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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城邦之发展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王如果犯了法,就要由执政官来审理,甚至有些国王被执政官判处了死刑。此外还有国民议会的组织。但实际上,斯巴达对各国内政有时还是加以干涉,尤其是对于有僭主或民主政治出现的城邦,斯巴达总是想尽办法进行破坏,因为僭政和民主政治对一般自由人比较有利,这是斯巴达所反对的。同时斯巴达对野心较大、有脱离斯巴达控制嫌疑的盟邦,也进行干涉。

A斯巴达(Sparta)

斯巴达的历史知道的不多。在王制时代它已经是拉康尼卡(Laconice)州最强大的国家,开始向外扩充领土,大约在公元前八〇〇年左右统一了拉康尼卡州。后来又侵略梅森尼亚(Messenia),第一次失败,到了公元前七世纪发生了第二次对梅森尼亚的战争(大约是公元前六五〇年至公元前六三〇年之间),前后二十年,最后将梅森尼亚人完全征服。部分的梅森尼亚人逃亡到西西里建立了国家,其余的皆被斯巴达奴役,斯巴达称他们为希洛人(Herotes)。

向外侵略的同时,斯巴达的内部政治也发生了变化,在第二次梅森尼亚战争结束以后,有一次变法(大约在公元前六一〇年),斯巴达人自称这次变法为“良法”。这次变法不过是结束过去的发展,将斯巴达变成一个彻底的军国主义国家。全国公民被组成为一个时刻有作战准备的军队,这一军队是永远不解散的,用以防备所有被斯巴达征服的人的反抗。

据传说,此次变法是由厉克谷(Lycurgos)所发动,并说厉克谷是公元前九世纪的人。这种说法完全是以后的附会,因为根本就没有厉克谷这样一个人,他是神话中的一个小神,变法时可能假托他的名义。

变法以后,斯巴达的统治阶级称为“斯巴达人”(Spatiates)。他们在残余的原始公社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军事组织,每一个斯巴达人家族由国家分配一定数量的土地及经营土地的奴隶,斯巴达人是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的,他们认为唯一光荣的事情就是作战,作战以外的一切体力劳动,都被认为是卑贱可耻的。

被统治阶级有二种人,一种是庶民(Perioecoe),一种是奴隶。庶民也是被斯巴达人征服的人,不过所受的待遇比较宽大,他们有人身的自由,并被允许保留自己的财产。庶民中的多数是农民,但在靠海的地方也有些商人及手工业者。他们在政治上都没有任何的地位,并且每年要按一定的规定向斯巴达纳贡。另一种被统治的人即奴隶,就是上面所说的希洛人。原来“希洛”(Helos)可能是一个城的名称。被斯巴达征服后,斯巴达称全城的人为希洛人,加以奴役,后来斯巴达将希洛人这一名称扩大成为对所有被他们奴役的人的总称。

希洛人完全是土地上的奴隶,属国家所有,由国家分配给每一个斯巴达人来从事耕种土地的工作,每年向主人纳税,除此之外,希洛人有义务去做主人或国家随时指派他们去做的工作。对奴隶的出卖或释放的权利并不操在主人手中,而是由国家掌握。希洛人时常起来反抗,斯巴达对他们的镇压是十分残酷的,有所谓“屠奴制”,即由政府派青年的斯巴达人下乡,在夜里活动,遇到希洛人就杀,尤其是杀害那些身体健壮意志坚强的希洛人,斯巴达人想用这种残酷的手段和制造恐怖的办法来制止希洛人的反抗。

斯巴达人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者的反抗,建立了一套军国主义的教育办法,来训练斯巴达人。每个斯巴达人出生以后,父母就把他送到长老处,由长老最后决定他是否留下抚养,比较孱弱或有其他原因不予抚养的婴儿,将被抛弃在斯巴达城外的山谷中。这种弃婴的现象,世界各地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时,大都出现过,但只有斯巴达实行得最彻底。

小孩在七岁以前,由父母抚养,七岁到十八岁脱离家庭生活,由国家负责给予严格的军事训练。这是一种艰苦的集体生活,吃的是粗粝,有时甚至要靠偷窃来获得食物,一年四季皆以单衣蔽身。每年全受训的儿童都要到亚特弥(Artemis)神庙去,伏在神的面前忍受鞭打的痛苦,不准呻吟和告饶,据当时记载,有些儿童鞭打至死而始终不出一声。除了用种种的办法来锻炼和培养儿童坚忍耐苦的能力外,还教育儿童养成寡言笑的习惯,尤其在长辈面前,不许随便多说,回答问题要精简明确。这样训练的结果,儿童都变成了机器人,根本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但训练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具有以上条件的在作战时能英勇牺牲的战士。

