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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和注会的审计区别

时间:2022-12-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委托,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各种审计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始终如一坚持独立性原则,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对象。

第四节 审计人员的职业要求

广义的审计人员是指在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中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独立审计人员。

一、审计人员的构成

1.国家审计人员

国家审计人员是审计机关中接受国家委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事务的人员,也即是审计“公务员”。国家审计人员专指在中央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其他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国家审计人员本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国家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委托,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审计机关。由此可见,国家审计人员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国家审计人员包括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副审计长,地方各级审计厅、局的厅、局长,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审计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署设副审计长4名,协助审计长的工作,并对审计长负责。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规定,审计厅、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厅、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除上述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免。

由于国家审计代表政府组织,因此国家审计工作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大多数国家审计机关只设职务,不设职称。我国审计机关除设厅长、局长、处长、科长、助理等领导职务外,一般审计人员只有办事员、科员、主任科员或调研员之别。虽然也设有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等专业职称,但与工资待遇不挂钩。

2.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审计事务的人员,以及在部门、单位设置的专职从事审计事务的人员。从1941年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成立起,美国就把有资格获得独立工作能力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称为内部审计师。世界上多数国家也同样把这些人称为内部审计师,并积极参与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开展的国际内部审计师考试与资格认定。近几年来,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不仅积极组织了国际内部审计师考试工作,而且积极开展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认定与考试工作。因此,我国内部审计人员由获得国际内部审计师资格和国内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的人组成。当然,也有些少数国家把内部审计师再细分为高级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及助理内部审计师。这些国家内部审计机构除负责人外,其他人员均由具有不同内部审计职称的人构成。

3.独立审计人员

独立审计人员,是指在社会审计组织中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独立审计人员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多数国家都把达到合格水平的工作人员称为注册会计师,或称之为执业会计师、特许会计师等,但也有些少数国家称之为公共会计师、公证会计师、经济检查师、公认会计士等。不论怎样称呼,只有获得这一职称,管理部门才允许他们开业或独立执业。社会审计组织如因业务需要,亦可临时聘任工程师、经济师、律师等与其合作。

二、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

审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工作,对于每个审计人员来说,必须具备与审计工作性质及某一方面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素质水平,这种素质水平主要表现在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

(一)政治素质

审计工作是一项依法进行经济监督的活动,也是一项求真求实的工作,审计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和具备优良的工作作风

审计人员必须不断地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知识来保持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此来指导审计业务工作。审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研究我国经济建设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处理新发现的问题,以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审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揭露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必须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各种审计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审计人员应始终如一坚持独立性原则,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对象。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上的谨慎,深入细致,认真负责,勇于克服各种困难、排除各种干扰,决不放弃一丝一毫的疑点。

(二)业务素质

审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职业审计人员应具有熟练地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基本能力、多种技巧与丰富经验等方面的业务素质。

在专业知识方面,审计人员必须通晓审计理论和方法,精通会计理论和方法,熟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了解有关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和电算化知识。

审计人员的能力最集中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能否对被审计的单位或事项提出有针对性、有价值的问题,能否提出好的见解与好的办法;二是对被审计业务重点内容,能否作有效的归纳分析,能否向有关人员作恰当的说明和解释。具体地说,审计人员应具备沟通、协调、配合的能力,独立运用标准、程序、技术进行取证的能力,分析与决断的能力,综合、比较、评价的能力,改革创新的适应与发展的能力,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的能力。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以及开展对外交流,审计人员还必须具有外语交流能力和提高软件开发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审计人员要辨明是非、鉴别偏差,要得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相同或可比较中均具有职业的谨慎,对审计任务的复杂性应有必要的注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不法行为、差错、疏漏、无效率、浪费、无效果和利害冲突等,能发现有用的证据,等等。这一切均需要运用熟练的审计技能和判断,来决定有关的审计范围,确定审计价值的实质性与重要性,评价内部控制的效果与效率,衡量每一阶段审计工作的成本与效益等。审计人员不仅要从书本上、他人那里学习、吸收审计技巧,更重要的是要注意自身经验的积累。

三、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

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也就决定了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利马宣言》第14条指出: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委员和审计官员,必须具备为圆满完成任务所需的能力和道德品质;在最高审计机关招聘人员时,就应该注意到知识和能力要相应地超过平均水平,以及适当的职业实践。

2003年新修订的《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第三章特别强调了审计组织和审计师个人的独立性、专业判断运用及审计师的胜任能力等问题。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②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③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工作经验;④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在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中还提出了保持独立性和职业谨慎、遵守廉政纪律、遵守回避规定和保守秘密等方面的要求。

(一)国家审计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对国家审计人员具体的任职资格要求,主要反映在对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的资格认定上。

1.高级审计师(高级专业职务)

(1)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财政、税务、金融和基建、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知识。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法规,通晓审计法规、会计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3)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国际审计准则及审计国际组织中主要成员国有关审计的法律、规范、办法等。

(4)能熟练运用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审计领域中重要或关键的疑难问题;能针对审计工作发展趋势提出适宜的审计工作重点、方式和方法;能解决审计工作与其他工作配合、协调中的重大问题。

