尊卑长幼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干部的敬重就体现在日常生活的互动之中。例如,村里人相遇总要打招呼,社员会主动先开口向干部问候、打招呼;如果在小路上相遇,社员会主动为迎面过来的干部让路;如果大家在往同一方向行走,会让干部走在前面,社员随后;进门时,会让干部先进,社员随后……凡此种种传统礼俗,转而用于新的社会关系,“敬重”在这些言语的和非言语的举止中得以传递,表示了作为被庇护者的社员对作为庇护者的干部地位的认可,也定义和强化了双方在庇护主义关系中的基本地位。

第二,面子。(45)面子与敬重密切相关。中国人关系中面子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已多有讨论,不再赘述。面子尽管无形,但可以失去、可以得到、可以给予,也必然体现于干群庇护关系之间的互动。上面所说社员对干部的敬重,可以看作是给面子的最基本的表现,但真正讲面子是在更正式、更重要的场合。社员家办事请客(无论是红白喜事还是祝寿上梁),都要请干部赴宴,这当然是给干部面子;如果干部赴宴,则又可以认为是给了这家社员面子,尤其在逢年过节之际,干部受请特别多的时候更是这样。宴席上,东村人非常讲究座次的排列,主桌的上席通常要留给到场的最重要的干部,这是很大的面子。尽管受邀的干部通常要礼让一番,但总还是要在上席落座的,这是一种公社时期的约定俗成,庇护主义的实践是不需要明言的。(46)

然而,最能体现干部面子的还是在解决地方民众的纠纷过程中。正如费孝通指出的那样,中国乡土社会有“无讼”的传统。(47)在东村,社员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也都是通过调解来平息。如果遇到严重的矛盾冲突,作为“当家人”的干部则义不容辞地进行调解,其基本原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求息事宁人,维持社区和睦。然而,干部是否能够成功调解,要看干部的能力和问题的性质,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面子问题,因为这种调解并没有任何司法或行政的强制性。所以,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干部的调解说辞,一般认为是给干部面子,因为同样的一番说辞出自其他人之口则很可能完全无效。

有一个例子,就是东村二队队长丢官的事。当时这个队长与一个女社员(丈夫为现役军人)有染被抓奸,构成“破坏军婚”罪。对于那个服役中的东村人及其家庭来说,这不仅是侵害,而且是挑战,如果他不提起诉讼,他和他的家庭将因此而蒙受更大的羞辱。然而,在东村大队书记调解下,事情最终以“无讼”化解了———队长下台,军人离婚,女子回娘家。这件事是一系列情面互动的结果。军人听从了书记的劝说,给了书记很大的面子,可以既不起诉又不失自己的面子。队长下台并做了赔偿,但免去了牢狱之灾,他也因此欠下书记天大的人情债。书记本来就是村里很有面子的人,所以才可能摆平这样一件事,同时他也因此赢得了更多的面子。而且,这样还保全了整个东村的面子,因为那时候任何一个村子有人打官司,甚至坐牢,都是件让整个社区的人蒙羞的事。正因为这些复杂的因素,使面子成为一种尤其重要的社会资本,体现于庇护主义关系的互动之中。

第三,互助。在中国农村,社区民众之间的互助是一种悠久的传统。在东村,这种传统的互助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帮忙”,邻里之间帮助做一点日常杂事,做完事道声谢,不计酬劳。一种是“打庆工”,通常是一两天的短工活(诸如农事、修房),主人需要请帮忙的人吃饭,有时外加一包廉价烟,但没有其他报酬。不过谁都明白,这两种帮助应该是相互的,长期地看,彼此得到帮助的总量趋向于动态的平衡。还有一种是“帮工”,主要用于劳动量比较大的农活,主人除了请吃饭还要付工钱或实物(通常是粮食)。在公社体制下,土地归集体,各家各户只有少量的自留地,不需要“帮工”了,但“帮忙”和“打庆工”仍然普遍存在。然而在干群之间,“帮忙”和“打庆工”并不能达成动态的平衡,干部总是得到更多的帮助。而且,社员往往主动帮助干部做事。心照不宣的是,社员的额外付出,可能是对干部以往所给好处的回报,也可能是“预支”给干部的人情,期待日后的回报。所以从整体来看,干群之间还是达成了平衡———一种跨越公权和私利之间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关系动态的平衡。