一般斯巴达人都不在家里吃饭,他们将希洛人所缴纳的东西大部交给国家,由国家组织公共食堂,因此每个斯巴达人很少过家庭的生活。

变法后斯巴达的政治制度是这样的:他们有二个国王,由二个王族中选举出来(最初是家族世袭,王都由选举产生),王在政治问题上权力是很小的,只有在作战的时候,王是统管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无限权力。平时王虽然享受很大的尊敬,但实权为少数贵族大家族所把持的元老院和执政院二个统治机构掌握。元老院有二十八个元老,元老由显贵氏族中六十岁以上的成员中选出,任期是终身的,他们提出各种与国家有关的大事来讨论,并作决定。元老院的决议由执行院来执行,执行院有五个执政官负责办理国家的行政工作,实际上他们是斯巴达政治上最有权力的人,国王亦受其监督。国王如果犯了法,就要由执政官来审理,甚至有些国王被执政官判处了死刑。

此外还有国民议会的组织。全体公民中的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就可以参加国民议会,执政官就由此议会产生。议会无讨论问题的权力,但听取王向他们报告关于元老院的决议后,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力。他们表示态度的时候,不是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而是高喊可否,如果议员中的意见不一致,则看哪方面声音强大来决定。

斯巴达的“斯巴达人”人数已经很少,而政权又控制在少数斯巴达人手中,他们的政治组织情况一直到后来并没有多大的变化。斯巴达在变法后继续向外扩张,公元前五五〇年以后,斯巴达成为丕娄波尼索之盟主,但公元前六一〇年到公元前五五〇年之间,虽然半岛上大部分国家是被斯巴达用武力征服的,但也有部分的国家是由于外交交涉的结果,承认了斯巴达的盟主地位。公元前五五〇年左右,才有正式的联盟组织出现。

参加联盟的各盟邦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

(一)不得干涉盟邦内政。但实际上,斯巴达对各国内政有时还是加以干涉,尤其是对于有僭主或民主政治出现的城邦,斯巴达总是想尽办法进行破坏,因为僭政和民主政治对一般自由人比较有利,这是斯巴达所反对的。同时斯巴达对野心较大、有脱离斯巴达控制嫌疑的盟邦,也进行干涉。

(二)全联盟在讨论对外政策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这一点只是在形式上做到了,实际上斯巴达所提出的意见,当然会受到特别的重视。

(三)军事义务方面,全联盟作战时,各盟邦要拿出全国军队的三分之二共同组织联盟军对外作战,如作战需要军费,各盟邦按自己的力量由联盟最后决定缴纳的数目(各盟邦在财政上只有这一点义务,各盟邦并不向联盟或斯巴达纳贡)。

B雅典(Athenai)——民主政治的代表

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前,雅典已开始用武力征服或用外交交涉的办法来向外扩充领土(用外交交涉不用武力的时候更多些)。大约在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雅典向外扩张领土的阶段开始告一结束,这时统一了雅提卡州,成为希腊半岛上一大国家。

雅典国内有四种社会阶级:

(一)贵族。他们掌握了政权,有大量土地。

(二)农民。一般的自由农,公元前七〇〇年以后,人数还相当多,但其中已有不少因债务关系丧失了土地,甚至还有一部人丧失了人身的自由。

(三)手工业者。在经济斗争中失败的农民,有些进入城市向手工业方面发展,公元前七〇〇年左右,集中在雅典城内的手工业者数目已相当大。就生活来说,他们比农民好得多,丧失人身自由的危险也不大,甚至有一部分人还买了奴隶来替自己劳动,但他们在政治上和农民一样并无权利。

