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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汇票本票记忆口诀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票据的种类(一)汇票1.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汇票金额必须是任何人根据汇票上的规定能准确计算出来的。汇票的金额包括两部分,货币名称和货币金额,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大类。

三、票据的种类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2.汇票的必要项目(要项)

汇票是一种要式凭证,注重在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就具有票据的效力。汇票式样及要项见附式6-1。

附式6-1 汇票式样及要项

注: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命令;③确定金额;④付款人;⑤付款期限;⑥收款人;⑦出票地点和日期;⑧出票人。

(1)“汇票”字样的注明。

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这样可使人易于识别它的性质,方便实务上处理。

(2)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必须用祈使句,不能用表示请求的虚拟句。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无效汇票

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要求受票人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的某项行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否则,该汇票无效。例如: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provided the goods supplied are in compliance with contract ...——无效汇票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from our account No.1 with you ...——无效汇票

(3)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1)以确定的货币表示。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其金额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任何选择的或者浮动的记载或未定的记载,都使汇票无效。例如:

GBP1,000 or GBP2,000,between GBP1,000 and GBP2,000,about GBP1,000。

汇票金额必须是任何人根据汇票上的规定能准确计算出来的。

2)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figure)。汇票的金额包括两部分,货币名称和货币金额,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一般地说,“Exchange for”后面填小写金额,“the sum of”后面填大写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不符,票据无效,银行以退票处理。

3)利息条款(with interest)。汇票上注明按一定的利率或某一日市场利率加付利息是允许的。但利息条款须注明利率、起算日和终止日。例如: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无效汇票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有效汇票

4)分期付款(by stated instalment)。分期付款的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instalments.——无效汇票

At 6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5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有效汇票

5)支付等值其他货币(pay the other currency according to an indicated rate of exchange)。支付等值其他货币是指按一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汇率折算后付款。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有效汇票

(4)付款人(payer)名称和付款地点。

付款人是接受命令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只有对汇票做出承兑或付款,才成为承兑人或付款人。受票人在汇票上通常表述为“To(drawee)”。

受票人的记载应有一定的确定性,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票人,同时要求他们之间应为并列的关系。例如,受票人可以是A、B和C,但不能是A或B或C,也不能是先A后B再C。

受票人的地址,并非必要项目,但为了便于提示,在实务上应写明地址。

(5)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或(tenor)。

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大类。

1)即期(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付款。即期付款也称见票即付,提示汇票的当天为付款日,无须承兑。若汇票上未标明付款期限的,也为即期。

2)远期(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time/usance/term bill)付款。在远期付款方式下,持票人向受票人初次提示汇票时,受票人只对汇票进行承兑(承诺付款),付款行为发生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

(6)收款人名称(payee)。

收款人也称抬头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可以用以下形式表示。

1)空白抬头,也称为来人抬头。该汇票不需要背书,持票人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权利。例如,pay to bearer/holder。有时尽管有具体的名称,但只要有“bearer”出现,即为空白抬头。例如,pay to ABC Co. or bearer 等于pay to bearer。这种汇票是认票不认人,因此在商业法规不完善、治安不好的地方要少用。

2)限制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只有票面上的收款人才有权取得票款。例如:

pay to John Smith only;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not transferable”字样出现在汇票上)。

3)指示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这种抬头在实务中较多见。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pay to A Co. or order.;pay to A Co.。

(7)出票的地点和日期。

出票地点事关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依照国际惯例,票据成立与否根据行为地法律确定,汇票是否完善有效也以出票地的法律为依据。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若汇票上未载明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出票日期有以下作用。

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汇票的流通有其时效性,即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没有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其有效期无法判定。

2)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就取决于出票日期。

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就表明其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票据不能成立。

4)决定利息的起算日。如支付指定人USD1,000,并按X %支付利息,这时出票日期为起息日,付款日为到期日。

(8)出票人签名。

汇票上要有出票人签名,以确认出票人对汇票的债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字为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目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

如果出票人是代理其委托人(公司、银行等)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前面加注“for”,“on behalf of”,“for and on behalf of”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务的名称。例如:

For ABC Co.

