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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县”与“市管县”可以共存

时间:2022-09-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前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并不是要将所有的县(市)都直接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市管县”体制和“省直管县”体制完全可以在空间上并存。“市管县”体制和“省直管县”体制并不是一种相互替代、非此即彼的关系。

七、“省直管县”与“市管县”可以共存

当前有一部分人认为“省直管县”体制是作为“市管县”体制的替代品而被提出的,因此主张完全放弃“市管县”体制。实际上,中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差异很大,不仅省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在一省内部也同样有差异。如果不顾及各地方发展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强行用统一的标准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市管县”体制也好,“省直管县”体制也罢,只要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究竟选择哪种地方政府组织形式并不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们不能为了推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就全面否定“市管县”体制,这样将背离此轮改革的初衷,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市管县”体制运行良好的例子。比如,杭州和宁波是浙江“省直管县”体制的两个例外地区,在这两个地区,不仅没有出现所谓的“市刮县”和“市压县”等问题,而且两个城市对周边辖县的经济辐射带动作用都非常显著。“市管县”体制和“省直管县”体制,作为地方政府组织的不同形式,有其各自的优势、适合的区域和适用的条件。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地区都适合搞“省直管县”体制,也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具备推行“省直管县”体制的客观基础和条件。“省直管县”体制毕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能良药,这一体制只有在那些县域经济发展潜力大,而又受制于地级市的“市弱县强”地区才有生命力,而在“市强县弱”的“大马拉小车”地区,“市管县”体制完全可以承担起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增长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前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并不是要将所有的县(市)都直接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市管县”体制和“省直管县”体制完全可以在空间上并存。

因此,任何改革都不能混淆了改革目的与改革路径的区别,更不能为了改革而把改革本身当成了结果或目的。“市管县”体制和“省直管县”体制并不是一种相互替代、非此即彼的关系。归根结底,究竟选择“市管县”体制,还是“省直管县”体制,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总量的增长,是否能够满足区域公共治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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