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三重选举与自民党的政权运营

三重选举与自民党的政权运营

时间:2022-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扭曲国会”的出现,意味着“院的组成”发生变化,这对自民党的政权运营产生了较大消极影响。由“一党执政”转变为“以自民党为主的自公联合执政”,亦导致自民党政权的决策过程发生变化。“诉求全国利益而当选的自民党总裁,与无法忽视个别地区利益的众议院议员之间,诉求政策目的产生差异是理所当然的。”[22]因此,在自民党的政权运营过程中,首相更迭面临着众议院选举、参议院选举与党总裁选举的“三重选举”考验。

日本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二者的选举共同构成国政选举。战后,根据《公职选举法》的规定,参议院选区划分为全国选区和地方选区。1982年8月,日本国会通过相关法案,参议院全国选区议员的选举方式由直选制改为限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130个地方选区改为按47个都道府县各设一个选区。

冷战后选举制度改革,主要是指众议院选举制度的改革,参议院选举制度长期被置于“改革范畴之外”,仅进行局部调整。

例如,根据2000年10月通过的《公职选举法修正案》,参议院比例区的议员定额由100名减至96名,选举区的议员定额由152名减至146名;比例区的选举制度由限制名簿式改为非限制名簿式,比例区候选人也可开展个人竞选活动。2015年7月28日,日本国会又通过《公职选举法修正案》,核心内容是“二合区”“十增十减”[18],旨在纠正参议院选举“一票之差”(每名议员代表的选民人数差异),将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的2013年参议院选举时的4.77倍缩小至目前的2.97倍。

在制度的局部调整过程中,有关参议院选举在国家政治体制特别是政党体制构筑过程中究竟应当发挥何种作用,日本政界尚未展开充分的国会立法讨论。

根据宪法规定,参议院选举并不能直接决定内阁更迭,参议院通过的内阁不信任案不具有实际效力,内阁也不能提前解散参议院举行选举。在制度理论上,参议院内部的会派力量对比与内阁存续的前途命运似乎是完全割裂开来的。

事实并非如此。日本国会众参两院各自独立审理法案,众议院虽在有关预算案、承认条约、首相提名的表决上优越于参议院,但一般法案须经众参两院赞成后才能生效,若参议院否决须经众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多数再次赞成才能成立。另外,有关国会同意人事案的表决,亦须众参两院的一致赞成。与英国等议会内阁制国家相比,日本国会众参两院的地位基本对等,众议院的优越地位是极其有限的。这意味着参议院对内阁的国会立法能力的强弱具有强大影响力。

在众参两院地位基本对等的制度前提下,自民党在长期执政实践过程中多次出现因参议院选举失利而导致内阁辞职的情形。例如,1989年宇野宗佑内阁、1998年桥本龙太郎内阁、2007年安倍晋三内阁的辞职,均含有承担自民党参议院选举失利责任的成分在内。

与冷战时期相比,随着冷战后各党选举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执政党阵营在参议院选举中失利乃至失去过半数席位的频率更高、时间更长。其中,1989—1993年、1998—1999年、2007—2009年、2010—2013年的相应时间段内,执政党阵营均未能确保参议院过半数席位。此种众参两院多数会派相异的国会格局,被称为“扭曲国会”。“扭曲国会”的出现,意味着“院的组成”发生变化,这对自民党的政权运营产生了较大消极影响。

在政权框架上,为消除1998年参议院选举后出现的“扭曲国会”格局,1999年10月,小渊惠三内阁拉拢公明党加入,由此开启“自公”(自民党与公明党)联合执政模式,并延续至今。由“一党执政”转变为“以自民党为主的自公联合执政”,亦导致自民党政权的决策过程发生变化。内阁议案的形成,由以往须经自民党“事前审查”,转变为须经“自公磋商”。

在国会立法上,“扭曲国会”并未必然导致内阁提议案的成立率降低,关键还在于朝野政党能否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开展有效的磋商与合作。例如,在1999年召开的第145届例行国会上,由于执政党及小渊惠三内阁加强了与在野党公明党之间的合作力度,共通过110项法案,内阁提议案的成立率高达88%。[19]在2008年召开的国会(包括例行国会与临时国会在内)上,朝野政党对立加剧导致内阁提议案的成立率由此前的90%左右降至77%。[20]

无论如何,“扭曲国会”导致自民党政权运营的难度大幅增大,成为内阁“短命”、频繁更迭的要因。例如,2007年9月12日,安倍首相突然召开记者会,以“扭曲国会”下难以延长《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为由,宣布辞职;2008年6月11日,参议院通过了对福田康夫内阁的问责决议案,为宪政史上首例,对内阁的社会威信造成打击。

另外,自民党实行“首相—总裁—体制”,在自民党执政框架下,若想当选首相则必须先当选总裁,党总裁选举也就是实质上的首相选举。这也意味着自民党的首相任期与更迭,还要受党总裁的任期与选举方式的制约。

建党以来,自民党总裁任期起初为两年,但从1971年1月开始延长至三年,1977年1月再次被缩短为两年。从1980年1月开始,为防止总裁和首相权力过大,禁止了“三选”(连任三届)。从2002年1月开始,总裁任期又再次被延长为三年,但同过去一样,原则上只能连任两届。并且,近年来自民党总裁选举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党员投票”的制度惯例也已固定下来。[21]这促使自民党的总裁选举开始具有“全国选举”色彩,党内派阀操控选举的能力被削弱,总裁候选人也更为关注如何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政策课题。“诉求全国利益而当选的自民党总裁,与无法忽视个别地区利益的众议院议员之间,诉求政策目的产生差异是理所当然的。”[22]

因此,在自民党的政权运营过程中,首相更迭面临着众议院选举、参议院选举与党总裁选举的“三重选举”考验。自民党政权的首相选举制度是一种“选上加选再加选”的三重选举制度,无形中加大了政权运营的难度与变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