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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本制度

时间:2022-02-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3.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2 000元,对劳务报酬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4.计算简便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而且,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各有明确的费用扣除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5.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同胞等。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习惯性住所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如果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根据两个判定标准被确定为非中国居民纳税人的个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何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对工资、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的征税,在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原则:一种是劳务活动地原则,一种是所得支付地原则。前者是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后者是以所得实际支付地为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地,由所得实际支付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即只要纳税人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即使工资、薪金的支付地不在中国,该项工资、薪金也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税收收入,简化征纳手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不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十一)其他所得

除了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一)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见表10-1:%%

表10-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见表10-2:%%

表10-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三)20的比例税率

适用于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为了体现国家政策,有效调节收入,对有关所得项目规定予以减征或加成征收。

1.减征规定

(1)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主要是考虑作者写作或制作一件作品往往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有必要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体现对稿酬这种知识性勤劳所得的特殊政策。

(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1年1月

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加成征税规定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计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 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和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因此,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0-3:

表10-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五、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如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以及上述两院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困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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