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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世纪大学在欧洲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它们推动了学术研究和教育的世俗化,开创了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理性思考、批判质疑等社会风气,在欧洲文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中世纪大学最早出现在交通便利、商业贸易比较发达、拥有自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城市。可以说,中世纪的大学是因名师而自发形成的。巴黎大学被誉为“中世纪的雅典”和“哲学家的天堂”,成为诸多大学办学的典范。

中世纪大学在欧洲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它们推动了学术研究和教育的世俗化,开创了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理性思考、批判质疑等社会风气,在欧洲文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

中世纪大学最早出现在交通便利、商业贸易比较发达、拥有自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城市。在这些地区,市民交往范围广,思维拓展,许多新兴职业兴起,掌握职业技能的需求不断增加。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工商业的发展,社会既对教育提出新的需求,也为教育活动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东西方商业贸易、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许多希腊、罗马、东方的古典著作通过阿拉伯人传入欧洲。首先在教士阶层中间传播,并被翻译成拉丁文,经由修道士们的传抄,得以保存和传播,成为教会研究和教学的内容。此外,大学的兴建也离不开一批尊重知识、扶持教育的君主的支持。

大学最初只是由一批名师和一群慕名而来的听众会聚形成的学者群体。这些学者来自欧洲各地,并非当地人,无法享受当地的法律保护,因而他们以生源地、专业、住所等自发结成多种团体。大学“university”一词的本意是行会,后来专指由学者组成的保护自身权益的学者团体。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也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资格和条件,大学成员仿照手工业者行会的方式联合起来,组成教师或学生行会。12世纪前后,大学开始得到教会、君主的认可,师生在某地长期定居,修建校舍,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形成了固定的教育机构。可以说,中世纪的大学是因名师而自发形成的。

大学的建立有三种情况:其一,从已有的学校发展而来,此类大学很难确定确切的成立时间;其二,学者自发聚集,得到教俗领主认可,获得固定居所,建立起校园;其三,由教会或王室出资支持新建。在中世纪可以被称为大学的教育机构中,意大利的萨莱诺大学是在已有的犹太人创建的医学学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最初仅设医学科,后来加入哲学与法律两科,1231年被认定为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前身为法学学校,1158年被授以大学特权,其后增设了哲学、神学、医学三科。德国皇帝腓特烈(或译弗里德里希)二世意识到大学可以培养大批接受高等教育的专业人才,有助于维护帝国统治,亲自颁文建立了那不勒斯大学,它是欧洲第一所有确切建校日期的大学。此后不久,教宗在法国南部的图卢兹建立图卢兹大学,在意大利北部地区创立了罗马教廷大学。据统计,13—15世纪共创办近75所大学。

根据管理模式,大学可以分为两类:学生大学和教师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分别是这两种模式的代表,并成为欧洲南部和北部学校效仿的范例。学生大学每年由学生组成的同乡会推选一名代表管理大学,聘用教师,并和教师签订协议,详细规定教师任教资格、职责、纪律和违纪的处分,教师必须宣誓效忠学生校长,否则就可能被禁止教学、剥夺收入、剥夺特权。教师不得随意度假和外出,离开所在市镇必须缴纳一笔押金以确保自己按时返回。而新教师的资格认定、授予学位这样的权利仍由教师行会拥有。这种模式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来学习法律的学生在自己家乡多是有些身份地位的年轻人,对获得在新城市的权利保护的意识也相对强烈。

巴黎大学是一所拥有文法、神学、医学、法学四个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其中神学最为著名。大学日常事务文科教师组成的团体掌握。巴黎大学形成时,巴黎城已然成为王国的首都和重要的主教驻节地,来自各地的学者云集于此。此前,修道院学校、主教座堂学校都已很发达,而国王们对文化教育的支持更促进了大学的发展。1200年腓力二世颁发特许令,巴黎大学师生因此获得了各种特权。1215年教宗也批准了其办学章程。巴黎大学被誉为“中世纪的雅典”和“哲学家的天堂”,成为诸多大学办学的典范。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也是以巴黎大学为蓝本建立起来的。中世纪的英国多次在牛津城召开国事会议,这里也会集了不少名师和追随者。12世纪末,由于英法在教俗权利之争问题上存在冲突,英国召回在巴黎大学学习的学生,并在牛津城创建了牛津大学。之后由于学生与当地市民发生流血冲突,部分师生移师剑桥,建立了剑桥大学。伦敦四法学院以法学教师居住和授课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专门从事法律法规、案例研究、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教学和研讨,在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和培养法律人才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被称为英格兰的“第三大学”。

