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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财政文件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用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筹措资金,整合资源,挖掘财政潜力,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的保障力度。将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0元,由65元提高到75元。省财政总量达8700万元。我省11个县市共224万人参加新农保试点,财政年人均缴费补助30元,同时将其中1.2万名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部由财政负担。

第四篇 重要财政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公共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支农、教育支出管理确保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创业服务支持创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公共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2010年公共财政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2010年公共财政政策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2010年,省财政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积极平衡年度财力,再增加安排72亿元,实施公共财政政策。主要用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资金安排上区别轻重缓急,坚持统筹兼顾、远近结合,重点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突出政策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各项社会事业不断进步。

二、主要目标

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继续提高;财政支出结构更趋合理,民生等重点支出得到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力度加大,人民生活继续改善和提高。

三、基本原则

1.积极平衡,尽力而为。积极筹措资金,整合资源,挖掘财政潜力,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的保障力度。

2.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解决当前面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需要,着力构建政策长效机制

3.突出重点,群众受益。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源、资金,重点投向民生工程等群众关注的领域,确保让群众受益。

4.强化管理,提高绩效。强化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绩效,勤俭办一切事业。

四、政策措施

1.社会保障。

(1)省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安排10亿元。

(2)支援小金县灾后重建资金安排3亿元。重点用于灾区医疗、教育以及农村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3)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提高城市低保财政补差水平增加安排3.31亿元。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由212元提高到252元,城市低保对象由93万人增加到100万人,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25元,由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到180元。省财政总量达6.74亿元。

(4)提高农村低保财政补差标准增加安排1.44亿元。将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0元,由65元提高到75元。省财政总量达6亿元。

(5)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增加安排1215万元。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再增加60元,其中: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由1260元提高到1320元;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由1860元提高到1920元。省财政总量达2.7亿元。

(6)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增加安排840万元。将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25元,城镇和农村对象的月平均生活补助水平分别达到225元和185元。省财政总量达4300万元。

(7)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增加安排4500万元。将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5元,达到245元。省财政总量达2.12亿元。

(8)提高国有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未参保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增加安排1050万元。将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5元,由340元提高到365元。省财政总量达8700万元。

(9)为手工业联社大集体未参保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新增安排1.41亿元。比照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政策,每人每月补助245元。

(10)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新增安排1200万元。凡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未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全部达到70%。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30%,所需资金全部按现行财政渠道负担,其中省财政新增安排1200万元。

(11)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增安排5480万元。我省11个县市共224万人参加新农保试点,财政年人均缴费补助30元,同时将其中1.2万名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部由财政负担。

2.保障性住房。

(12)廉租房专项资金安排5.9亿元。

(13)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增加安排6000万元。在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重建加固1.8万户。省财政总量达9000万元。

3.国民教育

(14)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增加安排1.8亿元。重点支持地震及其他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校舍改造。省财政总量达3亿元。

(15)开展中职免费教育试点新增安排1.86亿元。为中职(含技工院校)涉农专业学生及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16)高校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新增安排1.2亿元。其中,高校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经费安排1亿元;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经费安排2000万元。

(17)继续增加全省公办高校和普通中专技校生均经费1.95亿元。在教育经费正常增长的基础上,再按生均200元增加公办高校和普通中专技校经费。省财政总量达6.8亿元。

(18)省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增加安排14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3400万元。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9)推进“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安排3亿元。重点建设3000公里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等绿化带。

(20)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新增安排7000万元。

(21)推进区域性乡镇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建设新增安排5000万元。

(22)对五大河流源头和东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做得好的县(市、区)奖励资金增加安排24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1.04亿元。

(23)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增加安排3300万元。其中,节能专项资金增加1200万元,总量达5200万元;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增加安排2100万元,总量达91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1.43亿元。

5.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

(24)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安排6.37亿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由年人均8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增加20元。省财政总量达17.7亿元。

(25)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增加安排1.5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扩大到全省城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省财政总量达2.1亿元。

(26)提高村级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增加安排3000万元。对所有村级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0元,达到1200元,其中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的村级医生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600元,达到1800元。省财政总量达9000万元。

(27)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增加安排1.5亿元。2009年12月底前,在全省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等3个市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省财政总量达1.8亿元。

(28)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增加安排1.01亿元。将成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100元提高到120元;将未成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年人均60元提高到120元。省财政总量达3.75亿元。

(29)全额资助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安排4282万元。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含民办高校)全部参加属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财政负担。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市财政负担。

(30)将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安排4.66亿元。参照国有及国有控股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全省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1)国有及国有控股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增加安排1.42亿元。省财政总量达到5.57亿元。

(32)加大农村改厕建设力度新增安排4300万元。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17.25万座,省财政每座补助250元。

(33)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增加安排2350万元。定向培养的学费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34)扩大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增加安排950万元。将新增的7万名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省财政总量达1.24亿元。

(35)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增加安排44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到2.24亿元。

6.农业农村。

(36)农业政策性保费补贴增加安排5500万元。对全省5100万亩公益林实行火灾险统保,对全省1亿亩商品林实行火灾险和综合险试点,水稻、棉花、油料作物保险在全省大范围开展试点,柑橘、育肥猪保险选择部分县开展试点。省财政总量达9500万元。

(37)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新增安排5500万元。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财政按2%比例给予奖励。

(38)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新增安排8500万元。农民购买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由财政给予补贴。

(39)国家规划内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安排2亿元。

(40)中央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增加安排1.06亿元。省财政总量达4.06亿元。

(41)农林水补助资金增加安排1.5亿元。

7.基层保障。

(42)财政困难县(市、区)财力补助增加安排3亿元。主要用于民生工程支出。省财政总量达27.19亿元。

(43)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试点县(市、区)补助经费增加安排5000万元。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试点县(市、区)再增加39个,将99个县(市、区)和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省财政增加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新增试点县(市、区)除政法部门外的其他执收执罚部门经费补助,省财政总量达1.4亿元。

(44)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补助新增安排4.5亿元。

(45)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新增安排3500万元。从2010年起,对行政村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省和县(市、区)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增长幅度递增安排补助经费。

(46)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补助资金新增安排6044万元。建设1600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47)城镇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新增安排2679万元。省财政对全省每个城镇社区基层党组织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8.文化。

(48)农家书屋配套经费增加安排3000万元。全省建设5000家农家书屋,省财政按每家1万元给予补助。省财政总量达5000万元。

(49)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增加安排1.1亿元。省财政总量达1.3亿元。

9.公共安全

(50)政法转移支付增加安排50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8亿元。

(51)政法部门收支脱钩补助经费增加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2010年增加的39个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试点县(市、区)政法部门经费补助。省财政总量达1.6亿元。

(52)招录政法干警培养经费新增安排1160万元。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学生的培养费、学费、生活补助费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10.其他。

(53)省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经费新增安排1000万元。

(54)烟花爆竹行业转产补助新增安排1700万元。对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转产为非高危行业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55)农村物流和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县市农贸市场建设资金增加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3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城市社区家政服务中心、城区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和县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等。

(56)外贸发展基金增加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总量达3000万元。

五、工作要求

第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2010年公共财政政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精干人员加强研究,明确政策,把握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基层去,体现在群众中。

