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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请求权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则包括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请求权。而且,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其有权要求票据的付款人付款。票据请求权是基于票据上的金钱给付的请求权,因此必须依附于票据。因此,票据权利以合法有效的票据为基础。合法有效的票据之持有人,即可行使票据的请求权。

一、票据的请求权制度

请求权是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概念,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

民法中的请求权,在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均存在。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上的请求权包括了合同对价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支付请求权等。物权上的请求权则包括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包括人格权上的请求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广义上的票据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广义上的持票人)有要求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狭义的票据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有要求票据付款人依照票据记载金额付款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所言之票据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请求权。汇票的请求权必须向汇票记载的付款人行使,并以汇票文义请求支付的金额。一旦票据款项得以支付,则该票据关系消灭。而且,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必定以提示票据为必要。

【案例19-3】

未行使票据请求权的,不得行使追索权[2]

张某持何某开具的支票起诉请求何某支付支票款13 000元,但由于该支票未加盖付款单位农村信用社的退票章,张某也不能提供农村信用社的退票理由书,故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未向付款人农村信用社请求付款权,就直接起诉出票人何某以行使追索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和本规定第3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能行使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的请求权

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其有权要求票据的付款人付款。票据请求权是基于票据上的金钱给付的请求权,因此必须依附于票据。因此,票据权利以合法有效的票据为基础。合法有效的票据之持有人,即可行使票据的请求权。

票据请求权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我国的《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的请求权

当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有权要求参加承兑人付款。

(三)持票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当持票人遭受拒绝付款后,其有权要求票据的保证人付款。

(四)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的请求权

当参加付款人参加付款后,其有权要求票据的承兑人、被参加人及其前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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