手工业者还有一部分是外侨,他们大都是因为雅典地方发展工商业的条件较好,从外地迁来。外侨一般都没有政治权利,他们和他们的子孙都不能算为雅典公民。

(四)奴隶。王制时代已经开始有奴隶,但数目不多。雅典只有手工业的生产基本上是奴隶劳动,虽然手工业的生产中有一部分的自由人,但奴隶劳动愈来愈占重要的地位,数目也愈来愈多。在农业方面发展的情形不一致,总的看来一般农业生产使用奴隶劳动也日渐普遍,尤其一些大农场甚至基本上要靠奴隶来经营,一般自由农民有时也用奴隶来帮助自己耕种,但奴隶数目大概不多,主要的还是自己参加生产。

公元前六五〇年前,雅典的王权已经消灭,王完全变成了傀儡,大奴隶主在政治上完全获得了胜利,王本人虽然也是大贵族奴隶主,但他为了长远利益,限制贵族的任意活动而遭到了反对,最后失败。代替王来执政的是执政官。执政官的人数不详,他们是由贵族选举产生的,其任期是终身的,但后来修改订为十年一选,到公元前六八二年雅典有一次政治改革,改革的具体内容,今天知道得比较清楚。

改革后的执政官一共九人,任期一年,九个执政官又分成四种人。为首的是主席执政(雅典自公元前六八二年以后开始以主席执政的名字纪年)。另外有执政王,这是国家最高之主祭官,但不能过问其他政务。军事执政是作战时最高统帅。其他六人是法官,称执政法官。

除执政官的机构外,另外还有元老院和国民议会。元老院为大奴隶主所组成,执政官由它选举产生,故执政官是在元老们控制下执行实际的行政事务的,实际上元老院才是全国最高的统治机构。国民议会的实权完全为元老院所夺,开会的次数很少,即使开会也不过是追认元老院的决议而已。

公元前七世纪以后,雅典的阶级斗争日益剧烈。政权为少数奴隶主所把持,一般人民在政治上没有权利。农民随时都可能丧失土地及人身自由变成奴隶,城市中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就其生活情况来讲,比农民稍好,但在政治上也没有地位。大奴隶主对人民,尤其是对农民的压迫日益残酷,故时常引起雅典内部的政治斗争,甚至发生内战。奴隶主阶级总是用传统的习惯法来作为剥削统治人民的一个凭借,当时这种法是没有写出来的,随便由统治阶级来说。人民为了避免统治阶级的随便杜撰,要求将法写出来,因此在公元前七世纪晚期发生了一次斗争。由于人民势力的强大,统治阶级只得让步,允许将法写出,公元前六二一年双方同意由执政官德拉康(Dracon)来编写法典。当法典公布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反对,因为法典的内容,完全是维护和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其中最显著的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法典中规定任何的盗窃罪都要判处死刑,此外法典中还有许多对人民不利的条文。因此,这次所谓变法并没有解决人民的任何问题。

公元前六二一年以后,雅典不断发生内战,到公元前五九四年索伦(Solon)再次变法。索伦是公元前五九四年的主席执政,看到当时阶级矛盾的尖锐,统治阶级处在将被推翻的情况下,故起来变法。他认为必须对人民作些让步,才能来缓和阶级矛盾,挽救统治阶级的危机。索伦得到人民和统治阶级双方的同意,制定了雅典国家整套新的政治制度。

变法内容大致于下:

(一)解免法

(1)取消一切债务(当时几乎每一个农民都欠了债)。

(2)过去由于债务关系而转移的土地一律无条件的归还原主。

(3)由于债务关系而变为奴隶的人一律恢复自由。

(4)由于债务关系被卖在国外为奴的,由国库出钱赎回成为自由人。

(5)今后禁止一切以人身为债务抵押的办法。

(二)社会阶级的重新划分

索伦将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阶级:

(1)五百石级:一个人的土地每年平均产五百石粮食属第一级。

(2)骑士级:有资格进入骑兵队,并能自备战马者。

(3)耦牲级:能买二头牲口来耕田的人,属第三级,这表示他有相当的土地,因为雅典是用二个骡子来耦耕的。

(4)劳农级:这是每年收获量甚少,甚至自己没有土地的贫雇农阶级,但也包括一切不从事农业经营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在内。这一点可以说明索伦的变法只承认农业上的收入,不承认工商业方面的收入,也就是说雅典工商业者的地位,在这个时候是很低下的。

