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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国社会

时间:2022-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时至今日,曼谷王朝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九世国王。曼谷王朝的历史从1782年拉玛一世即位,1910年拉玛五世逝世,称为曼谷王朝初期。1.政治曼谷王朝初期,极力恢复和发展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大皇宫寺塔林立贵族曼谷王朝初期基本上沿袭了阿瑜陀耶王朝的中央行政组织形式,但有所发展。

曼谷王朝的创建者拉玛一世(1782—1809年在位),原名通銮,华名郑华,是郑信小时候的同窗好友,阿瑜陀耶王朝后期曾任叻丕府的军政长官。阿瑜陀耶王朝灭亡后,他于1768年投奔郑信,成为其手下的一员干将,在驱逐缅甸侵略者和国内统一战争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吞武里王朝后期,他被晋封为昭披耶却克里,执掌军政大权。1782年暹罗发生内乱,郑信被废黜,他从柬埔寨前线回京,自立为王,把首都从吞武里迁到河对岸的曼谷,开创了曼谷王朝。时至今日,曼谷王朝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九世国王。

曼谷王朝的历史从1782年拉玛一世即位,1910年拉玛五世逝世,称为曼谷王朝初期。

1.政治

曼谷王朝初期,极力恢复和发展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拉玛一世首先树立国王不可侵犯的权威。国王不仅是封建等级最高的统治者,而且是国家的化身。反对国王,就是叛国,就是犯罪。国家的一切法律、命令要由国王颁布,全国的行政事务要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国家大事要由国王亲自处理。国王及王室成员被奉若神明,国王在场时,任何人皆不得坐着或立着,都必须在国王面前下跪。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有权征召一切臣民为他服役。为了显示国王的权威,拉玛一世在曼谷修建了一座极其华丽的皇宫。皇宫所需的砖瓦是从拆除吞武里炮台和阿瑜陀耶城的城墙而来的。其中一部分建筑材料,是吞武里王朝派往中国的最后一次贡船从广东采购回来的。为模仿阿瑜陀耶故都的格局,特地从柬埔寨征募上万名柬埔寨人来修建环绕大皇宫的运河。运河全长8 246米,宽20米,深2.6米。后来又从万象强征了5 000名老挝人来修环绕曼谷的城墙和堡垒。每隔400公尺就修一个防卫堡垒。拉玛一世时修筑的八大堡垒,至今尚存。此外,还在皇宫内外修建了一些大殿、寝宫和佛寺,这些工程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费时10年。

拉玛一世

大皇宫

律实宫

最早修建的大殿是律实宫(Dusit Maha Praset Throne Hall)。律实(Dusit)在泰语中是兜率天,即佛教所说欲界云天中的第四层天。因此,律实宫按其意思来说就是第四层天上的兜率宫。在中国古代的神话传说里,兜率宫是太上老君住的地方。律实宫的造型为带尖顶的庑殿式的大屋顶,计有七层,用碎玻璃片嵌饰,在阳光下熠熠生辉。殿内的墙壁上绘有各式各样的图案,有奇花异草和饭团花球图案。所谓饭团花球,是泰国独有的东西,将饭包成锥形,分别夹置在花球上,作为祭祀之用。大殿的门楣和窗棂上端,呈穹庐式拱形,贴金描饰,镶嵌玻璃。律实宫经多次翻修,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按照拉玛五世时代的样式重修的。该殿的南面墙上有一大窗台,当年国王就是坐在这个大窗台上接见王室成员和大臣的。

帕玛哈孟天殿(Pra Maha Montien)曾经是拉玛一世的寝宫,后用来举办各种王室大典。整座大殿坐南向北,厅房一字儿排开又互相连接,左右两侧为配殿。帕玛哈孟天殿为典型的泰国古代建筑,屋顶两端有龙凤角装饰和鸱尾,山墙的人字板上有叶纹图案。

