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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7—1991年,外贸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外贸企业承包制,以1988年到1990年的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标志。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是落实1987年党的十三大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为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提供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明确了几个基本观念:第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4]一是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1984年后,随着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得到执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国家对经济的计划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经济运行市场调节的范围开始不断扩大。

到1987年,虽然计划经济依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市场调节范围已经大为拓展。“在生产领域中,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工业产品从改革前的120种减少到60种;流通领域中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从改革前的188种减少到23种。”“全国已有80%的国营企业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企业内部,也进行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增强了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几乎为零上升到5.6%。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等各行业从业人员由15万增加到569万。”[3]在对外开放方面,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开创了新局面。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引进了一批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使许多企业和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方面也有较大进展。

从1987年到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这期间经济体制改革始终遵循十三大报告所确定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上,主要是围绕着十三大报告提出的建立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即“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渐进过程,必须为此积极创造条件。”

一、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

1987—1991年,外贸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外贸企业承包制,以1988年到1990年的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标志。

自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立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原则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打破,我国经济生活中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为实施对外贸易经营承包责任制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1987年11月8日,新华社发出的消息说,我国经济管理的改革,使“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已由九年前的百分之百,变为现在的50%左右”,“市场调节形式,正在我国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企业领导体制方面,到1987年厂长负责制已经占据主导地位,1987年8月25日至29日的中国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工作会议指出,我国企业领导制度改革自1984年试点以来,截至1987年6月底,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已达35 232个,占同类企业总数的63.9%,为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奠定了基础。会议提出,全国所有的大中型工业企业1987年内要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要在明年年底以前完成。会议要求各地把厂长负责制作为企业的根本制度,加快改革的步伐,以完成企业领导制度改革这一历史任务。这些措施的推行,标志着我国企业领导制度改革已经从试点进入全面实行的阶段。

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是落实1987年党的十三大确立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为实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提供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明确了几个基本观念:第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在全社会自觉保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这两种形式和手段,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第二,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把计划调节和指令性计划等同起来。应当通过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签订订货合同等多种办法,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第三,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并明确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并提出为了实现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不仅要发挥市场和自由竞争的作用,而且要依靠国家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并运用价格、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来进行干预和调节,以改革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发展为改革创造较好的经济环境。这样,就有可能把发展和改革、计划和市场、宏观管理和微观搞活结合起来,并在计划工作上走出一条新的路子。

在企业改革方面,1987年时任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除了已经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力必须坚决放给企业以外,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到完善企业的经营机制上,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认真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体到对外贸易方面,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为了更好地扩大对外贸易,必须按照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外贸体制”。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决定全面推行对外贸易经营责任制,建立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和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这些措施也是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企业改革思想的具体体现,1986年12月29日,邓小平指出“企业改革,主要是解决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问题。用多种形式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以调动企业积极性,这是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个问题在我们一些同志的思想上还没有解决,主要是受老框框的束缚。其实,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4]

在具体改革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外汇额度挂账数额,超过出口收汇基数的外汇收入实行分成,自负盈亏;少数商品由外贸和工贸进出口总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不下放的部分工贸总公司仍由其承包经营。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和部分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的地方分支机构(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有关企业除外)与总公司脱钩,作为企业法人,下放地方管理,财务上与地方财政挂钩。

二是国家对出口的财政补贴实行限制,承包基数三年不变。确定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基数,按照财政部和经贸部核定的1988年出口补贴金额,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出口补贴基数,外贸经营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奖励金,包括在出口补贴基数之内。出口收汇基数内的记账贸易的留成额度中实行现汇留成占40%、记账外汇留成占60%的办法。汽车、电子企业集团出口收汇和中国科学院科技产品“七五”期间出口收汇实行全额留成,自负盈亏。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超过出口收汇基数增收的外汇,按中央得20%、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得80%的比例分成,机电产品实行全额留成,盈亏及出口奖励金由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自负。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基数和出口补贴基数,自1988年起一定3年不变。

三是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为了配合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对外汇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收汇,必须在中国银行或由国家批准的其他银行结汇,设立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的外汇总账户、上缴中央外汇账户、留成外汇账户,净外汇额度存入外汇总账户,然后按规定比例分别收入上缴中央外汇账户、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留成外汇账户、出口经营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留成外汇账户。在各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超过出口收汇基数增收的外汇额度中应上缴中央的20%的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季度结算上缴,收入中央外汇账户,年终多退少补。从1988年起取消用汇控制指标,对各地方、各部门1988年年底前的外汇额度余额实行挂账。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自有外汇的综合平衡,保有一定的外汇结余和偿还外债基金;搞好自有外汇的分配和使用方向的引导,以利于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建设和市场必需的物资的进口,提高外汇的使用效益。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本地区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在北京设立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中央部门之间和各地方之间外汇额度和现汇的调剂业务。各地方、各部门、各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四是在进出口方面缩小计划范围,提升市场调节的地位。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国家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是指令性计划,其余为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在出口方面,按照少数商品统一经营与多数商品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适当减少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出口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第二类是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比较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按计划列名管理,由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经营。第三类是除第一类、第二类以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通过减少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出口计划中指令性计划的商品约占出口总额的30%;指导性计划的商品约占出口总额的15%;其余商品实行开放经营,市场调节,不再列入计划,这一部分商品约占出口总额的55%。[5]