(5)能够组织、指导与考核中级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能够主持审计课题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

(6)能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我国对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评审制度。审计人员应具有中级职务一定的任职年限、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取得一定的业绩和成果,才有资格参加晋升高级审计师的评审。

2.审计师(中级专业职务)

(1)掌握比较系统的审计专业理论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理论和经济管理知识以及经济法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国家有关经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有较丰富的审计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分析能力,能组织和指导具体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并担任主审工作,能组织实施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能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具有一定的审计科研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计算机完成有关的审计业务,掌握一门外国语。

3.助理审计师(初级专业职务)

(1)掌握审计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经济管理基础知识,基本掌握经济法知识。

(2)熟悉并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方针、政策。

(3)掌握并运用有关的审计技术方法,能承担某一方面的审计工作任务。

(4)了解计算机基础知识并能运用计算机处理某一方面的审计业务,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师资格或初级资格均要通过国家考试。

(二)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03年修订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在属性标准和实务公告中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专业水平和执业审慎性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1)客观性是一种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它要求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对他们工作成果抱有诚实的信条,不会与任何方面达成重大的质量妥协。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不能把对其他事务的判断凌驾于审计事务的判断之上。内部审计师在他们自由地和客观地进行工作时是独立的。

①客观性是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内部审计师不能在对有关审计事务作出判断时依附于他人的意向。

②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对他们的工作成果要有一种诚实的信条,而且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不得将内部审计师置于他们感觉无法作出客观的专业判断的处境中。

③在为员工分配职责时,应避免潜在的或实际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师被指派的工作应定期转换。

④在提交有关的审计报告之前,应该审查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以合理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进行。

⑤内部审计师接受公司雇员、客户、顾客、供应商或有工作关系的人员的酬金或礼物都是不道德的。如果有人提供数目很大的酬金或贵重的礼品时,内部审计师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在专业水平方面,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实务标准中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①每个内部审计师都应该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包括:

·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所必需的专业水平。专业水平是指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形应用已有知识并在没有广泛借助他人技术研究和协助的条件下独立处理这些情形的能力。

·涉及对财务报告和记录审计的内部审计师,必须拥有与会计原则和技术有关的专业水平。

·涉及对管理行为确认和评价的内部审计师,必须理解和熟悉有关管理原则,以助于确认管理行为偏离目标的重大性和重要性,以助于寻求合理解决的方案。

·熟悉和领会有关会计、经济学、商法、税收、金融、量化方法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基本内容,以助于确认问题或确认潜在问题及进一步研究和解决问题。

②内部审计师应该拥有开展有效人际交流的技能,并理解人际关系和业务客户保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性。

③内部审计师应该拥有出色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以便清楚有效地表达审计目的、审计评价工作、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④作为审计执行主管应根据内审各职位的工作范围和责任要求确立其所需人员应当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以助于合理保证各职位人员均具有合适的资历和专业水平。

⑤所有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集体应该掌握在机构内部开展内部审计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3)内部审计师还应该具备人们所期望的执业谨慎态度和技能,以减少因疏忽而造成的差错。

①恰当地应用专业审慎和技巧。如适应于正在进行的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应该警惕故意犯错、发生错误和遗漏、消极怠工、浪费、工作无效和利益冲突等情况的可能性,应该警惕最可能发生违法乱纪现象的情形和活动;识别不恰当的控制系统,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程序和惯例的遵守。

②保持合理的审慎和能力。任何审慎都不能保证永不出错或永不出现反常现象,它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证。如把检查和核证工作进行到一个合理的程度,但不要求对所有交易进行详细检查;对于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不遵守规定或违法乱纪现象只能提出相对的保证;无论何时,内部审计师都要认为重大违法乱纪现象或不遵守有关规定现象都有存在的可能性。

③怀疑有不正当行为时应通知适当的权力机构,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查或进行跟踪审计。

④使用适当的技巧和判断。如判断为达到审计目的而需要进行的审计范围,对重大事件和重要事宜应采取的审计程序,内部控制系统是否恰当有效,有可能获得效益的审计成本费用等。

(4)继续教育及资格证书管理方面。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实务标准中还强调,内部审计师应该通过继续接受教育增加知识、提高技能、加强其他能力。

①内部审计师有责任继续接受教育,维持其专业水平。内部审计师应不断了解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等方面的改善和最新发展;内部审计师可以通过参加专业协会、获得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参加会议、研讨会、大学课程、单位内部培训项目以及参加研究项目等途径获得继续教育。

②鼓励内部审计师通过获得恰当的专业资格证书来展示其专业水平。

③已获得专业资格证书的内部审计师应该进一步获得更多的继续专业教育,来满足与所持专业证书相关的要求。

④未拥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内部审计师应积极参加能够帮助他们获取专业资格证书的教育项目。

我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

①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②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③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