第二,精心组织,强化协调。公共财政政策的受益群体主要在基层、在农村,各级要搞好协调服务,加强督促检查。要对照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的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做细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措施,精心组织,精细操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简化操作程序,及早下达计划,争取早动手、早见效。

第三,加强保障,严格监管。在各项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公用经费,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作物和品种,包括:

(1)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等养殖业品种;

(2)水稻、棉花、花生、油菜、柑橘等种植业作物;

(3)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

第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分险种、按比例承担。具体补贴比例,按照《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江西省林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农户承担部分保费。投保农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六条 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省财政厅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市、县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上报保费补贴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以及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2)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保障金额、风险责任和费率等,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3)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计划。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省级财政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在申请保费补贴时或最晚至次年3月上旬,按规定格式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承诺函,确认本级和所辖县级财政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季度,省财政对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并将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全年预计保费补贴的60%预拨。下半年,省财政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预拨情况,将剩余的保费补贴资金予以拨付。

第十条 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每两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情况,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拖欠。同时,应将审核保单情况、资金文件及拨付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所辖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表》,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应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汇总分析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和保费补贴情况,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每半年一次(当年7月上旬和次年2月上旬)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如因实际承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9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对于9月底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缺口,可在向省财政厅上报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时一并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省、市、县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分别由本级财政及时安排补足。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并就上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要险种、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省财政厅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作为调整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经办机构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印发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文件中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江西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自力更生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确保2011年春节前完成倒塌农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目标任务。我省41个西部大开发政策延伸县列入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完成3.1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和受洪灾倒房重建任务。

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各试点县(市)农户数、危房数、试点工作绩效以及今年遭受洪灾农房倒塌损毁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重点向两个方面倾斜:一是向试点范围内因洪涝灾害农房倒塌地区倾斜。根据省政府的部署,41个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中因洪灾倒塌房屋的农户要全部完成房屋重建任务,并列入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二是向试点范围内的少数民族乡倾斜。试点范围内的永丰县龙冈畲族乡、乐安县金竹畲族乡、峡江县金坪民族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标准的困难农户,全部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按照实际数量今年改造完成。试点范围内少数民族村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所在县(市)在分配任务时给予倾斜。

3.基本原则。重建优先、统筹兼顾。把2010年遭受洪涝灾害倒房农户的恢复重建放在优先的位置,并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倒塌农房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体现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等要求,确保重建和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新建的住房要符合乡村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二、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为2010年遭受洪涝灾害倒房户和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试点县(市)要按照优先帮助倒房受灾户和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认真确定补助对象。倒房是指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民函〔2008〕119号)鉴定属于因洪灾导致已坍塌或濒临崩溃、倒塌的房屋;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2.补助标准。2010年中央安排我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86亿元,平均每户补助6000元。省财政安排配套补助资金每户平均5000元,国家和省财政平均每户合计补助11000元。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方式、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补助标准。第一类,翻建、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标准1.5~1.8万元;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3~1.5万元;属于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1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试点县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和补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原则上不得突破省规定的补助标准。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由各地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各试点县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具体分类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县(市)政府确定。

2010年1月1日以来,因洪涝灾害农房倒塌需要恢复重建的农户,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府厅明〔2010〕131号)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从中央和省里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及救灾捐赠等资金中解决。

三、危房改造的基本要求

1.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鉴定属整栋(D级)的危房要拆除重建,属局部(C级)的危房要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点困难农户、受地质灾害威胁和扶贫移民整体搬迁村中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2.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

3.强化质量管理。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四、资金筹集与发放

1.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和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各相关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证这项工作开展。

2.规范资金发放。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省财政一次性把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下拨给试点县(市),由试点县(市)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各地要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拨付50%补助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

3.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操作程序

1.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等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西省试点县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申请表》(附件1)或《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建房申请表》(附件2)或《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住房维修申请表》(附件3),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同时,县(市)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建设(房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的,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县(市)政府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政府资助援建”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为28cm×20cm,材料为铜质,字体为红色,在标识牌下方标注“2010年”。挂牌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1.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试点县(市)民政部门和有关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因灾倒房情况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2.明确任务、分解落实阶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研究拟定各试点县(市)2010年危房改造任务,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试点县(市)。各试点县(市)要制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组,并于2010年8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

3.危房鉴定、组织实施阶段。计划任务下达后,各试点县(市)建设(房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附件4);因灾倒房户鉴定工作由县(市)民政部门牵头,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各地要摸清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危房数量,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确认改造方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完成,其中因灾倒房对象鉴定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各试点县(市)危房鉴定和补助对象确定工作完成后,要迅速组织开工建设。

4.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各试点县(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进行自查验收,并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2011年春节后,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试点县(市)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省级检查验收。

各试点县(市)的洪灾倒塌房屋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由民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按照有关要求将验收资料交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七、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宜春市、景德镇市及今年新增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20个西部大开发政策延伸县(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建设、民政、扶贫、国土、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监察、审计、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强化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责任,县(市)、乡(镇)、村三级要层层签订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户建房。

省政府成立了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设区市、县(市)要相应成立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会同建设、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具体要抓好农村危房的技术鉴定、危房改造计划安排、项目规划选址、质量监管、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牵头组织工程验收。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参与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工程验收,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县(市)中因洪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安排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村危房改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指导新旧宅基地整理、复垦。残联负责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的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帮扶危房改造村庄的道路建设。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扶贫、环保、水利、农业、卫生、民族宗教、地震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尤其是对危房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产业发展给予倾斜支持。建立挂点督查制度,省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负责挂点督查2~3个试点县(市)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3.落实管理措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予以减免,并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组织好相关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调度,防止发生建材乱涨价现象,并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严把建材质量关。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各地危房改造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涉及洪灾倒房重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登记、收录和管理,并按一户一档的形式,向建设部门提供全部档案资料。建设部门要做好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并将档案资料的相关内容及时录入国家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系统。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使农村危房改造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0号

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省财政厅《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为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全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统一融资、集中建设,以省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为融资主体,统一向金融机构融资,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时间和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整合资金、专款专用,将中央与省里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作为建设投入,并严格按现行政策规定用途使用;配置资源、统一还款,统一安排专项土地资产收储,作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统一还款的保证。

二、总体目标

除中央与省里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之外,再向金融机构融资100亿元,用于项目市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融资方案

(1)融资主体:省城投公司。

(2)融资机构:由国开行江西省分行牵头,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统一向省城投公司提供融资贷款。

(3)融资方式:省城投公司与省财政厅签订的该项目“委托协议”,各市县政府提供相应土地作为抵押。

(4)融资期限:项目贷款为中长期贷款,期限为10年。从借款之日起按季还息,从第3年起开始还本。鼓励提前还款。

(5)融资利率:市县的借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执行,银行向省城投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由银行与省城投公司协商确定,如有优惠,优惠部分作为省城投公司管理费用等开支。

(6)还款来源:以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各级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资金和其他资金为还款来源。

四、贷款准备

(1)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城投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省财政厅协调项目市县财政局,确保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资金、市县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还款资金能按要求及时足额进入市县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和还款资金专户,进入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的资金不低于项目市县当年应偿还借款本息。