在进口方面,按照少数商品统一经营与多数商品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进口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统一代理订货的进口商品,即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进口商品。第二类为联合成交的进口商品,即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价差较大的大宗进口商品。第三类为放开经营的进口商品,即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其他进口商品。在进口计划方面,属于指令性计划的商品约占进口金额的20%;另外进口总额中的20%只规定专项用途和金额;其余商品的进口全部实行开放经营,市场调节,不再列入计划,这一部分约占进口总额的60%。[6]

五是轻工业品、工艺品、服装三个行业实行自负盈亏的外贸企业改革试点。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在各地方包干的前提下,由各地方组织安排,坚持试点改革。原定上缴中央30%的外汇,除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以外,纳入各地方承包外汇基数之内,统一上缴中央;超过出口收汇基数的收汇,除轻工、工艺行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全额留成以外,其他商品统一按照中央得20%、地方及其他承包单位得80%的比例分成。

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调整

1988年,我国经济由于长期高速发展,导致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主要是物价波动较大,通货膨胀加剧,重复建设严重,经济发展过热。1988年夏季,在经济秩序特别是流通秩序的混乱状况没有得到扭转的情况下,中央宣布放开大部分商品价格,实行价格改革“闯关”。但这一决策未能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果诱发全国性抢购风潮,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为扭转严峻的经济形势,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用一段时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扭转物价上涨幅度过大的态势,创造理顺价格的条件,更好地推进改革和建设。

根据这一决定,国务院相继采取一系列治理整顿的措施,压缩投资和消费需求,加强对物价的调控和管理,整顿经济生活特别是流通领域中的各种混乱现象。其中要求采取适当措施逐步改变外贸和外汇过于分散的状况,实行适当集中。大宗初级产品出口和重要物资进口,由国家指定的外贸公司统一经营。除国营专业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之外,其他外贸公司要取缔、撤销,禁止私人经营对外贸易。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能收购别人的产品出口和倒卖进口物资。调整地方、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原则上取消外汇留成的地区优惠政策。所有对外贸易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由银行结汇。要加强外债的统一管理。整顿和清理借债窗口,克服多头借债的现象。国家下达的借债控制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但治理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外开放,解决出口中的困难,努力实现外汇收支平衡。

到1991年年底,投资和消费需求双膨胀的局面有所缓解,通货膨胀得到控制,流通领域混乱现象得到整顿,经济秩序有所好转。工业生产从1990年下半年开始逐步恢复到正常年份的增长速度。1991年外商直接投资达119.77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一倍多。外贸实现顺差。

三、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

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虽然成效非常显著,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之处,主要是:出口补贴和外汇留成水平不一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尚未消除,外贸企业的自负盈亏机制基本没有建立;外贸公司过多、过滥,助长了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外贸领域存在的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肥水外流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如1988年3月设立经营地方产品的外贸公司审批权下放后,短时间内新批准的外贸公司达到约2000家,加上各类外贸企业财务条件、竞争条件不平等,外贸经营秩序混乱。

针对这些问题,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一是建立自负盈亏机制,统一全国外贸政策。国务院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轨道。这是外贸经营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各地方、各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外贸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外贸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有关对外贸易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修改有关外贸的地方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必须遵从全国统一的外贸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各行其是。经贸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不得制定、发布全国性的有关外贸规章、制度(包括宣布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商品的品名)。

二是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取消国家对外汇出口的财政补贴,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向落实党的十三大提出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逐年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专业总公司”)及其他外贸企业等承包单位向国家承包的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国家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均是指令性计划,各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完成,由经贸部负责督促检查。各承包单位要负责将出口商品供货任务分解落实到生产部门、企业及其他供货单位,并督促其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完成。凡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的承包单位,应相应扣减其出口奖励金,并调减其列名商品出口计划和配额、许可证数量。同时,对未完成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部分,由经贸部门负责,会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从其留成外汇额度中扣缴补足。对按时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承包单位,由经贸部及时按照全国平均的外汇调剂价格兑现补偿的人民币。

三是改变外汇分成办法,加强外汇管理。外汇分成由以往按地区实行不同比例改为按大类商品实行统一比例留成。具体为:①国家统一安排的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出口收汇上缴中央96%,留成4%;煤代石油专项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留成50%;超产石油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留成70%。以上外汇留成原分配比例不变;②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另定)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③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50%,其中有偿上缴30%(外贸出口企业20%,出口供货企业10%);上缴地方政府10%,留成40%;④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上缴中央10%,留成90%。政府间记账协定贸易的出口,不再实行现汇分成。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加强对外汇调剂市场的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既要搞活调剂,又要加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批准的进口及技术引进计划,制定和调整用汇投向指导序列。保证中央和地方重点用汇,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偿还外债的安排。地方政府、生产企业为了偿还外债,在调剂外汇时,要优先予以保证。在完成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包括有偿上缴)计划任务进度后,允许外汇额度进入调剂市场,并跨省调剂;各地方、各部门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外汇资金的横向流通;要调节外汇供求,稳定外汇调剂价格;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不得经营外汇业务,要把外汇调剂中心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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