④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以确认其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中规定,已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SA)证书的人员,都应当接受后续教育。后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相关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技术。后续教育采取的主要形式是参加协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与考察活动、专业会议;参加国际和亚洲内部审计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培训活动;参加大专院校的学历教育、专业课程进修;撰写论文发表及论文获奖;参加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等。后续教育采取学时累计计算法,每两年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第一年不得少于30学时)。

(三)社会审计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世界各国对注册会计师均规定了较高的任职资格条件(详见表2-1),即必须经过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并达到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要取得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各国都要求必须通过全国性的统一资格考试,考试次数、科目各国不完全一致,但均由各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组织进行。由于社会中介审计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经验均有一定的要求。

表2-1 主要国家社会审计人员资格条件

续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考试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统计、审计、经济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这些规定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中介审计人员的起码资格条件。《注册会计师法》还进一步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注册、领证、执业。这又明确了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经验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和技能。后续教育应当采取的形式有参加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组织举办和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参加中注协认可的大专院校的课程进修,参加中注协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讨论;此外,后续教育还可以采取中注协认可的一些形式,参加各个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公开出版著作和发表专业论文,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等。后续教育由中注协及地方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检查与考核。后续教育时间按学时数计算。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不予通过。

四、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为了使审计人员有效地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必须赋予其各种相应的职务上的权利;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委托履行职责,必须要对国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审计人员不是为了履行义务,而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事,那就是违法行为,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人员的权利

(1)工作权。审计人员一经任用,就应当获得履行审计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如审计中的权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等,国家有义务提供。

(2)报酬权。包括法定工资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等,这是审计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根据审计人员担任的职务和做出的贡献确定其报酬,并按期支付,以维持与其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

(3)身份保障权。审计人员身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身份保障权包括非因法定事由和非按法定程序,审计人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审计人员享有申诉、控告权;审计人员对涉及个人的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处理机关复议;对审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审计人员有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追偿权。此外,审计人员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辞职。

(二)审计人员的义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循对国家承担义务的法定要求。

(1)履行审计监督义务。履行审计监督义务是审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否则审计人员与国家之间就不存在职务委托关系。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义务时,还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义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规和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否则不可能做到依法审计;审计人员对本职工作应认真负责,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保证质量;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应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3)保守秘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义务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的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如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和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是国家秘密还是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用于审计工作以外的目的,即使用于审计工作的目的,也应该遵守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

(4)遵循回避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单位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保证客观公正的必要措施,审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人员职业考试制度

由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并且审计人员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通过考试制度来确认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或技术职称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就建立了严格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个别国家还建立了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制度,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建立了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制度。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方面,各国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确定了考试的课程,基本上包括会计、审计、税法、财务、管理学科,以及行为学、经济学、计算机等等;有的还根据课程内容分为几个层次,规定参与人员必须在一定的年限内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考试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有些国家组织的考试面向世界各国。审计人员采取职业考试制度,既有利于保证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效地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职业声望。

由于我国国家审计人员主要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审计人员职业考试制度主要包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审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我国自1992年起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国家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同时还规定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获博士学位。考试科目包括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和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前者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等内容,后者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行业审计等内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

(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规定,凡不具备内部审计人员资格直接认证的条件,都必须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考试科目由三个部分组成: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40%),内部审计规定和准则(30%),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30%)。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时间为180分钟。根据《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办法》规定,考试制度从2004年开始施行。

从1998年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就开始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教育及其考试工作。目前全国已有16个考点,每年参加考试的人都在万人以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从1974年以后开始,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有学士学位以上的学历;参加考试者还必须有2年以上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历,要有一定的内部审计的实务经验;此外,申请考试者还要提交本人品行证明,证实他在参加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拥护并执行注册内部审计师的道德准则,没有出现违反道德规则的行为。考试每年11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为四项:内部审计原理,内部审计技术,管理原理和综合考试。资格考试可以分次参加,每次不得低于两门课程,如不及格,可以重考。对已通过的部分课程可予保留。但连续5次考试还不能通过的考生,已通过的部分课程不予保留。对于符合报考条件并全部通过上述四门课程考试的人,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评审委员会将发给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对于那些谋求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职位的人来说,这是一份非常有效的推荐书。

(三)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我国自1991年起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是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对于那些受到刑事处罚,在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查,由省级考委会决定是否准予参加考试;对外国籍公民,根据互惠原则决定其是否允许参加考试。目前考试课程主要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5门科目,主要采取分科、闭卷、笔试的考试方法。参加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为了和国际接轨,从20世纪末期,我国一些高等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就开展了英国注册会计师(ACCA)的教育和资格考试工作。这种考试包括14门课程全英文教学和考试,对于在校生和在职人员都是一种十分艰难的资格考试,但取得ACCA资格后就可以在国际性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就业。

此外,国际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审计人员职业团体。国际审计人员职业团体有:成立于1952年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于1941年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简称IN-TOSAI),成立于1977年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简称IFAC)。我国审计人员职业团体有:1984年成立的中国审计学会,1987年成立的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并于2003年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1988年成立并于1995年与中国注册审计师统一联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各类审计人员职业团体,有利于在国际、国内开展审计人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相互协作等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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