(2)同意将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返还给省城投公司,市县政府抵押给省城投公司的土地出让收益归省城投公司所有。省城投公司与银团签订质押协议,由省城投公司将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成本返还收入和项目综合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以及市县政府抵押给省城投公司的土地出让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团。其母公司——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省城投公司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汇总编制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批复给省城投公司。

(4)省城投公司以总体可研报告为依据,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总体环境影响报告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批复给省城投公司。

(5)同意各市县政府依法将全省棚户区改造2030万平方米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至省城投公司或具体负责该项目实施的下属公司名下。市县项目建设用地中确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由省国土厅依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资金使用办法

(1)省城投公司与各市县财政局签订协议,由省城投公司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委托市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省城投公司与各市县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由各市县政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3)项目资本金由省城投公司统一筹措,在贷款发放前由各市县政府将项目资本金一次性划入省城投公司建设资金专户。

(4)省城投公司和各市县财政局都要在指定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和还款资金专户。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项目资金包括贷款资金的归集、拨付和使用。还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本项目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六、还款措施

(1)省财政安排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资金,通过省城投公司下拨。资金计划和指标仍按原分配渠道下达,资金用途继续严格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以上资金在项目建设期间,用于项目建设投入;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均作为还款来源之一,用于项目还款。

(2)项目市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后,市县安排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等廉租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其他收益等用于归还融资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局通过土地出让收入等建立还款准备金,并列入年度财政基金支出预算安排还款资金。

(3)项目市县政府提供价值不低于融资额度的土地,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里统一解决,具体建设用地计划根据融资金额和当地平均土地出让价格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厅确定。项目市县政府负责将提供的该宗土地抵押给省城投公司,并依法依规办理抵押登记,土地评估及费用由市县自行负责。市县需要出让该宗土地时,由市县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出让,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土地收入基金预算管理,并缴入地方国库。出让收益在扣除农业开发基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失地农民社保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后的净收益首先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如果市县未按此要求归还,由省财政通过往来结算进行一次性扣缴。

(4)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另行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同意由省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扣缴市县到期应还的借款本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编办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为“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至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要求实施划转,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平稳进行,保证“两税”征管业务顺利衔接,人员妥善安置,税收征管正常开展。全省“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工作于2010年11月启动,2010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划转原则

1.职能与人员划转同步进行。“两税”征管职能的划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财政部门统一划转地税部门承担。人员的划转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009年4月30日前在编在岗在职“两税”征管人员,全部划转至地税部门;乡镇财政所的“两税”征管人员不划转。

2.编制随人员一并划转。划转人员的编制,按照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应减少地方财政部门编制,增加地税部门编制。划转人员的身份不变,保留同等或相当职务(级)。

3.划转相应经费。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地及划转人员实际支出水平核算,并划转到同级地税部门。

三、程序与步骤

1.人员划转。符合划转条件的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两税”征管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于2010年11月20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随“两税”征管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逾期不再办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如实填写人员划转审批表、汇总表,并将审批表和汇总表及相关人员档案等资料,集中交同级“两税”协调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再由省“两税”协调小组审核认定。人员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本辖区拟划转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划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进入“两税”征管岗位时间、编制性质、职务职级、所在工作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束如无异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人员划转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2.机构划转。省、市、县(区)地税局不增设负责“两税”征管工作的内设行政机构,其职能由相关业务处(科、股)室负责。市、县(区)财政部门原设置契税征收管理所的,其机构相应划转至地税部门,具体承担征收职能,机构名称统一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均为同级地税部门所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维持不变。

3.编制划转。省编办根据实际划入地税部门的行政人员数划转相应的行政编制,具体划转工作由省编办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省编办根据实际划入地税部门的在编事业人员数核定事业编制,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事业编制。

4.征管业务划转。财政部门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封存已开具的完税证、减免税凭证和退税凭证,将未开具的票证集中、登记,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正式征收“两税”。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两税”文件资料的移交,并向地税机关提供“两税”税收征管法规政策文件;移交本地区税源和税款征收、减免、尾欠等征管台账及减免税审批资料等税收征管资料。在业务划转过程中,现有“两税”的征管软件要完整地从财政部门移交至地税部门。

四、具体要求

1.成立协调小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建“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上述四单位派员参加并具体负责办理划转工作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各市、县(区)应参照省“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协调小组的模式,成立相应的“两税”划转工作协调小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两税”征管业务及人员的移交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做好“两税”征管业务及人员的接收工作;编办负责划转人员的编制审核审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划转人员调入手续的办理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编办、人事、财政、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及时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3.严肃组织纪律。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组织原则,严格组织纪律,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圆满完成。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教育厅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我省义务教育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江西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六条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缴纳主体可以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税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地税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地税、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88〕12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为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推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目前,全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136家,执业注册会计师1200余人,从业人员3000多人,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日益拓展,执业能力和行业监管水平稳步提高,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影响力逐步增强。但是,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其他省市会计行业发展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分别占全国的1.8%、1.4%、1%。特别是随着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宏伟目标的确立,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更是迫在眉睫。各地、各部门要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一重要契机,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上来,统一到我省“跨越发展、进位赶超”的现实需要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确保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跨越发展。

二、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目标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结构优化合理。力争通过扶持、引导、整合等手段,在未来5至10年内有2~3家事务所成为全国综合排名前200强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培养10家左右年收入1000万以上、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内部管理规范的省内大型事务所;培育特色突出、能够提供精专优服务的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形成大中小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服务对象各有倾斜,不同规模的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和谐发展的服务体系。

2.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更加科学。积极推动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通过重组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大提升,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积极探索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的方式、途径和方法,支持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外设立分所。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显著改善。切实打破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业务限制和地方保护,有效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更加公平的执业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4.注册会计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显著提高。通过制定和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战略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建设一支诚信执业、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三、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1)严格执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以介绍业务费、提成、佣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要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低价恶性竞争问题,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更加公平的执业环境。

(2)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确保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同时,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

(3)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之一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鉴定作用,应在税务鉴定业务中得到认可。同时支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外包业务、IT支持、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咨询服务领域,积极承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账乡管”代理记账业务。

(4)在巩固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本验证、涉税鉴证等业务的基础上,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拓展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元化专业服务。

(5)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新的收费办法。

四、进一步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约束

1.严格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等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事务所,严把市场准入关。要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及时跟踪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信息和动态,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活动,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一所多章分头签发业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不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承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实行处理、处罚,并予以通报。

2.加强行政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健全行业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和审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节约行政执法成本。要建立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严厉惩治通同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完善行政审批、行政监督和行业协会联合检查制度,做到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要建立注册会计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寓监管于服务,将强化监管与改进服务,打击不良风气、违规行为与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结合起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快速发展。

3.促进行业协会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身组织建设,做好注册会计师注册、考试、继续教育和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完善执业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不断提高。

五、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事务所内部治理

1.深化诚信建设,铸造诚信精神。要进一步大力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的职业风尚,深入推进行业法制教育和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建立推广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有力推动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精神深入人心,不断提升行业的诚信度。