John Smith

General Manager

这样,ABC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名的约束,而John Smith不是个人开出汇票,而是代理公司开出汇票。

如果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签字、有伪造签字或代签名的人并未得到授权,则不能认为是出票人的签名,这样的汇票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3.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1)“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

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开出的是一式二份的成套汇票(a set of bill)。两张汇票内容完全相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张汇票分不同航班邮寄,先到的那张起作用,后到的就自动失效。所以在第一张上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二张不付款”,第二张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一张不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这样避免了付款人为了同一笔金额两次付款,又避免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单据遗失。

(2)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托收是出口商先发出商品后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防止在货到后进口商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的被动,出口商有必要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公司作为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当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可与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联系,求助于他。若他愿意,即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所以其又称预备付款人。汇票若以买主作为付款人时,在其名称旁边记载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例如:

To: DEF Co. (address)

In case of need refer to B Co. (address)

(3)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可单独记载详细地址作为提示地址。若无单独记载,则以付款人名称旁边的地点为付款地点。

(4)担当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

在当今买方市场下,为了进口商方便,出票人(出口商)可根据与付款人(进口商)的约定,出票时载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担当付款行。如:

A bill drawn on DEF Co., London.

Payable by Bank of B, London.

担当付款行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可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到期日再向担当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担当付款行支付票款后借记付款人账户。若出票人无载明,付款人承兑时可加列。例如:

ACCEPTED

(date)

Payable at

C Bank Ltd.,London

For B Bank, London

Signed

(5)利息与利率(interest and its rate)。

汇票上可以记载利息条款,但应载明起息日或收取利息的期限以及适用的利率,以便计算。

(6)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

汇票可以注明用其他货币付款,并注明汇率,但这种记载不得与当地法律相抵触。

(7)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

提示期限的规定,要在汇票有效期内。

(8)免做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

出票人/背书人在其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如“John Smith 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John Smith protest waived”表示John Smith对后手做出的安排:一方面表明他相信后手;另一方面做成通知、证书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持票人仍可向他追索,表明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

(9)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对他们的追索权。实际上是免除了出票人或背书人对汇票应负的责任。如:

Without recourse to us

For A Co. Ltd., London

4.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指出票人是银行的汇票。它一般为光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的汇票。它可能是光票,也可能是跟单汇票。由于银行的信用高于一般的公司或个人的信用,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易于流通转让。

(2)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

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个人商号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上更易于贴现,流通性强。应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不一定是银行汇票,因为银行承兑的汇票有可能是银行汇票也有可能是商业汇票。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它包括:票面上记载“at sight/on demand”字样的汇票,提示汇票即是“见票”;出票日与付款日为同一天的汇票,当天出票当天到期,付款人应于当天付款;票面上没有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各国一般认为其提示日即到期日,因此也就是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time bill)即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它可分为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在其他事件发生后定期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和延期付款汇票5种情况。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即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即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与光票相比较,跟单汇票除了票面上当事人的信用以外,还有相应物资做保障,因此该类汇票流通转让性能较好。

(5)按照流通领域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3个基本当事人的居住地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汇票流通局限在同一个国家境内。

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指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中至少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前两者不在同一国,汇票流通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6)按照票面标值货币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本币汇票(domestic money bill)即使用本国货币标值的汇票。国内汇票多为本币汇票。

外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即使用外国货币标值的汇票。

(7)按照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是否相同,汇票可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

直接汇票(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相同的汇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是直接汇票。

间接汇票(in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不同的汇票。承兑人在承兑时须写明付款地点。

汇票有多种分类方法,但并不意味着一张汇票只具备一个特征,它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如远期国际跟单汇票。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一人(债务人)向另一人(债权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本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付款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制票人签字。

(5)出票地点和日期(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地点为出票地点)。

(6)付款期限(未载明期限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本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

(7)一定金额货币。

(8)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以上可以看出,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绝对必要项目——付款人,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即由“我”签发,“我”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你”的承诺书,可以看成是“我欠你”的借据。本票的式样及要项见附式6-2。

附式6-2 本票式样及要项

(三)支票(cheque)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持票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与汇票相比,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期限一定是即期的。除此之外,支票与汇票无本质的不同,所以凡适用于即期汇票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

2.支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和地址。

(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即期”字样者,仍被视为见票即付。

(7)一定金额货币。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3.支票的种类

(1)依收款人记载的不同,可分为来人支票和记名支票。

来人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不记名支票,其收款人是来人。来人支票凭单纯性交付即可转让,银行对持票人获得支票是否合法不负责任。

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经有关当事人背书后便可进行流通与转让。

(2)依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

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又称敞口支票,即一般没有划线的支票。它既可取现又可转账划拨。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划线的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3)依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和私人支票。

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即出票人是银行,表明该支票是出票银行作为客户在另一家银行开立账户而开出的支票。

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即出票人是私人的支票。

(4)依账户银行对出票人资信掌握情况不同而给予出票人的不同支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不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即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certified)”戳记并签字的支票。这时付款行就成为保付行,持票人可以不受付款提示期的限制,保付行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其他债务人可以一概免责。保付支票相当于得到付款行付款确认,具有更好的信誉,更便于流通。

不保付支票即普通的未经银行保付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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