第四,礼物。礼物交换是农村社会交往中最普遍和最主要的形式之一。(48)在东村,有婚礼、丧礼、月子礼、寿礼、年礼等许许多多的礼。本着“来而不往非礼也”的传统习俗,“礼物交换”通常要比“互助”更加强调“回报”的原则。在许多较正式的场合(如婚礼等),收礼方要备一份礼单,记下送礼人和礼金的数额,日后给对方送礼时可供参考。所以,社区邻里在长期交往的过程中,“礼物的流动”也是趋向于动态的平衡。然而,在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盛行的时期,干群之间的礼物流动是不平衡的,流向干部的礼物要远远多于流向社员的。这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情况导致的。一方面,在多数礼尚往来的场合,社员会拒绝接受干部的礼。另一方面,有些社员会给干部送“马屁礼”。(49)后者是一种工具性的单向送礼行为;而前者似乎没有明确的目的性,还是一种默认的或者说约定俗成的间接交换行为。与前面讨论“互助”的不平衡一样,无论从农村人情世故的角度还是从庇护主义交换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些“礼物交换”的不平衡都是合乎情理的。

(五)政治方面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

在公社体制下,干群互动归于政治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阶级路线和政治把关,民主实践,政治运动。

第一,阶级路线和政治把关。作为公社时期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之一,阶级路线是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来,阶级路线是根据土改时期定下的阶级成分划线,划线的原则仍然是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定下的基本思想。政治把关则是在阶级路线的基础之上,结合个人的具体表现,对当事人政治态度和表现的界定。当时,任何人要寻求社会流动的机会,诸如上学、参军、入团、入党、招工等,都必须由基层提供政审材料,作为政治把关。通常,集体干部都会在政审中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说好话,以成人之美。那些确有“问题”的当事人,会格外恳求干部高抬贵手,而“会做人”的干部通常也会在其权力范围之内予以成全。其中重要原因在于内外有别———面对外界要调查本村人时,作为“家长”的干部总该尽量往好里说吧。东村的老书记讲过这样一件事。当地朱姓的地主家有一个儿子早年参加革命,新中国成立后在辽宁某市任领导干部。“文革”期间,单位造反派来东村调查朱某的家庭出身,老书记设法将朱家的成分说成富农。“把他家成分说得低一点,他或许要少受点罪吧。”老书记讲述这件事的结束语道出了他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对东村的民众来说,干部的这种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方便”和“好处”无不构成庇护主义关系的一部分。

第二,民主实践。公社制度下的民主实践主要有两个方面: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六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基层干部是要通过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在实际操作中,当权者和精英分子的幕后磋商是理所当然的事。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是走过场,民主的基本程序还是必不可少的,这就给干部带来一些潜在的威胁或挑战,其源头在社员,尤其是那些“刺儿头”社员。东村的干部处理这种情况的方法是将工作做在前面———事先与这些潜在的挑战者“做工作”,达成默契,不至于在社员大会上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这种默契的达成当然是人情和面子的交换,同样是庇护主义关系的一个环节。

