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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护耕地的长效机制分析

时间:2022-09-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护耕地资源往往遇到地方政府与农民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江苏省昆山市、山东省高密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开发区等地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制度,设置项目准入门槛。不仅要建立各种保护耕地的规章制度,还要配套相应的监管机制。河北省清河县建立了七个土地执法监察分队,搞好土地动态巡查。对违法占地进行严肃查处,排除隐患。

保护耕地资源往往遇到地方政府与农民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上,目光不够长远,重视当前收益,忽视长远规划,重局部、轻全局。因此,需要有顶层总体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许多地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体系。例如,北京市构建了“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制度体系,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了推进节约集约制度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研究和制定工作。湖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江苏省昆山市、山东省高密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河子开发区等地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制度,设置项目准入门槛。江苏省江阴市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十八法”。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设立“用地超市”整合用地资源,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纳入乡镇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浙江省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综合指数包括经济利用强度和人口利用强度、用地弹性、经济增长耗地和土地利用管理绩效四项层次指标,在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不亚于人均GDP。

不仅要建立各种保护耕地的规章制度,还要配套相应的监管机制。河北省清河县建立了七个土地执法监察分队,搞好土地动态巡查。对违法占地进行严肃查处,排除隐患。[1]

土地的粗放利用反映了制度建设的缺陷。迫切需要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从而改变城市发展方式乃至经济发展方式。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探讨农田产权归属,稳健地进行土地私有化试点,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国情的土地产权制度。既然城镇居民在1998年的房改中可以把“公房”的产权私有化,从而开辟了今天的房地产市场,为什么农民就不可以拥有世代耕种的耕地产权?有人说,如果实施土地私有化,就会导致两极分化,大量农民丧失土地,无以为生,天下大乱。这种说法值得斟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土地私有化制度。我们的亚洲邻国几乎都允许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产权。关键在于是否有一套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度创新是深化经济改革的关键所在。当然,土地制度事关重大,急不得。不妨让各种观点相互碰撞,百家争鸣,通过学术讨论,先摸出一个思路,再通过试点,摸着石头过河。

[1] 有关各地集约用地的综合报道参见《瞭望》,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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