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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2-1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④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一、票据的含义与种类

(一)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1)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典型例题·多选题】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233网校答案】AC

【233网校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当事人。保证人、背书人不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对于本票,基本当事人“付款人”与“出票人”合二为一,都是出票银行。

(三)票据的特征

续上表

(四)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

【温馨提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011年真题·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2013年真题·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3)方法(两种)。

4.地点和时间

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条件与适用范围。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的性质。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1)申请。

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②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止付通知。

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③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

①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②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③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④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判决。

①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③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④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⑤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例题·单选题】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申请挂失止付

B.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C.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因此选项A说法错误;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故选项C不正确;公示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故选项D不正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温馨提示】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六)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4.拒绝付款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即票据的“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5.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典型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A项错误;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责任,B项错误;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应予以付款,D项错误。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一)出票

1.出票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制作票据。即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2)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票据的记载事项

续上表

【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属于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背书日期 B.承兑日期

C.保证日期 D.被保证人

【233网校答案】ABCD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记载事项。以上事项在没有记载时,《票据法》均作出了推定。

3.出票的效力

(1)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3)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背书种类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是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①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②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的记载事项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5)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温馨提示】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4.不得进行的背书(四种)

(1)条件背书,是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是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是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是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

A.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

C.贴现背书 D.转让背书

【233网校答案】CD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背书的种类。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贴现背书是转让背书的一种,只不过是企事业单位等向银行转让,不同于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票据。

(三)承兑

(1)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2)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3)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保证人

(1)原则: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票据保证有效。

【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有( )。

A.国家机关

B.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33网校答案】ACD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记载事项

(1)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处理: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

(1)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温馨提示】附条件总结:

【2011年真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保证。根据规定,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四、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是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事先已知不可能;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温馨提示1】“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②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③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④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温馨提示2】“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①所退票据的种类;②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③退票时间;④退票人签章。

(3)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温馨提示】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典型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追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233网校答案】BC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票据追索可以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和取得证明或发出通知的相关费用,故选项A错误;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因此发出追索通知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故选项D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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