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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尽管经历了从开海到禁海,从开海设关、多口通商,到一口通商的演变历程,而其政策主旨始终在于对海外贸易进行严格的限制。海关及十三行成为这一时期对海外贸易行政管理及经营管理的主要制度,也是执行对外贸易限制政策的主要工具。

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尽管经历了从开海到禁海,从开海设关、多口通商,到一口通商的演变历程,而其政策主旨始终在于对海外贸易进行严格的限制。限制的内容不仅涉及贸易对象、出洋商船、贸易商品,而且规定了严格的贸易程序。海关及十三行成为这一时期对海外贸易行政管理及经营管理的主要制度,也是执行对外贸易限制政策的主要工具。

一、海关制度

(一)海关的设立

公元1685年,清王朝在位于现在江苏连云港的云台山(后移至上海松江)、浙江的宁波、福建的厦门、广东的广州设立江、浙、闽、粤四大海关,四大海关作为沿海各省总关统一管理本省各口岸的对外贸易。其中粤海关所处地位最为重要,其下属关口达50多处,总关的最高长官称为监督,由皇帝直接委派,一般由内务府官员充任,其地位仅次于总督、巡抚、提督等,高于布政使、按察使。由于其多为皇帝亲信,因而其位高权重。为杜绝弊端,监督任期通常仅为一年。监督以下有副监督、防御等各级关员。闽、浙、江三关监督由地方长官派出,或由督抚兼任。清政府设置的四大海关在促进经济开放方面意义重大,不仅标志着中国海关制度的确立,以及唐代以来中国海外贸易管理制度——市舶制度的终结,而且也意味着中国海外贸易管理从此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

(二)海关的职能

1.监管进出口商人、商船及货物

出于针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需要,清王朝对进出口船舶大小、随船携带物品、商人出港程序、进出口商品种类等均有明确规定。对此,海关依例进行监管。通过采用一系列监管手段,这些海关贯彻实施清廷对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对通商口岸的停闭和限制、对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的各项政策法规

2.征收关税

清王朝前期,全国各口岸关税制度不尽统一,大体上看,海关征收的关税主要包括船舶税、货税、附加税三种。

船舶税又称为船钞,或称梁头税,是按照货船体积分等征收的。货税又称商税,也就是进出口税,清海关将货物分为几个等级,一般来说是按货物的多少从量计征,个别商品则采用从价方式进行计征。附加税即杂税,又称规礼,是正税以外的各种杂费,名目繁多,诸如规银、船规、分头、担头、耗羡等相关税收。其中,税额最大的杂税是规银,在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规银纳入关税征收则列。杂税征收带有随意性,因而在当时弊端丛生。由于所征杂税的税额经常超过正税数倍之多,构成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

二、十三行制度

(一)十三行制度的形成

十三行制度又称行商制度。所谓行商,指的是指清王朝特许的经营海外贸易的垄断商人,其所开商行被称为“洋行”或“洋货行”,统称“十三行”。公元1686年,即粤海关成立的第二年,为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广东地方政府将从事国内外贸易的商人分开,将商行分为“金丝行”和“洋货行”。前者主要是从事国内商品的国内贸易,后者则是从事针对进口商品及出口商品的经营活动。同时规定,充当行商者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在报请官府批准后,必须缴纳保证金,等到政府发给行帖(相当于执照),才能设行开业。十三行并非指洋行的确切数目。事实上,基于经营状况的好坏,洋行数目时多时少,最多时曾达26家,最少时仅有数家。洋行除有行主外,还设置有买办、通事、司事、观点、杂役等职位。在康熙五十九年(公元1720年),行商组织了行会团体——公行,议定行规13条,如共同议定货价、保证货物质量、将行商分为三等,而针对各等规定不同的贸易份额,以抑制竞争。公行并未选出法定领袖,也没有统一章程,组织松散,作用有限。但因其垄断性的增强,而引起了外商的强烈不满。

(二)行商的职能

清政府规定,外商到达广州后,不得自由贸易,必须首先投住到行商开设的商馆中,而此后外商所有活动均只能够局限在商馆范围内完成,因而西方商人将其在广州的贸易称为“商馆贸易”。西方商人在广州所有的贸易活动也均由行商代理,其行动受到行商的监督管理,同时行商也代表官府行使一定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行商又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因而带有亦商亦官的双重特征。具体来看,行商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承保税饷

外国商船进港后,其应缴纳的进口税需要由行商向海关保证并于洋船返航时缴纳,故行商又称为保商。外商应纳出口税由行商为其代买货物时扣缴。

2.代购代销进出口货商

外商在广州进行的贸易,除少量手工业品在行商加保的条件下可与普通商人贸易外,其他大宗进出口货物必须由行商代理经营,即外商带来的进口货由行商负责承销,外商所需出口货由行商代购。嘉庆以后,行商对进出口贸易的控制逐渐松动。

3.代办各种交涉事宜

清政府规定,官员不与外商直接接触,外商与清政府间的一切交涉都必须要由行商代为传递或转达,即代外商向政府承递文函、代政府宣布对外商的指令。

4.监督管理外商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行商有责任按照《防范外夷规条》对外商及船员在广州的活动予以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行商作为清政府特许的半官方的对外贸易垄断组织,不仅成为了清王朝与外商之间的媒介,而且也担任着中国市场与海外市场之间联系桥梁的角色。不过,这一制度却限制了中外商人间的自由贸易,成为清政府严格限制海外贸易政策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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