却克里大殿(Chakri Maha Prasat)是拉玛五世时期修建的,采用西方建筑与泰式建筑相结合的方式,底部是用大理石砌成的一层楼房,石阶、石栏、石柱和石壁皆是洁白无瑕的上等石料,镂花雕刻,备极精致。屋顶则是泰国传统的庑殿式大屋顶,多层重叠,斜度很大,描金彩绘,变幻灵活。屋顶上高耸的尖塔,像一顶王冠,罩在大殿之上,既增加了整幢建筑伟岸挺拔的气势,又使其金碧辉煌,富丽堂皇。却克里大殿由4个大厅组成,中央大门东面紧接的那个大厅原是拉玛五世的寝宫,后来改为宴会厅。西面紧接的大厅用作会议厅,有时也在那里接见外宾。最具有纪念意义的是,1874年拉玛五世在这里颁布了在泰国废除奴隶制的命令。至于最东面的那个厅,拉玛五世时期用来存放衣服饰物。最西边的那个厅,用来存放瓷器古玩。

却克里大殿

大皇宫内有佛寺和佛塔。佛寺为皇寺,是专供王室成员吃斋念佛、举行佛教仪式的场所。泰国历代王朝都有在皇宫修建佛寺的传统。素可泰王朝有玛哈达寺,阿瑜陀耶王朝有帕希讪派寺,吞武里王朝有黎明寺,曼谷王朝则有玉佛寺。玉佛寺(Wat Phra Kaeo)是拉玛一世于1782年所建。该寺建成后2年,拉玛一世将征讨老挝万象时获得的一尊玉佛迎奉到这里,故称玉佛寺。玉佛成了镇国之宝,拉玛一世专门为玉佛定制了夏季和雨季的衣服,以后拉玛三世又增制了冬衣。每年换季那一天,都要举行隆重的仪式,由国王亲自为玉佛换衣,代代相传,沿袭至今。

碧玉佛

大皇宫内佛塔林立,有吉篾式佛塔、缅式佛塔和泰式佛塔。仅在玉佛寺的院子里就建了8座佛塔,以献给8位值得尊敬的人。另外,还堆筑了假山,种植花草,放置了一些从中国运来的石雕神像。

皇宫和皇寺遥相呼应,伟岸峙立,金光灿烂,彰显了皇权和神权至高无上的权威,让老百姓从心理和视觉上产生一种凛然不可侵犯的效果,这就是曼谷王朝初期不吝重金修建大皇宫和皇寺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拉玛一世恢复和健全了封建等级制度。他首先给王室成员授予封爵。正宫皇后所生的王子,授予“昭法”爵号;皇妃所生的王子,授予“帕翁昭”爵号,皇孙授予“蒙昭”爵号,这种按血缘亲疏排列的“姓氏爵衔”最初只有昭法、帕翁昭和蒙昭3个等级,到了拉玛四世时代增加了蒙拉差翁和蒙蛮两等。拉玛一世封自己的兄弟为乌巴腊,即副王,这是仅次于国王的最高职位。根据爵位的高低封授土地。曼谷王朝初期,乌巴腊占有封田10万莱,昭法占有封田2万—5万莱,帕翁昭占有封田4 000—7 000莱,蒙昭占有封田1 500莱。其他贵族和官员则按他们身份和职位的高低,分别授予昭披耶、披耶、帕、銮、坤、汶、攀等爵位。这称作“职位爵衔”,也是按等级授予封田。凡授田400莱以上的官员,由国王直接任命。授田400莱以下的官员,由部长任命。王室成员不仅都获得最高爵位,而且在行政上也封授最高官阶。国王通过对王室成员的分封,把国家军政大权牢牢地掌握在王室手中。

大皇宫寺塔林立

贵族

曼谷王朝初期基本上沿袭了阿瑜陀耶王朝的中央行政组织形式,但有所发展。中央设立6个部,即:军务部,吞武里王朝时期曾取消武官沙木罕兼管南方各省的权力,拉玛一世恢复这个部兼管南方各省的权力;内务部,除负责民政工作外,还兼管东方和北方各省;财政部,为适应曼谷王朝初期对外贸易的发展,还兼管暹罗湾沿岸各省。这样,上述3个部便分管了全国各省,维系中央与各省的联系,从而加强了中央对各省的控制。其余3个部:宫务部主管王室财产和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主持宫廷典礼及向国王推荐司法、行政官员;政务部,负责维护首都和京畿地区的法律和居民。农务部,监督土地开垦,征收赋税,征集粮秣,按爵位及官阶给贵族和官吏分配土地等。除了这6个主要的部外,还设有宗教厅、皇家驯象厅、宫廷安全厅和皇库。中央6个部的部长均由亲王担任。

