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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课程”体制是适应当代课程演变趋势

时间:2022-05-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级课程”体制是适应当代课程演变趋势一、“三级课程”体制是适应当代课程演变趋势、适合中国国情的明智抉择课程由谁决定,属于课程行政范畴。世界各国,依照课程行政主体之别,形成不同的课程行政体制。以上情况表明,“国本课程”并非课程行政的唯一选择,而“校本课程”倒也不是不可思议的举措。正由于课程的集中机制与自由机制各有利弊,故在当代实行这两类课程机制的国家各向自己的对立面调整。

“三级课程”体制是适应当代课程演变趋势

一、“三级课程”体制是适应当代课程演变趋势、适合中国国情的明智抉择

课程由谁决定,属于课程行政范畴。世界各国,依照课程行政主体之别,形成不同的课程行政体制。如法国自拿破仑统治时期开始,一向主要由中央政府以指令性文件规定全国统一的基础教育课程,以迄于今,称为“国家本位课程”;俄国早在1917年十月革命以前,就参照法国先例,实施集中统一的“国家本位课程”;美国一向实行地方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州各自为政,在同一州范围内,不同社区的课程设置也有一定区别,大体上属于“地方本位课程”;英国政府一向对学校课程不加干涉,基本上由学校自主决定课程,称为“校本课程”。

这是从课程总体上对课程行政体制的划分。实际上每一套课程,又可划分为四个层面,即:课程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用书(教科书)及课程实施(教学)。不同国家在课程不同层面,行政权力主体又不尽一样:

法国率先实行“国家本位课程”,由中央政府颁布指令性的教学方案(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但早在20世纪初,就赋予学校以自主选择教学用书的权力。关于学校自主抉择教学用书,如果被理解为学校自由选择这套或那套、这本或那本教科书,其意义相当有限;它实际上不仅指按照课程标准自由选编教学用书,更把课程标准作为衡量教学的尺度。即教师就课程标准所列课题组织教学,而不一定按照这本或那本教科书的顺序,讲授一本教科书中的知识。依照徐特立于1919—1923年间在法国所见,教师在课堂上不仅使用一本教材,而且同时采用多本教材,学生所用课本可同教师教学用书不一样,从而把机械的书本知识讲授变成课题讨论或课题研习。这表明即使在“国本课程”框架中,只要实行“教学自治”(或“教学自主”),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与“学”的矛盾。

马克思早在1869年就援引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先例,说明“教育可以是国家的,而不是政府的。政府可以委派视察员,视察员对教育过程本身虽然无权干涉,但应监督法律的遵守”。承认学校自主决定教学的权力,叫做“教学自治”。在美国,时至20世纪90年代,鉴于公立学校管理不善,允许或强制实施“校本课程”的州数日渐增加。

英国中央政府一向对学校课程不加干预,地方政府对学校课程的干预也不多,由学校自主决定课程,是较为名副其实的“校本课程”。20世纪80年代,针对“校本课程”的弊端,英国开始注意对课程的宏观指导。1981年由英国教育和科学部、威尔士事务部联署发表的题为《学校课程》的指导性文件,提出“地方教育当局有责任制定既符合国家政策和目标,又能博得当地人士赞同,并适用于各个学校具体情况的课程政策和目标”,但仍认定“每个学生的课程应由所在学校制定。政府和地方教育当局都不应该具体地规定学校教育内容的细节。这都应由学校自己决定”

在集中机制中,俄国以往由中央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指令性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教科书,为典型的“国本课程”。不可忽视的是,俄国式的“教学大纲”与法国式的“课程标准”不同。“教学大纲”包括“说明”与“大纲本文”两部分。大纲本文规定本学科教材的编、章、节、目标题,基本概念、命题的规范提法,教学时间分配,实际作业,以及关于教学方法、教学仪器之类的提示,既是编写教科书的法律依据,又作为衡量教学的准绳,决定学校只能以教科书为蓝本进行教学,照本宣科。

在不同课程体制下,课程活动运行的机制有别,以往俄国那种课程活动运行的机制,为典型的“集中机制”;英国一以贯之的课程活动机制,称为“自由机制”。以上情况表明,“国本课程”并非课程行政的唯一选择,而“校本课程”倒也不是不可思议的举措。不过,课程的集中机制与自由机制各有利弊。