在政治上,以上四个阶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

(三)政治改革

(1)将过去名存实亡的国民议会恢复活动,并使其掌握选举执政官的实权,同时国民议会对四百人会的决议案也有最后之可否权。

(2)成立一个新机构四百人会。它建立在雅典原来部落之基础上,每一部落选一百人,共四百人组成大会,这是全国最高的政权机关,国家一切大事皆由四百人会讨论和决定,然后向国民议会报告。

(3)过去元老院没有一定的组织办法,现在规定退职之执政官皆入元老院为元老。元老院过去决议国家大事之权现在被取消了,它的具体任务是监督现任的国家官吏和法律之执行,故实际上元老院仍有干预政治的权力。

(4)成立人民法庭,由原来六个司法执政官用抽签的办法在全国公民中抽出六千人来组成,这六千人便是今年人民法庭的法官,每次开庭再由六千人中抽选,这是全国的最高法院,任何案件的最后上诉机关。

(5)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问题。选举权归全体公民,但被选权仍有阶级的差别,只有第一级的人才可以被选为执政官,也就是说只有第一级的人才能当元老,只有前三级的人才能被选入四百人会,一般公民只能参加国民议会和做人民法庭的法官。

索伦变法扩大了政权基础,过去为少数大奴隶主所把持的国家机器,现在扩大到中级奴隶主也能直接参加到国家政权中去,和大奴隶主合主国家政治。贫雇农作为一个阶级来讲,情况依然和过去一样。已经恢复了自由的奴隶并没有获得土地,只是徒有人身自由的空名,生活仍无着落。手工业者和商人地位并无改善,仍然没有获得政治权利。索伦变法虽然是代表奴隶主阶级的改革,不能彻底解决阶级矛盾,但多少缓和了阶级的矛盾,麻痹了一般人民的反抗情绪。对一般人民的实际利益,从长远看来,并没有照顾到。解免法虽然将人民当时及过去长时期最大的切身痛苦解除了,但对未来并没任何实际的好处。人民虽然有了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这是最重要的,人民唯一可说得到实际利益的是获得了人民法庭的上诉权,这对限制大奴隶主对人民的压迫多少起了一些作用。

索伦变法实际上是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企图缓和阶级矛盾,长远维持和巩固统治阶级统治地位的一种改革。但少数大奴隶主没有看到这一点,他们认为索伦变法对他们的限制太多了,至少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因此在公元前五九四年以后,虽然由于人民的反抗意志被削弱,雅典的阶级斗争比过去缓和了,但经常仍有问题发生,奴隶主阶级想尽办法来推翻索伦变法后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皮西斯查陀(Peisistratos)的僭政(公元前五六一—公元前五一〇年)。

皮西斯查陀表示同情人民,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他利用卫队夺取了政权,一共作了三十四年僭主。公元前五二七到公元前五一〇年,他的二个儿子相继作僭主。皮西斯查陀作僭主时(公元前五六一—公元前五二七年)曾经二次被贵族驱逐在外,但得到人民的拥护回国。

皮西斯查陀在僭政时期形式上保留了一切旧的制度,但实际上他操纵了一切大权。为了满足工商业者的要求,他大力提倡工商业,虽然在理论上有许多活动是不允许工商业者参加的,但他给予他们许多实际上的特权,因此,索伦的四种阶级制度虽然没有改变,工商业者的地位却大大地提高了。皮西斯查陀也解除了贫雇农和佃农的部分痛苦,他以国家的名义,没收了在政治上反对他的一些流亡者的土地,把这些土地分给了农民。

在意识形态方面,皮西斯查陀也有新的措施。他提倡人民的戴昂尼索(Dionysos)宗教,反对和打击为贵族所把持的旧宗教。在戴昂尼索宗教的活动下,开始出现了雅典的戏剧。雅典后来成为全希腊戏剧艺术的中心,与皮西斯查陀的提倡和推动有密切关系。皮西斯查陀作僭主时,在各地召集了许多诗人到雅典来,将荷马的史诗写出。荷马史诗在此以后还有一些小的变化,但从这时候开始,已经有了基本的定本。

皮西斯查陀完成了索伦变法中所没有完成的部分,他更进一步地缓和了阶级矛盾。虽然这种僭政就其立场上来说是站在统治阶级方面的,但在当时对人民还是比较有利,因此引起了贵族的反对。皮西斯查陀死后,他的二个儿子继位,其中有一个很残暴,贵族乘机鼓动人民起来反抗,暴君被杀,到公元前五一〇年,这一家人的僭政结束。