这一时期,全国行省分为四等,如洛坤、呵叻和彭世洛为一等省,甘烹碧和素可泰等为二等省,还有三等省和四等省。一等省和二等省都是指派亲王去统治,三等省和四等省也多由王室成员或国王的亲信官吏去当省督。拉玛一世即位后便委派了21名王室成员充任省督。省督掌管全省司法和行政大权,他们代表国王行使权力,同时又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监督。拉玛一世为加强对省督的监督,还任命一批高级官员代表国王或副王“协助”省督处理地方事务。这些官员一般都有较高的爵衔,通常被任命为副省督,或监察官,或最高税务官。此外,国王还设有联络官,传递国王与地方官的信件和文书,沟通中央与地方的联络,便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一等省至三等省还分为若干府、县。府、县官吏由省督任命。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是村,村由村长领导。村长的职责是把直接生产者“派”固定在土地上,负责对“派”征收赋税,组织“派”承担劳役,维护封建秩序,实现国王对生产者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

曼谷王朝初期特别重视对劳动力的控制。规定一个“派”在结婚前可以得到15莱的份地,成婚后可以增加至20—25莱。每个奴隶也可以获得5莱的土地。但无论“派”或奴隶,都必须依附于占有封田400莱以上的封建主,要向所属的政府部门或主人进行登记,称为“入籍”。入了籍的“派”被固定在主人的土地上,不能随便离开土地。即使要求改属于另一个封建主,也要受诸多条件的限制。每当国家有战争,“派”们由所属封建主统率,参加作战;和平时期,“派”们要为国王或封建主服劳役。曼谷王朝初期,各级官吏没有薪金,他们的生活完全由“派”来负担。每一个已经入籍的“派”,每年必须把他收获的一部分交给主人;一部分上缴爵位更高的官吏;剩下的一部分才留为己用。一年的时间,也是一部分为主人劳动;一部分服公共劳役;剩下的时间才用于自己份地的耕种。由于剥削严重,“派”的逃亡不断发生。为了缓和这个矛盾,拉玛一世规定“派”每年服劳役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以后拉玛二世又把服役时间减至3个月。但这对于“派”来说,仍然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加之苛捐杂税繁多,“派”的经济负担很沉重。国王还颁布法令,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派”必须绝对服从主人的意志和任何处分。“派”不得随便搬迁,除非得到主人的同意和所在省的证明。而且非经主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雇用“派”从事劳动。

在曼谷王朝初期,仍然存在着奴隶制的残余。奴隶在社会结构中,仍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奴隶被分为可赎身奴隶和不可赎身奴隶两大类。可赎身奴隶多是债务奴隶,他们按年龄和性别,以部分身价或全部身价作抵押向封建主借款,变为债务人的奴隶。这种奴隶只要还清债款,便可以重新获得自由。不可赎身奴隶是主人用全部身价购买来的奴隶,这种奴隶终身为奴,主人除不能把他们杀死外,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把他们当作商品随意出卖或转让给别人。他们的子女,母亲如是可赎身奴隶,其子女便是自由民;母亲如属于不可赎身奴隶,其子女也是主人的奴隶,但可向主人付出身价获得自由。曼谷王朝初期,贩卖奴隶之风盛行。据记载,在曼谷的奴隶市场上,一般男奴隶可值80—120铢,女奴隶可值60—100铢。各级封建主大都占有奴隶。这些奴隶除供主人使唤和做各种杂役外,有的也要担负农田劳动。至于战俘,最初列为王室的奴隶,或分赐给贵族官吏为奴,属于不可赎身奴隶。1805年,拉玛一世谕示,规定战俘奴隶也有赎身的权利。这一时期,由于劳动力缺乏,奴隶也容易找到一个有钱的新主人为自己向旧主人付出足够的身价赎身,从而改换一个新主人。新主人往往比旧主人待他们更为宽厚。因此,这一时期奴隶与主人的矛盾较为缓和。“派”与奴隶之间,除社会地位、政治待遇和人身自由程度不同外,对主人承担的劳役都是一样的。甚至某些奴隶所得到的待遇比“派”还要好一些。例如,一个亲王或大臣的家奴,其地位不比依附于一个小官吏的“派”低。奴隶的衣、食、住均由主人提供,而“派”每年除了为主人或王室服沉重的劳役外,还要设法维持自己的生计。所以有的“派”宁愿将自己出卖到一个较好的主人家当奴隶,以避免服徭役。