中世纪巴黎大学课堂

课程是教育活动的核心。中世纪大学分为基础学部(即文科学部)和高级专业学部(即法学部、医学部、神学部),主要以专业划分。文科学部主要学习传统的七艺,即文法、修辞、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加洛林王朝时期的教育家阿尔昆将七艺引入宫廷学校。七艺一度受到宗教和道德学习的排挤。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等著作被发现并被翻译以后,七艺课程重新回归学校,并逐渐得到充实和丰富。七艺中占重要地位的是逻辑学和辩证法。但中世纪七艺课程渗透了浓厚的宗教色彩。13世纪中期,哲学(包括自然哲学)被引入课程。这几门课程是大学学习的基础课程。在当时的教育者看来,七艺不仅仅是学科,更是内涵丰富的知识领域,是对人类知识的系统概括,是培养各类人才素质训练的基础课程。七艺至少学习6—8年。学习方式基本包括两种:其一为授课,教师通过诵读文稿,加以评注,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科课程的全部内容;其二为辩论,遵循实践辩证法原则,检验学生思维敏捷度和推理能力。教师本人承担普通课,一般安排在上午,早上6点开始上课,每节课大约90分钟。辩论课由教师选定辩论主题,并负责主持,委派一个学士陈述问题并回答听众的反驳。此外,还会安排由学士或硕士举办的特殊课程讲座。学习期满,学生可以进入高一级专业性学部继续学习。法学部主要学习教会法和民法。教宗及历届宗教会议颁布的宗教法令以及罗马法汇编等是学生的基础教科书。医学部主要学习古希腊、阿拉伯、欧洲等地医学专业著作,如盖伦的《医学论》,阿维森纳的《医典》等。神学部课程主要是围绕《圣经》及其注释研究展开。在高级学部学习的年限不尽相同。一般医学部和法学部学习年限在6年左右,神学部学习年限最长,甚至长达14年。

各学部学习期满,学生可以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制度最初仅是教师行会对内部成员入会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如前所述,达到一定修业年限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试,可以申请并授予master(硕士)和doctor(博士)资格,也就是说可以加入教师职业,并享有一些特权。这里的master原意就是某行业的师傅,而doctor则指任教者。在中世纪,这两个词和教授一词并无明显的区别,只是用于不同的专业领域,比如神学院、医学院、文学院很少使用博士一词,法学院则没有硕士称呼。在文科学部修满年限,可以获得相当学徒的身份,13世纪被确定为学士学位。1158年博洛尼亚大学获得教宗颁发的世界上第一份博士学位授予证书。获得学位,特别是博士学位要举行盛大的典礼仪式,实际上就是授职仪式。一些入学年龄早的学生,大约十二三岁就可以获得学士学位;但由于学习年限长、开销比较大,获得博士学位者并不多。

随着学生的增加,也为避免学生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牛津大学新学院在成立之初,便采用年纪较大的学院成员负责对年纪较小或新入学的学生加以指导和管理的方式,这种制度逐渐发展为导师制。每一个学院还推举出院长负责全面管理学院事务。这样,几乎所有大学学生都集中到某个学院生活。此后,导师不仅在生活方面进行管理和指导,也在学业上加以辅导。逐渐地,学院开始承担起教育功能,成为大学主要的学术活动场所,而大学则仅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中世纪大学兴起后,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其施加影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大学利用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为自身赢得了自治权利和学术自由的空间。

12世纪前后,教俗两界为确立自身的权威地位,极力拉拢和控制大学。颁发教学许可证、大学办学许可状是其主要的手段。大学也由于为教权和王权论战提供了思想和理论见解的探讨平台,得到教俗两界的支持,获得办学自主权。巴黎大学由于从神学立场提出教会自主论,而获得教廷的全力支持;同时,因其在神学界具有很高权威,教会法规的制定都需要通过其神学院裁决。教宗策雷斯丁三世于1198年赐予巴黎大学社团第一批特权。1215年枢机主教库尔松制定了巴黎大学的第一个章程,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承认了大学的自主权。1231年,教宗通过《知识之母》的教谕,赋予巴黎大学诸如结盟权和罢课权、授予学位权等,彻底摆脱了主教控制。博洛尼亚大学因从法律角度论证了皇帝在国家与教会关系中的地位,并表示拥护皇帝权威,在1158年得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专门颁发的居住许可,随后又得到了教宗的认可。这意味着学校获得了独立办学权利,地方政府无权干涉学校内部事务。对于罗马法的研究,能帮助各国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提供了许多近代欧洲法律观念的基础,也必然使大学受到王权的青睐。大学还专门形成了一个治安特区——拉丁区,享有治安特权。