民主管理是要让社员参与集体的财务、生产、行政管理,以主持公正,杜绝腐败。在实践中,要向社员公开账目,并让社员对干部和他们的工作提意见。但实际上,除非干部有重大的情况(如非常严重的渎职或腐败)或其他不可调和的矛盾,懂得人情世故的社员通常不会在会上公开驳干部的面子。尽管集体干部往往会有一些诸如多吃多占、(50)不按规定正常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问题,(51)但又有多少社员愿意为此而得罪当权者呢?从庇护主义关系的视角来看,当这种走过场的民主实践将权力暂时置于社员手中的时候,则轮到社员对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第三,政治运动。自1963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先后有过几批工作组进驻东村,开展政治运动。工作组的任务很明确,通过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发动群众揭发问题———尤其是干部的错误言论和行为(52)———进行斗争,以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运动给当地干部带来极大压力,他们公开进行自我批评,检讨自己的工作,唯恐不能“过关”(53)。然而在东村,要想使运动像工作组希望的那样深入下去是十分困难的。庇护主义关系本是一种互惠自足的结合体,作为关系双方的干群通常有着强烈的“我们”意识和排他倾向。大家心中明白,工作组虽然大权在握,但毕竟是一时得势的外来者,早晚要离开;虽说干部在工作中难免有过失,但并没有严重到要遭撤职的程度,一旦运动结束,工作组撤离,社区的权力结构往往还是恢复原状。(54)尽管每一批工作组都千方百计地发动群众,但从未有东村人真正站到工作组一边对干部进行斗争。这一方面说明东村的干部做事并不那么出格,(55)另一方面则体现了东村干群庇护主义关系的牢固。同时,干部能够在政治运动中顺利“过关”,客观上也欠下了社员的人情,成为日后干群关系互动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不可否认,政治运动对于监控干部行为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人人都会盘算,谁知道下一次运动又会在什么时候呢?

七、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实质和启示

比起其他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研究,东村的情况似乎显得“平淡”,在前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发生过什么社区重大事件,诸如社教运动中的过激行为或对体制的群体抗争。对东村而言,当时意识形态的根本作用是为公社制度提供了依据,为集体干部(以及部分头脑灵活的社员)提供了一套话语;但是对广大农村干群来说,基本上是一种架空的存在,并没有真正内化为他们自身的价值。(56)作为务实的农民,东村人被动而无奈地接受了公社制度的现实,并在这个制度下谋生。在这个生存制度下,人们日常交往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大体沿袭了几个世纪以来形成的社区文化传统,尽管因为新的形势而形成了新版。当这种新版的传统实践于干群之间的权力关系时,则表现为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本文认为,正是这种“平淡”状态下的关系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探讨和认识公社时期干群关系的“理想典型”。

采用“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术语,与本文所借鉴的“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形成对照,也体现对原理论建构者的尊重。本文的理论建构为认识中国农村社会关系提供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从文化发展的意义上探讨社会权力关系和人与人交往的模式。从更为宏观的视角上来看,关于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实质和启示,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识:其一,中国农村传统文化的延续;其二,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变迁。

从文化延续的层面上来看,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是传统农村社会关系模式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特定社会环境下的表现。中国传统农村社区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交往的重要特点在于强调身份和关系。梁漱溟对不同社会比较研究的结论认为,中国社会既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关系本位。(57)这种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说,就是儒家传统中以“三纲五常”为核心价值所规范的社会伦理;从小的方面来说,就是人与人之间以身份定位的日常交往,其原则是维持和谐并谋利共存。费孝通同样强调中国社会是一个注重关系的社会,指出了中国人在处理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特点———差序格局。构成差序格局的基本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报”的原则,这不仅体现了“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基本价值,而且也反映了一切社会的人不得不在社会互动中得以生存的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亲疏厚薄的差异性,这一点在强调父权制和社会等级制的中国儒家文化中尤其突出。(58)在一个相对封闭、近乎传统“道德经济”的社会环境中,这种以“关系本位”和“差序格局”为特点的文化土壤成为发展“传统农村庇护主义”的温床。在以“高度个人化关系”为特点的农村庇护主义框架中,“人情”和“面子”等都是维系这种社会关系的文化因子,而人与人之间一切利益的互换或交易的达成,以及人们共存的基础都受制于这样一个大的文化背景。

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得益于适宜的社会文化土壤。尽管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打破了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改变了农村社会的生产关系,然而,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村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格局。人民公社所造就的生产队体制,使得农村社区变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没有改变传统的熟人社会的社区格局,人们在身份认同、共同利益、成员关系等诸多方面,呼应着“道德经济”村落社区中所形成的传统。更有甚者,由于体制的强制性和集体权力的全方位性,社员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社会生活上都缺乏独立生存的空间,也没有逃脱这个共同体的可能,形成一种“有组织的依附性文化”。(59)这种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为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土壤。结果,被绑在“集体”这架战车上的农村干群,以传统的处理权力关系的态度和为人处世的方法为基本原则,借助于集体制度的运行机制,在交往中各自寻求自身的利益,表现为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干群关系。