奴隶

地位在“派”和奴隶之上的是被称为“乃”的自由民。这个阶层的成员主要是商人、知识分子和自由职业者。华人移民也大多属于这个阶层。“乃”与贵族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坤、汶、攀这些较低级的爵衔,既可以授给贵族,又可以授给“乃”。获得爵衔的“乃”,便可以跻身贵族之列。诚然,这种情况在和平时期毕竟是少数,一般只有在战争时期“乃”才有机会因军功而得到封赏。另外,也有一些发了财的商人,用钱买官爵,通过这个途径来改变社会地位。当然也有一些原属于“乃”这一阶层的人,由于天灾人祸或其他种种原因,下降为“派”。

曼谷王朝初期由于采取了加强中央集权和恢复萨克迪纳制的一系列措施,使得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得到加强,重建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社会秩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2.经济

曼谷王朝建立以后,国家获得了统一和安定,因而生产得到逐步的恢复和发展。曼谷王朝农业生产的基础仍然是个体小农经济,但在19世纪初,开拓了新的农业耕作区,大田作物的种植已经出现。湄南河三角洲纵横交错的河流被凿通并连接起来之后,三角洲上肥沃的新都平原被开发出来。三角洲东南面和西面原有的两个广阔农业地区,随着国家的和平安定,也迅速得到了恢复。由于暹罗优越的自然环境,大部分地区一年可以栽种水稻2—3次。据估计,截至19世纪中叶,暹罗的水稻种植面积约有580万莱。水稻产量在有良好灌溉系统的地区,其收成是播下种子的40倍。暹罗大米的优良品质和极好的口感,使它成为出口的热门货。1822年,西方人克劳福德在《出使暹罗和交趾支那王朝日记》中写道:“除孟加拉外,暹罗输出的大米,无疑比亚洲任何一个国家要多。”大米生产已逐步趋于专业化。此外,还种植国际市场需求的经济作物,如甘蔗,已从过去用作美味果品或大象饲料的少量栽培,转为以生产出口糖为目的大面积生产。19世纪初,在南部诸省,如曼谷、北柳和那空猜西出现了一批甘蔗种植场。尖竹汶种植的黑胡椒,北部和南部一些府种植的烟草和棉花,都是为了供应国际市场的需求。

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部分传统的家庭小手工业逐步让位于手工业作坊。尤其是南方各府,制糖、榨油和酿酒等作坊的建立如雨后春笋,仅在甘蔗种植区的北柳,就有20家制糖作坊,每一作坊约有200—300名工人。其他如纺织、制盐和金属冶炼等工业也兴旺起来。航海、造船以及与此有关的木材加工工业,也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而不断发展。据克劳福德的日记记载,商船队每年都有6—8艘大船下水。1835年,暹罗已能造出多桅帆船,用于海外经商。总的来说,这个时期的手工业依然与农业保持着紧密联系,个体农民把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结合起来。例如纺织业,每个农户一般都有自己的纺车和传统的织布机。他们的生产主要是满足自身的需要。在比较落后的北部和东部地区,手工业大都还没有超出家庭工业的范围,但也开始与市场发生联系。北部各府和呵叻地区种桑养蚕的农民,他们把生产出来的生丝送到附近集市售给专门收购的商人,或者织成丝织品自己进行交易。