僭政被推翻后,名义上说是恢复索伦的制度,但实际上贵族企图恢复过去少数大贵族的统治。公元前五一〇到公元前五〇八年,雅典又发生了不断的政治斗争,最后人民获得胜利,拥护一个站在人民方面的贵族克莱提尼(Cleisthenes)出来变法。变法从公元前五〇八年开始,经过许多曲折,贵族甚至勾结斯巴达方面的力量来反对,但公元前五〇八年和公元前五〇六年前后二次斯巴达的干涉军都遭到了失败。公元前五〇六年以后,仍有波折,直到公元前五〇一年左右,克莱提尼的变法始完成。

克莱提尼的变法是一个比较彻底的社会改革。他废除了雅典原有的四个部落,然后按地区把全国划分为十个部落,每一个新的部落由十个区(Demos)组成,区就是原来公社的意思,但公社是一个血缘的集团,区是以地区来划分的一个新的单位。

在政治方面,克莱提尼将四百人会改为五百人会,这是由每一个新的部落用抽签的方式选取出来的五十人,十个部落共五百人所组成的会议。五百人会是最高的机关,比过去四百人会的权力更大,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和国家官吏。元老院虽然保留,但已无任何实权。国民议会和人民法庭在机构上和组织上仍照旧,但实际上国民议会已有很大的变化,因为现在最高的政治权力为五百人会所掌握,所以它已经不像以前那样重要了。

在行政制度方面,执政官仍为九人,不过另外由每个部族选取出一个将军出来(共十人)。将军是部落的代表,在作战时是军事统帅,统率各部落所组成的军队,因此原来九执政中的军事执政现在只剩下一个空的头衔,而不再掌握实权了。除此之外,将军也管理国家的政事,他们的地位日益重要。

公元前五〇一年以后,规定了一种政治流放制。根据此制度,国民议会每年得召开一次讨论流放问题的特别会,到会人数达六千人,会议即称有效。在此会中为多数人所反对的公民就要被放逐,十年以后才能回国,被放逐者的公民身份并不取消,财产也不予没收。这一制度是为了避免国内的政治斗争,尤其是为了避免因政治斗争而引起的战争,因为当政者将反对自己的人放逐出国,他们就不能在国内从事推翻自己政权的活动了。被放逐的人大都是领导人物,因此在雅典人心目中认为被放逐是一件光荣的事情。据记载,政治流放制一直到公元前四一七年才废止。

经过克莱提尼的变法,雅典的民主政治成立了。雅典民主政治,就其民主方面来讲,是有进步意义的,原有的旧的部落组织已被破坏,替代以新的按地区划分的部落组织。这样使有长期历史根据的血缘集团中有统治威望的贵族大奴隶主,无法再把持部落中的政权,从而取消了贵族大奴隶主过去的专政制度,政权完全公开。

但另一方面,雅典的民主政治还是少数人的民主政治。我们根据今日尚存的一些史料来估计,雅典在最强盛的时候,全国公民不过九万人,外侨四万五千人,奴隶三十六万人,而民主政治的政权,只属于九万个雅典公民。这九万个公民的政权,实际上又受到许多限制,最重要的有三点:

(一)农村中的农民,居处离雅典城较远,生活劳碌,很少有机会到城中去享受他们的政治权利。

(二)国家官吏是没有报酬的,因此贫穷的人没有能力来为国家工作。公元前五〇〇年以后,才定出一种薪俸制度,但薪俸的数目甚少,一般平民为了自己的生活问题,仍不敢当选。

(三)公民中的妇女并没有政治地位,不能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从以上各方面来看,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少数奴隶所有者的民主政治,这是奴隶社会民主政治的特点。

C罗马(Roma)

关于罗马早期的历史我们知道的也不多,希腊殖民时期,它接受了希腊的文化,因此在文化上等于是希腊的殖民地。

据后世传说,罗马城在公元前七五三年建立,这一说法大概不确实,但罗马人自己很相信,故以公元前七五三年作为罗马纪元元年。后来罗马征服了整个地中海世界,罗马纪年渐渐通行于全欧洲,一直到中古以后,才替代以今日所用的基督教纪年。

