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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的效力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建立支票保付制度的国家及地区,出票人的担保付款责任可因付款人承诺保付后予以免除。我国票据法对出票人的此项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外票据法的规定来看,一般均认为出票人不负该责任,即可以撤销付款委托。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支票出票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1.担保付款责任

出票人出票后就当然地负有担保付款责任,该责任表现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以保证支票金额的支付。在建立支票保付制度的国家及地区,出票人的担保付款责任可因付款人承诺保付后予以免除。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均未规定支票的保付制度,因此,在收款人未获付款时,出票人的担保付款责任不能免除。

2.偿还责任

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支票出票人应向持票人偿还支票金额,出票人所承担的责任即为偿还责任,该责任是第二次责任。

3.付款提示期间内不得撤销付款委托的责任

所谓付款委托的撤销是指出票人依支票合同就特定支票的付款人的付款委托予以撤销的行为。我国票据法对出票人的此项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从国外票据法的规定来看,一般均认为出票人不负该责任,即可以撤销付款委托。但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和支票流通的安全,同时对付款委托的撤销作了一定限制,即禁止出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间撤销付款委托。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德国支票法》均采这种限制主义的立法方式,我国可予以借鉴。而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一般没有提示期限的限制。

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5]这一点与汇票的出票不同,汇票的出票不以资金关系为条件,因此汇票中不存在“空头汇票”的问题,汇票出票人只需承担偿还责任。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6]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对持票人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具有授权的效力,付款人取得的是对持票人付款的权限,而不因此负担票据上的付款义务。因为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以委托付款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他只是代理出票人进行付款,而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付款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8条的精神,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足额存款或与付款人订有透支合同,且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与预留签名或印签相符合的,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

(三)对收款人的效力

1.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收款人,收款人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

由于付款人并非票据主债务人,不负票据上的付款责任,因此这种权利仅为一种期待权。但付款人为保付行为后,则成为票据主债务人,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权。我国票据法中未规定支票的保付制度,但我国《票据法》规定,[7]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的,付款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该责任是一种附条件的付款责任,在性质上是票据法上的责任。

2.收款人未获付款时,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收款人在付款提示期内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的,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可向其前手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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