无论人民公社的历史作用怎么样,从宏观发展的视角来看,人民公社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人民公社打破了传统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体制,在形式上呈现出科层制的社会结构。依据韦伯现代化的理论,科层制的管理体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点,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人民公社的体制结构当然也是为了争取高效率而设立的,但并不成功。追寻其原因,可以从人民公社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以及公社社员作为特定历史文化个体这两个方面来探讨。

韦伯所说的现代化,主要是指社会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伴随着劳动分工的细化、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和社会生活方式大改变的历史变迁过程。在韦伯的理论框架中,一个“理想典型”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来自不同背景的“陌生人”为了生计汇聚到一起,人与人之间通过满足彼此需求的契约形成关系,从而组成社会,而这些契约和社会的整体结构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一个“理想典型”的现代社会的成员是一个将契约意识和法律价值内化了的独立的自由人,这样的人在社会行为中以理性主义为特点,他们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以高度的非个人性为特征。(60)在这样“理想化”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与科层制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得以充分的尊重和执行,科层制的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从而使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达到较高的程度。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必须包括两个方面,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相应变化。后者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变化。只有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充分到位,一个传统社会才能说是从整体上进入现代社会。

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来看,人民公社超越家庭的体制结构,在形式上打破了传统农村社会制度。然而,这个体系中的成员,即广大的集体干群,其生存环境(诸如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和熟人社会的社区环境)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从文化制度的层面上来说,人们的社会观念和思想方法仍是相当传统的。这种文化的惯性,或者说,文化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力量(irrational force),(61)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作用。人们对公社制度下不同社会角色的理解,以及在新制度下人与人交往的方式和彼此的期待也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继续表现为以讲究人情、面子和互惠关系为特点的个人化的交往模式。事实上,由上而下推行的人民公社给农村社区强加了一个社会制度层面上的突变,这个突变与未曾有实质性改变的社区文化制度形成张力。尽管以意识形态为支撑的上层权力机构做出了种种努力(62),并不能促成农村文化制度层面上的实质性改变,以消除张力。然而,张力虽大,不能停止人们的社会生活。其结果只能是,处于张力作用下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在人们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形成妥协。(63)具体说来,农村干群一方面不得不在公社体制下生存,另一方面又以其自身的文化观念解读和解构公社体制,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权力和利益关系,而在干群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互动中,高度个人化的特殊主义或有原则的特殊主义成了事实上的主流,(64)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

纵观历史,中国数千年来就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支柱的国度,带有儒家特色的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可谓是中国社会的重要文化传统。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面镜子,照出了文化传统在社会制度转变的背景下延续和迭变的种种可能。如今,中国正在经历着空前的社会制度大转型,必然导致急剧转变的社会制度与转变相对缓慢的文化制度之间的紧张。当这样的紧张关系不能形成妥协而且还在不断加剧的情况下,社会则会出现失序(anomie)状态,(65)即今日中国社会所呈现的种种乱象,包括关系至上、公权私用、制度架空、腐败成风、道德混乱等。对此,有人归咎于市场经济的弊端,有人斥之为资本主义的丑陋。然而,从文化迭变的视角来看,一个社会在文化制度层面的表现只能是其昨日版本的延续和变异。所以,要深入分析和理解今日中国社会的种种现象和问题,在关注经济发展、制度变化和外来文化影响的同时,必须在研究传统文化制度的变迁方面下工夫,尤其是如何认识急剧变化中的社会制度与迭变中的文化制度之间的张力,并使这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逐步趋于缓和。这也是研究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启示。

【注释】

(1)本文所说“文化层面的制度”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制度性存在,包括生活态度、价值观念、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它们可以表现为有形的,但更多是无形的;可以是成文的,但更多的是不成文的。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文化层面的制度可以理解为所谓“小写的文化”(culture writ small),Bennett,Milton J.1998.“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A Current Perspective.”In Milton J.Bennett,ed.Basic Concepts of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Selected Readings.Yamouth,Maine:Intercultural Press,Inc.,1998。