公元前五〇〇年以前,罗马的社会情况,据推测在早期它是氏族社会,由家族组成十个氏族,氏族再组成宗族,据说再由十个宗族组成一个部落。在氏族社会转入奴隶社会时,罗马有三个部落。国家出现时,社会上开始出现贵族与平民二个阶级。贵族阶级自称为“罗马人民”,平民的地位相当于斯巴达的庶民,他们有人身的自由和自己的财产,但是没有公民权,他们大概是当初被征服的部族。

此外在很早的时候,产生了一种门客制度。许多贫民投到贵族门下作门客,贵族称为门主,门主与门客之间有隶属的关系,门主照顾门客的最低生活,有时候提拔他们。

关于政治制度,以王为中心,王由选举产生,任期终身,国家大事皆操持于王的手中。王以外有元老院和宗族议会,元老院共一百人,它是王的咨询机关,没有行政权。

宗族议会,是贵族的机构,王由它来选举产生,王产生后,由它来授予王以王权,王权包括行政权、治军权和占卜权。

王制时代罗马曾被北方的伊楚斯科人所征服,伊楚斯科人有好几代人作了罗马的王。据传说他们的统治因为王残暴的缘故,在公元前五〇九年被推翻,不久成立了共和国。这一类历史的确切年代今天尚不能知道,我们只能作估计,大约是在公元前五〇〇年前后。

传说公元前五〇九年以后,罗马的政治制度,是以行政官替代了王。经常的行政官有二人称执政,由全体人民从贵族中选出,选出后执行王权,任期一年,次年再改选。二执政的权力完全平等,二人可以互相否决对方任何的措施,但不能互相命令,他们之间起一个牵制的作用。另外在非常时期还有一种行政官叫专政,大都在国家危急之时,由元老院作选举专政的决定,然后二执政任命一人作专政。专政接受任命以后,全国一切机关全部停止活动,由他一人实行独裁,但专政当政是有期限的,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这时元老院的组织和以前不同,元老人数增加到三百人,仍为终身任职,他们都是氏族与宗族之长老。过去元老的产生大约是由王来指定,现在改由执政指派,原则上只有贵族阶级的人才能作元老。但据传说,公元前五〇九年以后,开始有少数平民中的富人被指派为元老(但富有的平民仍不能做官)。元老院仍为咨询机关,一切法令一定要经元老院承认后方始有效,同时元老院有承认国家官吏候选员之权。在对外关系上,也要由元老院来作最后的决定。

共和国成立以后,宗族议会原有的权力,几乎完全丧失。只有在执政选出以后,由它正式授予执政最高之统治权,这完全是形式上的权力,实际上已经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了。

这时成立了一个军团议会。据传说军团中有贵族也有平民,但占优势的仍然是贵族。这是一个用军队方式组成的全民机构,取得了过去宗族议会的全部权力,最主要的是选举执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决定的议案提交元老院批准后即成国家正式之法令。

另一个新机构是平民协会。这只是贫民组织的机关,不能算是国家的政治机构。它可以开会讨论问题并通过决议案,但其决议只由平民遵守奉行,贵族并不包括在内。平民协会的长官有平民部正和平民庙守。前者是原有部落军团的长官,平时也作平民的长官,是平民协会的主席;平民庙守是管理平民农神神庙的人,同时他兼管平民的财政,因此平民协会的公款就放在农神神庙中。

此外还有部落会议。这一全民组成之机构成立较晚,成立初,罗马部落已增至二十个,后来很快的又增加到三十五个。议会讨论议案进行投票是以部落为单位。

总结以上来看,从王制时代传下来的宗族议会此时已丧失实权。平民协会完全是平民的机构,但只能管理平民,并不能直接管理国家政务。军团议会是贵族占优势,部落议会是平民占优势,这二个议会之间的关系如何?也就是说究竟谁掌握了国家大权,它们的职权如何划分?今天还没有得到可靠的史料来说明这些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军团议会比较占优势,实质上掌握了政权。

关于奴隶的问题

公元前五〇〇年左右,罗马已经开始有了奴隶,但人数极少,而且未与生产相结合。公元前五〇〇年以后,罗马内部生产力的迅速发展,阶级矛盾日益尖锐,贵族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发动了对外侵略战争,在战争中俘虏的人变成了奴隶后,奴隶制度才开始大盛起来。