农业的发展和手工业的勃兴,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尤其是具有熟练技术的劳动力。于是,中国南方沿海各省特别是广东潮汕地区的农民移居暹罗者日渐增多。具有较高生产技术的中国移民,深受渴望增加劳动力的暹罗封建主的欢迎,他们积极帮助中国移民进入暹罗。据估计,1820—1850年,从中国南部地区乘船前往暹罗的人数,每年达15 000人。每一艘到中国贸易的暹罗船只,回国时无不搭载中国移民。移居暹罗的华人从拉玛二世(1809—1824年在位)末期的44万人,增加到拉玛三世(1824—1851年在位)末期达110万人。[1]19世纪30年代,在曼谷40万居民中就有20万华人。[2]中国移民来到暹罗以后,参加开垦新土地,扩大经济作物的生产,发展畜牧业,开发矿山等,对暹罗社会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因而,曼谷王朝初期对中国移民采取了比较优惠的政策。华侨被列为“乃”的阶层,不必像“派”一样承担劳役。但从拉玛二世开始,政府对华侨也征收人头税:年满20岁以上的华侨,每人每年必须缴纳2铢的人头税。另外还要交付主管官吏18个土丁(等于1/5铢)。而对在暹罗出生的第二代华人,则视同当地居民,将他们列入“派”的阶层,要他们服劳役,但不必缴纳人头税。事实上华人宁愿缴纳人头税也不愿当“派”。拉玛一世时,人头税收入每年约20万铢;到拉玛四世时,每年人头税收入高达200万铢。[3]从人头税岁入数字的变化,可以看出华侨人口的增加趋势。

3.贸易

移居暹罗的华侨,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许多华人娶当地女人为妻,到第二代已跟当地人同化。华侨不但对暹罗的农业、工业和采矿业有贡献,而且对暹罗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也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曼谷王朝初期,国内商品交换得到发展,商人人数不断增加。据克劳福德的日记记载,19世纪后半期,从事国内商业贸易活动的商人约有6万人,其中主要是华人。

曼谷是当时国内商业贸易的中心,全国各地的产品都运载到这里销售,主要的运输通道是湄南河。从北面运来的产品有皮革、生丝、柚木、树脂、乳香、蜡和象牙等,南部地区出产的锡、铅、黑胡椒、藤及棉花也源源不断地运抵曼谷。东部的呵叻和南部的洛坤,是仅次于曼谷的国内商品销售点。

在对外贸易方面,曼谷王朝初期仍然采取国家垄断的政策,只有王室才能经营对外贸易。国王委托主管皇库的官吏负责对外帆船贸易,隶属财政部管辖。克劳福德的日记写道:“暹罗国王俨然是一个垄断资本家和商人。有些时候他享有对产品的专有权。另一些时候就利用自己的权力,按低于市场的价格买进产品。除此而外,还用征收租税和贡赋的办法取得产品。”19世纪20年代,国王通过对锡、象牙、燕窝、胡椒和食糖等7种产品的垄断贸易,每年获得75万铢的利润。单胡椒一项,皇库每年以每担8铢的低价购进4万担,却按每担20铢的高价售出。扣除运输等开支外,皇库每年盈利40万铢。暹罗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是中国,由于朝贡贸易获利甚丰,因而,拉玛一世登基后,即致书清朝政府,自称是吞武里王郑信的儿子郑华,请求维持与中国的朝贡关系。1821—1827年,暹罗同中国贸易的帆船约有140艘,总吨位约35 000吨,贸易额为614 000铢。19世纪20年代,暹罗向中国输出商品,每年约6万担胡椒、3万担糖、16 000担虫胶、3万担苏木、1万担象牙、500担小豆蔻。还有毛皮、大米、柚木和锡等,也是暹罗向中国出口的重要货物。暹罗从中国运进瓷器、茶叶和丝织品等。据泰文文献记载,曼谷王朝初期在同中国的贸易中所获得的利润高达300%。这种所谓的朝贡,实质上是官营贸易。因为清朝政府以上国自居,对进贡者往往要给予超过贡品价值数倍的赏赐。所以,虽云朝贡,实则慕利,而且是单方面有利于暹罗的贸易。尽管清朝政府有“三年一贡”的规定,但暹罗几乎每年都有贡船到中国。除正贡船外,还有副贡船、探贡船,加起来一年来的贡船多达数次。暹罗有的私商也打着朝廷的名义,谎称是贡船,到中国广东做生意。所以中国方面十分注意查验勘合底簿。所谓勘合,就是一个类似兵符的东西,一剖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核对相符后,再对底簿文书,才能进行朝贡贸易。朝贡贸易是官营贸易,可享受一些特殊的优惠。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大量的私人贸易,使暹罗国王颁布的由国家垄断外贸的命令实际成为一纸空文。暹罗的官商和华侨私商都有贸易帆船定期来往于中暹两国之间。根据拉玛二世时期的统计数字,暹罗官商有帆船25艘,华商有48艘。拉玛二世时期约有86%的暹罗商品运往中国销售。而来自中国的商船也超过了所有进入暹罗的外国商船的总数。华侨在中暹贸易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暹罗对外贸易的官员、贡使、通事、船夫、舵工和水手等,大都由闽粤籍华侨担任。拉玛一世和拉玛二世时期,外贸的载运工具主要是中国式的大帆船,俗称红头船,到拉玛三世末期才出现轮船。拉玛三世曾下令在曼谷然那哇寺修建一个中国红头船的模型,用以表彰华侨所建立的不可磨灭的功勋。