2.狠抓内部治理,建设人合文化。财政部门在考察、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将其内部治理情况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引导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完善“权责清晰、决策科学、管理严格、和谐发展”的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人才培养、收益分配、执业网络协调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保证评价体系的公平公正,引导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综合评价等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引导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范和理顺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注册会计师、员工之间的关系,积极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长远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1.加强行业党建,提供政治保障。要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理顺行业党建的管理体制,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加大行业党组织组建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创新活动方式,增强组织活力,充分发挥江西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要利用《江西注册会计师》期刊和行业网站为主要工具,大力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加深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10〕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

近年来,各地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陆续成立了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市、县(区)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妥善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融资平台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政府性债务与企业性债务的关系,扎实开展各项清理、核实、规范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机制,切实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抓紧对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的债务。

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地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市、县(区)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以及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市、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经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尤其是对那些组织结构不健全、注册资本金不到位、主体身份不明确的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市、县(区)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营运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四、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以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认真审查贷款投向,及时跟踪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要求,防止贷款挪作他用。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等部门和机构,要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

2.精心组织,稳步实施。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的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妥善界定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的基础上,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逐笔、逐项分类清理,并按照融资平台公司所承担的不同职能进行清理规范,妥善处置。

3.严肃纪律,加强整改。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将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银监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0〕11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满足财税银信息一体化和非税收入系统建设需要,经研究,我厅对现有财政票据种类、式样和版面设计进行调整,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1)对历年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归并。清理归并的主要原则是减少票据种类、推行财政票据信息化,从而达到票款动态监控的目的。

(2)调整后,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捐赠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医疗专用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3)因工作需要增减票据种类和调整式样的,将另行下文通知。

二、新版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

(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1)《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为适应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需要设置的“两票合一”的通用性票据。适用于由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直接缴入财政专户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非定向捐赠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含门面租金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使用。(原江西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江西省残疾人保障金专用收据、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据、江西省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专用收据、江西省农机监理费专用收据、江西省殡葬管理专用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收据、江西省海事、船检收费专用收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赣通卡缴费专用收据、江西省紧急救援收费专用收据、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等专用收据均并入此票据。)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不填此联);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三联:银行盖章后交财政作记账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转执收单位作记账联并换取收据联;第五联:收据联(兼作缴款人缴款凭证);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各执收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非税收入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况,以方便当事人及时将非税收入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各执收单位开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应完整填写执收单位代码、收入项目编码和金额等。根据缴款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当事人可使用现金或转账等方式缴款。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缴款。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款人开户银行缴款。

受理银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应当认真审查:大小写金额、上下联是否一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章;缴款人、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现金缴付的,不填写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审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确认款项已入财政专户后,需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1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异地使用时。各经办行进行资金划解时,由于无法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只能采用电汇等电子方式,致使无法将第一至四联交换至财政专户开户行,所以在上划凭证摘要栏必须注明执收单位名称、代码和项目编码,以便于主办行进行资金归集对账,同时经办行留存第一至四联备查。

(2)《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通过《缴款书》就地缴库方式直接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单位,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有过渡户,采用“集中汇缴”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使用。

(3)《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所有大专院校、高中、幼儿园等单位收取学杂费时使用。

(4)《江西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罚POS机缴款单》适用于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罚款时使用。

(5)《江西省政府收费还贷普通公路(桥、隧道)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收取地方与省属路、桥、隧道通行费时使用。(原《江西省收费还贷普通公路计重通行费专用收据》合并使用此票据。)

(6)《江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车辆通行费时使用。

(7)《江西省收费还贷普通公路(桥、隧道)通行费统缴月票》适用于收取地方与省属路、桥、隧道通行费办理月票时使用。

(8)《江西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适合于现场收取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防洪保安资金定额收费、通行费定额收费、定额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时使用。面额为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2元。

(二)往来结算票据

《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收取往来款项时使用。适用范围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0〕3号)文件执行。

(三)捐赠票据

(1)《江西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经财政批准的公益性单位接受定向捐款时使用。

(2)《江西省希望工程捐款专用收据》,适用于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收取希望工程捐款时使用。

(四)医疗专用票据

(1)《江西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事门诊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2)《江西省参保职工门诊(住院)专用收据》,适用于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3)《江西省医院住院费(结算)收据》,适用于医疗机构从事住院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五)其他财政票据

(1)《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农民合作医疗筹资款使用。

(2)《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保险费时使用。

(3)《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学会、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

(4)《江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适用于收取工会经费时开具使用。

(5)《江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适用于出售公房单位与业主收取房屋维修费时使用。

三、启用相关安排

(1)本次公布的票据种类和式样自2011年1月1日起启用,考虑到各级票据管理机构和用票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旧票据的衔接工作,允许原有省财政厅印制的2010年字轨票据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2)目前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转账缴款单》、《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现金缴款单》至2010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改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通过就地缴库方式上缴非税收入的,仍使用现行的《缴款书》直接缴入国库。

采用“集中汇缴”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使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一般缴款书上的“集中汇缴”打勾;缴入国库的,仍使用现行的《缴款书》。

(3)各级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要按统一的工作部署,组织专门力量对尚未使用的旧票据进行清理、查验、封存,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禁止用票单位私自销毁。

(4)此文件已会签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代收非税收入的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确保《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正常使用。

(5)各主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收到文件后请及时转发下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做好票据的衔接工作,确保文件顺利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预〔2010〕173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 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2.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3.完整性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对各项资金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4.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做到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省直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根据省直部门上报的资料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并下达省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

“二上”。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统筹其他各项资金,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七条 为确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掌握部门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等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2)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制定部门和单位预算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

(4)了解影响部门收支变化相关政策规定;

(5)收集其他与预算编制相关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应按省财政核定各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拨款控制数的额度、用途以及对应的预算科目编制。

事业收入预算应根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政策变化情况测算编制,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收入决算平均数(政策性因素除外)。

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等预算应参照历年收入情况预计编制。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应按照单位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收入预算时应对当年收支结余和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准确预计,并根据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余资金性质分别列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单位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以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对人员经费预算,应按照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省里统一规定的津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进行编制。对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根据省财政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及有关资源情况予以编制;对非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情况予以编制。

省财政厅应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分项制定定额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财力状况、市场因素和单位实际开支等情况,定期对定额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对项目支出预算,要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项目排序情况和单位财力状况统筹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年初确实难以明确具体项目的,可以根据《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待定项目支出。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各部门、单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制定的格式填报《项目申报文本》,详细说明申报理由、项目属性、资金安排和预期效益等内容,并随同预算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凡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要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不得在部门支出预算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收支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部门职责、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安排等情况。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及时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按照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坐支。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对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的金额、科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对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月拨付;对项目支出,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实行直接支付。各部门、单位要加快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的实施进度,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4)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5)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6)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7)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8)不按规定办理采购业务等。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办理预算调整的,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年集中调整一次,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以及其他说明,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办理预算调整:

(1)国家、省统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

(2)预算单位编制、人员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3)预算单位发生超(短)收的;

(4)由于预算单位支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支出预算中的项目、科目间调整或政府采购项目发生变化的;

