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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的款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该记载不以“支票”字样为限,只要足以表明是支票的含义即可。支票是委付证券,因此付款人必须明确,以便持票人提示付款。出票地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地,在未记载时,法律推定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支票出票的款式

支票是要式证券,其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一)应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2]

(1)表明“支票”的文句。这是支票区别于汇票、本票的标志,如果票面上未记载该文句的,则支票无效。但该记载不以“支票”字样为限,只要足以表明是支票的含义即可。我国目前使用的支票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的,已印有支票字样,因此无须出票人记载。(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由于支票是委付证券,出票人不直接承担票据责任,而是委托特定金融机构代为付款,所以出票人必须记载委托支付事项,否则该支票无效。(3)一定的金额。支票是金钱证券,出票人必须在支票上记载一定的金额,否则支票无效。(4)付款人名称。支票是委付证券,因此付款人必须明确,以便持票人提示付款。(5)出票日期。支票具有见票即付性,出票日期是确定提示付款期限和确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依据,所以必须记载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章是表明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标志,因此出票人创设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签章,这与汇票、本票是一样的。

2.相对应记载事项[3]

(1)付款地。付款地是支付支票金额的地点,在未记载时,法律推定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出票地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地,在未记载时,法律推定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得记载事项

1.收款人的名称。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其作为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而日内瓦法系国家将其作为得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因此收款人名称是支票的得记载事项。

2.禁止背书文句。根据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文句。

(三)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包括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如付款日期的另行记载无效,[4]免除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无效;记载使支票无效的事项,如附条件的委托付款,分期付款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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