在君主和教宗的支持下,大学犹如城中之城,进入大学就意味着享有特殊的权利,如司法审判权、免税权。凡是涉及大学成员的事件都归属大学专设法庭审理。同时,大学也利用罢课权、迁移权,影响着市镇的经济活动。在一些许可状中还规定,大学可以设立一名专家代表学生与市民定期就房租、商品价格进行协商。在市民与大学的冲突中,君主们往往全力维护大学成员。1354年当牛津大学与城镇市民发生暴乱时,国王出兵镇压了暴民,判罚市民向大学道歉,并担负长达500年的罚款。巴黎大学也在此类情况下获得了国王颁发特权证书的认可。博洛尼亚大学利用罢课权,抵制了博洛尼亚市提出的全体学生必须宣誓效忠本市,不得擅自离开的命令,从而摆脱了地方政府的干涉。

大学最高权力由校长掌管。初时,校长一职完全由教会指定,大约13世纪20年代由教师指定,14—15世纪则转变为在神学或者法学博士中推荐并由教师选举产生。校长不在校期间,则由一位副校长或者指派临时校长行使职权。大约在12世纪前后已经有了有关院监、学监或是庶务监等职务的记录。庶务监主要进行租金评估,对采购商品进行监督,并将违反规定的人报送大学法庭。学监的权利范围更广一些,每个学院都有义务指派一名学监进行学校事务的管理。

学院作为一种自治团体,是中世纪大学的一个特色。中世纪大学具有国际性特点,当时盛行游学之风,学者来自世界各地。这样就出现了住宿和日常生活起居等诸多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学本身没有校舍,一些教师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租借市民房屋为学习者提供学习场地和食宿。这便是学院的前身。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实行学院制的代表。学院制正式出现大约在13世纪,主要依靠王室、教宗、主教、政界要人支持,通过吸纳个人捐赠、被没收的外国教会在英国的教产及其他城市或乡村地产获得收入来源。1303年,爱德华一世颁令规定,凡是已经作教学之用的城市地产不得移为他用,承认了学院地产及学院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享有的特权。学院设有学监等管理人员,多为文科学部教师担任,负责监督本学院学生的行为、协调与市民在房租和物价等方面的关系、向大学法庭报送违法违规的行为等。来自不同专业、不同修业年级、不同地区的学生聚集一处,形成了一个个小型社区,其作用超过其他形式的团体,并全面承担了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职能。

大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尽显其社会责任。中世纪大学为社会输送了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大学出现之初,也有职业教育性质,主要为满足社会对教职人员、政府管理人员、各类急需人才的需求,为社会输出精英。在中世纪晚期出现一股“教育热”,各级教育在规模上都有所扩大,教俗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也空前提高。政府要员、高级教职,都有在大学学习的经历。大学成员中富裕农民、约曼家庭的子弟达到很高比例。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中,大学也起到了关键作用。教会大分裂时期,巴黎大学从思想观念的角度为弥合和统一教会提供了神学和教会法学方面的理论依据。它支持通过公会议解决问题的做法,并专门设置了提案箱,征集全体成员的提案并在公会议上进行讨论。它游说其他大学、上层教俗人员,以统一思想,大学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左右了全欧洲的社会舆论。正是巴黎大学促成了一系列公会议的召开,特别是在康斯坦茨公会议(1414年召开)上,除神职人员外,与会代表中有许多神学、教会法方面的博士,会议主要按照地域划分小组,以同乡会为单位讨论表决,然后通过全体会议进行决议,每个同乡会一票。最终,会议结束了天主教会三位教宗公开分裂的局面,同时也认可了教会民族化这样的理念。

大学作为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播的重要平台,在获得特权的过程中,保持了自治、学术自由、办学独立等精神,传承了人类文化,满足了社会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引领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孕育了人文主义精神、近代科学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阶层结构、政治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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