(5)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要追加年度支出预算的;

(6)需使用待定项目支出的;

(7)其他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统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需要增加预算单位支出的,由省财政统一按规定的口径计算核定后,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编制、人员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标准核定经费预算,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中单位发生超收并需要使用的或出现短收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超(短)收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中预算单位确需变更支出项目、预算科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追加相关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 对预算执行中单位发生年初不可预见又确需增加支出预算的,原则上在待定项目支出中安排。由省直部门提出待定支出的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省直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部门预算监督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省直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对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要进行跟踪问效,根据项目实施目标及预期效益实施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被省人大确定为部门预算重点审查的省直部门,要积极做好接受人大代表咨询预算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有关审查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要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每年度对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有关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支农、教育支出管理确保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的通知

赣财预〔2010〕27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排财政预算,优化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科技、支农、教育等重点支出投入力度,较好地保障了三项支出的法定增长需要,促进了各项事业平稳较快发展。但必须看到,今年1至10月份,全省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教育三项支出分别仅比上年增长6.1%、11.8%和6.3%,完成调整预算的50.6%、51.5%和62%,既低于全省一般预算支出27.1%的增幅,也滞后于全省预算支出平均进度。这其中有去年教育、农业一次性专项较多等客观因素,但也有今年这三项支出中部分专款下达进度偏慢的原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支农、教育支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支出进度,确保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技、支农、教育支出管理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科技、支农、教育工作,《科技进步法》、《农业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财政对这三项支出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财政厅把确保科技、支农、教育支出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纳入“五个确保”的范围,作为每年财政工作的重点来抓。加大科技、支农、教育三项法定支出投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具体体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大科技、支农、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科技、支农、教育支出管理作为当前财政支出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实,确保科技、支农、教育支出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同时,按照省政府要求,要力争今年本级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比财政总支出增幅有所提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比去年有所提高。

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科技、支农、教育重点支出需要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今后几年,我省将进一步加大科技、支农、教育等重点支出投入力度。科技方面,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精神,两年内,设区市、县(市、区)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2%。支农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从今年开始,连续3年在全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年”活动,2010年至2011年,全省需筹集120亿元以上资金用于灾后农田水利建设,除争取中央支持外,省、市、县各级需投资70亿元。教育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2012年要达到4%,落实到我省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达到16%。各级财政部门需新增财力投入三项法定支出的任务还非常艰巨。为此,要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财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切实保障科技、支农、教育三项法定支出需要,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三、加快支出进度,确保三项支出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赣财预〔2010〕18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关注科技、支农、教育支出执行情况,对三项法定支出增幅较低、进度较慢的地区,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特别是在安排财政超收收入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这三项法定支出的投入。同时,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预〔2010〕230号),将上级财政提前通知的科技、支农、教育转移支付指标全额编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并提前组织相关项目的预算编审论证工作,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尽快落实到具体部门和项目。

为及时了解各地科技、支农、教育三项法定支出增长情况,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确保科技、支农、教育支出达到法定增长的通知》(赣财预〔2005〕163号)文件规定,于明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三项法定支出及财政经常性收入执行结果。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

赣财行〔2010〕119号

各设区市纪委、财政局、外侨办、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是规范行政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并对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中央纪委领导的充分肯定,社会各界给予了积极评价。最近,中央召开第二次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有关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从严从紧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财政部还专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0〕473号)。为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的责任感。

二、强化措施,确保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取得实效

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是制止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旅游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厉行节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0〕47号)和《江西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要求,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2010年省直单位因公出国(境)人数实行零增长,各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2010年因公出国(境)人数要在2009年的基础上压缩10%。各地各部门2010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不得超过2009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目标任务,积极采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取得实效。

1.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规模。坚持“先有出国(境)经费预算后出访”的原则,无出国(境)经费预算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对于年初部门预算未编制或未足额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但在年度中确有中央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出国(境)任务需调整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在本单位部门预算额度内进行科目调剂。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从严审批新申报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并重新审核已批准的拟于第四季度出国(境)的团组”的要求,根据任务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批准的任务批件重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财务部门应根据外事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为因公出国(境)团组安排经费,不得为未经外事审批部门审批的团组安排经费。

2.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用汇限额双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先行申请用汇限额,同时必须提供本单位本年度以来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情况及审核意见,经核准后再出国(境)。

3.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工作。对直接支付人民币给国(境)外或中介机构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核销,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4.加强经费与计划联动审核。各级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实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联动,建立联动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经费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出访团组的经费预算,出访计划(任务)审批部门要依据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意见表以及出访团组的内容、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批准其出访计划。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系统,财务部门要建立台账,实时分析核算本单位出国(境)经费情况,并积极与本单位专司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的部门进行沟通,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5.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领导,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常抓不懈。各级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努力探索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完善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构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接受中央和省级小农水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政策以及整体推进策略,在整个县域范围内全面开展小农水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实施重点县小农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省财政厅、水利厅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重点县建设。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为平台,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农水建设跨越式发展,达到政府引导受益群众自建自管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重点县建设中要适当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实现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积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进行,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重点县建设以小农水工程建设为主,并加强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建设和产权改革。

第七条 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要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农水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1)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2)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或达到23%。

(3)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

(4)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农民口粮问题。

(5)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为重点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依据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农水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重点县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和吸收社会资金投入,与中央和省级支持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建设资金配合使用,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中央和省级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规模,在制定全省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实施方案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条 (基本条件)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

(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省财政厅、水利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全省年度小农水建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时附加规定重点县遴选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2)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项目。

(3)因近三年对相关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检查处理和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二条 重点县名单按照因素法进行遴选,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业人口;“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级财政小农水投入、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其他绩效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重点县的基本条件,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依据因素法遴选全省重点县名单,报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在全省财政网、水利网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四章 申报与审查

第十四条 重点县以及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 重点县名单确定后,重点县编制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逐级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文件、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后,将重点县名单及有关申报文件、材料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3)农民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投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4)项目统筹原则。要统筹考虑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5)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七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省水利厅、财政厅申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及时下达资金。重点县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落实人员。

第十九条 由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与重点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签订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建设期内的建设目标、任务和职责。

第二十条 重点县建设要确保中央和省级资金专款专用,县级政府按要求相应投入到位;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户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户投资投劳参与小农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小型农田灌溉渠道及建筑物设计实用手册》等。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农民义务监督员监督制。同时引导受益群众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监督,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及受益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体系。

重点县应加强对有关砼预制件生产质量的监控,各级水利部门应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对砼预制件生产厂家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并加强预制构件的质量监测。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应严格按照进度控制表进行科学施工,并定期向省市水利、财政部门汇报工程进度,确保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加快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项目实施范围应全面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农民用水自治。以用水户协会为主体,组织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完善末级渠系配套工程,提高灌区的综合节水能力,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减轻农民用水成本。同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将改造完成的末级渠系等工程使用权明确归农民用水户协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数据和图片管理,要求各县将所建工程建前、建中、建后的数据和图片纳入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图、表、文字相结合,省、市、县三级以及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县应充分利用每年农田水利冬修全面展开的时机,采取报刊、电视、网络、简报等多种形式,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工程施工、资金整合、典型的人和事以及成效等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小农水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检查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七条 重点县建设期内,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和管理情况,并派督导组对重点县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到期后,由省市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全面验收。