除了与中国进行贸易外,暹罗也重视与马来群岛国家的贸易。它同新加坡、马六甲、雅加达、三宝垄、井里汶、巴邻旁和坤甸等,都有商船往来。此外,与柬埔寨、越南、菲律宾、日本、朝鲜和印度等国也发生了贸易关系。暹罗的出口商品有大米、柚木、苏木、椰油、砂糖、盐、胡椒、豆蔻、虫胶、锡、象牙及各种兽皮。进口商品有各类布匹、瓷器、景泰蓝器皿、铁器、武器、酒和纸张等。曼谷港是暹罗主要的出海港,它既是国内货物的集散地,又是与世界市场发生联系的大港口。当时曾在暹罗旅行的西方人莫奥记述说:曼谷是“世界上最美的和最大的港口之一……并不亚于甚至像纽约那样驰名的港口”。[4]

由于国内外商业贸易的发展,不少原来的乡间集市发展成为颇具规模的城市。拉玛三世时期,就有21个农村集市获得城市地位。在曼谷周围形成数以十计的市镇,如通格耶、班普拉素伊和萨姆谷等,人口在4 000—6 000人。由于政府规定城市居民不列入服劳役的花名册,不堪忍受封建主压迫剥削的“派”便纷纷流入城市,为新兴的城市工业提供了雇佣劳动力。这些雇佣劳工逐渐形成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如果说一批商人和封建主因经营工商业而成为暹罗的民族资产阶级的话,那么这些雇佣劳工便是暹罗工人阶级的前身。

4.税收

曼谷王朝初期政府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税收,政府规定的税收项目多如牛毛。拉玛一世的主要税收有土地税、果园税、菜园税、市场税和酒税等。拉玛二世时期增加了燕窝税、苏木税、锡税和胡椒税。拉玛三世时期又增加了花会赌税和6种违禁物品税,以及盐、椰油、节草、竹子、木材、棉纱、烟叶、麻、蓝靛、砂糖、石灰、纸牌和蜡烛等商品税。

在名目繁多的税收中,土地税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派”必须按土地的等级类别和数量缴纳土地税。土地有可耕地和非可耕地之别。在阿瑜陀耶、红统、素攀和华富里一带的良田,无论“派”耕种与否,有无收成,每莱地都要交2桶(每桶约20公升)稻子。而对不能引河渠水灌溉的土地,则按实际耕种的面积收税。没有耕种就不交税。政府发给耕种土地的“派”两种证书,持红色证书者,只要逐年向政府缴纳税谷,便可以保持对土地的使用权;持预约证书者,如满3年不耕种,政府则收回土地。“派”要花时间和人力把税谷按时送到京城的皇库,如果不亲自运送,得花钱雇人。因此,交付土地税是“派”的一项沉重负担。拉玛二世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即既可缴纳实物,也可用货币代替。缴纳实物也改为送到省城即可。但政府又以压低粮价从“派”手中收购粮食的手段,使“派”受到新的剥削。

