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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洲联盟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理事会主席,根据其自身的动议或应某一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的请求,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这《卢森堡妥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欧共体委员会与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二是关于理事会的多数表决程序。尽管如此,理事会各成员国认为,这一不同意见的事实并不阻止欧共体按通常的程序工作。

二、欧洲联盟理事会的决策程序

理事会主席,根据其自身的动议或应某一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的请求,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议的时间表通常提前作出安排,有关审议的事项也事先准备相应的文件和材料。理事会的议事日程一般分为“A项”和“B项”两类。“A项”议程通常是在常设代表委员会和工作组一级已达成协议的事项。这类事项只需理事会通过,很少进行辩论。“B项”议程则是先前尚未达成协议的事项,需要理事会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审议。

理事会的各项决定,依照《欧共体条约》对不同事项的规定,或以全体一致通过的方式进行,或以加权的特定多数的方式为之。只有少数事项的决定可用简单多数的方式来作出,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内部程序和呼吁召开政府间会议的议题。

理事会的加权表决很有特色。(5)各成员国的加权票基本上是根据其人口多少、版图大小和其他国力等综合因素而确定的,同时也适当兼顾小国。现在25个成员国的加权票数分别是: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各29票;西班牙、波兰各27票;荷兰13票;比利时、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葡萄牙各12票;奥地利、瑞典各10票;丹麦、爱尔兰、立陶宛、斯洛伐克、芬兰各7票;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卢森堡、斯洛文尼亚各4票;马耳他3票。现在25个成员国的总票数为321,当有关事项需要以特定多数投票方式决定时,最低同意票数为232,占总票数的72.3%。通常情况下,72.3%的同意票意味着绝大多数成员国的赞成,有时还意味着需要三分之二多数成员国的赞同。此外,任何成员国可以请求确认所投的赞成票数是否至少代表着欧盟62%的人口;如果没有达到,有关的决定将不被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或特定多数通过,某一成员国仍有可能援引所谓的《卢森堡妥协》(Luxembourg Compromise)(6)作为阻止议案通过的最后手段。尽管《卢森堡妥协》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疑问,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它已不复存在,而且在实践中已很少被引用,但是其被援引的可能性在理论上并不能排除。

虽然理事会是最终的立法机关,但是它的各种会议并不公开化,也不必报道,尽管委员会的成员经常应邀参与提案的讨论。这

《卢森堡妥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欧共体委员会与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二是关于理事会的多数表决程序。关于第二个方面,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当理事会的决议可以经多数票通过时,如果涉及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非常重要的利益,理事会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努力达成所有成员国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是,法国坚持,在涉及非常重要利益的情况下,理事会的讨论应持续到达成一致协议为止。理事会各成员国注意到,在不能达成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行事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尽管如此,理事会各成员国认为,这一不同意见的事实并不阻止欧共体按通常的程序工作。

由于该文件不是按照欧共体的立法程序而形成的文件,有关改变表决规则的内容从未被欧共体委员会所接受(未经其动议),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它只是一种政治妥协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一“妥协”也从未正式被取消或宣布无效,尽管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和1993年《欧洲联盟条约》以及后来的基本条约实际上已修改了理事会原来的表决规则。此外,这一“妥协”从来没有在欧洲法院被援引或被指控。See A.G.Toth,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European Community Law,vol.1,Institu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364-367.种不透明的程序更加增添了外界对欧共体立法的诡秘感。1993年12月,理事会修改了它的程序,允许电视转播其为期6个月工作计划的辩论,但对其他辩论的电视转播则依个案处理。此外,理事会还与委员会一起就公众获取理事会文件问题通过了一项《行为准则》。尽管理事会的决策与立法的透明度有了改观,但迄今为止,其会议的表决记录仍是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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