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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在哪个部门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不允许外贸关系任何一方以强凌弱,或通过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攫取政治经济特权。根据《对外贸易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必须信守合同,保证货物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等。

第一节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一方,以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另一方而进行商品、技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一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外贸易基本法和《海关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我国与别国间缔结的多边或双边贸易条约或协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

二、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国家需要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加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法律不允许外贸关系任何一方以强凌弱,或通过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攫取政治经济特权。

(三)互惠、对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因此,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我国将给予其对等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

三、对外贸易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一)对外贸易管理机关

1.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对外贸易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长期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部分外贸工作分部门管理的体制,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分工或多或少地参与了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如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财政部等。

3.地方对外贸易管理机构。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厅、局)作为地方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除各省、市、自治区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之外,其计划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涉及国际服务贸易各行业的主管部门,也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某一方面对外贸易具体管理工作。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①企业法人及部分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依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只能有一部分可能成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如从事科技产品研究开发的科研院所和从事医疗服务的医院等。②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经营性的非法人组织是和企业法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可以成为对外贸易的经营者。③个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允许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个人可以成为对外贸易活动的经营者。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②对外贸易代理权;③依法平等取得进出口单证的权利;④公平竞争的权利;⑤积极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的权利;⑥平等享受优惠待遇权;⑦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请求权;⑧自主使用外汇权。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①依法经营义务;②依法结汇义务;③公平竞争义务;④依法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还必须信守合同,保证货物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等。

此外,《对外贸易法》还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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