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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

时间:2022-02-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见表5−1)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2) 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 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其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 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需要送报材料

(1) 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收到企业申报相关材料的第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表5−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进出口企业代码: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 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 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当地商务委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2)凭当地商务委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3)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4)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5)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6)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7)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 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 法定代表人;

(4) 注册资本

(5) 工商登记注册号;

(6)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 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 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 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 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当地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材料。

(2) 当地备案登记机关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 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 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 因有关部门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 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 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 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属于“补换范围”第(2)、(3)款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

(三)提交材料

(1) 书面申请(需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 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 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 对外贸易处收到申请后上报商务厅,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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