(2)文献中有一些与“文化迭变”类似的提法,例如,李怀印指出“需要强调的是,1949年以后的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有力渗透,并没有必然地侵蚀和淘汰革命前的社会关系和行为习惯”;某些“非正式的、通常是隐性的制度,在形塑村民们对个人与集体的观念以及左右他们的行为抉择方面,跟显性的正式的制度同样重要”。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第3页。

(3)中国农村的人民公社肇始于1958年,其初期曾经历了大公社、大饥荒时期。1962年,随着年初“七千人会议”的召开以及年末《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的正式通过,人民公社成为相对稳定状态下的“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制度,该制度延续存在至1984年前后正式解体,共二十多年。本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1962年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以区别于此前的“公社化”、“大公社”时期。刘小京、张乐天曾就此对本文初稿提出宝贵意见,谨此致谢。本文所探讨的人民公社制度下的干群关系,是指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基层干部与社员之间的关系。除了在具体案例中,本文中的干部通常作为一个整体的身份或权力符号,而群众则作为权力关系的另一方,有时也称作社员或农民。

(4)关于人民公社体制的系统研究,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分配制度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版;刘庆乐:《权力、利益与信念: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人民公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关于人民公社历史追述和反思,参见林蕴晖、顾训中:《人民公社狂想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在关于人民公社的主要研究著作中,基本没有专门探讨这一问题。

(6)涉及这方面的文献很多,例如Madsen,Richard.Morality and Power in a Chinese Villag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Shue,Vivienn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Oi,Jean C.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Kelliher,Daniel Roy.Peasant Power in ChinaThe Era of Rural Reform 1979 1989.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2。关于传统乡绅,参见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7)总体而言,将农村集体干部与传统乡绅作一般性比较也不妨。从社会的大结构上来看,两者都处于农村基层,并发挥着联系上下的作用,确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从两者的社会政治地位、文化背景和形成的机制来看,都相去甚远。如果以“乡绅比喻”为出发点,再推进一步,认为农村集体干部是出于某种意识形态信仰担任干部职务的,从而成为坚定执行由上而下的指令的“驯服工具”,则是对集体干部及其生存的农村社区文化缺乏了解。即使在“大公社”时期许多集体干部的过激行为,也未必是出于对意识形态的信仰。刘小京指出,“即使在国家大规模、不间断地向农村社会的渗透达到顶峰时,作为农村政治精英的农村基层干部,其在国家与农民的多重互动长程中的所作所为,也不能简单化地以‘被动接受’国家指令来概括,而是还蕴含着更丰富、更积极的内容”。也就是说,农村干部并非简单的意识形态工具。而是在“生存逻辑的引导下”,出于求生本能,与群众在互动过程中求得共同生存,而在事实上则或明或暗地解构着公社体制。

(8)强调“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关系为视角的研究,以Shue的研究尤为突出,Shue,Vivienn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9)这种差距首先体现在民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习俗方面。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差距,所以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一系列的社会运动。历史证明,那场所谓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一系列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运动是失败的。同理,那种套用意识形态视角分析和解释农村干群关系的理论是缺乏效度的。

(10)宗族力量的形成,人口是基本条件,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实力和精英人物。仅有一百多年发展史的东村王姓,既无宗祠,也无族产,也没有出现强有力的人物,不足以形成强有力的宗族力量。

(11)Schmidt,Steffen W.,Laura Guasti,Carl H.Lande and James C.Scott,eds.Friends,Followers,and FactionsA Reader in Political Clientelis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p.xiii.

(12)Scott,James C.“Political Clientelism:A Bibliographical Essay.”In Schmidt,et al.eds.,Friends,Followers,and FactionsA Reader in Political Clientelism,pp.483 505.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pp.124 125.

