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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当中,体现和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中对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在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当中,体现和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1.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

2.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4.环境责任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环境民主原则。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为了切实保障上述原则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和实现,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下列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常是指在进行开发或建设活动时,必须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消除这些影响的措施,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或建设的法律制度。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中对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三)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化。它是指对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进行排污的单位,要按所排污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需要特别指明的是:征收排污费,并不能替代排污单位的治污责任。

(四)环境标准管理制度

环境标准就是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准则,是上升为法律的技术规范,是国家进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质量管理的法定技术依据,是征收排污费和对环境纠纷案件进行技术仲裁的执法准绳。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境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环境标准根据它适用的范围,又可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五)环境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是指法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环境质量在性质上和数量上作出测定和描述的工作和活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法定监测并作出报告,二是由污染和损害环境的单位自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作出报告。

(六)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之中,保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从实际上保证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措施、资金能够得到具体安排的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大体上可分为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单项的环境保护规划。前者通常是指国家或地方的环境保护五年计划,后者具体又可分为污染物控制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项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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