第二十九条 每年中央资金下达后,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考评组对重点县项目前期、机构组建、招投标、农民义务监督员培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宣传报道、用水户协会建设、县级资金落实和整合等方面进行中期绩效考评,对进度跟不上、达不到要求的,暂缓拨付省级配套补助资金。

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项目和工程随机抽查复验。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省市两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每年3、4月份,由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考评组对重点县上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资金整合、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用水户协会建设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重点县资格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对县级财政资金没足额到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的重点县实行绩效考评一票否决权,对考评结果较差的重点县取消资格,并由省财政厅收缴一定比例的中央和省级补助专项资金。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绩效考评办法,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重点县名单一年一考评、一年一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财政商水利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下达、监管工作;水利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项目前期、工程设计、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落实工程运营和管护体制。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切实落实资金筹措方案,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共同抓好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建设或实施方案初审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资金、财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资金)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用于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协会、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建设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选择、实施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以及我省制定的《江西省小型农田灌溉渠道及建筑物设计实用手册》等,并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应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逐步增加小农水资金投入。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引导农民筹资筹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主渠道的多元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各县要以县级农田灌溉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按照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体现提高粮食产能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九条 用于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补助对象和范围包括: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具体补助对象和范围,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年度小农水资金实施方案发布。

各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上述标准和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本地区的补助对象和建设内容。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材料费;

(2)工程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小农水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支出。

各县(市、区)管理费提取,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实施方案中确定。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分别确定补助标准:

(1)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对各重点县核定建设资金补助规模。

(2)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补助。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补助规模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资金预算另行确定,并在制定年度小农水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时发布。

第十二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县(市、区)级财政小农水投入、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以及其他绩效考核结果。

省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上述因素和中央及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给各县(市、区)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国家有关支持“三农”发展政策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发布年度小农水建设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等下达各市(县、区)。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第十五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重点县名额和资金控制规模,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工作。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报告,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专项工程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报告,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按程序提出申报,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和编报省级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各项目县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重点县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审查;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组织审查,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2.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县级农田灌溉工程规划,以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3.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4.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5.项目统筹原则。县级统筹考虑实际情况、项目建设能力和各类资金整合,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面上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拨付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各项目区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并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使用权应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通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使用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规划(本章简称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期。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任务,确定规划范围和重点。

规划以省为单位,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共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并对各省规划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以中央、省、市投入为主。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省、市财政也应积极增加投入。规划治理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域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建设支出,主要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费、种子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按照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进行补助,中央补助比例不超过全省项目投资总额的70%。具体项目的补助比例由省财政、水利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规划和年度治理任务、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补助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按年度组织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批复的规划,编制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根据与财政部共同批复的规划,负责审核批复各省年度治理任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批复的各省年度治理任务和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拨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逐级上报省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治理区内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明确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各设区市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工程产权的落实和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地及时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向受益区农民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和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水保)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加强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产权归属。

县级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项目建设情况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水利(水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组织各设区市对县进行考核。省对县的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中央和省级项目和资金规模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在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项目建设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严重违规违纪问题受到省级及以上审计、稽查部门检查处理、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的,一经核实,将核减以后年度中央对省小农水资金和水土保持资金分配额度、重点县名额。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工作,完善我省防灾减灾体系,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洪涝、干旱、冰雹、飓风、雨雪冰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农业救灾、林业救灾及病虫害防治等的专项资金,包括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农业救灾资金、林业救灾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和省支持为辅”的原则。各市、县、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必须及时组织生产自救,遏制灾害面源,不等不靠。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首先从自有财力中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资金,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申请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含伙食补助费、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抗洪抢险期间开支的电费、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山洪爆发区、暴雨灾害区群众的安全转移等。

第六条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对遭受特大干旱灾害的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的补助(含添置抗旱设备费、修建抗旱应急设施费、运送水费、抗旱用油用电费、人工增雨材料费、抗旱节水新技术推广费)。

第七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粮食、油料、花卉、果蔬等农作物种子、种苗以及畜牧水产品种畜、鱼苗购置;蔬菜、水果大棚灾后恢复重建;畜牧水产业灾后无害化处理等。

第八条 林业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对受灾林木的清理、林木的灾后补植补造、受灾林地的抚育管护、受灾野生动植物的救护与处理、因灾损毁的林业基础设施的修复,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受灾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等。

第九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而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补助费,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十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用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所需农药、药械、设备、燃油、人工和劳动保护用品等支出的补助。

第十一条 省补的各专项资金可在各地进行生产自救后用于范畴:

(1)自有资金已安排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2)抵补各县、单位已垫付的生产自救资金;

(3)各县、单位预留用于今后灾害预防及救助项目。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及损失情况。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申请灾害经费补助的,县向设区市申报,设区市核实相关材料后,由市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水产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工程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分别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向省财政厅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灾情、抗灾措施、地方和部门自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申请补助的金额等。

第十四条 除申报文件外,设区市还应上报经核实后的如下材料:

(1)受灾情况图片或录像;

(2)市、县(单位)生产自救图片或录像;

(3)市、县安排、拨付生产自救资金的文件、材料;

(4)生产自救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

(1)局部受灾,灾情不重,自有财力可解决的;

(2)灾害发生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的;

(3)自行削减农业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4)没有及时上报灾情和申报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

(5)越级申报的。

第十六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商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量、受灾地区灾情大小、自筹救灾资金落实情况和各地财力状况确定并下拨资金。

分配给省直及省级国有农业、林业、水利企事业单位、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拨付渠道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监督管理,省财政下拨给各地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发文下拨。

第十八条 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管理制度。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购买的防汛物资材料、抗旱设备、设施,农业、林业专用设备、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在抗灾后要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资产处置手续。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及时进行总结。各设区市、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要将本地和直属单位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和自然灾害工作总结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地方财政安排的农业、林业、水利防灾减灾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西省(以下简称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二章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省设立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由财政、公安交警、保监(省级)、卫生、农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部分地市根据救助实际,经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同意,可只设立市级救助基金。各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省以下救助基金管委会应当在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制定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3)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4)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5)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2)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3)依法追偿垫付款;

(4)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六条 我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各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财政部门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并承担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及协助追偿垫付资金。

江西保监局负责对保险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条 财政部门增列本级救助基金管理专项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和各项委托代理费用(专家、审计等)。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我省救助基金的来源:

(1)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3)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6)社会捐款;

(7)其他资金。

第九条 我省按照财政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确定的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内确定我省提取比例。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按2%比例提取。

第十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我省由承办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汇缴,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对未及时、足额缴交的保险公司,由江西保监局督促其补缴。

第十一条 省级救助基金收到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一定比例后,统筹15%用于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全省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资金的补助,余款根据各地交强险保费收入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各市、县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的第(二)至第(七)项来源,由省、市、县地方政府依法在同级政府收入范围内筹集,并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救助。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支出,列入政府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分类中“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下“交强险营业税补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入“交强险罚没收入”科目。同级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定期全额缴入同级救助基金账户,列政府收支预算“社会保障和就业”分类中“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下“交强险罚款收入补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财政国库部门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级管理原则。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垫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我省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七条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承担日常审核、拨付职能。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支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相关程序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费用,省级救助基金定期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尽快赶赴医院了解伤情。对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所需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要求垫(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申请书》。