(13)关于“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参见Lande,Carl H.“Introduction:The Dyadic Basis of Clientelism.”In Schmidt et al.eds.,Friends,Followers,and FactionsA Reader in Political Clientelis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p.xxix。

(14)传统封闭性村落(closed village,又称corporate village)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方面:村落人口流动小,村落成员的身份有较明确的界定,土地的流动受到限制,村落有一定的共有财产,村内全体成员分享公益并分担一定的集体责任(包括赋税等)。

(15)这六点主要参照Lande关于传统农村庇护主义及其衰退的讨论,见Lande,Carl H.1977.“Introduction:The Dyadic Basis of Clientelism.”In Schmidt et al.eds.,Friends,Followers,and FactionsA Reader in Political Clientelis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7,pp.xxix xxx。必须指出,传统的庇护主义并不仅限于建立在租佃关系基础之上的权力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更具有典型性,便于分析。可以说,在前工业化的农耕社会中,庇护主义在社会权力关系中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

(16)阶级剥削是分析地主农民关系的重要视角,但仅仅以这一视角看待租佃关系显然是不够的。关于租佃关系的复杂性和文化意义有许多讨论,可参李金铮:《矫枉不可过正:从冀中定县看近代华北平原租佃关系的复杂本相》,《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6期。

(17)关于“权力”和“生活机会”的论说,参见Weber,Max.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H.Gerth and C.Wright Mil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

(18)关于“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参见Scott,James C.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Rebellion and Subsistence in Southeast Asia.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

(19)中国农村的这种开放性在鸦片战争以后有了较大的发展。随着作为通商口岸的工商业城市的兴起,城市周边农民有了新的生活机会,不同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农村相对封闭的状态。在东村,新中国成立前曾先后有十多人短期或长期在苏南的无锡、上海、南京等地打工,也有少量外来逃荒者在东村落户。

(20)东村人租种的土地大多属于本地地主,也有租种异地地主土地的。在后者情况下,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则要相对松散些。无论哪种情况,东村租佃关系中的地主不但提供佃户土地,还要提供农具和种子。

(21)在东村的户口登记册上,人民公社时期二十多年的户籍变化主要有四种情况:出生、死亡、婚嫁、服兵役,体现了当时人口的高度不流动。

(22)改革以后人民公社的解体,可能更强化了某些人的“国家—社会”、“集体—农民”、“干部—群众”二分对立的观点。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用这种二分对立的观点来理解农村干群关系过于简单化了,详见下文。

(23)这样的例子很多,尤见Hsu,Robert C.Food for One BillionChina’s Agriculture Since 1949.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82;Zhou,Kate Xiao.How the Farmers Changed ChinaPower of the People.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1996。

(24)所谓“大道理”,是指当时政治宣传的内容,诸如“坚持人民公社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阶级斗争为纲”等。农村干部对于这些政治概念的理解程度有限,因为上面这么说,他们就跟着学舌。

(25)即使阶级路线也不是十分绝对的。在东村,第一生产队的会计就出身于富裕中农,但因为他能写会算就当了会计。在20世纪60年代的东村,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成年人都是文盲或半文盲。

(26)人民公社解体时,广大的集体干部中没有见到真正出于意识形态而反对公社解体的情况,这也非常有力地说明了农村集体干部的非意识形态的性质。至于公社时期干部挂在嘴边的“主义”、“道路”之类的话语,借东村原集体干部的话来说,“只是在学舌”,“上面怎么说,我们就怎么说”。在公社解体后的市场经济中,曾经担任过集体干部的东村村民的境遇普遍比普通村民要好,究其原因可以有许多,但最根本的原因为还在于这些人确实代表了社区中的“能干人”。

(27)人民公社是政治路线的产物,公社体制下的干部职位也由此得到“合法性”。至于社员的民主选举则主要是技术层面的事,处于次要地位。其实,农民首先就没有选择人民公社这个制度。

(28)在20世纪50年代,因为工作的需要,曾有一些农村干部转为国家干部。但进入60年代以后,公社的基层干部基本没有这种机会。参见刘小京:《代理人哗变———人民公社时期N县农村基层干部角色定位演变过程解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NO.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2年版,第326—348页。另外,按东村原书记的说法,根据公社工作的需要,每一百个生产队和大队干部中可能会有两三个被“借调”为临时脱产干部,得到一些临时的津贴,但不会被转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编制内的脱产干部。