集中机制是对课程实施过程加以严格控制的模式,它适用于规范观念薄弱、行政人员与教师水平不高的国家、地区与学校,有助于使课程的实施按规范操作,不利于学校和教师依据本地区和本校学生实际情况,自主地作出课程抉择;反之,自由机制,使学校与教师成为课程的权力主体,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参照家长的意愿,决定本校课程,它既可能使学校课程形成特色,也可能使课程失范,从而降低基础教育课程的水准。

据英国教育和科学部、威尔士事务部1985年称:“我们的学校有很多方面值得赞赏。在过去三十多年里,我们建立并发展了学校体制,无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都有明显的改进。对于越来越多的艰难任务,很多学校完成得不错,有些完成得很好,但是有些学校还存在一系列弱点,有些还很严重。”“在很好的小学和中学,学生通过学习广博的课程,取得了高水平的能力,巩固自己积极的个人素质,但是只有很少数学校的教师能够完全按照学校定的课程要求去做。约2/3的学校没有很好地计划课程设置,或者没有有效地加以实行。多数小学和中学过分重视语文和数学基本技能的实践,没有把这些实践同真实情况联系起来。不少学生很少有机会涉足科学、实践和美学领域,半数左右班级的老师指导太细,很少有机会进行口头讨论,提出和解决实际问题,很多教师对学生要求不高,大多数班级里的优生得不到充分发展,差生得不到恰当帮助。”

面对这种结果,在实行集中机制的国家难免引起惊诧,而英国人却冷静地看待这种事实。虽表示“促进全国对课程目标和内容的认识的一致,并就5—16岁学生课程的范围与课型的政策提出建议,同时声明这种建议不会导致全国统一的课程表,坚持认为‘在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一级保持多样化是健康的,是符合英格兰和威尔士学校教育传统的,使教育富有生气,有利于革新’”。

正由于课程的集中机制与自由机制各有利弊,故在当代实行这两类课程机制的国家各向自己的对立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徐特立参照他20年代初期在法国的见闻,于1950年1月建议尽快厘订“课程标准”。他所谓的“课程标准”,只规定起码要求(合格标准);依照“课程标准”编写教材;教材实行“审定制”,学校和教师可在不同的教材中作出抉择;最终按照“课程标准”考核教学。中央教育部曾先后拟订《小学课程标准》、《中学课程标准》及《业余教育课程标准》,在内部征求意见。不过,这种尝试很快就被来势迅猛的“以俄为师”的浪潮淹没。

在中国,从50年代后期开始,就不断地批判“苏联经验”。这种“大批判”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俄国许多不该批判的经验被武断地否定了,而俄国高度集中的课程机制,却被小心地保存下来。

其实,我国长期沿袭的课程机制,又同俄国课程机制不尽相同:

1.按照俄国规定,只有俄罗斯联邦教育部有权颁布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就是法律”。既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不得随意更改。而在中国,除了由教育行政部门拟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外,随时都可能按照什么长官的意旨,增设“计划外课程”。

诚然,每一门“计划外课程”,都可说得出三条五条“理由”,七条八条“意义”,像是“加法合理性论证”;问题在于教学时间为常数,有“加”必有“减”,若不同时作点“减法合理性论证”,靠得住吗?况且除了显性的“计划外课程”外,还有大量难以言表的隐性“计划外课程”,如源源不断的竞赛、检查、评比。至于为应试而增加的课业负担,那就更不用说了。

2.按照俄国课程机制,教学大纲是考核教学的唯一依据。俄式“教学大纲”之所以对教材作细致的规范,正是为了便于检查教学;尽管中国“教学大纲”规范化的程度不亚于俄国“教学大纲”,而自80年代以来,在“教学大纲”未废的情况下,又从西方引进根植于自由机制的“教学评估”。贤明的当局,加此一举,是不是以为原有课程行政还“统”得不够死呢?

俄国课程机制的意义,在于保持教学的计划性,形成同“计划经济”相应的“计划教育”。在教育行政人员与教师平均水平不高、“计划观念”薄弱的条件下,促进教学规范化。这种机制虽束缚学校与教师的主动性,却有助于使教学保持起码的水准。在这个意义上,不妨说,我国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触动基础教育课程的集中机制。

以中国课程同俄国课程相比,即使不说比俄国课程“统”得更死,倒不妨说,比俄国课程更少计划性。课程计划主体似明确又不甚明确,课程缺乏计划性,能说已经形成成熟的课程机制吗?

惟其如此,在中国既要改变基础教育课程“统得过死”的格局,又不宜贸然实行“校本课程”,把“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提上日程,是果断而又稳妥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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