第十九条 对属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垫(支)付抢救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支)付通知书》送达保险公司,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及受害人亲属。

第二十条 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医疗机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和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申请表、抢救费证明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支)付通知书》和相关材料一并送达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阶段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经确认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卫生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相应审核栏内注明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转送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并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之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承办的交通警察在向受害人亲属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书面申请由当地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承办的交通警察在向殡葬服务机构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由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书面申请由当地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亲属或殡葬服务机构作为丧葬费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申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按照有关标准将垫付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该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第三十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

第三十一条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账户,并注明偿还项目。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当地救助基金账户,并注明赔付哪起事故受害人,赔付人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证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赔偿后,应书面告知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垫付时间超过两年而未追回的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和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救助基金管委会每年应当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四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救助基金管委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江西保监局应当及时对上季度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医疗机构依照相关标准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的,由江西省保监会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或丧葬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证明材料或丧葬费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我省内救助基金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2)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4)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救助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创业服务支持创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机关作风,提升财政支持和服务创业水平,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实施40项加强创业服务,支持创业发展财政政策。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决策部署,以服务创业、富民兴赣为主题,以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以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为重点,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打造中部地区乃至全国最优创业环境为目标,深化“八项服务承诺”,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尽力而为,统筹兼顾。在确保各项基本支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积极利用财政政策,引导多方资源进入重点产业项目、大企业、中小企业和全民创业领域。

突出重点,惠及百姓。要突出财政支持和服务创业资金的安排重点,选择有示范效应、带动性强,能增加群众收入的大项目、大企业。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政策效益,通过安排百姓创业等惠及民生的基础性项目,提高群众创业能力。

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全省各级财政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政策有序实施。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兼顾,既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又要着手考虑长远发展需要。

强化管理,重在长效。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制定绩效考评指标,提高服务创业的各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完善和改进,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和服务创业的长效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产业项目

(1)对节能技术改造实施奖励政策。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5200万元,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奖励。

(2)对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奖励政策。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地方政府淘汰落后产能。

(3)对引进和发展重大产业化项目作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引进和发展重大产业化项目。

(4)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实施奖励政策。每处理一吨污水并达标排放,省财政奖励0.1元。

(二)科技创新

(5)整合资源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整合资金2亿元,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无息借款等多种形式,扶持30个左右重大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6)支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扶持2~3个《江西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大科技专项。

(7)实施引进人才奖励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每引进一名院士奖励补贴用人单位30万元;每引进一名“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奖励补贴用人单位20万元;每引进一名博士生导师或正高职称人员奖励补贴用人单位10万元;每引进一名博士或博士后奖励补贴用人单位2万元。

(三)企业发展与金融支持

(8)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扶持政策。安排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补助以及技术开发资金7500万元,扶优扶强一批工业企业。

(9)继续实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纳税人,并将审核时间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退税的审批效率。

(10)为符合“四有三不”条件的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2010年设定担保总额指导性工作目标60亿元,缓解企业“贷款难”问题。

(11)创新信用担保模式。推行仓单质押、退税质押以及政府打捆等方式,降低部分反担保条件,支持创业企业发展。

(12)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新增安排奖励经费1000万元,对省级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行考核奖励政策。

(13)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安排资金5500万元,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经考核,财政按2%比例给予奖励。

(14)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安排省级科技型创新基金2000万元,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15)支持外贸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安排外贸发展扶持基金3000万元,支持外贸企业出口;支持实际内外资引进项目,吸引世界500强公司及省外其他大公司来赣投资;支持企业承包、承揽国外工程;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和资源开发。

(16)实施困难企业缴纳社保资金优惠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帮助困难企业发展。

(17)支持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安排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3.2亿元,通过贴息、补助、担保等方式,支持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农民就地创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四)创业扶持

(18)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适量资金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全省新建20个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建立健全5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综合性服务机构。

(19)支持省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安排资金3400万元,支持职业学院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学生创业能力。

(20)实施小额贷款担保财政贴息政策。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亿元,并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力争全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2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数量占贷款总数的70%以上。

(21)加强技能培训。财政安排2.96亿元,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新招收员工36万人,创业培训6万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5万人,其他培训3万人。

(22)加强农民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和对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的“雨露计划”,增强农民就地创业能力。

(23)继续实施农机具补贴政策。财政安排补贴资金5亿元,继续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目录的农机具实行补助。

(24)加大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力度。财政安排补贴资金4.5亿元,继续对农民购买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实行补贴。

(五)基层保障

(25)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并继续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转型,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26)鼓励发展大中型工业企业。对市县新建投产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值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继续按奖励额的10%给予嘉奖,此政策执行到2012年。对省直接引进、安排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跨市、县(区)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含电力企业、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增值税省级分成全额奖励。

(27)鼓励市县支持省财政直接受益企业发展。对于省财政直接受益的江铃、南昌卷烟厂和省冶金集团所属企业在省内投资的新办企业,当地政府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特别优惠政策的,按“虚拟股份”所占比重分享新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

(28)支持工业园区集群发展。省财政安排资金3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园区集群发展。

(29)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省财政安排资金3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30)全面推行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改革试点。省财政新增安排资金1亿元,总量达3亿元,将99个县(市、区)和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31)继续执行出口退税补助政策。将市县出口退税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的政策顺延执行到2012年。

(32)对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奖励政策。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奖励。

(33)支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对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增强农技机构服务农民能力。

(六)创业环境

(34)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收费,取消部分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最优环境。

(35)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和加大行业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从事务所制度建设、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人才建设、综合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50个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执业收费进行检查,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36)执行审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制度、完善会员诚信档案。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工商年检审计、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制度,打击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行为。继续实施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序时记录会员受到表彰奖励、处理处罚的信息,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提高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的违规成本。

(37)进一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通过开展“学习沈浩、优化作风、服务创业”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完善定点联系制度、开展不定期明察暗访,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切实落实“八项服务承诺”。

(38)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规范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的市场环境和规范的财经秩序。

(39)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对去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回头看,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确保“三个至少缩减30%”真正落实到位,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40)加大投诉处理和查处力度。加强对创业者和群众投诉以及监测点反映问题的督查督办,及时受理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严肃查处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滥用财政支持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职工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财政支持和服务创业政策是财政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开展好服务创业年活动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真正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强化协调。财政支持和服务创业政策涉及面广,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明确分工,一要安排得力精干人员加强研究,明确政策,把握要求,认真操作;二要加强纵向上下联动,横向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要简化操作程序,及早下达资金,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争取早动手、早见效。

3.加强保障,严格监管。在各项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长远出发,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利用财政内部监督部门检查和效能监察方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效益;要督促提升创业服务体系改善和创业环境水平,发现并解决创业服务年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活动顺利推进。

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现就免学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

