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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法律机制探索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百年来,地球气候正经历着一场以气候变暖为标志的变化。会议达成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11月29日到12月11日,第16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由于国际压力和中国政府的承诺,也由于国内环境压力,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探索也开始起步。未来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及低碳经济必将在挑战和机遇中逐渐形成并发展。

第一章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法律机制探索——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分析对象

近百年来,地球气候正经历着一场以气候变暖为标志的变化。据世界气象组织公报:自1861年有仪器记录以来,全球表面温度持续上升,全球平均气温升高了0.4℃~0.8℃,20世纪的上升幅度超过0.6℃,而工业化程度最高的欧洲平均气温已经上升了0.9℃。1976年以来,温度的变化速度大约是过去100年总变化速度的3倍。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简称IPCC)1995年的第二次评估报告:“所观察到的变暖趋势不像是全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证据对照表明,对全球气候有一种可以识别的人为影响。”(IPCC,1996)IPCC在2001年第三次评估报告中指出:“近50年的气候变暖主要是人类使用化石燃料,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后造成的增温效应。而气候变暖主要是人为活动不断增加大气层中温室气体的含量,导致温室效应增强的结果。”(IPCC,2001)同时,全球气候变暖也给中国带来了不小影响。“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沿海海平面上升速率为1.4~3.2 mm/a,渤海和黄海北部冰情等级下降。西北冰川面积减少了21%,西藏冻土层减薄,最大达4~5 m,某些高原内陆湖泊水面升高,青海和甘南牧区产草量下降。20世纪80年代以来,春季候期提前了2~4天,近年来海南和广西海域发现珊瑚白化现象”[1]。全球气温的升高带来的影响包括海平面升高、粮食生产的不稳定、濒危物种的灭绝、全球生态系统的破坏等。20世纪中后期人类开始系统全面地思考、治理环境问题。进入21世纪后,全球的环境问题变得更加严峻。当今国际社会,气候问题已经成为除国际安全问题、经济发展问题以外又一项重要的国际问题,各国正在寻找方法来达成共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脚步的目标。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英文缩写UNFCCC),该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大会上通过旨在遏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标准,即: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二氧化碳排放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了《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会议达成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2010年11月29日到12月11日,第16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墨西哥坎昆举行。大会通过了被称为《坎昆协议》的一揽子决议,在气候资金、技术转让等议题上取得了积极进展。2011年11月在南非召开的德班世界气候大会上通过了“德班一揽子决议”(Durban Package Outcome),建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为了达到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京都议定书》为全球创造出一种新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权(也称碳排放权),同时也催生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随着碳排放权在国际市场上的商品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将排放权经济纳入企业的战略规划,国际碳排放权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由于国际压力和中国政府的承诺,也由于国内环境压力,中国的碳排放交易探索也开始起步。未来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及低碳经济必将在挑战和机遇中逐渐形成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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