除了土地税外,“派”还必须缴纳各种各样的杂税。如按种植作物的品种、面积和茬数缴纳菜园税。每莱菜地交税一铢,一年三茬,就得交3次税。其他如南瓜、胡麻、青豆、番茄、大麻烟、南瓜、棉花、花生、西瓜和香蕉等37种作物,按品种和经济价值分别缴纳不同的税款。经营果园的“派”,除缴纳土地税外,同样也要缴纳果园税,即按果树品种和棵数缴纳税款。例如榴莲和芒果,每棵树要交税一铢。其他如山竹、黄皮、椰子和杨桃等,都要按规定的税额纳税。此外,官方时而派人来丈量土地,发放土地证,“派”还要交付丈量税和土地证税。以捕鱼为业的渔民则必须缴纳水税,每年缴纳一次,其税额视其捕鱼工具的种类而决定。每个渔民若拥有几种捕鱼工具,他就得缴纳几项税款。平民百姓如果将一些农副产品拿到市场出售,还必须缴纳市场税。如果农副产品是用交通工具运到市场的,还得按交通工具的种类、货物的品种和数量缴纳交通税。这种巧立名目、重复收税的做法,加重了民众的负担。根据1838年的材料统计,一个六口之家的“派”的收支是:每年税金支出占总支出的67.89%,或总收入的59.53%,而生产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2.42%,或总收入的10.89%,用于维持一家人生活的开支只占总收入的17.81%,占总支出的20%还不到。繁重的税收,使农民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扩大再生产和提高生产效率,生活水平的低下,也限制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代役钱和人头税是政府经济收入的又一个重要来源。所谓“代役钱”,就是“派”因各种原因而不能前往服役者,可以出钱代役。在商品经济逐渐发达的情况下,政府也欢迎以钱代役,并规定官民(派銮)每年每人需18铢钱代役,一年服役3个月,即每月合6铢;私民(派索姆)每年每人6铢,即每月合2铢。由于劳役繁重和来往途中耗费时日,许多人宁愿以钱代役,以便腾出时间来为自己进行生产。这样,代役钱便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在曼谷王朝初期,每年政府所收代役钱总数高达1 200万铢,约占国家财政总收入2 700万铢的44%还多。人头税的征收对象是城市居民和华侨。从拉玛二世开始,才开始对华侨征收人头税,也叫“系手税”,因为完税的华侨,政府在其手腕上系一小绳,表明已交人头税。政府每年从征收华侨人头税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入。同时,通过征收华侨人头税便于政府对华侨加强管理。

为满足封建主日益增长的货币需要,拉玛一世统治时期扩大了包税制度,允许承包的税收有酒类产销税、赌场税和店铺税等。拉玛三世时期,包税制更加风行,政府让私人对税收进行承包投标,完全委托私人代为收税。税收承包商后来被称为“税主”。税主所收得的税金,除按投标数目上交政府外,超出部分就归自己所有。因此税主千方百计多收税,这就是造成税收多如牛毛的原因之一。

国内外商业贸易的扩大和包税制度的实行,促进了商品与货币关系的发展和货币职能的扩大,对货币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多。除早已流通的银币和铜币外,曼谷王朝初期拉玛一世、拉玛二世和拉玛三世执政期间,还增铸了各种金币,但数量不多,仅作为国王发给贵族官吏的一种奖励品,并不参加社会货币流通。而银币和外币也只在与外国有贸易联系的大城市才流通。地方商场的贸易主要使用铜币和传统贝币。比较落后的地区,如泰北清迈等地,则仍实行以物易物,通常以盐、大米和棉花等来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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