(一)免学费范围

实施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

免学费对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中职生对待,享受免学费政策。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非全日制中职学生(不计入在校生总数)和艺术类专业学生(计入在校生总数)不纳入免学费对象。

(1)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数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的20%确定,其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15%,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占5%。各有关学校、市县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确认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教育系统中职学校涉农专业是指2010年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目录(2010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10〕4号)所列的农林牧渔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以及能源类的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应用专业、土木水利类的水利水电施工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专业。

技工学校涉农专业是指《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加工检验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机使用与维修、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农业水利技术、航海捕捞,以及教育部门发布的农林专业中的蚕桑、农村经济管理等21类专业。

二、免学费标准

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统一按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1)教育部门中职学校按学校类型及专业大类核定补助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工学校按学校类型及专业大类核定补助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3)民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标准予以补助。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及分担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1)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公办学校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每生补助1200元。除此之外,由地方财政据实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学校由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3)民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

四、免学费资金申报、批复

中职学校免除学费名单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上报前,要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还要分专业或专业类别、专业级别按比例上报。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中职学校通过“系统”申报的涉农专业学生人数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核定各校免学费人数和资金预算,并上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待中央有关部门核准并下达资金预算后,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下达免学费人数和中央、省资金预算。各中职学校对享受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在入学注册时可先收取学费,但不得收取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学费,待补助经费下达后应立即通过银行卡退还受助学生。

就读涉农专业的学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换专业,对确实有需要的要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变换专业后,取消其享受免费资格并补交就读涉农专业期间学费,如是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即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免费政策补助。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学生从下一年度开始按规定减免学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是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的第一步,是继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后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细则,并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中职学校要成立农村、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免学费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保证资金安全。各级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要切实加强中职学校学籍管理,严格专业审批,禁止在未经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非涉农专业列为涉农专业;要严格实行电子注册制度,认真执行“非全日制”注册制度,杜绝虚假注册、多重注册行为;要切实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禁止擅自扩大免学费范围。各中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中职免学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3.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对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标准的核定和审批,不得借免学费之机提高学费标准。各中职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变相增加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职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

4.加快配套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一是要积极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推进顶岗实习制度。二是要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三是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在中职教育阶段建立起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四是要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学费标准表

江西省技工院校学费标准表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管理,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特别扶助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从当年安排的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省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实行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特别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七条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第八条 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由中央和省财政各负担50%。

第三章 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详见附表一),6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详见附表二)。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4月25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详见表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每年4月30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报送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省财政于每年7月31日之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省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一卡通或个人储蓄账户,划拨到一卡通的应列特别扶助金科目,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至市、县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五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六条 发放给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对上年专项资金结余,要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以便每年安排和清算资金时,用于抵下一年度相对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 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

(2)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金的;

(3)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4)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商财字〔2010〕498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内贸专项资金对我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促进作用,我们制定了《2010年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建立长效的发展促进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

1.资金来源。省财政安排的2010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2000万元。

2.资金使用方向。2010年江西省内贸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政策引导,注重效应”的原则,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1)支持内贸市场体系建设。

(2)支持扩大城乡消费。

(3)支持内贸市场运行监测。

(4)支持内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贸市场体系建设

1.支持乡镇农贸市场建设。

(1)支持范围: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公共财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6号),新建或改造的符合《江西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标准(试行)》的乡(镇)农贸市场。

(2)支持标准:支持每个农贸市场20万元。

(3)申报材料:

①2010年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请表。

②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土地使用权证明。

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

⑤项目建设设计平面图。

全省支持30个乡(镇)农贸市场建设,符合条件的先申请,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二)支持扩大城乡消费

2.支持农产品销售。

(1)支持范围:

①大米、冷鲜肉、柑橘、淡水产品进入省外超市门店超过20家且当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四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②其他农产品进入省外超市门店50家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支持标准:

①对大米、冷鲜肉、柑橘、淡水产品进入省外超市门店超过20家且当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四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5万元;进入省外超市门店超过30家且当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四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10万元。

②对其他农产品进入省外超市门店50家(含)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农产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5万元。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销售合同、省外超市销售额证明材料。

3.支持省产品省外销售。

(1)支持范围:在省外重要消费型大城市建立综合性省产品展示、销售平台和宣传、推广省产品品牌的流通企业。

(2)支持标准:

①在省外重要消费型大城市建立综合性省产品展示、销售平台且当年进场或推介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按照每个企业展示、销售场地年租金(或相当于年租金)的3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②在省外重要消费型大城市宣传、推广省产品品牌力度排名前5位的流通企业,每个支持5万元。

(3)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③省外销售额证明材料。

④宣传、推广合同,证明宣传、推广力度的材料。

4.支持赣菜品牌建设。

(1)支持范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餐饮业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号)精神,支持“创赣菜品牌四百工程”(培育江西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各100家)。

(2)支持标准:

①支持名菜、名点、名厨、名店的认定、展示、比赛、宣传推广等活动。

②支持出版《江西名小吃》、《江西名厨》、《江西名店》、《江西名菜》。

(3)申报材料:

①开展认定工作的通知、实施方案、批复;

②有关费用支出的凭证。

5.支持举办扩大消费重大活动。

包括江西商品大集、江西金秋购物消费月、江西名优风味小吃博览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等活动。

(三)支持内贸市场运行监测

6.支持建立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1)支持范围: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字〔2009〕271号)精神,支持建立省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2)支持标准:支持购置设备及软件30万元,房屋装修及设备维护经费10万元。

7.支持省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建设。

(1)支持范围: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字〔2009〕271号)要求,支持省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建设。

(2)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的办法,对2009年确定的省级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支持15万元,用于购置执法装备。

(3)申报材料:用于添置执法装备相关税务发票的复印件。

8.支持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

(1)支持范围: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和《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精神,对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省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优势企业予以奖励。

(2)支持标准:设区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3名,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县(市区)生猪屠宰管理先进单位12名,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屠宰加工优势企业10名,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

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9.支持成品油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建立全省成品油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和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2)支持标准:

①支持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重点成品油监测企业购置电脑设备。

②支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专家评审、审议发布等活动。

(3)申报材料:

①《江西省成品油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②《江西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③有关费用支出的凭证。

(四)支持内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0.支持全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业绩考核。

11.支持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内贸调研培训和宣传推介。

12.其他。

三、监督检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情况,不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如发现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细则》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我省并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职工人数不超过2000人,资产总额最高不超过4亿元。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内容、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的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具有国家专利,无知识产权纠纷。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须运行2年以上;具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从业人员7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企业申报项目中银行贷款超过项目总投入60%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资助,其他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位于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符合中小企业标准;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

(5)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大或税收连续三年增幅较高的企业;

(7)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1)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5)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6)按规定需要做环境评价报告的项目须提供环评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的项目申请需首先经过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查。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尤其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要进行严格审核。设区市财政局要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并将项目汇总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

省属企业的项目申请需首先经过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查。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对申请企业和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尤其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指标及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要进行严格审核。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上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财政局、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企业应提前一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补助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要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要将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报告,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

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县的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省属企业的项目完工后由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转报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及下年度特色产业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于每年10月底前由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未按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办理的,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企业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或所属省直部门(或集团公司)以及相关企业上报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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