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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忠告性通知控制程序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透明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负面清单本身的内容和负面清单制定和执行过程两个方面。具体禁止和限制措施见表16.6。而中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没有列出具体法律条款,这样也就没有相对应的描述环节。欧盟委员会在2014年的3月27日至7月13日举行民意征询探讨TTIP投资保护及ISDS条款。

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透明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负面清单本身的内容和负面清单制定和执行过程两个方面。

从负面清单本身的内容看,2013版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为190项,2014版为139项,2015版为122项。具体禁止和限制措施见表16.6。

表16.6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统计(2013版、2014版和2015版)

注:在中方控股中,有条件中方控股是指某些情况下的投资才需要中方控股,如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附加条件是指除了中方控股(或合资合作)要求外,还有注册资本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本身的内容看,在透明度方面主要涉及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存在着无具体限制措施的条款。2013版为55项,2014版下降到25项,2015版下降到8项。尽管下降了,但是还是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无具体限制措施,2013版占28.95%,2014版占17.99%,2015版占6.56%。这些限制措施条款没有明确具体限制内容。第二,从限制措施的行业开列方式看,千篇一律采用中类作为负面清单的制定依据,行业开列较大,因而影响了实际操作。三个版本的负面清单都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中的中类进行编制。但是美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建立负面清单,有的可以为所有部门的不符措施,有的则具体到某个具体业务。第三,负面清单缺乏与措施对应的描述环节。措施主要对应相应的规则,是制定负面清单的依据,也是透明度的表现形式。韩美自贸区“分销服务——烟草酒类的批发和零售”中涉及6个方面的法律文件和一个通知,法律文件共11条规则,1条规则下的一个条款,根据措施的描述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韩美自贸区韩方负面清单甚至规定了“烟草零售商的选址两两相隔至少50米”。而中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没有列出具体法律条款,这样也就没有相对应的描述环节。第四,一些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条件的描述并未囊括所有限制条件。例如,对于法律服务,除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列明的条件,《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还要求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通过一项经济需求测试,且仅能每隔三年取得一次新设代表处的权利。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电影院,除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列明“电影院的建设、经营由中方控股”之外,《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还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表16.7 韩美FTA负面清单与中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批发和零售)的比较

除此之外,我们目前的限制措施主要是股权限制为主,2013版负面清单涉及股权限制的有92项,占总数的48.42%,2014版有67项,占总数的48.20%,2015版有33项,占总数的27.05%。而国际通行的负面清单往往倾向于采用其他限制措施,如高管和董事会等。特别是服务业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问题,一般不会采用合资、合作等形式。

从负面清单制定和执行过程看,三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发布与美国2012 BIT范本的透明度要求也存在差距,既没有事先公布草案并提供公众评论的机会,也没有明确设立咨询点提供相关信息。

以欧委会发布关于TTIP投资保护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条款在线公众咨询意见为例,我们可以看出欧盟对于TTIP这类重大谈判在透明度和征询方面的制度和机制。[4]

第一,征询时间。欧盟委员会在2014年的3月27日至7月13日举行民意征询探讨TTIP投资保护及ISDS条款。

第二,征询内容。在征询民意期间,欧盟公布了拟定的机制草案,并寻求公众对于这份在传统投资保护和ISDS条款上有大幅度修改的提案,能否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维护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了公众利益进行监管的权力和能力的意见反馈。需要提及的是,这份提案借鉴了以往的仲裁实践,因而具有一定的争议性;而欧盟根据《里斯本条约》的授权,有机会创建一套新的体制来逐步取代旧的成员国协定。欧盟同时提供了一份CETA的参考文本,来解释ISDS机制提案的内容,以提高民众参与度。

第三,征询议题。征询共包含12个专业问题,基本涵盖了涉及投资仲裁的12个主要议题。(1)实体投资保护条款的范围;(2)投资者的非歧视待遇;(3)公平公正待遇;(4)征收;(5)确保监管和投资保护的权利;(6)ISDS的透明度、多重诉请、与内国法院的关系;(7)仲裁员的道德准则;(8)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和资格;(9)减少不必要或无根据的案件的风险;(10)允许仲裁请求继续进行(停止);(11)当事方解释协定的指南;(12)上诉机制和裁决的一致性。同时问卷还设置了一道开放式问题,受访者可以表达对于TTIP的总体看法。

第四,征询对象。委员会一共回收了将近15万份问卷,每份问卷在最终计算时所占比重一致。在收到的问卷中有145 000份(97%)来自不同的网络平台,这些平台提供了受访者所认可的预设答案。另外,委员会也收到了超过3 000份来自普通市民的反馈以及450份来自欧盟各民间组织(这些机构包括商业组织、工会、消费者协会、律师事务所、学术团体等)的问卷。

表16.8 欧盟委员会关于TTIP投资保护及ISDS条款在线民意征询对象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5),Online public consultation o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in 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 (TTIP),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5/january/tradoc_153044.pdf。

表16.9 欧盟委员会关于TTIP投资保护及ISDS条款在线民意征询问卷国别分布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2015),Online public consultation o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nd 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in 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Agreement (TTIP),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5/january/tradoc_153044.pdf。

第五,征询方式和问题处理。欧盟为了这次调查专门开设了网站,请相关人员自己填写并提交。在收集的149 399份问卷中,有12份重复问卷被检出,但是这并不影响最终的结果。有极少量的受访者(小于总数的1%)称他们在美国接受了调查。

第六,征询结果归类和整理。概括地说,这些问卷包括三类意见。虽然此次征询的范围仅限于TTIP的投资保护/ISDS,但是问卷中的第一类意见表现出对整个TTIP的反对或者担忧。这类观点在此前的委员会关于TTIP的民意征询中就已出现,因而,对于此次征询的评估应该聚焦于其他针对问卷问题所给出的特定观点上。第二类意见是对ISDS的担忧或者反对。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民意征询是在特定情况之下开展的,因为只有当欧盟提出的方案对成员国有利,成员国才会同意让欧盟代表他们进行TTIP的ISDS谈判。因而欧盟在谈判指南中提到ISDS是否纳入TTIP的决议将放在谈判的最后阶段进行。第二类意见所陈述的范围也要比征询对象大。因而,对于这些问题,欧盟应当在日后对于投资保护和ISDS的改革进程中不断作出回应,以此来监督评判上述改革。第三类意见则针对于问卷中的某一问题提出,并且大都给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表达这类意见的受访者的看法涉及范围广,偏向于细节问题,且不同类型的受访者所持观点差异较大,甚至一些同类受访者也持不同观点。例如一些受访者认为这份提案对监管权强调不够,而另一些受访者则认为这份提案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在反馈中,几乎每个问题都有不同观点出现。

第七,征询结果处理意见。以下四个方面特别需要进一步改进:(1)保护监管权;(2)仲裁庭的建立和运转;(3)国内司法体制和ISDS的关系;(4)通过上诉机制审查ISDS的裁决。

第八,形成调查报告。通过详实的数据资料,形成对TTIP谈判中的投资保护和ISDS更加客观、更加深刻的认识。

欧盟在TTIP谈判中的征询值得我们在制定负面清单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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