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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主要风险点

时间:2022-02-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出口退税的主要风险点一、有关时间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报关后90天内向税务局申报退税,税务局将每一笔退税申报与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海关报关信息和外汇管理局外汇核销信息进行比对,信息齐全后可以批准退税。未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第一节 出口退税的主要风险点

一、有关时间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报关后90天内向税务局申报退税,税务局将每一笔退税申报与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海关报关信息和外汇管理局外汇核销信息进行比对,信息齐全后可以批准退税。在申报过程中,有关时间点的控制较为重要。

(一)退税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标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日期截止之日。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申报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延期最长不超过90天。

(二)增值税发票的有效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这个规定延长了增值税发票的有效期,但是对出口企业来说,在考虑增值税发票的有效期的同时还要考虑退税申报期限,如果未在退税申报期内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会造成税务局没有发票认证信息而无法审批退税。

(三)外汇核销的时间

外汇核销单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必要文件之一,根据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出口货物在出口一定时间内,必须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否则不予退税。对于外汇核销的期限,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规定,由60天、90天、180天调整到目前的210天。从历年外汇核销期限的调整也可以看出国家对外贸出口企业政策的逐步放宽,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对出口企业采取了更为支持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规定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企业按要求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为“核销日期”期限)原来为180天的,自2008年6月1日起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但是由于政策随时有可能调整,外贸企业应该在具体申报退税时,提前向当地主管税务局咨询对于外汇核销的具体规定。

(四)代理证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未能按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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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换汇成本的风险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后的离岸价(FOB)每1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实际采购成本。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换汇成本=实际采购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置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或低于合理下限,目的是对出口退税的是否合理起到监督检查作用,因为它是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进货和出口起到关联作用的指标。虽然这项指标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仍然对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每一套录入系统的单据都会由系统自动计算换汇成本并与合理值进行比较,如果超过合理值范围,需要向税务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否则可能不予退税。

出口退税设置换汇成本是为发现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如高报价问题、骗税问题等。退税的换汇成本与企业计算的出口换汇成本不同,退税换汇成本不包括费用,是毛换汇,正常情况下比企业的换汇成本低,低在费用上。如果退税换汇成本等于外汇牌价就会亏损,因为没有考虑费用部分,费用支出额即亏损额,所以需对出口退税换汇成本设定上下限,随时监控业务疑点。

三、有关选择商品编码报关的风险

企业在对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时,是否准确选择商品编码对于出口退税有直接的影响。有的出口商品相同,但是规格不同,因而退税率不同;有的出口商品非常近似,但是退税率不同。因此如果将低退税率商品按照高退税率报关,被海关缉私部门查出后,可能认定为骗税行为,使企业受到处罚。同时企业会由于这种不规范行为被海关列入关注企业,影响未来的退税申报。

四、有关“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业务的风险

自营出口业务是指由出口企业自己进行所有与出口有关的业务,包括开发国外客户、寻找供应商、支付有关费用、佣金、申报出口退税,并承担索赔、理赔、罚款等业务亏损风险。

代理业务是指委托企业将与受托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将自有业务委托给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业务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由受托企业经办代理出口业务,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仅收取手续费;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由受托企业负责向所在地的税务局申请开立代理出口退税证明,由委托方持证明和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文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有的出口企业受其他企业或个人委托办理货物出口,但是客户开发、供货商选择、报关、运输等工作都由委托人来进行,只是以被委托出口企业的名义来报关,使用该公司的核销单,并由被委托企业负责申报退税,形成了形式上自营,而实质为代理的“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从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利益:拓宽了企业经营业务渠道,取得了一定的代理收入,增加了进出口额,降低了企业的费用水平。但是给企业带来的弊端是:对国外客户和国内货源厂家情况都不了解,增加了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如果对出口产品和供货商不了解,可能会涉及税收风险,不少外贸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五、有关代理出口业务的风险

出口企业作为受托方代理出口,需要注意按期限规定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将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等其他相关单据转交给委托方办理退税。如果委托方不按期办理退税,税务局会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未办理退税的情况说明,并可能要求企业视同内销业务计提销项税。

六、有关供货方涉税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65 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中的异常复函进行梳理,并将部分异常复函涉及的供货企业生成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并汇总建立“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库”下发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要注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及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否属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否属于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属于发生过偷骗税的企业和欠增值税的企业,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及短期内注销的企业,是否为海关、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等其他部门关注的企业等情况,对此类企业发函调查或实地核查,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规定了对被关注企业和关注商品的具体函调办法。企业出口的货物在申报退税后,需通过税务局的函调系统向供应商所在地税务局发函调查,如果回函显示有以上相关问题,则出口企业主管税务局会暂时不予退税,视情况转交稽查部门或进一步调查解决。

七、有关骗税风险

在出口业务中,“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风险极大,应该严格杜绝,很多骗税案件都属于此类业务。所谓“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对此类业务,税务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调查取证,一旦定性为骗税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的一种政策性补贴。但是近年来,国税局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也对政策的施行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对规范业务行为也有了更高的要求。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为规范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制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出口企业如果出现了有关不规范行为,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企业如果由于个别不规范业务导致承受税务局的处罚,将会严重影响其他正常业务的进行,企业的资金周转也会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

八、有关出口关注商品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中规定,对关注商品(关注商品目录通常仅供税务机关内部适用,并不对外公开)要求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表9-1)、《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供货企业自查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税务局进行审查分析后决定是否允许退税。对关注商品的出口,税务部门会采取企业自查、函调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核。

表9-1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编号:

续表

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 国内采购商品或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 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③ 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④ 结汇水单;⑤ 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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