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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权力下放”要有节有度

时间:2022-09-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这种认识的影响,“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也很容易被赋予更多的“权力下放”色彩。因此,单一的“权力下放”并不能解决县域发展的所有问题。“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的“权力下放”,是以纵向政府间职责各安其位为前提的。因此,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权力下放要有节、有度,“该放则放,该收则收”,不需下放的权力,或应由省统筹的事,必须牢牢控制在省级政府手中。

二、“权力下放”要有节有度

当前有一部分人认为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向县级政府下放的权力越多越好。这种认识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其一,理论界和新闻媒体在学术研究与公共表达中,经常将“强县扩权”、“扩权强县”等同于“财政省直管”或“省管县(市)”,并一律统称为“省管县”。(1)对上述概念不加区分地随意表述,造成了人们对“省直管县”与“权力下放”之间关系的误读。其二,分税制改革以来,“改革就是放权”的思想在很多地方官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受这种认识的影响,“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也很容易被赋予更多的“权力下放”色彩。

诚然,“改革就是放权”的思想,在一些领域的改革中确有必要,但过分、不适当的下放权力的后果将会非常严重。轻者可能削弱省级政府的统筹能力,重者会丧失省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导致地方政治碎片化。而且并不是每一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是因为权力过小,而导致经济发展落后的。有些地区县域经济落后,与地理环境、观念陈旧等其他因素有关。因此,单一的“权力下放”并不能解决县域发展的所有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放权”,而是一个重新配置纵向间政府职责,重组地方政府利益的过程。“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的“权力下放”,是以纵向政府间职责各安其位为前提的。也就是说,“权力下放”不是“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目标,而是实现改革终极目标的手段。“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涉及诸如政府职能转变、政府间关系协调、城乡分治等一系列问题,纷繁复杂,绝不是简单的一句“权力下放”就能够解决得了的。因此,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权力下放要有节、有度,“该放则放,该收则收”,不需下放的权力,或应由省统筹的事,必须牢牢控制在省级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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