(29)在东村,第二生产队原队长就因为“男女关系”的问题而丢掉了乌纱帽,成为普通社员。

(30)在访谈中,我曾用一句套话问东村大队的原书记:“如果集体与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你站在哪一边?”老书记没有半点迟疑,断然答道:“当然站在集体这一边!”全然一副理所当然的态度。这话体现了集体干部的根本立场。当然,在公社时期,集体干部是非常清楚如何把握话语的“政治正确”的。中国农民不缺乏这种智慧———所谓“识时务”的基本表现就是要“见风使舵”。

(31)关于集体干部的民主选举,见《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即《六十条》),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委办公厅汇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28—649页,尤其是第7、18、38条。

(32)Weber,Max.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H.H.Gerth and C.Wright Mill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8.

(33)在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的理论中,不同的人因其身份而被置于同心圆框架的不同位置。在公社时期,集体干部因其特殊的重要身份则被置于同心圆框架中很接近中心的地方,并在社会交往中体现出来。参见下面关于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关系互动部分的讨论。

(34)贺雪峰在《公私观念与农民行动的逻辑》一文中探讨了农民在“公”的范围内体现出自私性的传统,可以作为这种跨越公私界限的互惠关系的注脚,详见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5)“差序格局”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的大框架内同样实用,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受庇护。例如,东村于1975年购进了一台拖拉机,几乎所有年轻人都想当拖拉机手,经再三商量,最后选定两个人,一个是大队书记的弟弟,另一个是第一生产队会计的儿子。

(36)关于集体干部在执行政策中的随意性和“变通”,参见张海荣:《人民公社时期队干部政策执行中“变通”问题研究———以河北省部分地区包产到户为中心的考察》,《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

(37)当然,有些活动是需要一定的技能的。但在权力高度个人化的情况下,即使是因为技能而被派了“巧工”,也还是有强烈的个人“知遇”色彩,成为实践庇护主义的一个因子。

(38)关于集体干部如何在派工方面实践庇护主义,以及如何在不同关系之间进行平衡,可参见李怀印《乡村中国纪事:集体化和改革的微观历程》,尤见第8章“集体化时期的日常劳动策略”。

(39)在人民公社时期的东村,社员普遍处于贫困状态。多数年份的人均毛收入只有几十元,到年终,扣除口粮钱和其他的支出,一户能分配到几十元现金就不错。改革以前,东村没有一户人家在银行有账户,社员吃返销粮的情况时有发生。

(40)所谓“顺带”是指小偷小摸的行为,当地的说法叫做“顺带不为偷”。最典型的情况是社员放工时从地里或场上顺便拿一点点东西回家,是贫困交加的农民出于不得已的行为。这方面情况可参见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不过,东村“反行为”的情况远不如该书中报道的那么严重。

(41)参见Scott,James C.Weapons of the WeakThe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尤其第七章“Beyond the War of Words:Cautious Resistance and Calculated Conformity”。

(42)东村最常见的家庭零用钱来源是鸡蛋———每户养几只母鸡(通常有数额限定),将母鸡下的蛋卖到乡村小店(每只蛋约5分钱),再买回食盐、灯油等必需品。村民将母鸡生蛋戏称为“银行拨款”。

(43)关于“农民的智慧”,参见Scott,James C.Weapons of the WeakThe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

(44)关于中国文化传统中“报”的原则,参见Yang,Lien‐sheng.“The Concept of‘Pao’as a Basis for Social Relations in China”,in 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Exploring Twenty Five Centuries of Chinese Ideas in Action,edited by John K.Fairbank,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7;阎云翔著,李放春、刘瑜译:《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45)这里的“面子”,是指金耀基所说的“社会对人能够看得见的成就的承认”,“是从社会成就而拥有的声望”,是对人的身份、地位和信誉的认可,以区别于“脸”。参见金耀基:《“面”、“耻”与中国人行为之分析》,载《金耀基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140页。

(46)有意思的是,公社解体以后,随着权力关系的变化,东村宴席座次的排列习俗也回归了传统。在20世纪90年代东村的婚宴上,上席由娘家的人坐,而村组干部如果出席的话则多在陪席。