这里我们主要讲的是关于希腊的奴隶问题。

希腊的落后地区的奴隶问题,可以以克里特岛为例来说明。所谓落后地区就是指已经有了阶级分化,国家已经出现,但还处在比较低级的阶段,统治阶级的剥削还不太残酷的地区。

铎利亚人彻底的破坏克里特岛以后,给予克里特岛十分严重的打击。由于整个经济基础的摧毁,本身物质条件较差的克里特在短时期内无法恢复其元气,因此,在上古时代的历史上,它不再占重要的地位。希腊王制时代爱琴海世界的经济政治重心转移到爱琴海的东西二岸,这时克里特岛在爱琴海世界中已丧失了它过去的地位,反而变成一个边远的地区。克里特岛原来是靠商业繁荣起来的。在爱琴海东西二岸未开发前,克里特岛因地理形势有发展成为商业中心的良好条件,同时爱琴海上其他岛屿大都未曾开发,因此克里特岛成为东地中海世界的商业中心。但克里特岛就物质条件来讲,例如粮食、工业原料等大都要仰赖外地的供应,所以当爱琴海东西岸经济条件较优越的地区一旦开发以后,克里特是无法与之竞争的,加上克里特岛又遭受过铎利亚人残酷的摧毁,它的地位自要一落千丈了。

公元前六世纪以后,希腊的城邦制度,开始在克里特岛出现,克里特岛的每一个城邦国家的社会机构、政治组织大致相同。社会阶级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阶级是原来的铎利亚人,他们是国家的公民,也是战士。被统治阶级是被征服的当地人,他们的身份是一种类似农奴的奴隶。其中又可以分成二类,一类是由国家支配经营国家土地的国奴;另一类是私奴,一般皆替公民个人经营土地。无论国奴或私奴,就其实际剥削关系来讲,与农奴的地位很相近似。他们每年向国家或公民个人缴纳一定的租额,同时他们有自己的私产,有合法的婚姻权,可以组织家庭。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权利,就是当主人去世,如果没有儿子时,奴隶可以继承主人的财产。但奴隶绝不能携带武器,没有当兵的资格,不能在国家的公共体育场内参加体育活动。

克里特的公民都受军事训练,但不如斯巴达人那样严格,他们也有公共食堂。

在政治方面,进入城邦时代以后的克里特,已经消灭了王,新的政治组织如下:

(一)执政,一般有十个执政,每年改选一次,被选权只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贵族家族中的人。

(二)元老院,这是执政的咨询机关,并有讨论国家大事的权力,执政退休后为当然元老。

(三)公民会议,对执政与元老对国家大事所作的报告公民会议可加以肯定或否决,但并无讨论国家大事之权。

如果从最概括的方面来看,克里特与斯巴达在军事训练、公共食堂、政治机构、社会阶级之划分等方面均相类似,但其中细节并不相同。例如克里特并没有庶民阶层,克里特岛奴隶的地位也比希洛人好,所以克里特的阶级斗争比较缓和,没有武力的暴动。在政治方面克里特与斯巴达也有不同的地方,首先是克里特没有王,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社会上的二个阶级,但斯巴达有王,在理论上自由公民间并无阶级之划分。

克里特岛上的生产是比较落后的,就对土地农奴的剥削来说,克里特采取的是农奴社会、一般农业地区所采取的剥削方式,但由于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的落后,可以被剥削的东西是有限的。

在奴隶社会,被征服的人都是奴隶,征服者对当地的土地有二种处理的办法:(一)将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命令当地农民留在原地经营农业,每年用入贡方式向征服者纳租税。因此,这些地方原来的社会经济基础并没有改变,例如斯巴达、克里特就是采用这种办法。(二)征服者占有一部分所征服的土地,由自己的自由人去经营,其余地方的处理和第一种处理办法一样。在过去奴隶社会的历史阶段,一般农业地区都采用第二种方式。但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结果,剩余出产品增加了,统治阶级也就更进一步地剥削人民。阶级斗争日渐尖锐,一般自由农民往往也变成了债奴,例如雅典这种情况是很明显的。这时统治阶级大量地使用战俘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奴隶制度才能发展起来。如果仅靠剥削本族的人,奴隶制度是不可能有高度的发展的。此外,奴隶制的发达与否与工商业也有密切的关系。工商业发达的地方,奴隶一般都从事工商业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奴隶制度能获得较高的发展。反之,工商业不发达的地方,奴隶制往往也不发达,很快地就转入了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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