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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制度之探讨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后,在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中,均以专章规定商号制度,其目的在于在商事活动中,向相对人表彰其身份。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中,由于没有商法典的存在,商号制度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不过,欧洲国家的商号制度立法与亚洲国家商号制度的立法存在不同的特点。与此相反,亚洲的商号,却是起源于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后来因为公司制度从欧洲输入,于是商号也适用于公司组织。

商号权制度之探讨

■陈本寒(1)

目录

一、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商号的选定与登记

四、商号权的性质

五、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商号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事组织所使用的名称。当时的公司组织在从事营业时,抽去每一位股东的姓名,合而为一,组成公司的名称,表明是以团体而非以个人的身份对外从事交易。这可以说就是近代商号之嚆矢。(2)随后,在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中,均以专章规定商号制度,(3)其目的在于在商事活动中,向相对人表彰其身份。特别是在以团体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时,商号的使用,更成为区别团体行为与团体成员个人行为的重要标志。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中,由于没有商法典的存在,商号制度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不过,欧洲国家的商号制度立法与亚洲国家商号制度的立法存在不同的特点。欧洲的商号,是起源于公司的名称,后来随着商业的发达,商号制度才从公司企业扩展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此相反,亚洲的商号,却是起源于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后来因为公司制度从欧洲输入,于是商号也适用于公司组织。(4)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使用“商号”这一概念,而是以“字号”或“企业名称”取而代之。我国立法最先使用“字号”的,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使用“企业名称”的,则是1991年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随后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1999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先后使用了“字号”或“企业名称”的概念。笔者认为,用字号或企业名称的概念取代商号概念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1.立法将字号与企业名称区别开来,如果认为字号等同于商号,那么企业名称又是什么?它与商号在功能上又有何区别?2.如果将企业名称等同于商号,那么,商事主体并不局限于企业,我国《民法通则》明确承认个体工商户的商事主体地位,那么,这些不具有企业组织形式的商事主体,对外从事营业时使用的字号又是什么呢?事实上,字号也好,企业名称也好,都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时,为了与其他商事主体的营业相区别而使用的代号,其功能是完全相同的。为了避免在交易实践中产生歧义,立法上应当取消“字号”与“企业名称”的称谓,而一律代之以“商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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