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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我国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模式是机械论的一般说来,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机论的,另一种是机械论的。所谓有机论大学制度价值协调模式,是指大学制度价值双方或多方的统一是内在的、协调的,这种统一如同人的大脑与躯体的结合。
我国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_大学制度价值论

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我国在极为特殊的背景下逐步移植和借鉴了西方大学的制度形式,然而其内蕴的理念和精神却并没有相应地发育起来,加之身处于特殊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具有独特性。可以说,百余年来的我国大学制度表现出一定的价值特殊性,这些价值特殊性无疑成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加以关照的基本要求。

一、 我国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要求

从价值协调的角度来看,我国大学制度存在着价值特殊性。而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然要求切实考虑这种价值特殊性。

(一) 我国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基础是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

历史地看,一直以来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矛盾都是非常突出的,特别是近年来这种价值矛盾和冲突还展现出越来越尖锐化的发展态势;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双方又是协调的,只不过这种协调是一种“别样的协调”。这种“别样的协调”的首要表现,是以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为基础的价值协调。

布鲁贝克认为,支持和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哲学基础主要有二:一是认识论的,二是政治论的。就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尤其是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基础而言,则主要是政治论的。首先,从外部性价值协调方面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制度主要以社会理性为中心进行价值协调。我国大学不是学术逻辑自然演变之组织化、制度化的结果,而主要是政府建构的产物。政府之所以建构大学,最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富国强兵和民族复兴。由于“学术基因”的先天性缺失以及身处政治权力主导的制度环境中,所以我国大学对社会理性格外重视。然而,大学是社会理性与个体理性的逻辑统一,所以,大学制度的构造和运作一方面必须考虑社会理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个体理性的要求。其次,从内部性价值协调方面来看,多年以来我国大学制度主要以行政理性为中心进行价值协调,并以此统一大学制度的价值双方。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权力的主导,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学是资源依赖型组织。长期以来,学校行政权力拥有调配相关学术资源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在此情况下,大学的大多数事务,包括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主要由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人员予以掌控和协调。行政不仅是大学进行非功能性活动的主要依据,而且还成为大学开展功能性活动的“内在逻辑”。正因为如此,我们很难想象,离开了行政,大学还能够很好地运转。然而,大学是行政理性和学术理性的逻辑统一,所以,大学制度的构造和运作一方面必须考虑行政理性的要求,同时也必须考虑学术理性的要求。

(二) 我国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模式是机械论的

一般说来,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机论的,另一种是机械论的。所谓有机论大学制度价值协调模式,是指大学制度价值双方或多方的统一是内在的、协调的,这种统一如同人的大脑与躯体的结合。机械论大学制度价值协调模式,则是指大学制度价值双方或多方的统一是外在的或强制拼凑在一起的,这种统一总是生发出很多不和谐的“声音”。

总体而言,我国大学制度价值协调的模式是机械论的。首先,大学制度的价值主体具有片面性。这种片面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缺失了部分重要的大学制度价值主体,比如专业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二是大学制度价值主体之间缺乏平等的协商与对话,不同制度价值主体的地位和身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等级性。显然,价值主体的全面性以及价值主体之间平等的协商与对话是大学制度价值双方或多方走向和谐的先决条件,舍此很难达成有机统一。其次,大学制度的价值协调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完成的。无论是大学的外部性价值协调还是内部性价值协调,其方式都主要是行政性的。然而,大学是社会系统中的学术组织,而非行政组织,所以,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大学制度的价值协调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最后,大学制度的价值双方没有保持张力下的动态平衡。大学制度的价值理想不应寄托于某种价值的最大化,而应强调两种或多种价值的整合或共赢。正如有学者从价值层面分析大学理想时所指出的那样:“大学的理想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任何一种价值的价值既在于自身,也在于是否为他种价值的充分表达预留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这样说,过于强调一种价值不仅不能成就大学的理想,反而是导致高等教育走向混乱的重要根源。” [16]

综上可见,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协调,一方面要求其关注社会理性和行政理性,另一方面则要求其关注个体理性和学术理性。

二、 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模式

与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特殊性紧密相关的是,其消解模式也存在特殊性。事实上,这两者往往交织在一起,难分因果。从理论上看,实践中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无外乎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以规制为中心的外控型模式;二是以自由为中心的内控型模式。这两种消解模式对大学的影响无疑存在显著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消解模式的特殊性是极为明显的。

毫无疑问,一国大学制度的价值特征,往往与该国的制度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这是因为,大学不是“世外桃源”,它本身就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受到社会大系统以及其他子系统如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强烈影响,其制度也必然烙上制度环境影响的印记。一般来说,在实行集权体制的国家,大学制度的规制意味较为浓厚;而在实行分权体制的国家,大学制度的自由精神则较为明显。

就我国大学而言,其制度环境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的集中性和统一性。可以说,大学制度环境的这种特殊性,既与我国长期以来确立的政治体制紧密相关,也与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不无关系。其中,政府作为一种关键性力量,对大学的创办、演化和发展始终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了百余年来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选择。

由此,政府不但在大学的创建、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在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中亦起着决定性作用。

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消解,既有外部力量的拉动也有内部力量的推动。从内部层面来看,我国大学制度的价值选择主要是由行政力量主导的。也就是说,学校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是实践中消解大学制度价值矛盾的支配性力量。这主要是由于学校行政力量拥有调配大学相关学术资源的话语权和决定权。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包括政府行政权力和学校行政权力,是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消解的决定性力量。我国大学制度价值矛盾消解模式之所以具有特殊性,根本原因可能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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