(47)关于“非讼”,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8)关于中国农村礼物交换的研究,见阎云翔关于不同场合的礼物交换详细讨论,阎云翔著,李放春、刘瑜译:《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49)所谓“马屁礼”(flattery gift)是某些社员为了寻求保护或特定的利益给干部送的礼,这是一种工具性的单向送礼行为。参见阎云翔著,李放春、刘瑜译:《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50)集体干部的多吃多占是公社时期最普遍的问题,这与当时经济水平低下、农村干群普遍不得温饱的情况直接相关。东村的干部坦然承认,他们当年常常会借晚上开会讨论公务为名,用集体的粮食做夜宵吃。

(51)《六十条》第五十条规定,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要和社员一样,正常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记工评工。

(52)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所谓“四清”运动)的主要对象就是集体干部,尤其是要解决干部的多吃多占和账目不清的问题。后来一系列运动,诸如“清理阶级队伍”、“一打三反”等,尽管强调的是“阶级斗争”,主要对象仍是集体干部。

(53)所谓“过关”,一方面是政治运动中的流行语,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运动给干部带来的压力。

(54)并非所有社区在运动后的权力结构都会恢复原状,在联民村,“四清”运动造就了一些“四清干部”,取代了部分原先的干部,当工作组带着“辉煌战果”撤离这些地方后,留下的是一片支离破碎的社会生态,当地人将长期地生活在不和、痛苦和怨愤之中。详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另外,“四清”运动在许多地方还弄出人命来,参见郭德宏、林小波《四清运动实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5)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社员对干部完全没有抱怨。田野调查显示,东村社员对干部办事不公、以权谋私是有怨言的,但确实没有大的、不可容忍的怨愤。而社员在运动中对于一些小的不满保持沉默,正是村落社会中的人之常情,也是建立在庇护主义关系之上的基本默契。

(56)关于这一点,中央最高决策层从一开始就有所认识并试图克服。1958年8月的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在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的同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今冬明春在农村中普遍开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事实上,“教育运动”贯穿了整个公社时代,用尽手段宣传和强化公社的意识形态,但并不成功。最能说明这一点的就是,一朝宣布公社解体,并未见普遍抵触情绪和抗拒行为,公社就寿终正寝了。

(57)梁漱溟指出,所谓“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重订新版本),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93页。

(58)费孝通对此点的分析建立在儒家文化与基督教文化的比较之上。他认为,基督教文化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超越性关系造就了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的关系模式,而以亲缘、等级为特点的儒家文化中则发展出“差序格局”的关系模式。

(59)所谓“有组织的依附性文化”见Walder关于中国城市单位(主要为国有企业)的研究。就“依附性”而言,公社时期的农村社区与城市单位相似,而且,由于公社社员的不可流动性,其生存状况体现出更高的依附性。Walder,Andrew G.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

(60)所谓理性主义(rationalism)以追求利益和效率为特征,相对于尊崇信仰、强调伦理关系为特点的传统非理性;所谓非个人性(impersonal)的特征,强调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身份和以法律为准绳的非道德化的关系,相对于强调差序格局和个人关系的传统价值。

(61)关于“文化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力量”,见Hall,Edward T.Beyond Culture.New York:Anchor Books,1981。

(62)这些努力表现在以社教运动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中,以及恒常不断地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中。然而,这些努力所强调的基本内容并非公民意识,而是将“家”的意识放大的集体主义,客观上为家长制和庇护主义提供土壤。

(63)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农村庇护主义也可以认为是体制的力量和文化的力量所形成的合力之表现。

(64)关于“有原则的特殊主义”(principled particularism),见Walder,Andrew G.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金耀基在关于“关系”的研究中提出,当经济和科层组织生活需要普遍主义合理性时,有必要将人际关系中的“特殊主义”要素彻底排除或至少予以中性化。金耀基:《“面”、“耻”与中国人行为之分析》,载《金耀基自选集》,第107页。就公社制度下的东村而言,特殊主义的要素不可能被排除,也不能够真正中性化,特殊主义仍是人际关系的主流。在公社制度的压力下,有时则近似于有原则的特殊主义。

(65)关于社会失序,见埃米尔·涂尔干著、渠东译:《社会分工论》,三联书店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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